(四)中国融资租赁的发展现状
我国的融资租赁业的发展起步较晚,但比较迅速。租赁业到2000年才经国务院批准,被列入“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至2009年11月底,商务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租赁公司数量为110多家,由银监会批准而设立的能够正常开展业务的租赁公司为12家,由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批准而设立的内资试点的租赁公司为37家。依据国家统计局统计的数据,2008年融资租赁的70家的企业总的销售额达到了1550亿元,使得很大一部分的大型设备制造商及中小企业解决了销售和融资的困难,比2007年增长了15.8%。[2]
各类融资租赁机构及业务规模发展迅速,租赁市场的需求量相当巨大。我国的融资租赁业虽然发展迅速,但是对于这样一个比较宽阔的行业而言还是仍旧处于不成熟阶段。我国全社会固定设备投资总额的只有相当一小部分是融资租赁业的,比发达国家10%-15%的平均水平差距很大,因此仍旧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融资租赁业的发展离不开法律环境的改善。如《中华人民共平口国合同法》中就明确规定融资租赁合同中当事人应当履行的权利及义务。《会计准则——租赁》、《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外商投资租赁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中都有了明确的一些规定。
二、中国融资租赁的发展问题
我国的融资租赁业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开始,在近些年的曲折发展中,融资租赁业拓宽了我国的融资渠道,不仅进一步引进了国外先进技术和设备开辟了,还促进了国内企业融通资金和产品销售等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支持了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化经济建设。但是,我国的融资租赁业仍旧存在着较多的问题,如窝火融资租赁业的法律机制不健全,缺乏相应的政府支持和内在的管理机制,专业的人才和信用度也比较缺失等,并没有像想象中那样发展的那么迅速。
(一)融资租赁业的法律限制欠缺,政府支持度不高
我国的融资租赁业的发展仍旧处于不成熟的阶段,在法律法规方面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是与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相配套。如租赁公司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一向都是按照租金收入和租赁成本差额征营业税,而我国尚没有颁布与融资租赁相协调发展的专门税法,只是在个别的法律中对融资租赁有间接的影响进行规定。,并且其中也没有特别有只针对融资租赁业的所明确的税收优惠,只是简单的对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和其他的中外合资企业的一样拥有“免二减三”的企业的所得税的优惠。[3]这样一来,租赁公司所开展的融资租赁的业务就会出现了多重的纳税情况,使开展租赁业务的成本大大增加。另外我国也没有专门的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相关信贷政策,严重限制了租赁公司的融资渠道。谈及外汇政策更是没有完全的放开,并且有严格的限制。对于融资行业的风险规避方面,也没有针对性的完善的保险制度,不利于中国的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在政府支持度方面,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的租赁业所开展业务的优惠政策相差甚远。政府对租赁业的税收、信贷、保险支持,没有配套的法律支持,很明显更不会得到政府的坚强支持。
(二)融资租赁业的规模有限。
在我国能够进行融资租赁的公司必要条件是必须有金融许可证,只有这样才能进行正常的经营,才会被国家支持。但是这样就限制了融资租赁的规模和成本。国家没有对融资租赁业进行投资,银行的信贷资金中也没用对此的贷款,这样的状况导致其严重缺乏国内资金的支持,严重限制了其资金的规模,阻碍了其快速有力的发展。
金融租赁公司及合资租赁公司的数量较少,其规模较小,不但数量上远远低于西方发达的国家,并且在发展中国家中也处于较为低的水平,对于市场经济发展的适应力较低。2008年,我国的国内生产总值为300670亿元,而融资租赁业只有1550亿元只占其1%。此外,在我国进行融资租赁的公司的注册资金大都不多,普遍存在着高负债经营,低下的抗风险能力。再加上一些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不规范,和租赁业务的不突出,其效益十分低下,其分业经营的模式,很难吸引充足的资金来源,资金周转出现困难,运转出现混乱。
(三)融资租赁存在较多的欠租及坏账。
在现阶段,国内融资租赁公司的发展大多有着其长远的历史发展过程。对于那些成立较早,尤其是那些合资租赁公司,由于种种主客观原因,其以前所做的项目质量比较差,这就导致欠租的情况比较多。虽然经过多年的发展,再加上国家政策的不断完善,逐步在精神上解决了政府担保项目中的不断进步,也同时形成了不少呆账。但是还有一些金融机构由于担保长期未能履行,严重影响了国外资金的继续投入,甚至有些公司已经多年来停止了发展新业务,其亏损较为严重,甚至出现资不抵债的现象。另外融资租赁企业的承租企业的融资租赁性的意识较为淡薄宣传不到位,认识欠缺,在实际业务运行的过程中,对于账目额把关程度不够,导致一些坏账错账的情况不断出现。当前我国的承租企业的平均欠租比例大概占其经营总额的15%~30%,甚至达到60%~70%也是有的。[4]
(四)融资租赁的间接管理机制不完善,缺乏行业自律性
政府对融资租赁行业的常规管理大致可以分为直接和间接的管理方式。在实际运行中,间接管理指的是由融资租赁行业协会来进行自律管理。但是至今为止我国还没有建立类似于国外的统一运行的行业协会,也就是行业自律组织。我国现在主要是由主营业务为融资租赁的公司成立的行业协会,即中国金融学会金融租赁研究会、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委员会,与之对应的行业主管部门为中国银监会、中国商务部。只是在小范围内由内资厂商类的租赁公司成立的地方性的租赁协会,全国性融资租赁业的行业自律组织却一直没有完全成立。这种行业自律的模式对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发展起着相当不利的作用。统一化的行业规则、规范的行业运作、行业风险的高回避性都很难达到正常水平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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