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比的变化反映出人口年龄结构变化过程中社会抚养负担的变化,它是从经济的角度反映人口老龄化社会后果的重要指标之一,公式为:老年人口抚养比=65(或 60)岁及以上人口数/人口总数×100%。上述数据表明从2007年—2011年我国人口老年抚养比呈上升趋势,其中2011年我国65岁以上老年人口的抚养比较上年末上升了0.35个百分点,60岁以上老年人口的抚养比较上年末上升了0.76个百分点,达到近20%,可以分析出我国老龄化速度加快,养老压力进一步增加。因此,推行以房养老保险用于缓解养老压力,增加养老收入刻不容缓。
(二)以房养老保险的融资功能
融资包括资金的融入和融出,主要指保险公司为使其结余的资本增值,分散风险,在国家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向外融通其资金的活动。保险融资可以分为金融性融资和风险性融资,通常研究较多的是狭义上的保险融资—金融性融资,即资金融通。而以房养老保险的融资功能则是指将商业保险资金投入到老年人的抵押的房产中,最后通过上市交易,老人的房屋变为可以流动和消费的货币,资金得以积聚和循环运用,从而实现增值和保值。其作用可以增强老人消费能力,拉动内需,改善企业投资,拓展保险资金的运用,促进经济稳定发展。主要表现为财富管理功能,大致体现为:
1. 资金的运用
保险公司通过投资将积累的保险资金运用出去,以满足未来养老金支付和房产保值增值的需要。这样可以改善资本市场结构,为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长期稳定的资金供应,同时也为保险资金提供有效的风险分担机制,满足保险资金对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的要求、维护金融市场的整体稳定。保险资金运用面临的突出问题,就是保险资金收益和结构不能有效支持负债,即保险资金的投资结构和负债结构不相匹配。
据保监会公布的数据,截至2012年年底,保险资金运用余额为6.85万亿元,占行业总资产的93.2%。其中,银行存款为2.3万亿元,占比34.16%;各类债券3.06万亿元,占比44.67%,股票基金8080亿元,占比11.8%,长期股权投资2151亿元,占比3.14%;投资性不动产362亿元,占比0.53%;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3240亿元,占比4.73%。
图2 截止到2012年底保险资金运用情况
从保险公司各项投资占总资产比重的情况可以看出,保险资金投资渠道略微狭窄,运用不充分,结构不合理,比例不够协调,存在着粗放型问题。大部分用于用于银行存款和债券,固定收益类资产占了近80% ,过分专注于固定收益类产品投资,可看作是保险资金收益不佳的主要原因。另外其它投资比例较低,尤其是不动产投资比例甚小。随着以房养老的推行将逐步拓展投资渠道,保险资金在政策的扶持下有望进入养老地产业,这将为保险资金的保值增值增加可能性。一方面需要保险新政对保险资金投资领域的放宽,另一方面保险公司要创新型的运用保险资金,敢于尝试新兴行业,比如以房养老保险领域。
2. 资金的积聚
通过承保以房养老业务,老人购买以房养老保险产品,最终将销售房产所获取资金汇集起来,形成规模庞大的保险基金,能够起到盘活房源,稳定房价,分散积蓄过于集中于银行的金融风险,有利于优化金融资源配置,为充足的支付能力奠定基础,并提供后盾。可见。保险资金的投资和回报实现了资本的循环,构成了一个小的资金链,其中保险资金的收益是非常重要的环节,它和承保利润构成履行给付养老金等经济补偿的基础。
数据来源:中国保监会等数据整理所得。
上述统计结果表明我国保险资金收益率从2009年开始连续4年呈下滑趋势,2006年-2011年,保险行业资金运用收益率分别为5.8%、12.1%、1.9%、6.4%、4.8%和3.6%,大部分年度的收益率都低于五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和一般5.5%左右的寿险产品精算假设相比,收益率缺口较大,而2012年的投资收益率,创下了金融危机以来仅次于2008年的新低。其中2008年、2011年、2012年投资明显出现亏损,显示出高波动性特征。另外从2008年的收益率可以看出,金融危机使保险公司的股票基金投资收益率为负,整体收益率降到了3%以下,所以保险资金股票和基金投资收益率波动较大会加大整体收益率的波动,同时纵观这5年发现债券收益率相对稳定,与保险资金的匹配性较好,作为固定收益类产品,虽然收益不高,但却成为保险资金重要的基础性资产配置。可见,在当前保险资金收益率低迷形势下,保险公司要多开发保障功能较强的保险产品,降低投保人对投资收益率的敏感性。因此,研发和推广偏重保障的以房养老保险产品显得很有必要性,保险公司通过拓展投资范围到养老地产行业,协调了投资结构,将有助于以房养老保险融资功能更好的发挥。
综上所述,以房养老保险的保障功能与融资功能既相互区别又彼此联系和依赖。养老保障功能是前提和基础,位居主导地位,而融资功能是产生于养老保障功能并服务于它的,处于从属地位,它是由养老保障功能派生出来的。可见,没有以房养老保险的养老保障功能,是不可能产生其融资功能的,而没有融资功能,养老保障功能也是难以持续有效发挥的;另外,由于以房养老保险的保障功能,使得其融资功能得以存在,而又因为其所具有的融资功能,让其养老保障功能所需要的资金得以源源不断的供应,使得养老保障功能的发挥与融资功能的实现得以持续。二者相互促进则会对保险行业的发展起到较大的促进和催化作用。因此,正确对待二者关系,把握好其功能的体现,才能有利于“以房养老”保险功能的发挥。
三、我国以房养老保险市场发展与现状
由于传统的养老观念根深蒂固,缺乏相应法律后盾以及政策保障,以房养老作为从国外引进来的保险模式在我国内地发展缓慢,起步晚,阻碍因素多,实施困难,目前尚未正式推行。期间主要是个人或机构在起宣传和引导作用。比如2003年,时任中国房地产开发集团总裁孟晓苏曾提议设立“反向抵押贷款”保险,认为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可以有效地为投保居民依法避税,同时保障居民生活安定和社会稳定,2006 年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建设部科技司司长赖明提交的“推行‘以房养老’应对老龄社会”的议案引发关注,成为热门话题,2011年9月28日,全国政协举办“大力发展我国养老事业”提案办理会,焦点是“以房养老”,2013年国务院对外发布了《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会上明确我国将逐步试点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具体政策会在2014年一季度由保监会牵头出台,此举可看作是内地以房养老发展历史的一个全新转折点,历经十年终于上升到国家战略层面。事实上我国在“以房养老”保险试行之前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随着老龄化社会趋势凸显,以房养老保险将在养老补充和现金流方面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另外作为从发达国家引进的一种金融养老方式,“以房养老”在美国、英国、新加坡和加拿大运行较为普遍和成熟,而在我国部分城市虽有试点,但效果不佳。
1.南京养老院模式
南京汤山温泉留园是我国首个公开推出的“以房换养”项目,此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养老于2005年4月推出。其主要内容是在该市拥有60平方以上的产权房、60岁以上的孤残老人,自愿将其房产抵押后终身免交一切费用入住老年公寓,而房屋产权将在老人逝世后归老年公寓所有。目前实施效果不理想,截止到2006 年 11 月底,只有 3 位老人签订了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协议。根本原因是缺乏相应的法律保障。比如消费者保护法。对于老人而言,尤其没有相应的保险规避风险。对民营性质的老年公寓信任度也极低。原本到养老院的初衷是为了过上高质量的养老生活,但是却很难保证预期生活。养老院的利益主要靠老人逝世后房产价值体现,老人存活时间越久,养老院利益就越少,从道德上讲存在一定的风险性,很难保证老年公寓竭心竭力为老人服务。另外该项目服务对象面过于狭窄,拥有60平米以上房子同时是孤残老人这两个条件无疑加深了推行难度,尽管养老院有它的风险苦衷考虑。
2.上海售后返租模式
上海“以房自助养老”模式主要通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平台,将65岁以上并本着自愿原则参加的老年人的房产进行买卖交易,一次性支付房款给老年人,房屋由该中心按市场价返租给老年人,老人按租期年限将租金一次性支付给该中心。此项目利弊兼有,利好在于公积金管理中心成了房东,作为非盈利性的政府部门,增加参与的积极性,老人居住权可以得到相对的稳定保证,不容易受房价波动和利率的影响。不少中国老人都有住房情结,住了几十年的房子,多少都有感情和习惯性,房子卖了又能继续居住当然方便省事。而弊端则是更适合年龄稍微大的老年人,削弱参与群体的广泛性。另一方面,事先转移产权会遭到老人子女的反对进而影响推广。
典型案例是目前已经试点的上海普陀一对年龄均超80岁以老年夫妇家庭,公积金管理中心将40多万元房款一次性交付后再签订7年租赁合同返租给老人,要求老人将7年租金一次性交付给该中心,并且双方约定,7年后老人如健在则过后租金全免,小于7年期限的剩余租金则退还老人的遗产继承人。
上海模式与国外住房反向抵押贷款模式的最大区别在于房屋产权交易的先后。“国外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即“倒按揭”是直到老人永久搬出或死亡后才变更房屋产权,期间房屋产权还可以是抵押人,而“以房自助养老”则事先完成产权人的变更,这样虽然降低未来的房屋价值变化风险,却会影响老人居住权和所有权,产生信任危机,进而阻碍推行。另外,据上海财经大学“2009年上海万名老人养老需求”系列调查结果显示,上海老年人有超过70%的比例选择居家养老。这间接显示“以房养老”在上海推行的巨大潜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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