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各期租金现值之和+行使优惠购买选择权支付的金额现值=108000+108000×(P/A‚ 6%‚ 2) +40000×(P/F‚ 6%‚ 3) =108000+108000×1.833+40000×0.840=343564(元)
由于343564>334000×90%=300600‚所以‚根据判断标准中的第4条‚可以判定为融资租赁。
2007年12月31日的会计分录为:
借: 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340000
未确认融资费用 30000
贷: 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364000
银行存款 6000
3.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对融资租赁的确认标准采用了国际通行标准,同时也规定了几条具体标准,但在实施中仍存在一定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矛盾,如当租赁资产在开始租赁前已使用年限超过该资产全部可使用年限的大部分(75%),则判断为经营租赁‚但如果满足“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标准时,则判断该租赁为融资租赁,导致同一项租赁,根据不同的判断标准可分为不同的租赁业务,使会计人员很难操作。
二是模糊,如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价预计远低于(小于或等于5%)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看起来该标准相当严密、精确,但实务中随意性相当大,因为公允价值是预计数,而且企业可能利用这些量化规定,完成实质是融资租赁,但作为经营租赁会计核算,从而隐匿企业的真实负债。
(四)关于承租人融资租赁披露的问题
1.相关信息的会计披露
承租人应当在财务报告中披露与融资租赁有关的事项,主要有:
(1)每类租入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的账面原值、累计折旧及账面净值。
(2)资产负债表日后连续三个会计年度每年将支付的最低付款额,以及以后年度内将支付的最低付款总额。
(3)未确认融资费用的余额。即未确认融资费用的总额减去已确认融资费用部分后的余额。
(4)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所采用的方法。如实际利率法、直线法或年数总和法。
2.存在的问题
融资租赁的确定标准,尽管认为承租人实质上成为资产的所有者,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某些“友好”的融资公司的热情帮助,通过规避分类标准,使实质上的融资租赁达不到这些标准,协助企业完成表外融资活动,租赁协议列入经营租赁,隐匿企业的真实负债,而这种潜在的财务危机,通过阅读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及附注说明是无法发现的,加大了投资者的投资风险。
四、对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租赁的建议
目前中小企业在促进国民经济增长,推动经济发展,调整经济结构,扩大就业等方面发挥了越来越大的作用。但是中小企业现在的融资环境不是很好,而融资租赁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一个良方,因此要解决中小企业在融资租赁中的问题,从而进一步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问题。
从国外融资租赁业发展的经验来看,融资租赁是一种手续方便、方式灵活、效率高的融资方式,既是融资方式的创新,又是融物方式的创新,使融资和融物有机结合,可以加快和促进技术改造,增强企业资产的流动性,改善企业财务报表状况。
面对新的市场环境和市场需求,我国政府和中小企业必须认清融资租赁业的发展趋势,积极借鉴其他发达国家融资租赁业的发展经验,在法律法规方面不断完善,在国家财政和税收方面的政策加大支持力度,在业务方式的不断创新,以创造性的思维来形成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发展战略,进一步解决中小企业在利用融资租赁进行融资出现的问题,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问题。具体说来,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一)改进中小企业自身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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