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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完善城镇养老保险制度的措施
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是从上个世纪50年代初开始建立并实施的,但当时的保险对象只争对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干部职工,并没有涉及到普通的群众。2011年6月13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明确指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实施范围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基本一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而如何使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得到更好的发展和利用一直是国家和社会研究的课题,也是普通群众最关注的事情。
当前我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存在着一些问题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不堪重负
随着城镇居民对社会养老保险的期望值越来越高,已有养老保险的群体希望待遇在原有基础上有所提高,而没有养老保险的群体也希望加入保险体系之内。在这种情况之下,基金的有限增长和需求的无限增长形成了强烈的反差,从而加重了基本养老保险供给的沉重负担。众所周知我国已经步入人口老龄化的加速发展期,领取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增长高于参加城镇养老保险的在职职工,这种“生之者寡,食之者众”的情况下很容易造成基金缺口不断膨胀,使养老保险制度不堪重负。
各地区、行业之间养老保险差异较大,养老基金配比不均衡
养老保险在运行过程中实行现收现付制,在不同的地区、行业之间养老保险制度差异较大,导致养老金待遇的差异性较大,引起了不同地区受保人员的不满心理,不利于养老保险制度的规范和完善。而对于以个人身份参保缴费的人员来说,随着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的调整,缴纳费用的压力越来越重,以至于多数个人和自由职业者都不愿参保。从当前看,会影响养老基金的收入。从长远的角度看,这些人的养老无法得到有力的保障,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团结。
养老保险辐射面不大,参保率低,养老保险存在着诸多问题
由于目前劳动力供应大于需求,就业压力较大,养老保险辐射面不大,参保率较低,
基金征缴非常困难。由于企业漠视职工权益,养老保险制度意识淡薄,常有不按时足额缴费,欠缴、漏缴与少缴保费的问题发生。企业经营方式多种多样,人员就业形式灵活,申报征缴管理难度很大。一些从业人员对养老保险制度认知不足,存在着宁愿现在消费,也不愿意为养老贮备。在现有体制下养老基金征缴缺乏强制的法律手段和有效的行政措施。政府相关部门之间支持力度不够,监督与制约基金征缴的措施不完善,这些问题一直得不到有效的解决。
4、城镇居民对养老保险认识不明确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是国务院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并组织实施的。由于是新型的社会养老模式,各地方群众对此认知不足,缺乏对未来经济需要的清晰认识,低估必需的储蓄金额。对于新型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采取不主动、不热情的围观态度。
二、完善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对策与建议
要想完善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必须要注意以下几点内容:
提高退休年龄
据国际劳工组织研究表明,延长退休年龄可以使养老基金的压力大大降低。如退休年
龄从65岁降低到60岁,将使养老金的开支增加50%。根据我国专家的测算,只要延长一年的退休年龄,我国的养老基金就可以增收40亿元,同时减少支出160亿元。可见,提高退休年龄对缓解养老基金入不敷出额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建立与监督
养老基金主要用于退出社会劳动后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基金的构成由六个部分组成①用人单位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利息等增值收益;③基本养老保险费滞纳金;④社会捐赠;⑤财政补贴;⑥依法应当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他资金。在参保之初,每个参保的人员都将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费、地方财政贴补及其它来源的缴费资助将全部记录到案,确保每笔资金的落实。在落实个人帐户的同时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履行其对居民养老保险的职责,制定与完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各项规章管理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的内部体系和基金监察制度。定期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与审查。并要对城镇居民的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信息和支出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大社会监督的力量。同时财政部门、监察部门、审计部门都要各司其职,做好监督工作,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的安全。锻炼与培养一批懂业务,懂管理,懂运营的养老保险专业人才在保障养老基金安全的同时寻求养老基金的保值和增值。
扩大养老保障面,提高基金征缴率
现如今城镇私营企业和个体就业已经成为新的就业形式,据统计,仅2002年初,我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就已高达10985万人次,比上年末减少了181万人次,而城镇私营企业和个体就业人员就达到了其中的4267万人次。这就需要尽可能地将这些人员以及其它个体从业人员纳入养老保险体制当中来。加大对养老基金的投入同时提高政府的扶持力,从而扩大养老保障面,降低赡养率。通过立法打击瞒报、漏报、少报缴费工资基数的逃费行为。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员缴费提供资金资助。对确实无力缴纳费用的老的国有企业,国家应当及时承担起历史遗留的责任,通过国家财政、中央财政或地方财政按合理比例予以分担。
做好宣传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