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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制度缺陷及治理对策(三)

本文ID:LW65116 ¥
目前上市公司已基本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要求建立了现代企业治理结构,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相应建立,有的甚至在董事会下设有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等,然而相关机构只是存在而已,却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究其原因主要是没有在制度上保障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独立性,使其完全独立于大股东和经营层。由..

    目前上市公司已基本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要求建立了现代企业治理结构,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相应建立,有的甚至在董事会下设有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等,然而相关机构只是存在而已,却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究其原因主要是没有在制度上保障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独立性,使其完全独立于大股东和经营层。由于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多为一股独大的局面,在这些公司中,大股东通过选派董事占据了董事会的多数甚至全部席位,然后再通过董事会选聘高管人员负责公司经营,这使得董事会、经营层成为大股东的代言人,代表大股东一方的利益。同时监事也基本由大股东和经营层任命,在这种没有任何监督的情况下,大股东为追求一己私利而迫使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中造假、重大遗漏、隐瞒关联交易等就不足为奇了。

    2、独立董事难独立

    为了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有效发挥董事会的监督职能,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2001年证监会颁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首次提出了独立董事的概念。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此后在《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要求设立独立董事,并强调独立董事的独立性。然而在现实中,由于独立董事的提名和选举大多被上市公司大股东或经营层操纵,受聘于上市公司,且由上市公司给予一定的独立董事津贴,因而独立董事的独立性难以完全体现,大多只是开会的时候去举个手而已的举手董事。

    3、内部控制制度徒有其表

    为了加强和规范企业内部控制,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政部会同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制定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自2009年7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出台,为企业内部控制的建设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对企业内部管理和信息披露质量都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由于我国企业内部控制起步较晚,基本规范也只是从原则、要素等方面概括的描述了什么是内部控制,没有针对不同行业该如何设计内部控制给予具体的指导,且有一部分企业管理者对内部控制认识不足,也没有多少可以借鉴的经验,因此多以传统经验代替规范化管理措施和手段,也谈不上内部控制的设计, 有的就算花时间和精力作出比较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但未必照此执行,内部控制变成了徒有其表的花瓶,用于对外展示而已。

    四、信息披露制度存在问题的解决思路

    (一)完善外部监管制度

    1、创造诚信的行业环境

    当前证券市场造假、隐瞒、欺诈等层出不穷,严重影响了投资者的信心,破坏了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阻碍了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导致证券市场乃至整个社会的诚信危机,因此首先要加强行业的环境建设,建立诚信机制。

    (1)加强诚信教育,建立奖惩机制。有针对性的开展由投资者参与的行业信用评比,建立起一种激励和约束并举的行业诚信机制,对诚信者予以嘉奖,对失信者予以惩罚,并向全体投资者公开,同时对投资者投资的起到引导作用。

    (2)构建行业诚信系统。建立一个全行业联网的诚信系统数据库,记录行业相关人员的违规记录,任何一个投资者都可以从该系统中查询到相关信息,使得违规人员暴露在全部投资者面前,起到督促威慑的作用。

    2、明确相关法律条款

    对于意思表示不明确的法律条款在相关法律法规中还有很多,这些含糊的不清的规定,给上市公司和监管部门都造成了困扰,同时也给某些上市公司钻法律漏洞有了可乘之机。因此有必要对相关条款,可以再规定的更明确具体些,对于涉及到 “重大影响”等类似需要主管判断的条款,可以列举的方式具体化,若没必要或不便于在该法律法规中明确体现的,可以在该条款后加个延伸,如“对于何为重大影响,在某某实施细则中具体规定”或“由证券交易所出台相关规则予以明确”等等,将该条款的具体内容引向另一个操作性强的法规中,从而形成一个完整的可操作的法律条款,杜绝上市公司钻法律漏洞的机会。

    3、加大违规处罚力度

    如果违规成本较低,而收益较高或避免较大的损失的话,在不考虑道德的情况下,任何一个理性的人都会作出同样的选择,因此必须改变这种高收益低风险对上市公司的诱导,加大违规处罚力度,使得上市公司不敢、也不值得去冒这个风险。

    4、缩短年报上报期限

    现行的年报披露期限是4个月,中报是2个月,季报是1个月,期限过于宽松,完全可以缩短披露期限。按正常的业务处理,一般截止日后几日内即可出报表,可以建立一个证券系统的实时电子报表系统,先报送未经审计的会计报表并公布,不仅可以提高效率和信息披露的及时性,也可以部分限制会计造假的发生。

    5、中介机构委托模式的创新

    体现中介机构公正性的最大特征就是独立,如果失去应有的独立性,中介机构根本没有存在的意义,但目前我国的为证券市场服务的中介机构如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等独立性都受到质疑,这就是为什么琼民源、活力28等造假事件往往是由新闻界来揭露,而不是由注册会计师发现的原因。并不是注册会计师的专业技能逊色于新闻记者,而是其缺乏应有的独立性。注册会计师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公司管理层的制约,并听命于公司管理层。

    目前中介机构都是由上市公司自行聘用,中介机构也都是市场化运作,这样一来上市公司就成为中介机构的客户,客户就是上帝在这个行业同样适用,中介机构为了生存和发展,独立性也就无从谈起。因此有必要改变这种委托模式,审计等费用则由上市公司上交至监管部门,由监管部门采取招标的方式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也可以采取对中介机构进行考核,建立合格中介机构库,对于年报审计这样的常规业务可以由系统对上市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随机配对。总之,中介机构对监管部门负责,由监管部门直接聘用和支付费用,这样不仅可以确保其独立性,还能激发中介机构的责任心,真正扮演好“经济警察”的角色,从而获得更多的业务,使其“名利双收”。有了中介机构的严格执业,监管部门的日常监管也就变得容易的多,甚至对改变整个证券市场的环境也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是值得尝试的。

    通过中介机构委托模式的改变,同时也会促进监管模式的改变,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通过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来间接监管上市公司,而原来监管部门既要管上市公司,又要管中介机构,如果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联合起来舞弊,监管部门则力不从心。

    6、提升中小投资者的专业素质

    当前我国众多中小投资者不能叫投资者,在年龄、职业、文化层次上都相差很大,有的甚至连所投公司是干什么的都不知道,更别说进行投资分析了。在这种情况下,很容易被某些人利用,达到操纵市场的目的,因此有必要普及投资知识,让中小投资者也能够理性的对待投资,而非只是投机。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可以免费举办一些类似沙龙组织形式,聘请一些专业人士对投资者进行指导,引导投资者理性投资,只有证券市场上理性投资者占大多数,才能算作成熟的市场。有了理性专业的投资者,成熟的市场,上市公司还敢轻易弄虚作假,欺骗投资者吗?

    7、探索中小投资者民事赔偿权的实现

    面对上市公司,每个投资者都是弱者,当遇到因上市公司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而给自己带来投资损失的时候,在起诉求偿的过程中,历经艰辛,历时数载,结果还不确定,就算最后拿到赔偿,也许搭进去的时间成本、资金支出都不止这个数,得不偿失,因此许多投资者放弃了。针对目前中小投资者民事赔偿权的难以实现的情况,通过采取以下措施来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1)设立投资者协会来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通过吸收一些懂法律、懂财务的律师、会计师专门为中小投资者进行相关的民事赔偿诉讼。

    (2)建立民事赔偿保证金或保险制度,上市公司向监管部门缴纳一定金额的民事赔偿保证金,或者购买相关保险,当发生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时候,由监管部门或保险公司先行赔付。

    (二)完善上市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

    1、完善内部治理结构

    公司治理结构:是一种联系并规范股东、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权利和义务分配,以及与此有关的聘选、监督等问题的制度框架。我国公司治理结构是采用“三权分立”制度,即决策权、经营管理权、监督权分属于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通过权力的制衡,使三大机关各司其职,又相互制约,保证公司顺利运行。然而在一股独大的情况下,董事会和监事会都被大股东控制,难以发挥其监督职能。因此要将三权分立落到实处,为了避免大股东操纵上市公司,完善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达到相互制衡的目的,就必须让董事会和监事会完全脱离大股东的控制,使中小股东有机会通过股东大会选举出自己的代言人,在董事会中拥有一定的席位,同时设立外部独立董事,对于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也应该由中小股东选出,起到监督管理层和董事会的作用。

    2、改变独立董事的受托机制

    由于独立董事受聘于上市公司,且有上市公司支付其津贴,因此其独立性受到影响,建议由证券交易所聘任相关专业人士担任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津贴由上市公司上缴至证券交易所,由证券交易所发放,这样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就没有顾忌,可以站在公正的立场,维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3、辅导上市公司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针对目前企业内部控制的现状,成立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专家组,对企业的内部控制建设和执行提供专业指导,辅导上市公司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发挥其风险防范功能,要尽快出台企业内部控制具体规范,特别是有关信息披露的具体规范,建立信息披露岗位责任制和授权审批制度,确保披露信息的真实性,避免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等情形。

    五、结论

    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经济金融系教授石建勋撰文表示,“构建和谐股市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是切实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需要,是中国和平崛起的需要,是中国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需要,也是上市公司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构建和谐股市,最基本的要求就是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必须公开、透明、真实、完整、有效,没有任何隐瞒、虚假、误导成分,目前出现的不和谐状况,有它发生的原因和理由的,因此我们要不断探索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对症下药,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随着时间的推移,和谐股市乃至和谐社会终会实现。

    【参考文献】:

    1、滕长宇:《中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制度缺陷及治理对策》,《金融经济(理论版)》2007年5期。

    2、王东武:《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的思考》,《经济师》2004年05期。

    3、许巧治:《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规范化之探讨》,《福建工程学院学报》2006年02期。

    4、马海洋、佟玲:《关于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与监管的几点思考》,《渤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05期。

    5、谭鹏飞:《虚假财务报告成因的分析及对策探讨》,《财经界(学术)》2009年2期。

    6、常惠珠:《小议企业财务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财经界(学术)》2009年2期。

    7、杜兴强、雷宇:《上市公司年报披露的及时性:公司业绩与审计意见的影响》,《财贸研究》2009年1期。

    8、陆钦、檀叙:《上市公司主动信息披露行为的博弈分析》,《金融论坛》2008年3期。

    9、叶德珠、蔡赟:《高管人员信息披露造假的行为经济学分析》,《财经科学》2008年1期。

    10、蔡卫星、高明华:《审计委员会与信息披露质量:来自中国上市公司的经验证据》,《南开管理评论》2009年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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