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图1所示,其成本主要为苗种费,大概是84%;此外就是海域使用金和资本化利息,不过占比不高;余下费用比例偏低。所以,重点就是计量苗种费、海域使用金摊销、资本化利息这三方面费用。关于苗种费,此前据知情人称,獐子岛有虚假投苗的行为,要是投苗作假,根据虾夷扇贝的成长时间,迟早出现这次绝收事件。还有,这几年苗种价格大幅上涨,也造成产品成本大幅提高。至于海域使用费,獐子岛不断扩大海域收购面积,从2006年初60多万亩左右提高2014年的360多万亩左右,每亩单价由开始不足10元提高到现在的60元。对于利息支出,獐子岛不断提高举债规模,尤其短期借款提高最为明显,在2011年三季度公司短期借款规模高达26.8亿元。在负债资本化前提下,大量的借债利息都构成了生物资产的成本。上述支出究竟确有其事,而且这些支出能不能全部加入生物资产的成本构成,以及计入成本具体金额的真实性不得不让人怀疑。
(二)信息披露不及时
通过翻阅獐子岛公司年报,能够发现公司为了加强抵御冷水团危害的水平,在 2012 及 2013 这两年的财报中都强调到,“公司于底播海域设置了冷水团检测网,能够全天 24 小时持续检测底层海水温度的变化,加强了海域环境监察质量”。换句话说,只要底播海域的温度有异常,公司可以立刻了解具体信息,进而及时制定风险控制办法。然而事实却截然相反,在发生了冷水团侵害后,这所谓的预警防护系统形同虚设。而且,根据獐子岛公司生物资产存货管理规定,公司每月均会对底播产品生长情况进行检测,中科院海洋研究院提到,在 2014 年 6 月份至 8 月份的水温变化确实偏离历史均值,海水温度异常变化会影响底播产品正常生长。倘若 6-8 月确实遭遇冷水团的危害,那么在定期检测时公司就可以有所发现。可是不论公司一季度报还是半年报中都没有相关信息的披露,但是已经在6-8 月就出现的冷水团,该公司却直到 10 月才进行披露;而且,公司并未按照规定披露浅海底播进入深海底播所可能产生的风险,这显然有瞒报重大事项的行为,其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存在很大的问题。[吴语香.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与融资成本——来自我国上市公司的经验证据[J].长沙大学学报.2016(01)]
(三)信息披露不充分,内容和范围存在局限性
生物资产是獐子岛的重要资产,其存货三分之二以上都是生物资产,但是獐子岛在财务报告中却避而不谈价值 2.15 亿元生物资产的是如何构成的,这里面包括的鲍鱼海参、虾夷扇贝数量更是无从知晓,以及底播年限等都没有予以具体披露,投资者难以获取相关信息。以上这种做法的出现意味着我国目前会计准则还没有对生物资产披露的做到严格的规范,而且监督部门针对上市公司生物资产的披露情况也没能制定详尽具体的标准,因此企业在这种环境里当然是可以少披露就少披露,可以不披露就尽量不披露,严重影响了生物资产信息披露构成的完整。
四、信息披露质量对上市公司融资成本的影响
信息披露质量与上市公司融资成本显著负相关,表明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的提高有利于股权融资成本的降低;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与债务融资成本显著负相关,表明债权人在贷款定价的决策中考虑了上市公司披露的内部控制信息。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越高,其股权融资成本和债务融资成本均越低;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对于股权融资成本的影响要大于债务融资成本的影响,这也就意味着相对于债权人而言,股东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的依赖程度和关注程度更大,因此重点保护和发挥股东的积极性,才能更好地降低上市公司的融资成本,从而提高其融资效率。另外,本文研究发现上市公司资产规模、增长率、市场风险以及前五大股东持股比例这四个传统意义上的财务与非财务变量对股权融资成本影响显著,财务风险、增长率和债务结构对债务融资成本影响显著。
五、改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状况的相应对策
(一)建立市场信用评级制度
信息的不对称性与市场的透明度不高使得证券市场上的信用风险加大,因此,增加信息的对称性,强化信息的弱势者(投资者),同时制约和规范信息的强势方(上市公司)就显得十分必要。证券信用评级制度作为市场的辅助手段,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起到提高市场透明度及有效性,防止上市公司造假、欺诈和内幕交易等败德行为的作用。借鉴美国等发达国家信用评级制度的先进经验,积极深入地研究评级技术,在对现有的评级公司进行改制的基础上,与一些有丰富经验的国际知名评级机构建立既符合国际惯例又适合我国国情的信用评级制度,是摆在信用评级面前的一项十分紧迫而又艰巨的任务。评级机构不归属任何部门单位,完全独立,以保证其做出公正、客观的评判。
(二)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控制制度
我国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属于控制型治理结构,但有着明显的中国特色。实践证明,公司治理结构中的缺陷是导致上市公司失信的根本原因。只有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才能从制度上使监督管理者将其信息优势传递给外部投资者,为信息的充分披露提供制度保障。从现实情况看,需要花力气做好以下方面的工作:(1)解决“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问题,发挥多元持股制的优越性;严格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规范控股股东的行为。(2)完善董事会的工作程序,加强董事会对经理层的监督,强化监事会的职责;细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责任,明确规定违反诚信的法律责任。(3)建立并加强董事会领导下的审计委员会制度。审计委员会由独立董事构成,独立于公司管理层之外,负责对公司进行财务监督,并由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以保持后者的独立性。在美国安然事件中,出于利害关系,公司管理层与审计师关系亲密,审计师不仅没有保持应有独立甚至还协助安然公司进行财务造假行为。
(三)加强自愿披露
与发达国家自愿性信息披露相比,我国自愿性信息披露起步较晚,发展历程较短,相应法律法规体系还不健全。因此,一方面,我国企业应充分借鉴国际制定相关政策与法规经验,在紧密结合国内资本市场发展和监管实际的基础上,对我国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进行规范和治理。另一方面,监管机构应加强对上市公司的惩罚程度,尽快建立诚信机制,使上市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能经受住相关政府部门和市场及投资者的考核,对在信息披露中不实事求是的行为给予严厉处罚,以促使上市公司提高自愿性信息披露质量,吸引投资者,提升企业形象和价值。
(四)加大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违规处罚力度
加大对欣泰电气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力度要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目前,我国负责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主要监管机构是证监会,但从近几年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问题屡禁不止、对违规行为处理也往往显得手软和优柔寡断看,一些人对其监管能力提出了质疑,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从政府角度看,应通过相关立法,进一步明确证监会的监管责任和权力,加大相应投入,而证监会应改进工作方式,提高工作效率,像美国“联邦政权与交易委员会” 那样,通过制定规则和执法活动,巩固自身在证券市场监管方面的权威和核心地位。处罚方面,要用重典,让违规违法者的机会收益远远低于败露成本。目前, 我国对信息披露方面的违规违法行为主要以行政和经济处罚为主。从已发现的案例看,力度偏弱,达不到预期目的。对于信息披露违规违法企业,除了责令其向投资者支付赔偿外,应课以巨额罚款,甚至不惜使其破产;对于企业相关责任人,必须予以必要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外,严重者,可以让其倾家荡产,甚至移交司法机关;对于应承担责任的中介审计机构, 应立即吊销其执照,取消相关人员执业资格,并视情节轻重,予以严厉的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六、总结
规范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工作,信息披露质量的真正提高需要各方面的共同努力,既有内部的也有外部的。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和业绩水平是证券市场长期、平稳、健康发展的根本任务。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存在的问题还很多,但是通过各方的努力其问题必然会得到解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一定会向着更加规范的方向发展,证券市场各方的利益也将会得到更好的维护。
参考文献
[1] 吴语香.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与融资成本——来自我国上市公司的经验证据[J].长沙大学学报.2016(01)
[2] 肖红军,郑若娟,铉率.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资本成本效应[J].经济与管理研究.2015(03)
[3] 杨璐,范英杰.环境信息披露质量、股权融资成本和企业价值[J].商业会计.2016(19)
[4] 唐思思,谭舒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对权益资本成本的影响研究[J].财会通讯.2012(02)
[5] 熊伟,张艳.论内控信息披露与股权融资成本关系的作用机理[J].商业经济.2015(06)
信息披露与上市公司融资成本研究——以獐子岛公司为例(二)相关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