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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会计准则下企业所得税差异的探讨
[摘 要]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和2007年新的所得税法的出台,对我国的所得税会计产生了重要影响,实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本文通过对新旧所得税会计准则进行了比较分析,对于做好新旧准则下所得税核算和列报的衔接以及准确执行新所得税准则将具有一定的意义。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 差异 探讨
目录
前言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和2007年新的所得税法的出台,对我国的所得税会计产生了重要影响,实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本文通过对新旧所得税会计准则进行了比较分析,对于做好新旧准则下所得税核算和列报的衔接以及准确执行新所得税准则将具有一定的意义。
财政部正式颁布并于2007年1月1日开始实行的新企业会计准则,和2006 年3 月16 日全国人大审议通过并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对于我国的所得税会计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一、新旧所得税准则的比较 新准则主要在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及其相关信息的披露等方面进行了规范,与旧准则相比,会计重心由原来的以损益表为重心转向了以资产负债表为重心,从而使新准则中计税差异、会计处理方法等发生了变化,表现为:
1、计税差异的不同
新准则以资产负债表为会计重心,计税差异部分源于会计准则和税法确认的资产或负债的金额不一致。新准则引入了资产的计税基础、负债的计税基础概念,并在此基础上引入了暂时性差异的概念,即资产负债表内某项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按照税法规定的资产或负债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如:流动资产中包括账面价值为100元的应收账款,相关的收入已包括在应税利润中,对此项应收账款不需要再纳税,该应收账款的计税基础就是其账面价值100元,二者的暂时性差异为0。再如:流动负债中包括账面价值为100元的预收利息,由于税法规定相关的利息收入按收付实现制予以征税,该预收利息收入的计税基础是0,二者的暂时性差异为100。
旧准则以损益表为会计重心,计税差异源于会计准则和税法对收入和费用的确认与计量在口径上和时间上的不一致,将根据会计准则确定的税前会计利润与根据税法确定的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区分为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永久性差异产生于当期,以后各期不作转回处理,如企业发生的超标准的业务招待费和公益救济性捐赠等;时间性差异发生于某一时期,但以后一期或若干期可以转回,如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费和广告费等。
2、亏损处理的不同
我国现行税法允许企业亏损向后递延弥补五年,旧准则关于所得税处理规定中对可结转后期的尚可抵扣的亏损,在亏损弥补当期不确认所得税利益。
新准则要求企业对能够结转后期的尚可抵扣的亏损,应当以可能获得用于抵扣尚可抵扣的亏损的未来应税利润为限,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一般称之为当期确认法,以后转抵减所得税的利益在亏损当年确认。使用该方法,企业应当对五年内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否能在以后经营期内的应税利润充分转回作出判断,如果不能,企业不应确认。
3、减值确认的不同
旧准则没有对递延借项计提减值准备。新准则规定,企业应该在资产负债表日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如果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利益,应当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帐面价值。在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记的金额应当转回。
4、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的不同
新准则要求企业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即要求所得税进行跨会计期间核算:在资产负债表日,企业首先根据税法规定对税前会计利润进行调整,按照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交所得税;然后根据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税法计税基础确定的暂时性差异计算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最后通过倒轧的方法来推算所得税费用。计算公式为:当期所得税费用=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税率+(期末递延所得税负债-期初递延所得税负债)-(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期初递延所得税资产)。
旧准则中企业既可以选用应付税款法,也可以选用纳税影响会计法中的递延法或损益表债务法。应付税款法不要求所得税进行跨会计期间核算,也不确认时间性差异对未来所得税的影响,而是将本期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造成的纳税影响额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而不必递延到以后各期,当期的所得税费用等于当期应交的所得税。递延法或损益表债务法也要求所得税进行跨会计期间核算。但在核算时,首先按税前会计利润计算当期所得税费用,然后根据应纳税所得额确定应交所得税款,最后根据所得税费用与当期应纳税款之差,倒轧出本期的递延税款。 5、所得税费用与应交所得税差额的含义不同 新准则将所得税费用与应交所得税的差额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因为暂时性差异产生于资产与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差,来源于资产负债表,所以据以计算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资产必然更加符合负债和资产的定义。
旧准则中使用应付税款法时不确认所得税费用与应交所得税的差异。使用递延法或损益表债务法时,虽然也将所得税费用与应交所得税的差额确认为递延税款,但该递延税款项目来源于损益表,只是一种纯粹的递延项目,既非资产,也非负债。 6、所得税项目在财务报表中的列报和披露内容不同 一是资产负债表中区别于其他资产和负债单独列示的,新准则是“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旧准则是“递延税项”,并在“递延税项”下设“递延税款借项”或“递延税款贷项”项目,反映企业期末尚未转销的递延税款的借方或贷方余额。二是企业在损益表中的“所得税费用”,新准则包括当期所得税费用和递延所得税费用;旧准则仅包括企业本期所得税费用。三是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对所得税费用的主要组成部分、与计入权益项目相关的当期和递延所得税的总额等项目单独披露,内容方面的列报和披露,新准则更详尽、完整、规范。 二、新所得税准则存在的问题 虽然新准则能较好地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客观公允地反映企业所得税资产和负债,但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新准则在计税差异、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概括为: 1、计税差异上 虽然暂时性差异不但包括了所有的时间性差异,还包括了其他原因导致的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不同而产生的差异。如:资产被重估;企业合并时产生的商誉或负商誉;对子公司、分支机构和联营企业的投资或联营企业中的权益等方面产生的差异。但其并不能全面反映所得税法与会计准则之间的差异,有些差异是其无法反映的,如由于税法和会计准则计算口径不同而存在的一些差异(业务招待费、公益救济性捐赠等)。此外,企业债务重组而获得的收益,会计准则要求直接增加所有者权益,而所得税法要求列入收入总额缴纳所得税;税法中规定对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费用实行加计扣除的鼓励政策,新准则对此未做出规定。 2、所得税会计核算上 在具体运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时,计算过程较为复杂。采用这种方法,要首先确认一项资产或负债的税基,然后分析其与账面价值的差异,再确认这种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这种计算过程与会计收益的计算过程不同,需要另外附加计算内容。有时因为税基计算问题还可能产生会计差错。因此,方法虽好,但应用起来确实有相当难度。 三、新所得税准则实施的建议 实行“双轨制”过渡。虽然与现行的所得税会计核算方法相比较,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有较为明显的优越性。但如果直接过渡,并且在各类企业直接推行,条件尚不成熟,对目前推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条件尚不成熟的现实,应借鉴英、德等国的经验,采用双轨制过渡,即设计两种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分别适用于小型企业和大中型企业。对于小型企业,由于其是税法导向的会计处理,可以允许其继续使用原来的应付税款法;对于大中型企业,可以要求企业首先进行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分离,会计处理方法可以依然以损益表债务法为准,经过一定时间的适应后,待条件具备时再过渡到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四、新旧会计准则下所得税核算实例比较
1、新旧会计准则债务法的比较
利润表债务法注重时间性差异,可计算当期的影响,不能直接反映对未来的影响,不能处理非时间性差异的暂时性差异。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注重暂时性差异,可直接得出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余额,能直接反映其对未来的影响,可处理所有的暂时性差异。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如果是非时间性差异的暂时性差异,那么与企业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相关的项目往往在同一或不同的会计期间直接计入损益,因此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也应当直接计入损益。暂时性差异是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的差异,所有的时间性差异均是暂时性差异,但某些暂时性差异并非时间性差异。
2、口径不同时所得税计算方法的比较
例1:企业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为2万元,重估的公允价值为3万元,会计和税法规定都按直线法计提折旧,剩余使用年限为5年。会计按重估的公允价值计提折旧,而重估资产增值根据税法规定计税时不作相应调整,因此税法按账面价值计提折旧。根据新旧准则分别计算差异如表1和表2 所示。
表1 利润表债务法差异计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