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问题
问题一、1、新会计法在哪些方面实现了突破?
2、会计法实施以来存在哪些局限性?
3、你认为应如何改变现存问题?
1、答:新会计法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实现了突破:
1.)主要实现了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明确会计核算的确认和计量问题,会计核算要贯彻稳健原则。
3.)提出各单位要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按照现代企业的要求,加强内部控制。
4.)强化会计的外部监督职能,各单位要积极配合外部有关方面对本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5.)要求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6.)强调违反《会计法》犯罪将承担刑事责任。
2、答:会计法实施以来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局限性:
1.)会计法不能根除有关部门和人员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提供虚假会计信息。《会计法》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在大多数情况下,会计人员除技术差错外,所提供的虚假会计信息都体现了单位负责人的利益和意志;会计人员向单位负责人提供根据实际经济业务核算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单位负责人在审核过程中发现不能体现本企业或其个人的利益或意志的会计信息,便采用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授意、指使或强令会计人员提供满足其需要的虚假会计信息。在这一过程中,单位负责人明显违反了会计法。但如何证明单位负责人的违法行为却是一件十分困难的事情。
2.)不少单位负责人法律意识淡薄。许多人把《会计法》理解为一般的会计制度,对《会计法》大都只有一个模糊概念,真正掌握其具体内容的人并不多,普遍没有把会计管理工作上升到法律要求的高度,会计监督还没有成为社会性的法制活动。
3.)执法力度弱。《会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把会计执法的主体确定为财政部门,而会计工作不只是单纯的会计核算,它涉及社会经济的方方面面,直接涉及各方面的利益分配,是一个全社会的经济管理方面的基础工作,会计执法只靠财政部门本身是难以完成的。财政部门的主业是组织财政收支,对会计执法的监督管理只是他的一小部分业务内容,在县级财政机关大都只有一二个人来主抓这方面的工作,往往还不被重视。也难以实施《会计法》的权利。
4.)协同配合差。首先是我国的经济执法机构不少,包括财政、税务、工商、审计、银行、物价、证券监管等,但大都是各自为政,为着本身的业务需要,各搞一套程序。《会计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了各部门的检查结论应当相互利用,“避免重复查帐”,但就目前的管理体制是很难实现的,各部门分别检查,分别执法,不但给企业增加了很大的负担,而且降低了执法力度,为不法者造假提供了可乘之机,为“三帐”的产生创造了条件。
5.)会计法律体系不配套。新的《会计法》对责任认定、惩治措施等都有了明确规定,但《会计法》还缺乏可操作性。
3、答:我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来改变现存的问题:
1.)要强化普法教育,真正把《会计法》宣传到位。法制教育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会计法》的宣传教育活动要不停的进行下去,不能只靠组织一两次培训和检查来解决问题。宣传《会计法》要有针对性,重点是经济管理业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因为单位负责人对《会计法》的全面、有效实施有决定性的作用。
2.)要加强后续教育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的素质。提高会计人员的素质是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最直接、最基础的环节,会计人员的素质即影响会计核算制度、会计准则的执行效果,也决定其能否抵制单位领导人员授意、指使、强令的会计舞弊,加强每年的职业后续教育培训,一定要避免走形势,只收费而忽略实质性教育,使后续教育行同虚设。
3.)要创立经济联合执法体系,实现《会计法》综合执法。会计信息已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各方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资料的呼声越来越高。《会计法》综合执法应该是实现经济综合执法的基础,也是当前搞好会计执法工作的可行办法。
4.)要推行代理记帐制,规范基层小型单位的会计核算。基层小型企事业单位许多都没有正规会计机构,没有专业的会计人员,会计核算难以规范,会计信息也就难以准确和及时。目前许多地方开展的由会计师事务所代理记帐的方法,是解决这个问题的最好办法。因为,作为社会中介机构的会计师事务所,专业化能力强,业务素质高,法制意识也强。为那些没有能力搞好会计核算的小单位代理记帐,即解决了小单位会计核算能力不足政策水平低的问题,也规范了各单位的会计管理工作,更便于各经济执法部门的执法活动,控制了“三帐”现象的发生,同时,也降低了这些小单位的管理费用。
5.)要进一步完善会计法律体系,增强《会计法》执法的可操作性。有立法权的部门,要尽快出台、完善或细化《会计法》的实施细则,增强会计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的可操作性,地方也可出台一些适合与地方特点相适应的地方法规来配合《会计法》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