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问题
问题1、最新的一次个税改革,有人认为亮点在于税率与起征点的变化,你认同该观点吗?为什么?答:不认同该观点:最新改革亮点不止是税率和起征点的变化;
(一)增加了综合所得概念
所谓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四大类收入,这四类收入将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二)对综合所得改为按年计算所得税
以前的历次修正,个人所得税均为按月缴纳个人所得税。而第七次修正最大的变化,就是将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改为按年为单位,即月度预缴、年度汇算清缴的方式。根据最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综合所得按年计算,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到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三)扩大了减除费用扣除范围
综合所得的费用扣除额由原来的月3500元,扩大为年6万元;除了原来税法规定的社保、公积金扣除项以外,扩大为六大扣除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保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
此外,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
(四)增加了公益捐赠的扣除
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扣除。
(五)增加了反避税条款
税法第八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权对以下情况进行纳税调整:
1、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个人或关联方应纳税额的;
2、居民个人控制的企业,或与其他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减少分配;
3、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的。
(六)加大了征收管理的力度
税法第十五条规定,公安、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机构、教育、卫生、医疗保障、民政、人力资源社保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能力配合,提供纳税人的身份信息、账户信息和其他扣除信息。
所以个人认为此次个税改革亮点在于三重减税联动:即提高起征点+扩大低档税率范围+专项附加扣除,总体上平衡个体差异,降低纳税人的负担。
问题2、个税征收问题中,在征收方与被征收方两者中,谁的义务更突出,为什么?
答:个税征收问题中,在征收方与被征收方两者中,被征收方的义务更突出。税收法律关系是指税务机关(即税务征收管理机关)与纳税人、代扣代缴人等之间。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产生的税收征收管理关系。在这一关系中,由于税务机关是代表国家行使税收征收管理权,国家在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中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所以在依法形成的税收征收管理关系中,税务机关对于管理相对人来说就处于无比“优越”的地位,处处居于主动地位,而纳税人则处于被动地位。所以,在税收法律关系中,税务机关享受许多特权,较纳税人处于主动地位;而在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纳税人则处于相对优越的地位,税务机关负有较多的义务。
一、税务机关的义务
纳税辅导义务。税务机关应当采用多种形式,向纳税人广泛宣传和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使纳税人懂法、守法。
办理税务登记义务。纳税人开业、机构或生产经营发生变化,税务机关应当及时为其办理开业和变更登记手续。
受理延期纳税申报义务。纳税人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向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税务机关应当受理。
受理延期缴纳税款义务。纳税人因特殊情况,在税法规定的纳税期内不能缴纳税款的,向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审查并作出批复。
办理减税免税义务。按税法规定纳税人应当享受减免税优惠的,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审批并按规定办理退税手续。
退还多缴税款义务。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己在三年内发现并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查核后应当立即退还。
接受税务咨询义务,纳税人咨询税法知识,税务机关应当热情细心作出回答,直到咨询者弄懂为止。
为纳税人保密义务。税务人员在税务检查工作中,应当为纳税人保守科技、信息、财务等方面的秘密。
为举报人保密义务。纳税人或其他人员,举报税务干部营私舞弊、执法不公,举报偷骗税等问题,税务机关应当为其保密。
举行听证义务。税务机关对违法的纳税人,拟将给与的行政处罚,纳税人知道后有异议,要求听证的,税务机关应当举行听证。
受理复议义务。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征税和处罚等行政行为不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受理。
告知诉权义务。税务机关作出征税或处罚决定时,应当告诉纳税人,如不服,可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也可向法院起诉。
接受查询义务,纳税人申请复议,在复议中,要求查阅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资料,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承担赔偿义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行政处罚、强制执行措施不当,损害纳税人的权益,符合《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应负赔偿责任。
出具税收管理证明义务。纳税人出具市(县)经营,当地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出具《外出经营税务管理证明单》。
提供商事凭证义务。纳税人生产经营需用发票,税务机关应当批准印制或售给适用的发票。
纳税人的义务
办理纳税登记义务。纳税人应自两区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生产经营或机构发生等情况,应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
设置各类账簿义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设置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个体工商户确实不能设置账簿的,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不设,但需依法纳税。
报送财会制度义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自办理税务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及其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办理纳税申报义务,纳税人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依法据实办理纳税申报,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及税务机关所需要的其他资料,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办理的,需经税务机关批准延期。
按期缴纳税款义务。纳税人必须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保管使用发票的义务。纳税人生产经营需用发票,可经税务机关批准自印(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亦可向税务机关申请购买,但都必须妥善保管,不得丢失,并按规定填开使用。
出境提供担保义务。凡欠缴税款需要出境的,应当在未出境前缴清税款或者提供纳税担保,否则税务机关将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接受税务检查义务。税务机关可依法检查纳税人的账簿,凭证和其他有关资料,亦可到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检查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亦可到金融部门检查纳税人的银行账户,纳税人必须接受检查,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资料,不得隐瞒、拒绝。
代收代缴税款义务。按税法规定,纳税人负有代收代缴、代扣代缴义务的,应在支付有关款项时履行扣缴义务,不履行的应当赔缴税款。
补缴少缴税款义务。在三年内发现的因税务机关的责任造成的少缴税款,纳税人应当补缴;因纳税人自己计算失误等原因造成的,除应补缴税款外还应补缴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