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问题
问题一、1:什么是税收筹划?应遵循什么原则?
2:企业为什么要进行税收筹划?
3:如何进行增值税的税收筹划?
答:1. 什么是税收筹划?税收筹划是合法的节税筹划活动。是纳税人在国家政策允许的前提下,以降低税负为目的,对生产经营行为进行筹划安排,选择有利于节税的生产经营方案。从实质上来看,偷税、逃税是违法的,税收筹划却是合法的、正当的,是法治社会中企业节税的理性选择。
应遵循什么原则?(1)账证完整原则(2)综合衡量原则 (3)所得归属原则(4) 充分计列原则 (5)利用优惠原则(6) 优化投资结构原则 (7)选择机构设置原则(8) 选择经营方式原则
2. 企业为什么要进行税收筹划?企业要生存、发展、获利,获得投资者最大额度的投资。追求股东财富最大化是根本目标。实现该目标的途径总体来说有两条:一是增加企业收入,二是降低企业成本费用。而企业税款就是作为一项费用存在的,它与企业的经济利益是此消彼长的关系。但我国是法治国家,纳税人必须根据税法的规定性履行纳税义务。违法偷逃税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于是谋求合法避税便成了人们的最佳选择。税收筹划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应运而生的。当然税收筹划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了纳税人的主观原因外,税法制度存在差异和税法本身存在缺陷也是税收筹划得以产生并获得成功的主要原因。如国家为了对某些征税对象和纳税人给予照顾或鼓励而采取的各种税收优惠措施,包括减免税、退税、起征点和免征额设定、费用附加扣除、亏损抵补、资产优惠处理等,这些税收优惠措施使得各个地区、部门、行业、企业和产品在纳税上存在很大的差异。这些差异成为税收筹划产生和成长的土壤,吸引着纳税人千方百计地创造条件进入享受税收优惠的范围内合法避税。
3. 如何进行增值税的税收筹划?的企业。由于企业原来是营业税纳税人,转而从事增值税的货物销售或劳务提供时,一般是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方式来征税,这和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营业税的应税劳务的筹划方法一样。
某装饰材料公司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主要从事装饰装修材料的销售业务,同时又承揽一些装饰装修业务。某月该公司对外销售装饰装修材料获得含税销售收入14万元,另外又承接装饰装修业务获得劳务收入5万元,该公司应做何种税收筹划减轻税负?(增值税税率为4%,营业税税率为3%。)
不分开核算:应纳增值税=(14+5)÷(1+4%)×4%=0.73(万元)
分开核算:应纳增值税=14÷(1+4%)×4%=0.54(万元)
应纳营业税=5×3%=0.15(万元)
税负合计:0.54+0.15=0.69(万元)
所以分开核算可以节税0.04万元(0.73-0.69)
由此可以看出:
增值税的含税征收率=0.73÷19×100%=3.84%,而营业税税率为3%,营业税税率低于增值税含税征收率,选择分开核算有利,反之则选择不分开核算有利。
增值税计税依据的税收筹划
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为销售额,在计算增值税时,既涉及到销售环节的销项税额,又涉及到购进环节的进项税额。由于税法的多种规定,纳税人完全可以通过各种合理合法的手段,降低当期销售额,扩大当期购进项目金额,做好增值税的税收筹划。
增值税销售额的筹划
销售方式的选择的筹划
在企业的销售活动中,为了达到促销的目的,往往采取多种多样的销售方式。不同的销售方式下,销售者取得的销售额会有所不同,对不同销售方式如何确定其增值税的销售额,既是企业关心的问题也是税法必须分别予以明确规定的事情。在前面章节里,相关的内容已述及,在这里只就折扣销售税收筹划问题作以阐述。
折扣销售是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因购货方购货数量较大等原因,而给予购货方的价格优惠,如购买10件该产品,给予价格折扣10%,购买20件该产品,给予价格折扣20%等。由于折扣是在实现销售时同时发生的,因此,税法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
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这一规定,无形中就为企业提供了节税空间。
在这里需要说明几点:第一,折扣销售不同于销售折扣。销售折扣是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后,为了鼓励购货方及早偿还货款,而协议许诺给购货方的一种折扣优惠(如在10天内付款,货款折扣2%;20天内付款,折扣1%;30天内全价付款)。
销售折扣发生在销货之后,是一种融资性质的理财费用,因此,销售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第二,折扣销售仅限于货物价格的折扣,如果销货者将自产、委托加工和购买的货物用于实物折扣的,则该实物款额不能从货物销售额中减除,且该实物应按增值税条例“视同销售货物”中的“赠送他人”计算征收增值税。
上述三种方案中,方案一最优,企业上缴的增值税额最少,后两种方案次之。企业在选择方案时,除了考虑增值税的税负外,还应考虑其他各税的负担情况,如赠送实物或现金,还要由商家代缴个人所得税,对其获得的利润还要上缴所得税等等。只有进行综合全面地筹划,才能使企业降低税收成本,获得最大的经济利益。
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筹划
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游艇、摩托车、汽车以外的固定资产暂免增值税。这里所说的固定资产有具体的限定条件: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如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按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出于更新设备、盘活闲置资产等目的,企业有时会将已使用或正在使用中的固定资产出售。由于税收因素的存在,在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时,应充分做好筹划,达到利益最大化。
销售结算方式选择的筹划
企业产品销售具体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但总体上有两种类型:现销方式和赊销方式。现行税制和财务制度对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销售实现时间的规定是一致的。具体规定: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卖方的当天;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当天;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的凭据的当天。可见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是不同的,这就为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
纳税人可以利用结算方式选择权,采取没有收到货款不开发票的方式就能达到延期纳税的目的。例如,对发货后一时难以回笼的货款,作为委托代销商品处理,待收到货款时出具发票纳税。避免采用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结算方式销售货物,防止垫付税款。尽可能采用支票、银行本票和汇兑结算方式销售货物。在不能及时收到货款的情况下,采用赊销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避免垫付税款。以上是对销货方而言的。若从购货方的角度出发,则应当做相反的税收筹划。
增值税购进的筹划
固定资产的税收筹划
税法规定企业购入的固定资产,无论是国内购入的,还是进口的或是接受捐赠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但是增值税条例规定木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或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其范围要比企业财务通则和会计准则规定的固定资产范围小,它不包括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由于上述规定,企业为了减轻税负,如需固定资产时,能够自制的就尽量不外购。自制固定资产所需用料、零部件等购入,可以合法地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从而可以相应避免一部分增值税。
抵扣时间的税收筹划
现行的增值税的计算方法是购进扣税法,也就是说只有当期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才允许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的部分,可以结转到下期继续抵扣。这里“当期”是个重要的时间限定,只有在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实际发生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才是法定的当期销项税额或当期进项税额。
为了把握好当期进项税额的抵扣时间,税法对进项税额的抵扣作了严格的时间限定:工业生产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必须在购进的货物已经验收入库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对货物尚未到达企业或验收入库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商业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必须在购进的货物付款后(包括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也应以所有款项支付完毕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尚未付款或未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或分期付款,所有款项本支付完毕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的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商业企业接受投资、捐赠或分配的货物,则以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间为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时限。申报抵扣时,应提供投资、捐赠、分配货物的合同或证明材料;一般纳税人购进应税劳务,必须在劳务费用支付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对接受应税劳务,但尚未支付款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企业应该严格把握好当期进项税额的时间限定,在此范围内,通过各种方式延缓缴税,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