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问题
1、权责发生制和应付实现制的区别?
答:一、权责发生制(应计制,Accrual Basis) 1、权责发生制亦称为应收应付制,是指在会计核算中,按照收入已经实现,费用已经发生,并应由本期负担为标准来确认本期收入和本期费用。 2、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处理会计业务时应做到以下两点。其一,凡本期内实际发生并应属本期的收入和费用,无论其款项是否收到或付出,均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其二,凡不应属于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收到或支付,亦不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予以处理。因此,采用权责发生制,在会计期末必须对账簿记录进行账项调整,才能够使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存在合理的配比关系,从而可以比较正确地计算企业的本期盈亏。 3、优点及适用范围。权责发生制能够真实地反映当期的经营收入和经营支出,更加准确地计算和确定企业的经营成果。因此,它在企业会计中被普遍采用。 二、收付实现制(现金制,cash basis) 1、收付实现制是一种与权责发生制相对应的关于收入和费用这两个会计要素的计量基础。收付实现制亦称实收实付制,是指在会计核算中,以实际收到或支付款项为确认本期收入和本期费用的标准。2、根据收付实现制原则处理会计业务时应做到以下两点。其一,凡本期内实际收到的收入和支付的费用,无论其是否应归属本期,均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其二,凡本期未曾收到的收入和未曾支付的费用,即使应归属本期,亦不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予以处理。因此,采用收付实现制,会计处理手续比较简便,会计核算可以不考虑应计收入、应计费用、预收收入、预付费用的存在。 3、缺点及适用范围。收付实现制不能正确地计算和确定企业的当期损益,缺乏合理的收支配比关系。因此,它只适用于业务比较简单和应计收入、应计费用、预收收入、预付费用很少发生的企业以及机关、事业、团体等单位。三、收付实现制与权责发生制区别 :二者之间的主要区别是确认收入和费用的标准不同;对收入与费用的配比要求不同;会计期末处理方法不同;各会计期间计算的收益结果不同;核算过程中设置的账户设置不同;各自的优点缺点不同;适用的范围不同等。
2、权责发生制在会计中是如何运用的?
答:随着经济的发展,现代的经济业务也越来越复杂化、多样化。而且,新的商业经营模式的引入也会引起新的商务情况的发生,所以,在进行会计运作时要将权责发生制作为一条主线,指导着会计活动的发生,但是,这也存在着一定的难度,一些经济活动的实现要跨越很长的时间间隔,当期的经济业务也不可能完全在当年给以反映。例如,销售商将生产商商品所有权以及商品的风险和报酬转移到销售商手中作为收入的确认时间,企业也就失去了对商品的管理权;也没有对已销售的商品的控制权力。一般来说,在商品所有权转移后,商品所携带的利润和风险也就随之转移,生产商就失去了对商品的所用权力。但是,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中却不是这样,商品所有权凭证或者实物在转移之后,生产商仍然保留商品的风险。 在现代的商品销售中,很多销售商为了保证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失,会对大型商品的销售向生产商提出广告费、仓储费等多种多样的收费项目或者商品的返利等,将风险继续保留在生产商,而销售商却不得不接受这些条件。尤其是食品相关的企业,承担的风险会更大,尤其是商品出现过期或者滞销的情况,生产商要承担更大的风险。 而对于提供商品的生产商来说,一般存在着以下三种情况,不能用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收入与费用的计算。 第一,当收入确认时不能对相应的返利进行处理。目前,在现实的商业业务中,返利已经众所周知,但是,它是一种税收概念,而不是会计概念,以它的性质作为依据可以归类于销售费用。生产商为了鼓励销售商销售本公司的产品,制定了返利政策,并希望能够通过此项政策来调动销售商的积极性,以获取更多利润。返利政策一般是由生产商根据自身企业情况而自行制定的一种评判标准,其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返利的大小是对销售额或者货款的规定比例进行折算。但是,因为货物的供给时间不确定,所以只能在下一个时期进行本期的货款回笼,返利出现了时间跨度。而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就会用返利发生的年度来冲减主要的业务收入。将返利计算到下一个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但是发生销售活动的本期就减少了费用,相应的就增加了资产。从审计角度来分析,无论在哪种情况下发生返利,都应该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来预先提取该费用。 第二,在进行收入确认时不能将相应的费用进行处理。人们一般都是在商场进行消费,所以销售商为了扩大销路就会将产品大量的推入该商场。那么生产商就要接受销售商提出的各种条件。结账期是商品所有权转移到货款支付的时间段,在两个月之内支付就不按拖欠计算,支付费用也是事先规定的,同时,生产商还要向销售商支付一些条件费用。但是,在支付这笔款项的时候存在着时间差,依旧是发票时间与收入确认时间不同,形成了跨期费用。生产商在出示凭证时就记录了应收账款,费用发票为销售费用,这种方式就使得费用少计入。所以在进行这笔费用的核算时,在会计的借方要记录销售费用,而贷方要记录应收账款。 第三,在收入确定时不能进行相关的退货处理。退货的发生是当商品的质量或者品种与规定不符而出现滞销等,进而产生的退货。在对退货进行退货处理时,要根据会计规定进行,就是要以发生时间冲减退回的收入。被作为调整事项的收入记录在资产负债表中。在实际的退货情况中,退货的原因多种多样,企业对于退货的处理也要根据经验对退货所引发的相关资产负债问题给以综合考虑。 尤其是食品行业,因为食品自身的保质期等问题经常会出现退货的状况,所以,对于这类特殊性的商品进行退货、调整时,生产商要承担相应的风险,但是在收入确认时对这种问题并不考虑,这种原因所造成的收入损失就记录在了应收账款中。正是因为企业没有对收入和费用进行及时的冲减,退货损失隐含在应收账款中,当货款收回后才能进行差额处理,并作为费用而进行处理。所以,在对退货进行会计处理时,要对即将发生的退货损失预先提取出来,在记账时,借方要记录营业收入,贷方要记录应收账款。 总之,为了防止以上状况的发生,企业就要将权责发生制作为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来进行确认与报告。对当期或者即将发生的收入或费用给以仔细分析,以免在进行记账时,出现弄错会计科目的现象。
3、权责发生制的优点和缺点?
答:优点:权责发生制是依据持续经营和会计分期两个基本前提来划分不同会计期间资产、负债、收入、费用等会计要素的归属,并运用一些诸如应收、应付、预提、待摊等项目来记录由此形成的资产和负债等会计要素。企业经营是持续不断的,但其损益的记录又要分期进行,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就可以正确反映各个会计期间所实现的收入和为实现收入所应负担的费用,从而可以把各期的收入与其相关的费用、成本相配合,加以比较,准确确认各期的收益。因此,权责发生制能更加准确地反映企业特定会计期间实际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因而,我国会计制度要求企业按这一基础记账。
缺点:1.从盈利性方面看 权责发生制对一些未收到的收入予以确认,这样确认的收入是一个虚数,带有一定的风险性;其次,部分销售收入是在货币没有收到的情况下予以确认,它将不同程度地对税收、分配等许多环节产生不良的连锁反应,从而导致财政虚收分配超前等不良后果;再者,会计期间利润的计算没有统一的标准(有多种会计核算方法供选择),主观性太强,容易为管理当局所操纵。
2.从流动性方面看 权责发生制将预付款项、待摊费用、应收账款和存货等均确认为流动资产。显然,这些流动资产流动性较差,有的甚至根本无法流动,使企业流动资产的流动性含有水分。
3.从资金运动方面看 权责发生制反映的资金运动是理论上的,与实际资金运动不尽相同。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就是典型的一例。在购置固定资产时,支付了现金,但这些支出当时并不构成费用或成本,净收益大于其真正可用于分配或扩大再生产的现金数。当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折旧费纳入当期损益,并从销售中回收,但是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并未减少当期的现金,以权责发生制计算的净收益又少于可动用的现金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