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如常见的申报期申报纳税、补缴以前月份欠税,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贷记“银行存款”。
四、对增值税会计核算的建议
(一)改变明细科目设置,取消“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下的“转出多交增镇税”和“已交税金”专栏
为分别反映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欠交增值税税款和待抵扣增值税情况,确保企业及时足额上交增值税,根据有关制度的规定,企业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设置“转出未交增值税”和“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同时,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企业月终时转入的当月应交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这一规定虽然有利于准确核算和反映企业欠交增值税和待抵扣增值税情况,但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
一是不能直观反映企业本月(全年)应交的增值税;二是不能直观反映企业已交的增值税额,而必须通过“应交增值税”明细账中的“已交税金”专栏和“未交增值税”明细账中已交数相加;三是核算较为复杂,如计算“转出未交增值税”和“转出多交增值税”时,必须先计算企业的本月应交数,然后再与“已交税金”专栏进行比较,以其差额确定转出数额。
如何做到既准确反映企业的待抵扣增值税和欠交增值税情况,又简单、直观地反映企业应交的增值税和已交增值税呢?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取消“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下的“转出多交增值税”和“已交税金”专栏。具体操作是:月份终了,企业本月应交的增值税自“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并在“未交增值税”明细账摘要栏中注明上交税款的所属时间。这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未抵扣的增值税税款,“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的贷方发生数直观反映企业应交的增值税,借方发生数反映企业缴纳的增值税,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多交的增值税,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未交的增值税。
(二)报表列示
《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中要求编制“应交增值税明细表”作为资产负债表的附表,税法要求编制“增值税纳税申请表”,两张报表的编报都是为了反映增值税纳税活动的信息。但均未反映不得抵扣销项税额的进项税额部分,尤其是未详细列示未按规定取得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和销售方开具的专用发票不符合而不允许抵扣销项税额的进项税额。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表”中未反映价外费用和视同销售的销项税额。这种报表结构不便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进行监督,也不便于有关方面了解企业的财务活动。因此应在相关报表中增加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的详细列报内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会计科目的核算(二)相关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