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企业集团财务治理中母公司与债权人的利益冲突
一、企业集团财务治理概述
二、企业集团财务治理中母公司与债权人的关系现状.问题与成因分析
(一)现状、问题
1.母公司对债权人权益的转移
2.银行财务软约束
(二)成因分析
1.债权融资的低风险
2.债权人在财务治理中的地位不高
三、协调企业集团财务治理中母公司于债权人利益冲突的对策建议
1.设立债权人会议或让外部主要债权人旁听公司董事会
2.允许银行向企业投入股权资金
3.建立债务和解制度
4.公司重整制度
5.完善企业破产机制,落实相机治理制度。
内 容 摘 要
财务治理是近几年来我国财务理论界研究的热点问题,本文从利益相关者的理论出发,把以控股关系为基本纽带的母子公司型企业集团作为研究对象,对我国企业集团财务治理中母公司与债权人的利益冲突进行探讨,期望能够对解决我国企业集团的财务治理问题有所借鉴。
论我国企业集团财务治理中母公司与债权人的利益冲突
一、企业集团财务治理概述
企业集团财务治理是根据企业集团内部治理结构的需要和自身特点,结合经济活动的特征,依照集团内部建立的授权机制设计的,用于维持集团治理结构中各利益主体相互制衡而进行的一种制度安排。企业集团财务治理是企业集团公司治理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基本功能是限制集团总公司与成员公司之间财务信息的不对称性,财务契约不完全性和财务责任不对等性,保证在赋予集团各成员公司的经营者全权处理各自企业日常事务的同时,使集团总公司保持对成员公司的最终控制,防止成员公司偏离集团整体利益和目标而损害或牺牲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权益。企业集团财务治理要明确界定集团总部与其成员公司之间的决策权的分割,同时,还要明确规定对成员公司的绩效度量和评价,以及相应的奖励惩罚制度。
二、企业集团财务治理中母公司与债权人的关系现状.问题与成因分析
(一)现状、问题
在企业集团中,由于广大中小股东对控股股东的授权,在控股股东掌握子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情况下,明确为母公司(控股股东)与子公司的企业集团外部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由于企业集团内部组成的复杂性,外部债权人对企业集团情况的了解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很难获取真实的客户信息。企业集团为了降低集团融资成本,通常采用集中融资,分散投资的财务政策,以及集团内关联企业相互担保的情况,都增加了外部债权人控制债务资金风险的难度。
目前,我国企业集团与债权人之间普遍存在着母公司出于私利侵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而债权人一旦向企业集团投入资金,就处于非常被动的地位。
1.母公司对债权人权益的转移
母公司转移本应属于企业集团外部债权人权益的手段,主要有四种:(1)股利政策操作。子公司利用债务融资后,母公司可以在不改变预定的投资项目计划,或投资项目计划无法改变的情况下,将通过负债筹集到的资金用作股利分配的来源进行股利分配;而在投资政策可以变更的情况下,母公司有可能通过削减投资项目的方式,减少投资支出,增加股东的股利分配,使股东的利益增加;更为极端的情况是,当子公司经营状况恶化时,母公司有可能将企业的债务资产采取股利的方式进行分配,以逃避对债权人的债务。(2)现有债权价值的稀薄化。在子公司市场价值和现有营业收益不变的情况下,母公司可通过签订与现有债权具有同等或同等以上优先权益的债权契约,或者利用企业集团内部市场,实行内部成员企业连环担保导致担保贷款成为信用贷款。更为恶劣的是,个别关联企业还可能有意设置债务防火墙,一旦成员发生债务纠纷,其他关键成员不会受牵连。母公司利用这一系列行为使现有债权人的债权价值稀薄化,达到转移现有债权人权益的目的。(3)资产替代。资产替代是指子公司在债务融资后,母公司在投资决策时,放弃低风险低收益投资项目,而将债务资金转向高风险高收益投资项目的行为。一般的,投资项目的收益与其风险是成正比的。母公司放弃低风险投资项目,选择高风险投资项目,如果成功,由于债权人只获取债务契约中约定的固定收益,超过低风险投资羡慕收益的超额部分主要归母公司所得;如果失败,在股东有限责任制下,超过股东出资额部分的损失则全部由债权人负担。这种股东有限责任制下母公司作为股东与债权人之间收益与风险分摊的非对称性使得母公司存在从事资产替代行为的动机。(4)虚假资产重组。资产重组中债权人面临的最大风险是剥夺债权人的知情权,在债权人不知晓的情况下擅自剥离优质资产,而债务不依照规定随着资产走,将大量债务搁置在无经营能力而破产的公司,以逃废银行债务。
2.银行财务软约束
银行是目前我国企业最大的非股权资金提供者,它和企业之间的财务软约束主要表现在:(1)企业并不重视声誉,因而声誉具有的自动消除契约道德风险的功能在我国比较弱。(2)由于银行缺乏动力来获取信息,从而对公司并不能真正进行筛选甄别并实行持续而有效的监督。在与企业的信用交易过程中官僚作风严重,融资手续复杂,在极少数基层行存在着严重的道德风险和寻租现象,企业的最优选择就是逃废银行债务。(3)银行与企业尤其是企业集团使用信贷资金的信息不对称,导致了企业使用贷款的随意性,加剧了信贷风险。我国企业普遍不愿接受金融机构对信贷资金使用的监管,在获得强势地位后,企业集团不但更容易获得大量的信贷资金,也容易对有关的信息进行封锁以逃避金融机构对信贷资金使用的监督,使大量的信贷资金游离于监管之外。
(二)成因分析
1.债权融资的低风险
从理论上说,当公司资产负债率到达100%时,公司破产风险应该就是非常大的了,但在我国很多资产负债率超过100%的公司就没有申请或被申请破产。其主要原因在于我国的银行与债务人大部分是国有身份。或者说债券人和债务人的很情况下拥有同一个后代老板——国家,这就可能导致企业融资与银行放贷行为的非市场化。这就使银行在发放贷款时的评估贷款发放后的监督以及出现补偿债危机后行使相机智力权时的积极行不组,企业因债券融资发生破产的风险很小。
2.债权人在财务治理中的地位不高
我国企业的债权人以银行为主,而商业银行整体上在财务治理的角色是消极和不明确的。这表现早以下几个方面:①债权人独立性不高。尽管法律对商业的独立性做出了规定,但他们仍然受到国家政策甚至行政命令的影响。国有商业银行于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的关系纠缠不清。他们共有的目标就是服务于国家的政治经济大局。在次此种情况下,企业会自发的产生对银行的依赖甚至对债务进行“抵赖”,而银行却并不关心企业的经营状况。从而使应行参与财政积极性不高。②企业关系的制度设计并未鼓励银行积极主动的参与公司财务治理。董事会、监事会等权利机构的成员都没有债权人代表参与,企业内部没有债权人行使起财务控制权的机构,起财政不能得到很好的落实。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对银行关系的制度设计以防金融为主,这无疑是正确的,但由此导致了对银行的认识偏差,即认为银行对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只能以外部监督为主,而反对银行北部参与,认为银行参与公司内部会引起更大的风险。在这种情况下,银行仅仅是一种消极的心态参与财务治理。③我国确立的主银行制度没有起到起应有的作用。一方面,单村强调主银行制度没有起到应有作用。另一方面,单纯强调主银行对企业的金融服务,而忽视了主银行制的本质特征,即银行对企业的金融监控机制;同时,银行合作协议一年签一次,难以体现出主银行于器乐外之间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银行的对企业的贷款主要以流动资金贷款为主,因此银行并不关注企业的长远发展。在这种制度下,银行只是消极防护者。
3.债券人保护机制不完善
与国外相比较,我国债权人保护机制有两个方面的问题:①破产机制不健全。有效的企业破产机制包括完善的破产法律体制、严格的债务清偿制度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我国目前有关破产机制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出再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制度中。我国的破产法主要目的是解决体质转轨过程中的企业需要,缺乏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法律设计。这就使得我国目前的、债权人和股东的关系严重失衡,股东而已破产蓄意逃避债权人的债务的情形十分普遍。②偿债机制不健全。我国债券利益的不到保护还有一个十分重要的愿意就是没有一个完整的偿债机制,在法院判决债权认人胜诉后,债权人的利益仍旧不能得到保护,企业之间相互拖欠导致恶性循环,从而使得我国债权人市场的发展受到严重的限制。
二、协调企业集团财务治理中母公司于债权人利益冲突的对策建议
1.设立债权人会议或让外部主要债权人旁听公司董事会
其职责主要是讨论于公司债权人权利有关的重大事项;有权查阅公司帐目,与监事会一同分享财务监督权。通过赋予债权人在子公司正常经营状况下的有限财务监督权,加强贷款的事中监督,降低信息不对称给债权人带来损失的可能性,避免当债权人察觉时已经来不及的情况。这种做法在保障债权人利益的同时,由于贷款风险降低,同时也能降低企业集团的债务融资成本。
2.允许银行向企业投入股权资金
这样,银行就可以以股东的身份享有企业的部分控制权,并使债权控制与股权控制相互补充。
3.建立债务和解制度
当子公司出现破产可能时,就将子公司全部财权转移到外部主要债权人手中,而不是现在的债权人仅仅享有优先受偿权。主要债权人可用协议方式与公司达成和解方案,并据此要求子公司就其应清偿债务设定担保,使债权人可以参加公司管理,监督公司的经营与资产管理,直到公司破产原因消失为止。
4.公司重整制度
当子公司的财产状况恶化,出现破产原因时,公司债权人为了避免更大的损失,可以和子公司董事,持有子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东一样,具有申请公司重整的资格。公司重整,应由重整人拟定重整计划,提交关系人会议进行审议表决,并于表决及认可后由重整人据以执行重整工作。关系人会议由重整债权人和股东组成,重整计划经法院认可后约束公司及全部关系人。公司重整制度可以有效的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避免实际到达破产状态时给债权人可能造成的损失。
5.完善企业破产机制,落实相机治理制度。
在子公司处于破产状态时,真正实现控制权由母公司到外部债权人的实时转移,保障破产状态下外部债权人对子公司的控制权力。
参 考 文 献
1、张先治.构建中国财务分析体系的思考(J).会计研究,2001。(6)。
2、陈希圣.财务分析学(M).立信会计出版社,2004.
3、(美)詹姆斯.范霍恩.郭浩译.公司财务管理(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