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标题
二、经济责任审计的概念、“账务信息”局限性的概念。
三、账务信息与经济事项之间仍存在一定的差异以及不能全面揭示经济责任的全貌和审计评价存在差异:
(一)账务核算的浓缩性;
(二)核算内容的历史性;
(三)核算方法的不确定性;
(四)财务信息不能全面揭示经济责任,缺乏全面性;
(五)所揭示的财务信息对领导干部工作业绩、经济责任鉴定的不确定性。
内 容 摘 要
审计人员在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时,若仅停留在“账务入手”、“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为基础”的阶段;注重财政、财务信息,关注法规所明确的范围、内容及重点等,而对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所反映的账务信息局限性认识不足。纯粹依靠账务信息进行审计,容易得出不当甚至于错误的审计结论。严重时会导致较大的审计风险,给审计工作、被审计单位、被审计者造成不应有的负面影响或损失。因此,正视“账务信息”的局限性,成为提升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质量和防范审计风险的一个重大课题。
关键词:经济责任 审计 账务入手 局限性
浅议“账务入手”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的局限性
经济责任审计是由国家审计机关依据有关法规和程序,对国家机关或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在其任期内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监督,它是党和政府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防止和治理贪污腐败,促进廉政建设而采取的重大举措,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审计监督与组织监督、纪律监督的有机结合,形成对党政领导干部新的监督机制的重要途径。但从几年来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来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还停留在“账务入手”、“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为基础”的阶段。审计人员在进行审计时,注重财政、财务信息,关注法规所明确的范围、内容及重点等,而对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所反映的账务信息局限性却关注不够。忽视这一问题,纯粹依靠账务信息进行审计,容易得出不当甚至于错误的审计结论。严重时会导致较大的审计风险,给审计工作、被审计单位、被审计者造成不应有的负面影响或损失。因此,正视“账务信息”的局限性,成为提升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质量和防范审计风险的一个重大课题。
“账务信息”的局限性是指被审计单位的账务处理虽然符合会计法、会计准则的要求,但受会计准则自身不完善和技术手段的限制,账务信息与经济事项之间仍存在一定的差异以及不能全面揭示经济责任的全貌和审计评价存在差异。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账务核算的浓缩性
账务核算是以货币计量对被审计单位经济活动结果的综合反映,其忽略了经济业务的复杂性和多样性,掩盖了经济业务的各种矛盾及内在联系。比如以乡镇财政总会计核算为例,在往来款核算中的其他应付款项,不能一概理解为一般负债问题,应按其明细项目区别分析经济实质,有可能是财力不足砍支出形成的支出不实等问题。另外对于单位会计中的往来款项核算的其他应付款项,也不能简单理解为一般负债问题,有可能是先列支而挂往来,审计时应查看其经济实质,审查其列支的原因及其合法性、实际支出冲减往来的内容是否符合资金管理的相关要求。因此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不能局限在账务资料,必须从被审计单位的“业务(职能)入手”,全面掌握和了解被审计单位的经济事项和行为,结合会议纪要和其他有关资料来一起进行审计。
(二)核算内容的历史性
账务核算主要是对过去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历史性描述。账务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事后核算和事后反映,这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仅确认已实现的交易或事项,对可能实现或将来实现的交易或事项一般不予反映;二是账务信息反映的是过去的情况。由于经济责任审计期限是以被审计者的任期为限而账务核算却以被审计单位的账务核算年度为期限,这就给被审计者在责任期限内有人为调整账户、掩盖问题的余地。比如我们在对某镇开展的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该镇在被审计者责任期限期末人为调整财政账,并在审计实施结束后又予以冲回,从而掩盖了财政预算收支不全面的情况。因此,经济责任审计中要密切关注被审计单位人为调整账户的情况,否则就很难正确和全面评价被审计者的经济责任。
(三)核算方法的不确定性
现行会计准则对同一会计事项的处理,往往有不同的方法可供选择。核算方法不同,得出的账务信息也不尽相同。比如被审计单位发出材料成本的计价,财务制度规定,既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也可以采用后进先出法。在物价变动的情况下,两种方法计算出来的材料成本是不同的,而且差异较大,从而使产品成本水平和利润水平也不相同。因此,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应注意被审计单位前后时期采用的核算方法是否一致。为了增强可比性,应对账务信息进行必要的加工和调整之后才加以利用。
(四)财务信息不能全面揭示经济责任,缺乏全面性
开展经济责任审计从“账务入手”只是审计工作的重点内容之一,不能纯粹依托财务信息对被审计单位负责人作出全面评价。以开展乡镇长经济责任审计为例,如果只从财政、财务收支“账务入手”,只能揭示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各项经济目标和指标完成情况,仅对乡镇长所在乡镇的“发展责任”作出评价,而对于其“执行、决策和廉政”三项责任不能作出全面揭示与评价。因此,在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围绕乡镇长任期内所履行的“执行、决策、发展、廉政”等四项责任来核查乡镇财政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执行责任,即通过监督乡镇出台的地方经济政策、措施办法规定,重点查清其任期内贯彻中央、省、市、县经济政策和财经法规等情况,促进提高乡镇领导的执行能力,保障党的政策在基层的贯彻落实,确保政令畅通;决策责任,即通过监督乡镇长履行经济决策情况,尤其是重大项目的决策审计,重点查清乡镇长有无违背民主科学决策程序,盲目决策给国家经济造成重大损失等问题,促进建立和完善重大经济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推进决策民主化、科学化,落实决策责任制;发展责任,即通过监督乡镇长所在乡镇财政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等情况,重点查清任期内所在乡镇主要经济目标和指标完成情况是否真实客观,揭露和查处违反国家财政法规和虚假政绩的行为,促进乡镇领导增强守法意识,守土有责,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廉政责任,即根据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需要,通过监督评价乡镇长所在乡镇及其本人遵守廉政规定情况,重点查清乡镇长任期内履行经济职责过程中是否存在严重违反国家财政法规和廉政规定的问题,促进乡镇领导廉洁从政。
(五)所揭示的财务信息对领导干部工作业绩、经济责任鉴定的不确定性
目前,还缺乏一套较为系统的操作性强的评价准则,不能简单地把所有揭示的财务信息都归结于领导干部,否则对领导干部就失去客观、公正的评价,导致审计风险加大,不利于经济责任审计目标的实现。因此,在实践中,我们应结合所揭示的财务信息从界定经济责任入手。1.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一把手对单位负全面责任,但并不意味着这个单位的所有责任都由其一人承担。按照中办、国办的规定,领导者经济责任需区分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直接责任是指经济行为是由该领导者分工负责的,是在领导者直接策划或授意下进行的,那么领导者对行为的结果应负直接责任。主管责任是指经济行为由其他成员或下属单位分工负责的,未经领导者审批而发生的问题,领导者与该行为无直接关系,但作为主管领导应负领导责任。2.前任责任和后任责任。每个单位的经济行为都具有连续性,而审计行为是阶段性的,一项经济活动有时会涉及几任领导,这就决定了必须分清前任和后任的责任,实际上就是责任期间的界定,这是责任界定中较难把握的。前任责任是指被审者的前任对其投入和过失延伸到本期才产生或造成的遗留问题应负的责任。后任责任是指被审者对任职期间经济活动应承担的责任。实际工作中经常遇到较难分清责任期间的经常有应收帐款坏帐、投资项目损益管理等问题。我们认为对前任留下的呆帐、损失,后任有责任加以处理,认为新官不理旧帐的态度是不正确的。因为后任在任期内对前任经济行为的结果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加以控制。对于前任问题后任积极加以处理的,审计报告中应如实披露,并给予肯定;而对后任采取消极态度对前任问题不管不问的,应明确界定为任期责任并加以揭示。3.主观责任和客观责任。主观责任是经济责任人谋取私利、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官僚主义等主观原因给单位造成损失应承担的责任。客观责任是指因不可抗拒的外来因素或有关法规的不完善,宏观经济政策的调整等客观原因,使经济活动效果受到影响应承担的责任。区分二种责任的关键在于决策是否遵循了规定程序,是否受到难以预料和不可人为控制因素的影响,不可排除主管部门和政府部门的行政干预等客观原因,因为下级服从上级应在常理之中。这就更需要我们在审计中从实际出发,客观地、历史地分析主客观原因,才能对领导者作出合理、公正的评价。4.集体决策责任和个人决策责任。集体决策责任是指经济决策由集体讨论通过,则由集体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个人决策责任是指不通过集体讨论或在集体决策中用不当手段私自决策,则由个人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对于重大集体决策失误的事项,我们必须坚持历史性原则,持慎重态度分析问题,界定责任。
总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是一项任重而道远的长期任务,全体审计人员只有正视“账务信息”的局限性,突破传统审计模式,才能把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真正推向前进,才能对被审计者作出一个客观公共的评价,才能真正发挥好审计职责,有效地规避审计风险,提高审计工作质量。
参 考 文 献
1、《中国审计》杂志。
2、《云南省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操作指南》。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