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税制改革概述
二、增值税运行中出现的问题
三、对策和建议
内 容 摘 要
本文在概述我国1994年新税制改革基本情况后,引出新税制改革中增值税征收时所出现的突出问题加以论述,从而得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浅谈新税制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其对策
一、新税制改革概
1994年我国的税制改革是建国以来,规模最大、范围最广泛、内容最深刻的一次税制改革。改革后的流转税是以增值税为主,即在工业生产领域和商业批发零售企业普遍征收增值税。新的增值税,就理论而言是较为科学的,计算应缴税金上也简便易行,而且彻底解决了原增值税税率档次过多的问题,只实行三档税率:一档为基本税率 17%;一档为低税率 13%(限定五类货物);1.粮食、食用植物油;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3.图书、报纸、杂志;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还有一档为零税率,主要适用于出口货物。大大简化了老的增值税十一档税率。在计算税款的问题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应纳增值税税额等于当期销项税额(纳税人按照销售额和规定的适用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减去当期进项税额(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如果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这样就彻底解决了税率档次过多,重复征税,计算复杂,征纳双方都感到不便的严重弊端。通过新税制实施以来的实践证明,新的增值税与其它税种相比是较为体现公平税负,合理负担这一原则的,是较为科学的一个税种,也适应我国现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和发展的要求。我国社会主义税制是根据各个历史时期的政治经济发展的要求制定的,现行的税制是在建国初期税制的基础上不断改革发展而来的。从新中国税收制度的建立,到1953年税制修正;从1958年税制调整到1973年的税制简并;1984年利改税;税收制度经历了一个曲折发展的过程。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明确指出:按照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合理分权的原则,理顺分配关系,规范分配方式,保障财政收入,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税制体系,改革和完善税收制度。旧税制以产品税为主,新税制以增值税为主体的流转税制度。旧税制在工业生产领域征收产品税;新税制在工业生产领域和批发零售商业普遍征收增值税,对少量需要进行特殊调节的最终消费品征收消费税,对不实行增值税的劳务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对生产原油、煤炭、金属矿产品以及盐的企业普遍征收资源税。新的流转税制统一适用于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取消了对外资企业征收的工商统一税,把原来征收产品税的农、牧、水产品改征农业特产税;把原来分所有制性质的国有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和私营企业所得税在统一计税标准和税率的基础上合并成为企业所得税;只内资企业征收,仍然保留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把原来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和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合并为统一的个人所得税。通过新旧税制的对比,我们可以看出,旧税制税种繁多,税率档次过多,重复征税,计算复杂;新税制计算简便易行,已经把原来的40个税种改革为18个税种,这样,大大简化了税种繁多、重复征税,计算复杂的局面。新税制的实施,对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已产生和继续产生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和深远的影响。但是,我们也不要忽视目前增值税运行中存在的问题,要敢于面对现实问题,在实施的实践中不断解决出现的矛盾和困难,中国:启动新一轮税制改革萌生于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的重要议题之中;完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形成之时,它将税收的、财政的、经济的、社会的政治的、文化的等“多元”的变量一一收入眼底。为此,坚持依法治税,强化税收征收管理,减少税收流失税收征管是保障税收收入的重要一环。因此,我们要借税制改革的东风,树立“严管重罚”的治税思想,加大对偷税、逃税、抗税等行为的打击力度,增强税法的强制性和威慑力,进一步税务部门在税收执法中的权限,强化对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监管力度,及时把新的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到位,为全面推进税制改革和促进增值税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而努力。
二、增值税运行中出现的问题
本文主要对1994年我国的税制改革以来,在增值税运行当中,做到平稳过渡的同时,也还反映出一些急需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的工作浅议我见。最为突出的是现行增值税运行过程中遇到的难点问题,即在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抵扣问题上,反映出不应进行抵扣的项目也进行了抵扣。如购进固定资产、购入原材料用于企业集体福利、用于企业在建工程等;甚至有少数企业用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假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被盗已处理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造成增值税连续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的企业增多。除有少数企业税负趋于合理外,大多数企业税负普遍偏低。少数企业与税改前相比销售收入大大增加而应缴税金却大幅度减少,出现零税负申报,空税负申报,交不着税,且还有大金额留抵税款。这样就造成了国家税款不能及时均衡入库。如不加大税改的力度,采取必要的措施和手段加以堵截,将会严重影响新税制的顺利实施,失去税收的刚性。
我国的增值税实行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制度为主,根据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和从海关取得的完税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进行严格审核后的合法凭证都可以按规定进行抵扣;对购进免税农产品、收购废旧物资从 2002年1月1日起凭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发票按支付金额13%的扣除率进行抵扣进项税额;对购进货物和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按7%的扣除率计算进行抵扣进项税额。由此看来,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就成为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重中之重。而一些不法分子也往往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自我调控手段非法进行作案,其具体突出问题如下:
1、私自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虚开乱开,擅自进行抵扣,而税务机关现阶段监控手段不够完善,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真伪难以鉴别。
2、有的企业没有严格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帐务核算,没有严格按照财税字(1995)015号文件规定执行,如商业企业按规定必须付清货款后才能申请抵扣进项税额;工业企业必须货物验收入库后才能申请抵扣进项税额。但有的商业企业由于生产规模大、商业信誉好、只付部分款,就能从销货方索取得到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全额进行了当期抵扣,造成当期进项税额大于当期销项税额,交不着税的情况。
3、商业企业“国有民营”柜组承包,经济性质不变,进货通过公司,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期已作全额进行了抵扣,而销售中出现的现金交易不入帐,销项税额无法确切核算,造成税务机关难以控管。
4、在运输费用的抵扣问题上,按照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销售货物(固地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凭运输费用发票经国税机关审核后按7%进行抵扣进项税额。但运输费用发票目前不属于国税系统管理,且运输发票管理混乱,有的是驾驶员根据客户的要求随意开填;把不应抵扣的货物打入运价进行抵扣;有的属交通管部门管理只要能将管理费收上来,不管发票内容的真伪随意开填,而企业只需要上缴3%的营业税,就可向国税机关抵扣7%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5、按照有关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从事废旧物资经营可凭收购发票,按收购凭证上注明的价款,依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经税务机关审核后进行正常抵扣。但现在有的企业纳税意识淡薄,明知不能开具收购发票,为了增大当期进项税额的抵扣而明显逃税,致使国家税款严重流失,而税务机关对上述的抵扣问题难以审核控管,对销货者是否属于生产者难以划分确定。
6、税务稽查后没有及时作帐务调整,对税务稽查出来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未及时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如购进货物转作企业基建或用于企业集体福利用,企业财务人员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故意增大当期进项税额。虽经税务机关稽核补税后,企业财务人员应及时正确调整有关帐务,这既是巩固查核结果的前提,又是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的关键。对只查帐补税不作必要的帐务调整的企业,会造成当期补缴的税款在后期又进行了抵扣的现象。使国家税款再次流失,这样税务机关的稽查目的也就无法实现。
以上情况表明,审查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各种抵扣发票是否能用于抵扣,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第十条的各项内容严格审核。即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购进固定资产;(二)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三)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五)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六)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除此之外,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产品、收购废旧物资,是否使用经国税机关批准的收购统一发票,以及支付金额的真实性,应进行认真的审核后,方能进行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并且还要结合以上项目与生产企业的主要产品、生产用材料以及经营单位的经营项目相联系进行审核。同时,对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中存在的问题,应尽快采取必要措施和手段加以解决。要在新税制实施十年来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现阶段经济体制改革的现状,用科学的方法,在理论和实践的基础上完善实施中的不足使其健康发展。
结合几年来的工作实践,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加强对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管理和完善工作:
三、对策和建议
1、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抵扣要加大审核的力度,科学控管,特别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真伪用科学的方法加以鉴别,要从严、从重惩处伪造、虚开、代开、转借、虚报遗失被盗并已公告作废再次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把住源头关。
2、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抵扣问题,应降低抵扣比例。按现行的有关政策规定,经税务机关批准同意办理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代开率工业企业为6%;商业企业为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只能抵扣6%或者4%。因此,对交通运输、农业产品收购、废旧物资收购的进项税额抵扣比例应降低到6%以下较为合理。而且要严格正确处理好上一环节交纳的税款,下一环节才能进行抵扣的问题。
3、如何处理好当期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增值税的纳税期限最长为一个月。因此,当期进项税额的抵扣也应该以一个月为期限,不能以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这样就可以从根本上避免了有的企业根据当期的销项税来人为地自行确定当期应抵扣的进项税额的随意性。从而严格赌住现阶段有的企业利用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这个“调控器”来操纵是否交税,交多少税的严重弊端,促使企业单位和个人按期履行纳税义务。从而保证国家税款按期均衡足额入库。
4、要加强税务稽查的力度,强化征管手段,提高税收信息化、网络化的征管水平和征管质量,以及税务稽查人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技能。对查出的不应抵扣的进项税额,要及时作进项税额转出及时补税处理,同时督促其限期作帐务的调整。因为增值税在纳税过程中,会计人员在核算时,也会和其它税种一样难免会产生一些违纪性和技术性错帐,这种错帐,有的是企业会计人员业务素质偏低,有的是属税务机关税收政策尚未宣传到位而造成的错帐。这些错帐有的是通过企业自己审核发现的,有的是通过审计部门审计或税务机关稽查后发现的。因此,税务机关下达调整帐务通知和意见时,企业应分别不同情况及时进行调帐。但在实际工作中出现有的企业由于会计人员素质偏低,对增值税的错帐调帐缺乏应有的会计知识。因此,有的视为其它税种那样补税了事,有的则只把补交的增值税作为已交税金在应交的借方反映等。这样处理的结果,不但错帐得不到纠正,反而会形成在原错帐的基础上,又会增添新的错帐。对此,为了堵塞国家税款的“跑、冒、滴、漏”,对查补税款后,应及时辅导企业财会人员进行调帐。并且要建立调帐反馈信息制度,杜绝补税后再次出现的进项税额抵扣,确保国家财政收入。
5、必须进一步促进增值税的完善和深化改革工作,充分发挥增值税的核心作用,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即尽快将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企业改为征收增值税,以便扩大增值税的税基,解决“低税高扣”征管中脱节等一系列的问题。同时,也进一步解决了日常增值税征管中出现的混合销售行为中的进项税额抵扣问题。进一步完善增值税的税种,有效地控制纳税人由于政策交叉而产生的避税行为,确保增值税的税基不被侵蚀。
6、对内对外要加强税收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和宣传力度。即对内要苦炼基本功,确保内强素质。对外要加强对各级党政领导的税法宣传,采用多种形式和方法,开展对企业、厂长、经理、财务人员以及个体工商业户的税法知识培训力度。不断提高全民依法纳税的意识,增强全社会税收法治意识,动员全社会都要支持、关心和理解税制改革,共同营造一个良好的依法治税环境,促进增值税的管理和完善工作。
参考文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财务会计知识》以及有关税收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