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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会计的法律环境

本文ID:LW415828 (字数:5861) ¥免费范文
XCLW105725 浅谈会计的法律环境一、我国会计法律环境现状…………………………………….3二、营造良好的会计法律环境,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5三、结论……………………………………………………………6内 容 摘 要本文阐述和分析我国会计法律环境现状:会计法律体系日益规范,但还存在着薄弱环节;司法、执法机关..
XCLW105725  浅谈会计的法律环境 

一、我国会计法律环境现状…………………………………….3
二、营造良好的会计法律环境,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5
三、结论……………………………………………………………6
内 容 摘 要
本文阐述和分析我国会计法律环境现状:会计法律体系日益规范,但还存在着薄弱环节;司法、执法机关的改革有待深化,会计人员的依法执业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国家“依法治国”的方略已得到贯彻,但社会法律意识还有待强化;对怎样才能营造良好的会计法律环境,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展开论述并提出一些建议。

浅谈会计的法律环境
会计的法律环境是指与会计相关的社会法制系统及其运行状态。在我国,会计的法律环境由多种因素组成,大体可分为三类。一类是会计相关的法律规范。即由国家制定和认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与会计相关的行为规则。另一类是国家司法、执法机制。主要有国家设立的法律监督、法律审判和法律执行机关。此外,在涉外方面还包括国际经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等。还有一类是社会法律意识。法律意识主要指法律观、法律感和法律思想,是社会对法律制度的认识和主评价。
以上三类因素基本构成了会计的法律环境。在会计的法律环境诸因素中,法律规范是会计的法律环境赖以生存的基础,司法、执法机关及其活动是会计的法律环境健康生长的保证,社会的法律意识,是社会参与和感受会计法律环境的重要媒介。
一、我国会计法律环境现状。
(一)、会计法律体系日益规范,但还存在着薄弱环节。
从宏观方面看,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的立法工作取得了重大进展,建立起了以宪法为基础,包括一系列有关国家机构、民事、刑事、经济、行政、诉讼程序等,涉及会计信息的宏观调控方面的法律体系。同时也构筑了由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地方性会计法规和会计规章等层次组成的专门规范会计工作、会计行为、会计信息的法律制度。然而也不能否定还存在空白,如我国目前尚没有一套完备的法务会计的诉讼支持制度、见证制度以及从事法务会计人员资格认定规范和法务会计业务规范合体系等。制约上层建筑相关的法律、法规急待制定;而为披露客观、公允、真实的会计信息提供法律保障的刑法、行政诉讼、民法、会计法、审计法、统计法、税法、注册会计师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等基础性建设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由于法律法规的还不够健全,覆盖面也尚有一定的间隙。第一,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会计法规定位不明确,会计工作秩序混乱,甚至出现无法可依的现象;各种形式的政治腐败可弄虚作假、特权可逃避监督,“政府”和“上级”等长官意志造成的人为因素能干扰会计活动的合法性和会计信息的客观、公允性等问题。第二,在不同的法律规定之间存在着矛盾,给司法审判带来诸多问题。如在《证券法》第161条和《注册会计师法》第21条中,强调注册会计师的工作程序与应承担法律责任之间的因果关系,然而《公司法》、《刑法》及《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条文中,则强调注册会计师的工作结果与应承担法律责任之间的联系。按《证券法》和《注册会计师法》规定,只要注册会计师的工作程序符合有关的专业标准,即使其工作结果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注册会计师也不一定要承担法律责任。这主要考虑了注册会计师自身能力的局限性,故仅对其过失行为承担责任,而一些法规判断注册会计师工作结果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即强调工作结果的绝对真实性,而不管审计(验资)对象提供的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完事。第三,一些法律、法规的某些处罚条款弹性较大,相同的违法行为,处在不同的人和事,不同的审判机关上,其惩处都会有相当大的差别,这类情形,严重背离了“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使司法过程权大于法,关系大于法找了空子。第四,会计人员的合法工作权益,独立监督职能尚没得到严格明确的法律保障。第五,一些法律、法规中的不少条款目前已不再适用,过于繁琐、死板、办理程序不明确,效率低下,特别是我国加入WTOC以后,已无法适应经济全球化扔商品国际大循环的要求。
从微观方面看,一些职能部门打着法治的旗号,企图运用立法的形式把本部门不应享有的权力利益合法化。目前,我国的一些会计行政法规及地方性法规等多由立法机关委托有关政府职能部门起草,这就使一些部门利用立法手段巩固权力和利益,使法律丧失其公正性。一些行政机关在制定法律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的过程中,还私自塞进一些有利于小集体利益的条款,甚至背离立法宗旨。
(二)、司法、执法机关的改革有待深化,会计人员的依法执业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
随着法制化的加强,我国司法、执法体系逐步健全,队伍不断扩大,为维护我国的法制建设奠定了基础。然而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还仍旧在。以政代法,以权代法,违法行政,以手中权力干预会计工作,干扰会计信息的客观、真实公允性,阻挠会计工作执法的独立性等还大有人在。一些地方立法部门监督失范,监督秩序混乱,滥用监督权干预执法。还有的执法部门和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心太软”,惩处不力。
一些地方执法部门和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处于神秘状态,“暗箱操作”,办案依据效力级别及透明度偏低,他们的行为是否合法,无人过问,也无人能够过问。有些执法人员以个人行为来代表执法部门的行为。他们可以置法律条文于不顾,自己说了算,你不服就整死你。投资者、债权人、社会公众要获取客观、真实的信息,要依法办理某些手续而受到冷遇和刁难,更是家常便饭。导致一些司法、执法部门缺乏监督或监督流于形式。
会计人员在实际工作中有的经不起权钱、权色交易的诱惑,不能自觉抵制“权力至上”、“金钱至上”、“享受至上”的腐朽人生价值观,参与和共同违法;有的因无知而无法应付隐晦的、手段狡猾的犯罪;有的工作漏洞百出等。这当然有单位负责人授意、指使、强迫等的原因,也有监督不力,制度不健全、会计人员素质不高、约束机制不完善,会计管理形式落后等原因,从而导致会计人员敢说真话,办实事,依法执业,会计信息严重失真,财务犯罪猖獗。
(三)、国家“依法治国”的方略已得到贯彻,但社会法律意识还有待强化。
这些年来,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不断完善,法律、法规日益健全,法制教育大大加强,治理整顿经济秩序的力度也越来越大,呈现现一派有法有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大好局面,为会计实务的一般规范提供了法律依据,为会计具体规范的完善和发展创造了条件,为会计人员依法执业给予了全面的保障;政府官员、单位负责人越位,滥用职权干预正常的会计工作,侵害会计人员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大大减少;但也应清醒的看到,法治观念淡漠,轻视法律学习,非法行政的官员并不是没有,人治和官本位思想的余孽或多或少的存在,西方崇尚的个人主义、拜金主义思潮还在影响着我们,功利主义、机会主义也在不停的侵蚀和诱惑,要想使“依法治国”、“以法理财”深入人心,使人们有所为,有所不为,还任重道远。法律环境的改善,内控制度的不断健全,大大优化了会计的执业条件,但在社会大环境中,会计人员的观念和行为将不可避免地受到社会上各种因素的影响,特别是当今世界,会计环境日益复杂,这使会计从业人员将面临更加严峻的挑战。少数会计人员受多元化利益的驱动,逐利动机的驱使,仍在铤而走险,进行虚增盈利、虚计成本、隐瞒利润、虚列资产、低估负债、帐外设帐、截留收入等。一些违法行为手段隐蔽,形式变化多样,使假帐泛滥,会计信息失真,严重地影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营造良好的会计法律环境,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
(一)、强化法制观念,在全社会营造适合会计工作的良好法治人文环境。
1、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条件下的市场经济是法治的经济,既然是法制,就必须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因此,必须重视全社会的法律教育和学习,加大普法力度,健全法律教育体系,通过强有力的新闻传媒,活跃的社舆论来灌输法制意识,让全社会共同树立社会主义法制观念 。摒弃腐朽的、旧的封建人治思想,充分运用立法、司法、行政三大手段,发挥好法律的推动,保护和规范作用,依法办事,依法行政,依法执业,依法设帐,严格执法,贯彻实施有关会计法律、法规,创造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让法治光荣,违法可耻的精神得到全社会认同,保证会计工作有一个净化的环境。
2、遵纪守法是社会主义国家公民最基本的道德要求。
因此,我们在建立和发展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同时,还必须努力建立和发展与社会主义道德体系,在充分体现法治权威性、强制性的同时,充分发挥德治的感召和劝导力功能,“两手抓,两手都要硬”。
3、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目前,国家立法不可能包罗万象,法律意识也还不是人人具备,执法工作也不能面面俱到。有时难免参照自然法和习惯来办来,这就要求有一个强大的社会舆论和新闻监督对社会的一些重大问题予以必要的影响;通过榜样示范、事迹感染、倡导效仿等无形的压力使法治意识与人们的观念、思想、性情的气质,使依法会计人心所向。
(二)、深化会计法律体制改革,建立健全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会计法律体系。
要对立法、司法、执法机关、政府部门、法人实体、社会公众、会计执业人员等作好法律角色定位,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个实际出发,继承我国法制建设的精华,借鉴发达国家先进的法制经验,摒弃其糟粕,彻底改革我国法制建设的弊端,构建门类齐全、结构协调、功能合理、层次分明、态度开放、科学的、与客观规律相契合的、符合WTO规则的、与国际惯例接轨的会计法律体系。在立法改革中,国家要加快立法步伐,特别是加入WTO后,建立、健全、填补与会计相关的法律规范,尤其是制订完善与会计自身有直接联系的法律体系已十分迫切,要抓紧制订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管理办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管理条例、会计监督实施办法等,逐步改变目前一些合法不合理、合理不合法的怪事,协调各项法律间存在的矛盾;要明确国家统一的会计法律法规的制定权限。另外,法律的制度应尽可能的细,减少弹性,提高因操作性;当然不可能无所不包。我们要加强有关会计方面的法制理论研究,研究客观经济规律,研究市场经济和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新动向、新问题,发展和完善我国的会计法制体系。
在司法执法改革中要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依法行政,禁止暗箱作业。在依法执业方面要深化会计人员管理体制改革,要体制创新,建立起科学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会计人员管理体制,把处于多元化利益边缘而且作为特殊社会服务行业的会计工作独立出来,成立独立的会计机构和会计监督管理机构,明确监督检查范围,实行职业会计制,使会计人员依法理财,切实有效地规范市场经济中的法人行为。
(三)、抛弃“官本位”和“人治”的旧观念,规范会计基础工作,健全内控制度,依法理财,营造良好的会计工作环境。
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及各单位负责人,应带头树立依法行政的观念,为单位依法理财,提供一个宽松的环境,才能使企业得以生存和发展,才能把规范会计基础工作,健全内控制度落到实处。单位负责人要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素质,具备高超的业务处理能力,高尚的思想境界,建立健全法人内部管理结构,充分发挥董事会、监事会的作用,摆正自已的位子,以法律为基本依据和准绳,加大内控制度重要性的宣传力度,强化会计控制制度的构建,坚持以人为本,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完善内控环境,依法建立健全一整套适应外部环境和风险变化的、动态的、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依法理财,以德理财。同时,必须明确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即明确责任对象、责任范围和责任程度,并真正落实其责、权、利。
(四)、全面提高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营造依法动态执业的良好氛围。
会计涉及社会各行各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如何处理好这些关系是一个很重要、很复杂的问题。因此,要求会计人员必须要更新理念,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这样才能应对、处理、解决新情况、新问题,才能胜任这个工作。
首先,会计人员必须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理念,这是其职业道德的核心。
再次,要求会计人员除了精通本专业有关法律,不断更新知识,努力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外,还应掌握本行业本部门所涉及的法律、经济、科技、计算机等方面的知识及国内外的发展动态,依法动态的解决和处理前所未有的新问题、新业务,以适应瞬息万变的发展需要。
(五)、适应“入世”要求,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
1、按照法治原则推进财政管理法治化。
加入世贸组织后,政府对经济和社会生活的组织与管理方式将更多地与国际惯例接轨,以经济和社会事务的管理不再是直接控制,而是在法律框架内进行协调和服务,财政管理也必须按照这一原则,加强和完善财政法制建设,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首先,要根据WTO的规则,做好清理现行财税法规制度工作。全面审查现行财政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分清哪些规定是需要继续执行的,哪些是WTO基本原则禁止并需要废止的,哪些是需要修改的,还有哪些是财政法制所没有的。其次,根据WTO基本原则,构建完善的有中国特色的财政法律体系框架。财政法律体系是在一个较长时期内指导我国依法行政、依法理财、依法治税的行动指南,未来的财政收支、财政监督等都应当围绕该体系展开。因此,应按“法律、规定和行政程序与WTO协定所附各协议中的义务相一致”(WTO协定规定)的原则,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的财政法律法规体系。
2、按照世贸组织的规则,各成员国的各项法律规章、政策、制度、措施都必须予以公布,增加透明度和可预见性,以有利于国际贸易的运行。
为此,入世后财政管理必须走向公开化,包括各种政策、管理程序、内部制度等只要不涉及国家机密的事项,能公开的都要公开,增加透明度,以利于社会监督,推进财政管理向依法、公平、公正目标迈进。
三、结论
总之,要营造良好的会计法律环境,就要强化单位负责人的法制观念,提高会计人员的综合素,增强社会、政府对会计工作的监督等。会计法律规范内部必须相互协调,这种协调是会计法律规范内部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和相互衔接的作用机制,有了这种作用机制,才能保证会计法律规范所约束和引导的会计行为是一种同向行为,从而确保会计目标的顺利实现,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
参 考 文 献
蔡复义,《会计师事务所违法执业行政处罚案例评析》,《中国财政》期刊2009年5期。
谭志坚,张青玉,《浅义我国会计的法律环境》,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2年5期
陈健,《浅谈会计的监督职能》,南方论刊 2007年04期。
4、张晓宣,《法律环境对会计的影响研究》,法学之窗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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