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法治税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纳税观念上存在的问题
(二)、税收法制存在的问题
(三)、税收执法上存在的问题
(四)税收计划任务与依法征税的问题
二、搞好依法治税的有效途径
(一)、改变纳税观念,提高全民纳税意识
(二)充实宪法条款,使依法治税工作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三)正本清源,消费立税
(四)体现经济决定税收的原则
(五)、建立健全税务司法保障体系
(六)、提高干部素质、增强执法能力
内 容 摘 要
税收收入是国家财政收入的最重要来源,而依法治税是税收工作必须长期遵守的基本原则,然而在我国历史上,历朝历代统治者为维护其统治地位而实行的强权思想,造成了民众对税收的逆反心理;新中国成立后,税收则以“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从根本上改变了税收的本质。但是,由于受长期封建思想的禁锢,以及目前我国税收法制、税收执法、征管水平、队伍素质、税收计划任务与依法征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致使人们在纳税意识上的淡薄,这就使得当前我国依法治税工作面临新的严峻挑战。因此,本文着重探讨当前依法治税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寻找解决这些问题的对策。
依法治税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治理途径
依法治税是税收工作必须长期遵守的一个基本原则,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国家财政收入、建设一支高素质税务干部队伍的必然要求,是国家政权正常运行和社会稳定的物质基础和实行宏观调控政策的前提条件,也是优化社会法制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
当前,税收收入是国家财政收入的最重要来源,国民的生活和生存与税收密不可分,税收收入分配,直接关系到各地区、各部门和个人的切身利益。近几年来,随着经济体制的深化和各项改革的向前推进,许多社会经济矛盾逐渐集中到税收工作上来,使依法治税工作面临新的严峻挑战。因此,本文着重探讨当前依法治税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寻找解决这些问题的对策。
一、依法治税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纳税观念上存在的问题
“皇粮国税,古已有之”,税收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但是,就目前我国公民的纳税意识而言,是普遍落后和淡薄的,其状况令有识之士担忧。
首先,从文化心理上看,长期以来在我国历史中占正统地位的儒家思想,提倡的是“敛从其薄”,“度于礼”,“使民以时”,强调的是对租税税源的涵养,反对横征暴敛;而历代统治者以“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强权思想,使赋税的随意性加大,养成了民众对税收的逆反心理,“暮投石壕村,有吏夜捉人”,“半匹红捎一丈绫,系向牛头充炭值”的一幕幕悲惨景象,最终酿成了无数次反抗苛政的起义。
其次,我国纳税意识淡薄有着深刻而复杂的现实原因。我国长期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基本是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是政府的附属物,政府对国有企业在分配上实行统收统支,在生产上实行指令性计划,税收的收入和调节作用很小,这一时期,人们几乎没有税收观念,进入市场经济时代后,在各种利益驱动下,人们以偷税为能事,一段时期,偷税是有能力的象征,“要想发,税上刮”成为致富的秘诀。由于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初期,经济和税收的各项管理制度和法规还不健全,各种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打击,在加上当前各种名目繁多的收费,使一般人区别不开“税”与“费”,混淆了税费的界限,从而,损坏了税收的形象。
(二)、税收法制存在的问题
税法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税法的完善代表着国家法制建设的进步,为依法治国在税收领域的“有法可依”提供保障。目前,我国的税收法制还不完善,还处在一个幼稚的发展时期,在当前的经济发展形势下,许多不足之处还有待完善和加强,这主要体现在:
1、税收法规层次低,刚性不足
《宪法》规定税收的立法权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但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税法制定过程中,实际上采取了一些过渡措施:1984年,为了加快经济体制改革的步伐,全国人大决定由国务院制定部分经济法规,在逐步完善后完成立法。同时规定,各省没有税收立法权,只有部分税种的税率调整权。正因为如此,目前除个人所得税有《个人所得税法》外,其余各单行税种的执法依据都是国务院制定的单行条例,缺少法律的刚性。以税收征管的程序法为例,1986年制定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条例》。起着临时性征管法的作用,1992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以及2001年5月1日施行的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使税收工作做到了“有法可依”,但随着近几年来经济的飞速发展,税收在市场经济建设中的任务和压力加大,《税收征管法》已明显不能满足经济和税收工作的需要,因此,更迫切需要制定一部更全面、更规范、更具有刚性的《税收基本法》。此外,在立法技术方面表现在法律法规的内容或不够完善或重叠交错,法律用语过于简单、模糊概念使用较多,立法前瞻性不够,造成税法修改补充频繁、稳定性较差。
2 、现行税制还存在许多不足
(1)、不同税种之间的改革各自为政,缺少系统性,使整体功能难以发挥。
(2)、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集中了税权,统一了税法,但是很大程度上忽视了我国经济在转型过程中生产力参差不齐和市场环境并不完善的现实。
(3)、社会保障税,遗产税等迟迟没有出台,使地方税税基过小,税收的调节功能弱化。
3 、没有强有力的税收司法保障体系
近几年来,涉税刑事犯罪案件急剧上升,全国各地屡屡发生暴力抗税案件,一些人法制观念淡薄,无视税收法律,用恶劣手段侮辱和伤害税务干部,围攻税务机关,严重地干扰了税收执法。
这些情况已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构成了威胁,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需要良好的税收环境,但是,在目前的税收征管实践中,由于缺少税务司法保障体系,国家赋予税收的强制力得不到充分发挥,作为行政执法的税务机关和作为司法的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没有形成一个统一规范的体系,而涉税刑事案件和税务违章案件往往多而复杂、专业性强,现有的警力和审判力显得力不从心,再加上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使许多涉税案件无人管或久拖不决,或因为取证困难,税务机关和司法机关认识不统一,而迟滞和阻挠了案件的查处。
(三)、税收执法上存在的问题
1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法能力低,少数税务干部腐败堕落,整个税务队伍法律素质普遍较差,知识单一,人才结构不合理。在当前的执法过程中,该查不查,当管不管,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以补代罚,以罚代刑的现象普遍存在,有些税务机关执行征管法的加收滞纳金、处以罚款的规定不严格,处罚不力。另外,还有少数腐败分子以权谋私,进行钱权交易,收“人情税”、“关系税”,对依法治税构成了极大威胁。
2、一些政府部门法制观念淡薄,随意干预税收执法。主要表现在:一是越权减免国家税款,虽然税收的立法权是高度集中的,但是,一些地方为了自身利益,或为了招商引资,竞相擅自制定税收优惠政策,随意减免税。二是某些收入管理部门对违规退税、随意改变预算级次等问题监督不力,压占税款,将税款挪作他用的现象时有发生。三是非财税部门干涉税务部门执法。如:某些部门制定与税法相抵触的文件,当要求这些部门纳税时,就以上级部门的文件为挡剑牌,而这些上级部门并不是当地税务部门可以管辖的,要解决这些问题。往往旷日持久,对税收执法阻力甚大。
3、有的地方政府受地方利益的驱动,对税收执法干预严重,或有税不收,或寅吃卯粮,或擅自变通国家税法,制定“土政策”,或越权减免税,或违规批准缓欠税,影响税法的贯彻执行,严重肢解了国家统一的税法。
(四)税收计划任务与依法征税的问题
我国实行的税收任务下达,不是以经济增长的具体情况为依据,而是按上年的实际完成数,实行“基数滚动”,硬性增长。税收计划成为国家预算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考核各级税务机关最重要的工作指标。
这种任务考核方式,存在两种极端:一种是经济发达地区税源丰富,财政压力小,税收计划数小于依法应征税款数,这些地区受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利益的驱使,每年只保证适当超收,造成有税不收,藏富于地方和本地企业,使该地区税收实际负担轻,产品竞争力强。而另一种情况是经济欠发达地区,财政极为紧张,税收任务逐年超常增长,造成国家制定的优惠政策得不到很好落实,形成了收“过头税”,征纳矛盾激化等问题。
二、搞好依法治税的有效途径
(一)、改变纳税观念,提高全民纳税意识
首先,在纳税观念上,传统的纳税观念认为社会主义的优越性之一就是政府不向或少向个人征税,现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观念则应体现在权利和义务的对称,一旦政府依法取得税收,便负有向纳税人提供公共服务的义务,政府和纳税人之间同时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明确纳税人在依法纳税的前提下,同时享有税收的各种权利。只有改变传统的税收观,树立权利和义务相对称的税收观,才能消除民众对税收的反感心理,为依法治税工作消除障碍。
其次,要改变税收宣传形式,如每年开展的“税收宣传月”活动,已经流于形式,有的地方到时候刮一阵风后,并没有真正起到作用,文学家、歌唱家、画家们并没有几人关注税收,相反带头偷税的更多是这些收入高的人们,这些现象应引起我们的深思。
(二)充实宪法条款,使依法治税工作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1999年通过的新《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条规定反映了全国人民的共同心声,使依法治税有了宪法依据。但是,现行《宪法》在税收方面的规定只有一条,即第5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这条规定,太过于笼统,不能适应现阶段经济发展的需要,应在适当时候予以充实:
1、明确确定各级立法机关的立法权限。将现在属于中央的部分立法权限下发给地方,使中央和地方事权与财权的统一。
2、明确确定纳税人范围。不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所有的有应税收入的法人、自然人、其他团体都应依法纳税。
3、明确确定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现行宪法只讲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没有讲公民纳税方面的权利,显然是不全面的。
(三)正本清源,消费立税
乱收费侵蚀了税基,滋生腐败,使大量的资金在国家财政的体外循环,加重了人民的负担。因此,应下大决心对各种乱收费进行清理,把收费管理权限收归国务院和省政府,其他任何部门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对乱收费行为要坚决查处,凡具备税收性质的收费一律改为税收,并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征管,少量确需保留的补偿性收费要严格按收支两条线管理。只有这样,才能减轻人民负担,使税收负担保持在人民能够承受的限度内,从而使依法治税成为现实。
(四)体现经济决定税收的原则
在税收职能的定位上,要体现经济决定税收和税收调节经济的原则,摒弃把组织收入视为税收唯一职能的观点,切实改变目前的税收任务下达方式。
1、对现行的税收计划方式进行改革。特别是要将现行的在基数上加增长系数确定计划任务的方法,改为按每年国民生产总值增长系数和税源实际变化因素来确定税收计划,使税收计划尽可能做到科学、能真正反映税源的变化情况,从而避免经济发达地区有税不收,执法偏软,而经济相对不发达地区却发生竭泽而渔、寅吃卯粮的情况。
2、量入为出,根据收入确定支出,不打赤字预算。
3、规范分配体制,建立和完善上级财政对下级财政的转移支付制度。
4、改革税收征管体制,不实行计划考核单一指标,实行征管基础工作多种指标考核。
(五)、建立健全税务司法保障体系
1、设置税务警察队伍。可隶属公安专业警察系列,比照缉私警察和交通警察的模式设置,受公安和税务双重领导。职能是为税务行政执法保驾护航,履行《刑法》规定的打击涉税犯罪的任务,治理税收环境,维护税收秩序。
2、设置税务法庭。主要任务是对各类涉税犯罪进行审判,依法实施强制执行,配合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等措施,使长期以来久拖不决的大量欠税得到及时入库,利用司法手段解决税务执法中无法落实的问题。根据经济规模和案源多少可设置税务法院或税务法庭。
设置税务警察和税务法庭应在《税收基本法》明确规定,同时依据《宪法》、《刑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精神进行和开展工作。
(六)、提高干部素质、增强执法能力
目前执法的随意性较大,其原因与管理体制、法规制度有关系,而部分干部的职业道德失范也是一个主要因素,如果每个干部都能以较高的道德水平自觉规范执法,那么法律和制度在“两权”运行中所留下的空白就可以得以补充,执法质量就有可靠的保证。逐步对所有从事执法工作的税务人员实行执法资格认证制度,经过考察称职和考试合格的,颁发税收执法资格证书,持证上岗。不具备执法资格的,调离执法岗位。对取得执法资格上岗的人员,可以试行能级管理,按级与奖金挂钩,这样有助于解决干好干坏一个样的问题。
坚持和实现依法治税,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需要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的互相配合和积极努力,循序渐进,从以上方面入手,加快依法治税目标的实现。
参 考 文 献
《税务研究》2005年第1期
《税务研究》、《中国税务》、《云南地税》、
《中国税务报》、《中国税收实务》、
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等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