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会计监督的本质
二、会计监督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三、会计监督的几点认识
内 容 摘 要
随着经济全球化发展,会计已成为国际通用的商业语言,在国际交往中的作用愈加显著。特别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我国会计工作所面临的社会经济环境与以往相比有了新的较大变化,会计涉及的范围不断扩大,会计业务处理日趋复杂,投资者、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等对会计信息披露的时效、范围、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为了更好地适应新形势的发展,使我国会计工作与国际会计惯例更加协调,满足市场经济对会计工作的共同性要求,我国颁布了经修改后的新《会计法》,并于2000年7月1日开始实施。它标志着我国会计在发展历程中又跨出了新的一步。现代经济发展需要现代会计监督机制的制约,新《会计法》中对会计监督赋予了新的内涵和内容,这无疑将对树立现代会计监督理念,加强会计监督职能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浅谈会计监督职能
随着市场经济体系在我国形成,经济结构的多元化和经济活动的日趋复杂化,对会计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如何适应复杂多变的市场经济形势,充分发挥会计相关职能作用,是现阶段会计工作所必须面临的重要问题。会计监督作为会计的两大基本职能之一,主要是依照一定的目标和要求对经济活动予以控制和约束,它是和一定的社会经济环境紧密联系的,伴随我国会计改革的进一步深化,重新认识会计监督对促进会计理论的发展和指导会计实际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会计监督的本质
中国会计界长期流行着这样的一种观点:会计监督是社会主义会计的一大特点,在资本主义国家的会计理论与实务中是找不到监督字眼的。今天,我们似乎感到这种认识有失偏颇,著名会计学,家阎达五教授对此曾发感慨:“有人认为国外没有会计监督,这是天大的误解。外国的‘控制’比中国的会计监督厉害得多。”但是,会计监督的基本含义和本质特征是什么,在目前会计界仍是一个认识非常模糊、分歧较大的理论焦点。这种状况直接影响了中国会计研究的纵深发展,使我们对不很有效的会计监督现实迟迟作不出令人信服的解释,难以寻求有效的强化会计监督的对策。
二、会计监督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一)、会计监督存在问题
会计监督不力究其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目前会计监督法律约束机制不全,使得会计不能有效的行使其监督职能,导致企业会计监督不力。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人,企业的经营机制、经营方式也在不断更新。在整个经济工作过程中出现了许多以前没有的新情况、新问题,而与之配套的机制还未能建立和健全。针对所出现的经济活动,缺乏相应的监督机制和办法就国有企业来说,在企业的所有权尚未分离之前,会计人员兼有双重身份、他既代表国家利益监督企业的财务收支和经济业务,同时又是企业管理者,随着国有企业的两权分离,会计隶属于企业,从而对企业的监督权自然就削弱了。另外,新的《会计法》虽已颁布,但是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却没有跟上。在前年因造假而在证券市场上闹的纷纷扬扬日“宁广厦”事件,它的发生对证券市场产生了巨大冲击,严重损害了公众股东的利益,但是却没有相应的法律条款对其直接责任人进行制裁,使得会计监督形同虚设。有的企业在新的财务制度运行之后,仍用传统的做法来看待新制度,没有按新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的管理制度,使得出现“新制度、老观念、老办法”,会计管理混乱。再者,在会计监督过程中有些概念很模糊,比如说会计监督、审计监督概念模糊,执法机构职责、权限有待明确。因此随着我国经济多元化的发展,如果有针对性的会计制度和核算体系还不健全,也就难以适应复杂多样的经济活动。第二, 企业管理体制不全,内部控制制度失调。我国企业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不全,主要体现在有的单位是根本就缺乏内部监督和控制制度,有的单位虽建立了相应的制度,但这些制度形同虚设,没有得到有效执行,以致会计秩序混乱,徇私舞弊现象经常发生。第三, 企业单位负责人的约束机制不全,阻碍了会计的有效监督。目前,在一些单位中企业管理者为了追求自身短期利益最大化,指使、授权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做假帐,伪造会计凭证,办理违法会计事项,从而使得会计工作受制于管理当局,不能独立行使其监督职能,破坏了正常的会计工作。第四, 会计人员综合素质不高,职业道德观念有待加强。一般来说,企业虚假的会计信息也是出自于会计之手,因此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以及职业道德观念在会计监督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我国的改革开放加快了会计与国际接轨的进程,虽解决了量方面的问题,但会计人员整体素质不高,知识结构、学历结构和业务水平偏低,多数没有经过专业培训,而且有的还是无证上岗。再者,会计人员的监督意识不强,法制观念淡薄,缺乏职业风险意识,职业判断能力弱,自我管制能力差,惟命是从,在权大于法的思想支配下,有意造假,使得会计信息失真在所难免。
(二)、加强会计监督的措施与对策
要正确认识会计监督的重要地位。《会计法》强调内部会计监督的目的在于:要使违法违纪行为首先遏制在会计工作初始阶段;不能将不法行为放纵到发生并铸成事实后,再寄希望于社会中介机构去审计、财政等执法部门去查办、社会和政府的监督上。这样做,将减少大量社会成本。由此证明,会计立法的精髓在于强化会计工作内部自身法律监督,即用权力制约权力。如果不承认会计监督的法律地位这个客观事实,则无异于否定《会计法》。只有正视会计监督的法律地位,单位负责人才能严格自律,遵守会计法,维护会计法,杜绝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干其随心所欲的事;与会计工作相关的责任人员才能时时、处处把《会计法》奉为圭臬;所有会计人员才无后顾之忧,才能说真话,依法办实事。只有如此,才能确保贯彻实施;才能有利于宏观经济决策,维护公有经济和社会公众利益,促进廉正建设,做到弊绝风清。
1、加快法律体系建设,为会计监督的有效实施提供法律保障。会计监督的有效实施,离不开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要加强我国法律体系的建设。我国已颁布了新《会计法》,应尽快出台《会计法》实施细则,提高《会计法》的可操作性;建立和完善统一的会计制度,满足企业多元化经营的需要;明确会计监督、审计监督的执法职责和权限,以实施清晰明了的监督职能;加大法律法规的处罚、赔偿和执行力度,对违规违纪的企业及其连带负责人予以曝光;同时还要强化一些相关配套法律及相关法规的实施,加快会计法律体系的建设步伐,使会计监督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2、明确会计责任主体,加强单位负责人在会计监督中的责任。在实际工作中,有些单位负责人认为自己是负责人,会计上的事情自己说了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按照他的意愿办事,出了问题将其一推了之或者找个替罪羔羊,减轻自己的责任,这些都严重阻碍了会计监督工作的正常进行。因此明确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主体地位,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的关键。作为单位负责人,他应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这样就加强了单位负责人为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的地位,为会计工作者明确行使会计监督职能提供了保障。再者,为了适应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要求,单位负责人作为会计责任主体,还必须要懂管理、懂业务、懂财务、懂会计,熟悉有关经济法规,对自己负责,对单位负责,对法律负责。
3、强化企业法人治理机构的会计责任。新的《会计法》对会计工作赋予法律责任,明确了法人治理机构的会计责任,增强企业管理当局通过不恰当会计行为侵害所有者权益的风险,不仅会计人员做假要承担法律责任,而且管理当局授意也将被追诉。新《会计法》有力地约束了会计工作,形成会计活动主体与会计相一致的完整责任主体。消除当前主体权利与行为不一致所导致的责任界定不清,相互之间推诿而影响会计监督难以实现的现象。
4、实行会计委派制。实行会计委派制是现代企业制度下加强所有者监督,维护所有者权益的需要,与现代企业制度并不矛盾。委派制的目的是执行会计监督的会计人员与被监督企业分离,不存在人事及经济利益关系。只有这样才能消除会计人员的后顾之忧,才能真正发挥会计的监督作用,以便具有公正性。因此,实行会计委派制、借助企业外部会计专业力量进行财务监督是必要的和可行的。并且政府实行会计委派制消除了会计人员与企业管理当局在经济利益上的共同关系,再冠以新的会计法确定的法律责任,相信长期困扰的会计信息失真的顽疾将得到彻底根治。
5、严厉制裁,建立对会计违法行为的约束机制。要用法律、行政、市场、经济等手段,规范约束会计主体的行为,推进财务会计诚信体系建设。建议尽快完善会计法规,明确执法依据,以利于执法机关对违法造假行为的制裁;引入民事赔偿制度,明确造假者经济上的赔偿责任,通过诉讼程序迫使造假者退出非法所得,增加违法人员的追假成本。财政部门要在《会计法》赋予的职权范围内,加大对单位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的查处力度,将处理事与处理人相结合,改变以往对违法违规部门对事不对人,屡查屡犯,屡禁不止的局面。对一些典型的案例在媒体公开曝光,营造会计工作法制氛围。要逐步建立健全包括企业、负责人、会计人员、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在内的会计信用评价系统,通过制定会计信用评价规则,协调税务、审计等部门搜集整理会计信用信息,建立会计信用档案,加强信用轨迹跟踪,并开设会计信用网站。随着信用评价体系建设的不断深入,信用信息的搜集、评价、发布可交由信用中介机构承担,财政部门着重做好监督工作。可通过报刊、电视、公共网站等媒体进行定期公示,并实行红、黑榜制度,增加对会计造假者的舆论压力,促进诚实守信的职业道德建设。
三、会计监督的几点认识
(一)、会计监督是一项经济权利,其判断的标志有几个方面:
1、经济权利应当有法律或法规作为保障。《会计法》第16条和第22条对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监督权作出了明确规定,并把其作为主要职责之一。另外1990年国务院发布的《总会计师条例》第5条也规定,总会计组织领导本单位的财务管理,成本管理,预算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等方面的工作,参与本单位重要经济问题的分析和决策。
2、经济权利应能够带来或体现经济利益,通过会计监督可以保护经济主体的财产安全与完整。通过会计监督能够防止企业不和理的各种经济行为,从而节约资金。
3、会计监督作为经济权利应具有排他的力量,笔者认为,会计监督的排他权利表现为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应受其他因素的干扰。
4、作为经济权利,应当有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与其对应。作为会计监督,与之对应的责任和义务,就是要承担必要的法律后果。
说会计监督是一项经济权利,从会计工作的实际情况来分析也是成立的。第一,会计监督的对象是各单位的经济活动;第二,会计监督的方法有预测,计划,审核,分析,执行等经济手段;第三,会计监督的结果表现为一定的经济后果;第四,会计监督最终的目的是使会计信息达到真实,相关,可比和及时,使所有者,债权人和个厉害关系集团的权益得到合法,合理的维护,并最终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二)、会计监督的权利来自于何方?
会计监督权利来自于法律的支持。从《会计法》第3章第16条至第19条明确规定中,我们可明确看出《会计法》对于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实施监督的规定是明确的,对一些监督的内容和法律责任同时也作出了规定,这就为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在个单位行使这项权利奠定了法律基础。另外,国家的法律具有强制性的特点,法律所规定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办理会计事务是,都必须遵守该法律规定,也就是说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在各单位进行会计监督,行使该项权利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干涉和制止的。
1、会计监督的权利来自于财产所有者的客观要求和强有力的支持。财产所有者为了保护其财产所有权和获得利益,也需要会计监督,使其财产免受侵害。特别是在财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情况下,通过会计监督能非常有效地对经营者进行约束,使经营者不能背离财产所有者的经济利益,以将自己所受的“道德风险”降到最底。可以说从人们趋力避害的“本能”出发,财产所有者会支持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实施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企业中行使监督权利,通常是通过“契约”和“非契约”两种形式来完成的。应该说,企业的“主人”要求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行使会计监督的权利主要是为了维护其自身利益。
2、会计监督的权利还来自于企业的经营者。应该说会计监督是对“事”不对“人”,只要存在不和理,不合法,不符合规定的经济活动,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就要监督。在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情况下,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利益存在不一致的现象也是正常的,但对于会计监督权利的支持也是一致的,只不过财产所有者与经营者在支持会计监督其财产的安全和完整,监督经营者是否有效地履行了自己与之订立的“委托责任”契约;而经营者支持会计监督的目的在于通过会计监督实施对企业各个经营部门经济行为的监督,使其经营决策能在下属部门和人员中得到执行,它是经营者对企业实施有效管理的方法之一。另外,经营者支持会计监督的目的还在于,通过企业所有者所认可的会计监督的实施来解除他的“委托责任”,并获得应得的利益。
3、 会计监督的权利还来自与会计工作和会计人员本身。在进行会计确认与计量时,要采用一定的标准,这些标准就包含着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企业的规章制度等,这个确认与计量的过程,本身就意味着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要实施必要的监督。另外,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是无法正常进行的,会计法律法规的规定,是促使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进行会计监督的外在动力,而其工作性质是其进行会计监督的内容要求。会计机构与会计人员要完成一定的任务,就必须对某些权利提出要求,这是进行会计工作和干好会计工作的基本前提。
(三)、会计监督权利的结构和功能
1、从会计监督的层次上来划分,会计监督可以分为四个层次:第一层次是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说是接受法律法规的委托对企业的经济活动所实施的会计监督,这是会计监督的最高层次,也是会计监督之所以能被社会所承认的基础;第二层次是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接受财产所有者的委托所实施的监督,这一层次的监督主要是由财产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利用不一致,所有者为了对经营者的经济行为有效的约束,而委托会计人员所进行的监督;第三层次的监督是企业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接受经营者委托对经营活动所实施的监督,该层次监督的对象主要是企业各部门和有关人员的经济活动,其目的在于企业管理和经营者经济责任的解除;第四层次是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根据自己的职业道德和业务判断所实施的监督,该层次的监督是会计人员根据自己的知识和阅历,对企业有些经营活动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合理的建议,以便使经营行为更具有合理性。
以上四个层次的会计监督由于起委托的主体不同,监督的权利的大小也存在区别,从监督权利的强弱来说,第一层次最强,以下逐级减弱,而最后一个层次的监督属于自觉或自发监督。另外,在实际工作中,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监督权利的各个层次可能同时存在,所以,当不同层次的监督权利发生冲突是,由于各个层次监督的强弱不同,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应按照从上至下的顺序去行使监督权。
2、从会计监督权利的内容来看,会计监督权利由自由权,请求权,权力权和豁免权四个部分组成。会计监督权利的自由权是指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职业判断等自由进行会计监督,其监督环境不应受到无理的干涉,这是会计监督权利中最基本的权利。会计监督权利的请求权是指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进行会计监督过程中,对于发现的问题以及存在的疑点,特别是自己无法作出合理的判断时,有向委托人和当事人请求解释或报告的权利。会计监督的权利权是指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对于能够作出职业判断的经济业务有相应处理权利。会计监督权利的豁免权是指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只要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职业要求进行了会计监督会计人员就享受豁免权,不用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没有按照规定履行监督权利,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明确会计监督权利的结构,对我们更好地把握和理解会计监督权利,将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会计监督权利是指会计监督权利对社会经济及企业经营的作用。我们可以从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来理解。从宏观上来讲,合理地利用会计监督权利,可以促进社会经济运行的规范化和合理化,推进廉政建设,节约使用资金,是社会经济运行更加秩序化,并提高整个社会的经济效益。从微观上讲,通过有效的履行会计监督权利,至少可以起到以下几个方面的作用:有利于企业经济活动更加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有利于企业提供更加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有利于约束财产所有者,企业经营者的经济行为;有利于企业节约开支,提高经营效益。
由此可见,会计监督权利的履行对国家和企业都有着积极的意义。但一个企业的会计监督是否达到了预期的目的,应依据具体的标准来加以评价。本人认为主要应看该单位的经济活动(或资金使用)是否合法,合理,是否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另外,会计监督本身既是在行使权利,也是在维护某些权利和保护整个社会经济秩序
参 考 文 献
1、《财务与会计》,1994年3期。
2、葛家澍、余绪缨主编《会计学》,(高等学校财经类专业核心课程教材)(修订本),四川人民出版社1995年6月出版。
3、《经济法学》(第二版):潘静成主编,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0年3月第二版:
4、《林业财务与会计》,赵玉民,《加强会计监督的措施》,2002年第10期;5、《浙江财税与会计》,湖州市财政局课题组,《加强我市会计监督工作的对策建议》,2003年第2期;
6、《财经理论与实践》,周丽君,《浅议会计监督及其运作要求》,2001年第7期;
7、《财会研究》,顾建平,《试论完善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机制》,2001年第1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