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税及其有关问题概述
增值税概述
增值税基本原理
我国增值税的特点
税收筹划概述
税收筹划的产生
税收筹划的概念
二、增值税的税收筹划方法
增值税纳税人身份选择的筹划
增值税纳税人的确认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两种纳税人的税负平衡点的分析方法
不同纳税人税收筹划在实际运用中的注意事项
进项税额的税收筹划
进货渠道的筹划
抵扣时间的筹划
销项税额的税收筹划
价外费用应尽可能与销售分离
折扣销售和折让的税收筹划
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之间业务往来方式的筹划
固定业户设办事处方式的筹划
税基的节税筹划
税收优惠的节税筹划
四、范文结语
内 容 摘 要
当代中国的发展日新月异,对于增值税的征收越来越普遍,其涉税范围包括社会的生产、流通、消费、劳务等诸多生产经营领域和环节,即凡从事货物销售、提供应税劳务和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其取得增值额都应缴纳增值税,且避免了重复征税,使得增值税对于国家财政收入的增长、生产经营结构的合理化以及对外贸易的发展都发挥了巨大的促进作用。增值税是我国的主体税种,其筹划空间是相当大的,为了配合国家税收的宏观调控政策,同时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对于其税收进行筹划是有必要的,本文则是对其有关问题即“增值税的税收筹划”的研究和论述。范文首先说明了增值税及其税收筹划的基本内容;通过对于增值税纳税人的税收筹划的主体即:增值税纳税人身份选择的筹划、进项税额的筹划和销项税额的筹划等内容展开具体阐述,进而对其节税筹划的一些需要思考的问题,通过简要的探讨来加深理解。最后希望经由范文的写作、学习过程,对于提高自身的工作、学习能力有所助益,并能够更好地为社会服务。
关键词:增值税 ;税收筹划
增值税有关问题研究
一、 增值税及其有关问题概述
增值税概述
增值税基本原理
增值税的概念: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按照我国税法的规定,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就其货物销售或提供劳务的增值额和货物进口金额为计税依据而课征的一种流转税。
对增值税概念的理解,关键是要理解增值额的含义:
增值额是指企业或者其他经营者从事生产经营或者提供劳务,在购入的商品或者取得劳务的价值基础上新增加的价值额。就一个环节而言,增值额是产出减去投入后的余额。
其等式为:
商品最后销售价格=各环节增值额之和
其特点为:
保持税收中性。
普遍征收。
税收负担由商品最终消费者承担。
实行税款抵扣制度。
实行比例税率。
实行价外税制度。
我国增值税的特点:
按增值额征税。增值税以货物和劳务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只对货物销售或劳务收入额中属于本单位新创造的、尚未征过税的部分征税,这与按商品销售全额、劳务收入全额征收的其他流转税形成最显著的区别。
实行普遍征税与多环节征税,税源比较充足。普遍征税是指对纳入增值税范围的具有增值因素的经营收入都可以征税;多环节征税是指可以对应税产品的生产、批发、零售各个环节征收增值税。因此,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广泛,能够保证国家获得充足的财政收入,并且能够保证国家税收及时入库。
实行道道征税,但不重复征税。增值税保留了传统间接税对商品和劳务的道道征税制度,一种货物或劳务从生产到最后进入消费,每经过一道生产环节就征收一道税。增值税在征税时只就每一个生产经营环节的销售额扣除外购商品和劳务价款后的增值额征税,从而消除了传统间接税对外购商品和劳务重复征税的弊端。
税收负担平衡。就一项货物或劳务而言,只要最后销售价相同,无论它经过多少道生产经营环节,也不论是一个或多个单位生产经营,该货物或劳务可纳增值税额是相同的。从全社会来看,增值税的负担不受商品生产结构变化或生产经营环节多寡的影响,同一货物或劳务的税负始终保持平衡。
增值税是一种典型的间接税,税收负担具有转嫁性。从过程上看,增值税后一阶段纳税人总是前一阶段纳税人已交税款的负担者。当税负随着商品的流转推移到最终销售环节时,消费者便成为增值税的最终承担者。所以,增值税具有明显的转嫁性。
实行价外计税。增值税以不含增值税税额的销售额作为计税依据。计算税额时,应将含税销售额转换为不含税销售额。
税收筹划概述
税收筹划的产生
税收筹划是一门涉及法学、管理学和经济学三个领域中的税收学、财务管理学、会计学等多门学科知识的新兴的现代边缘学科。国际上,20世纪50年代初,税收筹划开始从企业计划中独立出来,并由此带动了对包括个人税收筹划在内的税收筹划的全面研究,开辟出了一个新的研究领域。
税收筹划的概念
税收筹划(Tax Plan&Tax Saving)是一种在合法的前提下,制定可以尽量少纳税的纳税人的投资、经营或者其他活动计划的活动。在我国,节税被认为是指纳税人在多种经济活动方式中,选择税负最低和税收优惠最多的形式,以达到减少纳税的目的。综上所述,税收筹划可以表述为:
纳税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等事项的事先安排和筹划,以充分利用税法所提供的包括减免税在内的一切优惠,从而获得最大税收利益的行为。
其特征为:
合法性——税收筹划只能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
遵从性——税收筹划应该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条件下进行。
超前性——是指事先规划、事先设计、事先安排。
综合性——是指税收筹划应着眼于纳税人税后收益的长期稳定增长,而不应仅仅着眼于税种税负的高低。
时效性——要把握针对性和时限性。
增值税的税收筹划方法
根据增值税的特点,纳税人的税收筹划活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筹划。根据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及无差别平衡点抵扣率的计算,选择两类纳税人的类型。
进项税额的税收筹划。合理利用特殊项目进项税额抵扣的规定,获得税收利益;通过价格折让临界点的计算,合理选择供货方。
销项税额的税收筹划。选择合理的销售方式、结算方式及销售价格,获得递延纳税的利益。
兼营、混合销售行为应纳税种的筹划。通过调整销售额或营业额在全部经营收入中的比例等,选择应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税率的税收筹划。掌握低税率的适用范围,避免从高适用税率。
出口退税的税收筹划。运用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通过选择合理的经营方式、出口方式争取出口退税最大化等。
因此,对其税收筹划的研究重点在于:纳税人身份选择的筹划和进、销项税额的税收筹划。
增值税纳税人身份选择的筹划
增值税纳税人的确认
增值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其中,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增值税实行凭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制度,客观上要求纳税人具备健全的会计核算制度和能力。在实际经济生活中我国增值税纳税人众多,会计核算水平差异较大,大量的小企业和个人还不具备用发票抵扣税款的条件,为了既简化增值税计算和征收,也有利于减少税收征收漏洞,将增值税纳税人按会计核算水平和经营规模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类,分别采取不同的增值税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修订)》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 万元以下(工)的;除以上规定以外,年应税销售额在80 万元以下(商)的纳税人。
两类纳税人税收方面的差别有:适用不同的税率和计征方法;一般纳税人享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权和抵扣进项税款权;税务机关对两类纳税人要求的会计资料详细程度不同。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基本适用税率为17%,少数几类货物适用13%的低税率。一般纳税人允许进项税额抵扣,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不同类别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和征收方法不同,对于某些纳税人来说也有税收筹划的必要。
两种纳税人的税负平衡点的分析方法
根据条例规定,一般纳税人适用的是17%或13%的增值税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是3%的征收率, 表面上看,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要远远高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这种情况下可以运用税负平衡点(也称税负临界点)进行分析。
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筹划法。
首先我们定义增值率为货物的增值额占销售收入(不含税)的比例,即:
增值率=(销售收入-购进价款)÷销售收入=(销项金额-进项金额)÷销售额;当期销项税额=销项金额×销项增值税率, 当期进项税额=进项金额×进项增值税率。由于:
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①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销售额×3% ②
当一般纳税人进销都适用17%的税率时,将增值率公式代入①,令①、②相等,计算应纳税无差别平衡点:销售额×17%×增值率=销售额×3%
计算得出增值率,即:增值率=3%÷17%=17.65%。
同理,含税销售额增值率税负平衡点的计算及选择(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收入和购进价款均为含税价格):当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为17%时,其应纳税无差别平衡点:含税销售额÷(1+17%)×增值率×17%= 含税销售额÷(1+3%)×3%
即:增值率= [3%×(1+17%)]÷[17%×(1+3%)]=20.05%。
通过对纳税人含税销售额增值率的分析,也可以比较不同类别纳税人的税负:
当实际增值率小于增值率平衡点20.05%时,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税额小于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即作为一般纳税人可以节税;
当实际增值率等于增值率平衡点时,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税额等于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即作为一般纳税人不节税也不增税;
当实际增值率大于增值率平衡点20.05%时,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税额大于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即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节税。
无差别平衡点抵扣率筹划法。
① 不含税销售额的税负平衡点抵扣率=购进价款÷销售收入=1-(销项金额-进项金额)÷销售额=1- 增值额÷销售额=1- 增值率
即:增值率=1- 抵扣率
当一般纳税人进销都适用17%的税率时,抵扣率=1-3%÷17%=1-17.65%=82.35%
即当抵扣率高于82.35%时,一般纳税人的税负轻于小规模纳税人,应尽量选择作为一般纳税人,当抵扣率低于82.35%时,一般纳税人的税负重于小规模纳税人,应尽量选择作为小规模纳税人。
② 含税销售额抵扣率税负平衡点的计算及选择(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收入和购进价款均为含税价格):当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为17%时,其应纳税无差别平衡点:
含税销售额÷(1+17%)×增值率×17%= 含税销售额÷(1+3%)×3%
即:含税销售额÷(1+17%)×(1- 抵扣率)×17%= 含税销售额÷(1+3%)×3%
抵扣率=1-[3%×(1+17%)]÷[17%×(1+3%)]=79.95%
即当抵扣率高于79.95%时,一般纳税人的税负轻于小规模纳税人,应尽量选择作为一般纳税人,当抵扣率低于79.95%时,一般纳税人的税负重于小规模纳税人,应尽量选择作为小规模纳税人。
企业在实际操作中,还会遇到许多具体问题要具体考虑。首先,根据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具备一定的条件, 可以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但一旦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则无法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因此选择身份是有条件的。其次,要考虑企业的规模、产品的性质以及客户的要求,如果主要面向最终消费者,客户无需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选择小规模纳税人, 如果企业需要扩大规模,并且绝大多数客户要求开具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要创造条件争取一般纳税人资格。另外,看企业购进货物是否可以取得符合抵扣条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大部分的购进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就无法实现作为一般纳税人的进项凭票扣税,选择一般纳税人身份则会增加税收负担。总之,税收筹划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纳税人进行相应因素综合考虑。
不同纳税人税收筹划在实际运用中的注意事项
在征收比例法定的前提下,一般纳税人税负的高低取决于扣除的多少。如果某纳税人可以扣除的进项税额的比重比较大,那么,它作为一般纳税人的税负就可能低于小规模纳税人。相反,如果某纳税人可以扣除的进项税额的比重比较低的话,则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可能低于一般纳税人的税负。有了这么一个基本判断,站在税收筹划的角度,就可以通过拆分一般纳税人,使其成为多个小规模纳税人,或者通过单个纳税人规模的变动,或者在税法规定的幅度内通过会计核算的规范与否来选择是否申报一般纳税人资格,也能达到同样的目的。
在选择纳税人类别时,除了要比较税收负担以外,也要注意比较下面一些方面:
一般纳税人的经营规模往往要比小规模纳税人大,一般纳税人的信誉往往要比小规模纳税人的信誉好,从一般纳税人那里购货的可抵扣税额要比小规模纳税人那里购货多等,会使一般纳税人有更多的顾客。但是,一般纳税人要有健全的会计核算制度,要建立健全账簿,培养或聘用会计人员,将增加会计成本;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管理制度复杂,需要投入的财力,物力和人力也多,会增加纳税人的纳税成本等。这是想要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小规模纳税人必须考虑到的。
进项税额的税收筹划
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可以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对进项税额进行筹划,首先要明确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的范围。一般地说, 准予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必须同时具备3 个条件: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用于应税项目, 取得法定的扣税凭证, 进项税额申报抵扣时间符合规定。
进货渠道的筹划
如果一个企业的进货渠道,可以选择一般纳税人供应商,取得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也可以选择小规模纳税人供应商,只能得到普通发票。该如何进行税收筹划?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不管供货方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也不管对方能不能提供增值税发票,由于不实行抵扣税制,均不能抵扣,因此在采购时,只要比较一下供货方的含税价格,从中选择价格较低的一方即可。但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如果供货方是一般纳税人,可提供增值税发票,按17%或13%抵扣,而若供货方是小规模纳税人,则不能进行抵扣或只能按3%抵扣。为了弥补因不能取得专用发票不能抵扣或抵扣率太低而产生的损失,一般纳税人必然要求小规模纳税人在价格上给予一定程度的优惠。通常,小规模纳税人会提供价格上的优惠。假设一笔采购业务,从小规模纳税人供应商进货, 总价款70 万元, 普通发票。从一般纳税人供应商进货, 总价款88 万,17%增值税专用发票。我们根据进货成本判断:从小规模供应商进货,成本70 万, 从一般纳税人供应商进货, 成本88÷(1+17%)=75.21 万。选择小规模纳税人供应商。这是最简单的分析。
我们进一步分析,可以找到供应商选择的税负平衡点。
假定取得普通发票的购货价格为A,取得17%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货价格为B (含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B÷1.17×17%的进项税,以及进项税额的10%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令:B-B÷1.17×17%×(1+10%)=A
得出:B=1.19×A。
即当从一般纳税人供应商处的进价为小规模纳税人供应商的进价的1.19 倍时,两者增值税税负是相等的;大于1.19倍,则从小规模纳税人采购货物增值税负担较轻。
如果取得13%增值税税率的专用发票,根据上述公式,可求出B=1.14×A。
如果小规模纳税人能请税务机关代开3%的专用发票,则要减去3%的专用发票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B-B÷1.17×17%×(1+10%)=A-A÷1.03×3%×(1+10%)
B=1.15×A
因此,一般纳税人常采用价格折让临界点的方法进行税收筹划,当供货价格高于价格折让临界点时,选择从小规模纳税人进货;当低于价格折让临界点时,选择从一般纳税人进货。在新增值税暂行条例下,由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由6%和4%降低为3%,所以一般纳税人通过价格折让点选择供货方的筹划方法虽然仍然适用,但是价格临界点发生了变化可能影响企业的产品销售,而其进项又不能抵扣。因此,若企业处于中间环节,要根据获利情况和销售等因素考虑是否需要申请免税,如果免税后既影响销售,又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不如放弃免税优惠。
抵扣时间的筹划
增值税实行购进扣税法。只要购进货物,取得符合规定的抵扣凭证,无论货物是否使用,都可以抵扣当期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的部分,可以结转到下期继续抵扣。企业应尽量将进货时点安排在纳税期限到来之前的时点。如以一个月作为纳税期限,月初购进货物要等到下月初纳税申报时才能抵扣,如尽量放在月末进货,则可以减少资金占用。
增值税进项税筹划的主要思路与方法是:
在价格等同的情况下,购买具有增值税发票的货物;
纳税人购买货物或应税劳务,不仅要向对方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且要看发票上的税额是用什么比例计算的;
购进免税农产品时,要使用正规的收购发票;
将用于非应税或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先作为原材料入库,待使用时再作进项税额转出;使用兼营的手段,缩小不得抵扣部分的比例。
销项税额的税收筹划
销项税额是按销售额×增值税税率计算的。要想降低销项税额,无非是降低销售额或降低增值税率,税率选择的余地很小。进行税收筹划,主要是考虑降低销售额。降低销售额可以从以下方面考虑:
价外费用应尽可能与销售分离。
税法规定销售额包括卖方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等。销售中如果涉及包装物押金,应尽量变成专业性的包装物租赁并单独核算租赁收入, 由增值税变为交纳5%的营业税。如果涉及运输费,则应创造条件成立独立核算的运输队运输并收取运费,则缴纳3%的营业税。
折扣销售和折让的纳税筹划。
销售折扣、折扣销售和销售折让的含义:
折扣包括现金折扣和商业折扣两种,
销售折扣(又称现金折扣),是指卖方为鼓励买方尽早付清货款而在协议中许诺在价格上给予买方的一种折扣优惠。
折扣销售(又称商业折扣),是指卖方为鼓励买方购买货物而给予买方的一种价格优惠。
销售折让的实质是销售后由于卖方货物质量、品质不符合要求而给予买方的价格折让,因此对销售折让应以折让后的销售额为计税销售额。
销售折扣是在销售货物之后发生的,从其性质看属于企业的融资行为,故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扣除;就折扣销售而言,规定折扣额和销售额必须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目的是为了使购销双方在计算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时保持一致,因为,如果分开两张发票,可能造成卖方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而买方则按未减除折扣额的销售额计算进项税额,导致税收流失和征收上的混乱。
销售折扣、折扣销售和销售折让的税务处理:
各类折扣、折让等促销手段,应将销售折扣尽量变为折扣销售。如某企业与客户签订的合同金额为110 万元,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期为100 天。如果对方可以在50 天内付款, 将给予对方2%的销售折扣,即2.2 万元。由于企业采取的是销售折扣方式,折扣额不能从销售额中扣除,企业应当按照110 万元的销售额计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18.7 万元。
筹划方案:企业主动压低该批货物的价格,将合同金额降低为107.8 万元,相当于给予对方2%折扣之后的金额。同时在合同中约定, 对方企业超过50 天付款加收2.2 万元滞纳金。这样,企业的收入并没有受到实质影响, 并且如果对方在50 天之内付款, 可以按照107.8 万元的价款给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计算18.33万元(107.8×17%)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如果对方没有在50 天之内付款, 企业可向对方收取2.2 万元滞纳金,滞纳金作为价外费用计入销售额,按照110 万元计算销项增值税,仍然符合税法的要求。
此外,就计税时点而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生产销售的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总之,我们在合法进行税收筹划时,能晚开发票的尽量晚开发票,需要签订书面合同的,一定要签订书面合同,以便推迟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延迟纳税,获得最大的筹划效益。
(四) 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之间业务往来方式的筹划
1. 一般纳税人委托小规模纳税人购货
代购货物行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缴纳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缴纳增值税:
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为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据此,一般纳税人可以将从小规模纳税人那里直接采购转为委托小规模纳税人代购。
2. 一般纳税人租赁场地给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给一般纳税人商品,一般纳税人再销售出去,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购入时无法抵扣,销售时却要按照13%或者17%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税负较重,这也妨碍了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采购。在某些情况下,特别是一般纳税人为商场等流通企业的时候,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向一般纳税人租赁场地,由一般纳税人负责经营销售。这样等同于小规模纳税人自己直接销售,一般纳税人仅就租金缴纳营业税。
3. 一般纳税人委托小规模纳税人代为加工农产品
增值税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农产品,可以按13%的抵扣率抵扣进项税额,但是农产品必须是《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规定范围内的农产品。小规模纳税人从农业生产者那里购入农产品后进行加工,其加工后的产品有可能不再符合农产品的定义,即便一般纳税人购入,也无法抵扣进项税额。在这种情况下,一般纳税人可以采取直接从小规模纳税人那里购入农产品,委托小规模纳税人加工的方式。需要注意的是,委托加工是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五) 固定业户设办事处方式的选择
1. 办事处作为固定业户外出经营活动的办事机构的筹划
办事处作为固定业户外出经营活动的办事机构,向其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第二联、第三联、第四联,连同运抵货物或经营项目,一并向销售地税务机关申请报验。销售地税务机关对其运抵的货物应对照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载明的起运货进行查验、核对。纳税人在批准有效期结束后,应向其销售地税务机关进行报告。销售地税务机关查明销售情况后,填明销售经营情况的有关栏次,并将报验联留存。办事处向销售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并按月向销售地税务机关办理申报手续,最后由办事处凭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 办事处作为常设分支机构
办事处作为常设分支机构,向经营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按规定在经营地申请领购发票,在经营地申报纳税,销售收入全额上缴总机构。
3. 办事处作为独立核算机构
办事处作为独立核算机构,向经营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自主经营,实行独立核算,独立处理全部涉税事项及有关经济事宜。
(六) 税基的节税筹划
1. 兼营使用不同增值税税率项目
一个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可能同时经营适用不同增值税税率的应税项目,按我国税法规定,如果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劳务的销售额,并按不同税率分别计算应纳税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2. 兼营增值税应税与免税项目
一个增值税纳税人可能同时兼营应税和免税项目,我国税法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七) 税收优惠的节税筹划
在享受增值税减免税政策的条件下,纳税人必须考虑在增值税多环节纳税链条中自己所处的位置。如果是购入免税产品,除了专用收购凭证收购农产品可以按13%抵扣进项税额外,其余均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这样,该环节的销项税额实际上成了应纳税额,税负非但没有减轻,反而加重了。如果本环节是生产免税产品,产品销售时免征增值税,也不能开出专用发票,可能影响企业的产品销售,而其进项税额又不得抵扣。因此,若企业属于中间环节,不如放弃申请免税。如果应税产品和免税产品的进项税额无法分开记账,则应按比例分摊法计算确认。纳税人兼营减免税项目时,其应税产品、减税产品、免税产品应该分别设置销售账簿,各自单独核算,否则,不得减免税款。此外,免税企业需进行纳税申报;纳税期限的税收筹划: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项目的延期纳税,外购货物申报抵扣的延期纳税,利用转让价格的延期纳税等。
范文结语:增值税是流转税中的主体税种。有关增值税的税收筹划,其可以研究的问题很多,其领域、范围同时也随着增值税法律条文的修订、更新而不断扩大。通过对增值税筹划的探讨,来更好的认识和理解节税及其重要性,为增值税其他相关问题的研究铺路搭桥,使增值税真正成为调节市场经济的灵魂。
参 考 文 献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
尹音频:《税收筹划》,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8。
朱国平:《纳税筹划》,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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