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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公司税收筹划

本文ID:LW416323 (字数:7496) ¥免费范文
XCLW133640 建筑公司税收筹划一、建筑企业营改增筹划背景2二、税收筹划的理论阐述3(一)、税收筹划的概念3(二)、税收筹划的目的和必要性4三、建筑企业税收筹划的内容4(一)、建筑合同前期筹划41、甲供材料问题分析42、分包合同要求6(二)、过渡期老合同管理7(三)、增值税筹划与管理81、建筑行业进项税分析82、建..
XCLW133640  建筑公司税收筹划

一、建筑企业营改增筹划背景2
二、税收筹划的理论阐述3
(一)、税收筹划的概念3
(二)、税收筹划的目的和必要性4
三、建筑企业税收筹划的内容4
(一)、建筑合同前期筹划4
1、甲供材料问题分析4
2、分包合同要求6
(二)、过渡期老合同管理7
(三)、增值税筹划与管理8
 1、建筑行业进项税分析8
 2、建筑行业增值税管理27
 3、建筑行业增值税汇缴28

内 容 摘 要 
 
 随着国家提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并推进经济结构调整,按照建立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这一要求,我国从2011年开始有序的推进营改增政策,并在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行营改增制度。原所处营业税行业都面临新的税收法、征管办法等一系列财税政策,因此通过合理合法的税收筹划,可以有利于企业适应新的税收政策,并相应调整企业管理方式,从而降低税负成本,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的经营目标。
本文拟站在企业的角度,首先从理论上阐述纳税筹划的概念,并且从建筑企业的具体情况出发,明确建筑企业营改增之后相关税收政策,探讨建筑企业相关合同、过渡期老项目管理、营改增之后增值税的管理及征缴的筹划的相关问题。
关键字:建筑企业 营改增税收筹划
建筑企业税收筹划
建筑企业营改增筹划背影
 由于我国正处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对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提高国家综合实力具有重要意义。按照建立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要求,国家提出了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方针政策同,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利于完善税制,消除重复征税;有利于社会专业化分工,促进三次产业融合;有利于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增强企业发展能力;有利于优化投资、消费和出口结构,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按照国家规划,我国“营改增”分为三步走:第一步,在部分行业部分地区进行“营改增”试点。第二步,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试点。第三步,在全国范围内实现“营改增”,也即消灭营业税。为此2011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自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国务院将扩大营改增试点至8省市;2013年8月1日,“营改增”范围已推广到全国试行,将广播影视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2014年1月1日起,将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至此交通运输业已全部纳入营改增范围;[1] 2016年3月18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16年5月1日起,中国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全部纳入营改增试点,至此,实现货物和服务行业全覆盖,打通税收抵扣链条,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和制造业升级,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增值税制度将更加规范。
 建筑企业作为处在营改增最后一步的行业,也在财政部公布财税(2016)36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后正式进入增值税行业,由建筑业具有土地垄断性和不可移动性等特点,建设工程产品的生产具有单件性、流动性、地域性、周期长和生产方式多样性、不均衡性,以及受外部约束多,属于劳动密集形产业,物质资源消耗量大,在工程修建工过程涉及行业较多,而根据财税相关规定,不同行业间税率存在差异,在执行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后,由于增值税采用销项减进项的征税方式,建筑行业的税率由营业税的5%调整为11%,所以进项税额的取得和管理将不容乎视。
税收筹划的理论阐述
税收筹划的概念 税收筹划是在投资、筹资、经营、股利分配等业务发生之前,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之内,利用税收法规所赋予的税收优惠,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等事项的事先计划和筹划,从而达到税负最轻或最佳,获得最大的税收利益的一种经济策划活动。通俗来讲:税收筹划就是指在不违反税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纳税主体的涉税事项做出事先筹划和安排,从而享受最大的税收利益,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一种管理活动
(二)税收筹划的目的和必要性
 税收筹划有助于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抑制偷、逃税等违法行为,有助于实现纳税人财务利益的最大化,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会计管理水平,有助于优化产业结构和资源的合理配置,从长远和整体看,税收筹划不仅不会减少国家的税收收入总量,甚至可能增加国家的税收收入总量,企业进行税收筹划,虽然降低了企业税负,但是随着产业布局的逐步合理,可以促进生产进一步发展。企业规模上去了,收入和利润增加了,从整体和发展上看,国家的税收收人也将同步增长
建筑企业税收筹划的内容
建筑合同前期筹划
1、甲供材料问题的分析
基于甲供材工程合同中,对于工程款可约定不同的开票模式,分析“营改增”后甲供材业务可能产生的增值税制下三流不一致的风险及进项税抵扣问题,通过分析优化管理措施,来选择符合增值税抵扣要求的项目组织模式和业务流程方案。
甲供材是指由甲方提供材料,一般在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中单独约定。甲供材料的种类多为大宗材料,如钢筋、钢板、管材以及水泥等。
一般来说,甲供材中的“甲”既可以指建设方与总承包方之中的建设方,也可以指总承包方与分包商中的总承包方。以下统称为“甲方”,相对的另一方则统称为“乙方”。甲、乙双方对于甲供材的合同约定一般有以下两种模式。
第一种模式是甲供材包含在工程承包合同总价中,在第一种模式下,甲供材的价值构成乙方的工程项目收入及成本,乙方需按包含甲供材的承包合同总额向甲方开具建筑业发票。由于材料是由甲方采购,因此,绝大多数情况下,采购发票均由供应商直接开具给甲方,少数情况下开具给乙方,材料价款由甲方统一支付给供应商,甲方一般不向乙方开具发票。对于甲、乙双方应结算的甲供材料价款,一般在甲、乙双方结算工程款项时,由甲方直接从工程款里扣除,然后再将剩余部分工程款拨付给乙方。
第二种模式,甲供材不包含在工程承包合同总价中,在第二种模式下,乙方仅参与验收和领用甲供材料的环节,甲供材的价值不构成乙方的工程项目收入及成本。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的相关规定, 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用于简易计税方法项目,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根据这些规定,建筑企业在投标报价环节必须考虑甲供设备、材料、动力(以下简称甲供材)等的影响。根据《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培训参考材料》(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编写)460-461页中写到明确甲供材不作为建筑企业的税基。而在建筑工程中,出于质量控制的考虑,甲方一般会自行采购主要建筑材料,也就是俗称的甲供材。目前,甲供材主要有两种模式:第一种,甲供材作为工程款的一部分,甲方采购后交给建筑企业(乙方)使用,并抵减部分工程款(比如,工程款 1000 万,甲方实际支付 600 万,剩余 400 万用甲供材抵顶工程款);第二种甲供材与工程款无关,甲方采购后交给建筑企业(乙方)使用,并另行支付工程款(比如,工程款 600 万,甲供材 400 万)。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不论哪一种模式,建筑企业(乙方)都要按照1000 万计算缴纳营业税。但从增值税的角度看,其实甲供材并没有特殊性。第一种模式,甲方用甲供材抵顶工程款,属于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应开具增值税发票,缴纳增值税,甲方征税后,建筑企业(乙方)可以获得进项税额正常抵扣。对第二种模式,甲供材与建筑企业(乙方)无关,建筑企业仅需就实际取得的工程款600万计提销项税额即可。但是,由于甲供材属于营业税的税基,前期行业普遍关注营改增后甲供材的处理。焦点主要在于第二种模式下,建筑企业无法取得甲供材的进项税,一旦按照工程款和甲供材的全额计提销项税,税负将大幅度提高。我们针对税务机关的营改增业务培训,以及营改增纳税宣传和政策解释中明确,第二种模式下建筑企业的计税依据中不包括甲供材。
对于第一种模式的甲供材,由于其价值构成了工程项目收入及成本,因此,在建筑业“营改增”后,乙方需就甲供材所对应的收入计算11%的销项税或3%的增值税。业主(甲方)用甲供材抵顶工程款,属于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应缴纳增值税,并就甲供材乙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其优点是乙方的施工产值不会缩减,如果乙方选择一般计税,且能取得甲供材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进项税,则税负会下降,利润却不会下降。其缺点是,甲供材的增值税进项税可能无法由乙方进行抵扣,对于供应商将发票直接开具给业主(甲方)的,甲供材相关进项税由业主(甲方)抵扣,而业主并不向乙方开具发票,因此,乙方甲供材成本无可抵扣的进项税,这将导致税负增加,利润受到侵蚀。对于供应商直接将发票开具给乙方的,由于材料价款由业主(甲方)统一支付给供应商,再从乙方的工程款中扣除,资金流向与实物流向、发票流向并不一致,不符合增值税制下“三流一致”的要求,此类甲供材的进项税在乙方存在无法抵扣的风险。如果乙方选择简易计税,即使取得符合“三流一致”的甲供材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能抵扣进项税。乙方按照包含甲供材金额的工程款缴纳3%的增值税,实际上仍然存在重复纳税的问题。对于供应商将发票直接开具给业主(甲方),而业主并不向乙方开具发票,乙方的材料成本列支无合规发票,存在企业所得税税前不允许扣除的风险。
第二种模式是甲供材不包含在工程承包合同总价中。对于第二种模式中,由于甲供材不包含在工程承包合同总价中,甲供材并不构成乙方的工程项目收入及成本,乙方仅对其工程项目计入收入并向业主(甲方)开具发票,乙方不存在三流不一致的风险。其优点是,符合增值税制下“三流一致”的要求,乙方不存在多缴纳税金的情况,利润也不会因此下降。其缺点是乙方的施工产值会大幅缩减。
2、分包合同的要求
如果签订分包合同,将从供应商采购的材料提供给分包商(乙方)用于工程项目的,应对措施可根据企业需求参照上述甲供材料问题分析来决定如何与分包商签订合同。
如果签订分包合同将业主甲供的材料提供给分包商(乙方)用于工程项目的,可根据以下方案作出选择,在符合增值税制下“三流一致”的要求下,达到降低自身税负的目的。
第一,甲供材包含在工程分包合同总价中,与分包商(乙方)签订购销合同。将甲供材转变为购销方式,与分包商(乙方)签订材料销售合同,将其从供应商采购的材料或者业主甲供的材料转售给分包商(乙方),并向分包商(乙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增加购销环节,建立企业、分包商之间的增值税抵扣链条,实现甲供材进项税在分包商得以抵扣。由于企业向分包商(乙方)开具的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17%,而分包商(乙方)向企业开具的建筑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选择一般计税11%的税率,也可以选择简易计税3%的征收率,故选用此方案,企业将承担更多的税负,利润减少。
企业在支付工程款项时一般都是将甲供材部分扣除后再支付给分包商(乙方),为了符合增值税下“三流一致”的要求,企业应当与分包商(乙方)签订购销合同,由企业将材料转售给分包商(乙方),并向分包商(乙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二,甲供材不包含在工程分包合同总价中,工程结算单价中不包含甲供材金额,企业只就人工、辅材、机械与分包商(乙方)计量结算,分包商(乙方)只就不包含甲供材金额的工程结算款企业开具建筑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此方案下,甲供材并不构成分包商(乙方)的工程项目收入及成本,符合增值税制下“三流一致”的规定。企业不需要向分包商(乙方)开具材料发票,税负不会增加。分包商(乙方)只就不包含甲供材金额的工程款纳税,税负也得到有效降低。
(二)、过渡期老合同的管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工程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以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工程项目确定为老合同。对该部份老合同,企业可以进行以下管理方式。
首先,与业主确认营改增后的计税方式,所有在建项目在6月15日前必须与业主签订书面的计税方式确认函,明确营改增后的计税方式与开票类型。其次,原则上已开工的在建项目应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选择简易计税的老项目应在2016年6月5日前到公司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备案,对于近期签订合同的老项目,若项目尚未开工或者尚未进行物资设备招标采购工作,应根据未完工程量、已发生的成本费用、已采购的设备和物资等情况,充分考虑增值税对后期成本的影响,进行成本测算工作。经测算后,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对企业确实有利,经与业主沟通后,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并报公司备案。对于“营改增”时点老项目的待处理营业税,企业应根据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准确划分应在“营改增”前缴纳的营业税,即将属于已验工计价的收入(即已确认的工程结算额)对应计提的营业税部分保留,清算缴纳营业税;将属于尚未验工计价的收入对应计提的营业税转为待缴纳的增值税,第三,在4月30日以后不允许在建老项目再使用“ ×××项目”等名称签订合同与开展业务,而应以公司名称签订合同与开展业务。第四,老项目营改增发票应以公司名义中标的项目,受票方一律为公司,不得以“×××项目部”名义受票。老项目若选择简易征收方式计税的,在4月30日以后只接受增值税普通发票(购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除外),不能再接受增值税专用发票,防止滞留票的产生。老项目若选择简易征收方式计税的,在4月30日以后购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上按税法规定先做进项税额转出,改变用途(调拨到一般计税项目使用)时,按规定计算可抵扣进项税并申报抵扣。执行一般计税方法的项目部,原则上要求供应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总分包合同金额中包含设备、材料金额无论是否单独注明,依据财税[2016]36号文规定,该业务行为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公司以建筑安装为主业,应按合同总价开具建筑服务增值税发票(税率为3%或者11%),不得将合同金额分拆为销售货物、建筑服务分别开具增值税发票。合同议价方面业主要求老项目选择一般计税情况下,公司需要开具税率为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各项目部应依据税负及利润测算结果重新与业主进行谈判,调整合同结算金额,以避免项目利润因税制改革遭受损失。最后,建安项目实行“就地预缴,汇总清算”的模式,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作为预缴基数,一般计税方式的项目预征率为2%;简易计税方式的项目预征率为3%。增值税的预缴一律由各项目部在次月5日前向项目所在地国税机关完成预缴申报,并交完税凭证报送给公司。不论采用何种计税方式,公司必须在次月15日前进行汇总清算,并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三)增值税管理与筹划
建筑行业进项税分析
 由于建筑企业成本涉及较广,在实际工作中,要加强采购合同及公司费用的管理,尽是选择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供应商,以取得相关进项税抵扣发票,降低企业税负。
 建筑企业中劳务成本所占比例较高,可单独成立劳务公司,分包劳务以取得人工成本的相关进项税抵扣发票,降低企业税负。
建筑企业增值税管理
 由于建筑企业成本构成明细繁多,抵扣申报复杂,公司可设置专人专岗,负责管理公司增值税报税纳税事宜;财务管理部项目管理岗人员负责管理协调所辖项目增值税管理相关事宜;项目部增值税管理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增值税管理知识培训方可上岗,远离公司机构所在地的大项目可考虑按区域派驻专人统筹协调处理。财务管理部负责组织制定发票管理办法及相关内控流程;负责明确发票开具原则;负责对公司发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协调税务机关办理发票行政审批事项和配合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工作。公司财务管理部门需要新增发票管理员岗位,发票管理员负责落实发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办理发票领购、领用、抄报税、入库、开具、缴销、归档、实物管理等相关工作。发票开具及发票实物管理工作包括:专用发票请领、开具、退回、作废、保管等工作。发票管理员应随时监控发票的库存情况,库存不足时应提出购买发票申请,经批准后按照税务机关规定购买发票。开票专用设备、显示器、打印机应确保集中安放,确保发票开具、打印全过程安全。开票服务器、开票终端或其他开票设备不得安装内部办公系统及税控系统之外的其他任何第三方软件。财务部应指定经税务机关培训的财务人员为发票管理员,并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详细登记各类发票购买、领用和结存情况。如发票管理员工作变动,须对其所管的增值税发票及相关资料在其上级主管的监督下移交,由监交人、移交人和接交人共同进行盘点,核实票账无误后,造册移交,相互签字盖章,方可离岗,以保证增值税发票管理的连续性、完整性。
3、建筑行业增值税汇缴
建筑行业纳税申报汇总计算公式为当期应纳税额=(当期一般计税项目应纳税额+当期简易计税项目应纳税额)-当期预缴税款,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项目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从公司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申报额中抵减,抵减不足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首先、预缴申报管理, 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按公司主管税务机关规定,分项目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
其次,汇总申报管理,各单位应在次月5日前完成对项目部销项、进项及预缴数据汇总及资料上报工作。总公司财务管理部收到各单位上报资料后2日内完成数据整理、核对和汇总工作。总公司财务管理部应在每月12日之前依据各类汇总表数据正确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列资料,并提请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人审核批准。总公司财务管理部应不晚于当月纳税申报期截止前1日完成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总公司财务管理部分别运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网上抄报税系统及网上申报软件完成抄税、报税、扣款及清卡工作。
最后,税款清缴,各项目部每月向上级单位报送报表数据时,一并将税款上缴。总公司按月对各项目部进行增值税及附加的清算。如形成税款结余的,总公司将其挂账并在以后纳税期进行冲抵。各项目部应做好与总公司财务管理部之间的信息沟通、预缴申报表的传递与核对工作、税金的上缴工作,确保申报纳税及时、准确、高效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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