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税收制度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和手段,还是其直接参与企业利润分配的重要用途。营改增是国家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负、提振经济的重大举措。伴随着营改增全面落地,纳税人在充分享受政策红利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深层次问题亟待研究和探讨。本文以增值税的转型改革入手,分析了增值税改革的原因并概述了增值税转型改革的主要内容。主要讨论营改增以后的改革,认为此次改革在一定程度上对促进投资总量的增长和对通货膨胀的刺激起了重要的意义。希望企业决策者能够正确认识这次改革并依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合理进行发展投资及税收筹划。最后就转型问题对企业今后的发展提出了合理的建议。
关键词:增值税转型,改革试点,营改增面临的问题,改进建议
关于增值税转型问题的思考
一 增值税相关概念
(一)增值税的内容
1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
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增值税已经成为中国最主要的税种之一,增值税的收入占中国全部税收的60%以上,是最大的税种。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税收收入中75%为中央财政收入,25%为地方收入。进口环节的增值税由海关负责征收,税收收入全部为中央财政收入。
在实际当中,商品新增价值或附加值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是很难准确计算的。因此,中国也采用国际上的普遍采用的税款抵扣的办法。即根据销售商品或劳务的销售额,按规定的税率计算出销售税额,然后扣除取得该商品或劳务时所支付的增值税款,也就是进项税额,其差额就是增值部分应交的税额,这种计算方法体现了按增值因素计税的原则。
增值税征收通常包括生产、流通或消费过程中的各个环节,是基于增值额或价差为计税依据的中性税种,理论上包括农业各个产业领域(种植业、林业和畜牧业)、采矿业、制造业、建筑业、交通和商业服务业等,或者按原材料采购、生产制造、批发、零售与消费各个环节。
一种销售税,属累退税,是基于商品或服务的增值而征税的一种间接税,在澳大利亚、加拿大、新西兰、新加坡称为商品及服务税(Goods and Services Tax, GST),在日本称作消费税。增值税是法国经济学家 Maurice Lauré于1954年所发明的,目前,法国政府有45%的收入来自增值税。
2 增值税率:增值税率就是增值税税额占货物或应税劳务销售额的比率,是计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增值税税额的尺度,体现货物或劳务的整体税收负担水平。
适用税率的货物和劳务,应纳增值税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增值额X税率,可以抵扣进项税额。我国现行增值税税率一般分为3档,17%、13%和零税率,零税率的设置主要为了适应增值税出口退税的政策。
3 起征点:起征点指税法规定的对课税对象开始征税的最低界限。起征点与免征额有相同点,即当课税对象小于起征点和免征额时,都不予征税。两者也有不同点,即当课税对象大于起征点和免征额时,采用起征点制度的要对课税对象的全部数额征税,采用免征额制度的仅对课税对象超过免征额部分征税。在税法中规定起征点和免征额是对纳税人的一种照顾,但两者照顾的侧重点显然不同,前者照顾的是低收入者,后者则是对所有纳税人的照顾。
(二) 我国增值税的发展历程
1979年,我国开始对开征增值税的可行性进行调研;继而在1980年选择在柳州、长沙、襄樊和上市等城市,对重复征税矛盾较为突出的机器机械和农业机具两个行业试点开征增值税;1981年,试点范围扩大到自行车、电风扇和缝纫机三种产品;1983年,征税地点扩大到全国范围,1984年,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草案)》。这一阶段的增值税的税率档次过多,征税范围并不包括全部产品和所有环节,只是引进了增值税计税方法,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增值税。
1993年12月13日发布的《增值税暂行条例》,确立了自1994年1月1日起,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进口货物,因不允许一般纳税人扣除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故称“生产型增值税”。
2004年,我国开始实行由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的转型试点。自2004年7月1日起,东北地区的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和大连市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的试点;自2007年7月1日起,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改革由东北三省一市扩大到中部地区26个老工业基地城市;自2008年7月1日起,东北老工业基地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政策适用于内蒙古东部地区;与此同时,增值税转型试点扩大到汶川地震中受灾严重地区,包括极重灾区10个县市和重灾区41个县区。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修订《增值税暂行条例》,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
2012年1月1日起,我国率先在上海实行交通运输业及部分现代服务业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随后,北京市、天津市、江苏省、安徽省、浙江省(含宁波市)、福建省(含厦门市)、湖北省、广东省(含深圳市) 自2012年9月1日起先后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地区。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自2014年1月1日起,铁路运输和邮政业也纳人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
(三)我国增值税转型问题研究的意义
由于消费性增值税和生产型增值税抵扣内容的不同,在增值税转型的过程中,必然对市场经济中的每个主体产生影响。对企业而言随着新增投资的税负率减低可能影响其投资决策,对行业而言是促使不适应发展需要的行业积极转变,还会影响中央和地方的财政收入,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基于我国当前处于增值税转型过渡期,认清增值税转型可能差生的影响和发展转型带来的问题并研究如何妥善解决这些存在的问题,就显得特别有现实意义。
二 增值税转型的重要意义及增值税的发展趋势
增值税转型的重要意义
1 有利于降低企业负担,提高我国企业在国际上的竞争力。我国全面实施消费型增值税,可以实现与国际的真正接轨,有利于进一步吸引外资。因此,从与国际增值税接轨、国内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角度考虑,我国消费型增值税符合市场趋势。因我国增值税税负较高,使国内的企业无法与海外企业平等竞争,增值税从生产型转为消费型后,将影响企业在资产折旧期内的利润变化,对于现金流量表也会产生积极的影响。
2 有利于调整我国的产业结构,使之更符合市场发展趋势。生产型增值税对高新技术企业和基础产业的发展起到较大的抑制作用,而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则可以避免重复征税,减轻企业的税负,明显地起到鼓励资本向资本密集型和高新技术产业流动的作用。高科技、环保等产业,投资大、周期长,在短时期内很难看到收益,但是对整个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们的发展也会影响到其他产业的健康发展,消费型增值税有利于企业投资于上述产业。同时,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有利于企业的技术进步,还能够刺激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投资,以带动经济的产业升级。
3 完善了税制改革。消费型增值税制度是发达国家增值税的制度,是促进企业投资、藏富于民的制度,是增值税的发展方向。随着经济全球化,为了吸引外资,目前发展中国家大多采用了这种方式。如在东盟各国中,除印度尼西亚外,大多数的国家采用了这种制度。我国在原生产型增值税制度下,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存在不公平的情况,即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免征进口设备的关税及进口环节的增值税,购买国内设备也可以退税,但内资企业不能享受上述待遇,造成内外资企业税负不公。增值税转型后,内外统一。
(二)营改增改革的影响分析
1(1)营改增改革对经济的影响
营改增改革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具有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完善税制、促进经济新旧动能接续转换等重要作用。
一是进一步优化我国产业结构。营改增消除了重复征税的弊端。特别是服务业等纳入营改增范围,将为服务业发展创造更加适宜的税制环境。服务业新办企业将快速增加,促进了产业结构由第一产业和第二产业向第三产业有序转移。
(2) 促进外贸发展。企业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符合条件的研发和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广播影视节目的制作服务等可享受免税政策。这些优惠政策将为我国企业拓展国际业务增加竞争力。同时,进口劳务所负担增值税可以作为进项税抵扣,便于企业从国际市场上购买技术成果和进口劳务。
(3)是引导企业转型升级。营改增后企业购买的运输车辆、油料、设备等增值税部分可以作为进项税抵扣。这将鼓励企业增加投资支出,进行技术改造,用新设备、新方法、新工艺、新材料提升企业的管理水平,拓展更广阔的市场,
(4)是提供了更多的就业岗位,便于大众创业。营改增对现代服务业的发展起到了较好的促进作用。服务业属于劳动密集型产业,新增加的企业将直接形成新的劳动力需求,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
2 营改增改革对财政体制的影响
营改增改革对财政体制的影响深远。1994 年分税制改革分别提高了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和全国财政收入占 GDP的比重。分税制改革之后增值税成为中央财政收入最主要的税种之一,营业税成为地方财政收入最主要的税种之一。但是,增值税营业税同时征收一方面引起了重复征税问题,另一方面导致了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纵向税收竞争问题。因为第三产业主要征收的是营业税,不存在流通环节的抵扣,而是道道课征,所以两税并行不利于服务业的发展。从图1可以发现,分税制改革之后的20多年时间里,中央增值税收入占整个中央税收收入的比重逐年下降,而地方营业税收入占整个地方税收收入的比重逐年缓慢上升。
通过对一些省份的省市县3级数据分析发现,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地方税收收入受到了较大影响。在营改增改革之前,营业税收入占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约30%的比重。营改增改革后,地方核心税种面临缺失的状态。
在营改增之前,我国共有18个税种。其中,中央税4个,共享税3个,地方税11个。营改增改革后,我国变为17个税种(具体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辆购置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税、关税、船舶吨税)。营业税将不复存在,彻底退出历史舞台。另外,我国以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为主体的货物劳务税制体系将转变为以增值税普遍征收为主、消费税特殊调节为辅的税制体系。
营改增之前,营业税为地方主体税种,完全归地方所有,也是地方税收的最大来源。增值税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两者分享比例为75%和25%。2016年4月29日国务院出台国发[2016]26号文件。文件规定从2016年5月1日起增值税中央与地方分享比例调整为50%和50%,过渡期暂定为2~3年。
(三)未来我国增值税的发展趋势
1 未来我国增值税的进一步转型可以考虑按照“三步走”的思路分阶段循序渐进改革,打通增值税和营业税之间相互抵扣的渠道,条件成熟时,增值税全面取代营业税,将农业也全面纳入增值税的调整范围。
2 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可能给财政工作带来压力,国内相关学者建议分步骤地逐步实行:第一阶段,应将现行增值税运行中矛盾和问题最为突出的交通运输业纳入增值税范围;第二阶段,将建筑安装业、邮电通讯业及娱乐等其他服务业纳入增值税范围;第三阶段,将增值税范围扩大到经济领域的所有经营行为。覆盖到尽量多的行业,能避免因税负带来的行业不公平现象,遏制投资过热导致经济非理性膨胀。
3 增值税法规的法律效力问题。中国目前的增值税条例法律层次要提升,在条件成熟时,尽快上升为增值税法。
4 融资租赁业的特殊性,尚未适用消费型增值税制,需要有专门的配套制度。
三 我国税收制度存在的以及营改增“后时代”面临的问题
目前我国税收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
1 间接税占比偏高,不利于社会转型。间接税占比较高,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经济社会转型。近5年我国间接税占全部税收的比重均超过60%,远远高过世界上许多国家。间接税具有累退性,同时间接税在商品流通环节征收,它与商品价格密切相关。间接税占比较高将会进一步抬高物价,抑制居民消费,不利于经济社会的转型。
2 直接税占比过低,税收调节收入分配能力偏弱与间接税占比偏高相对应的是,我国直接税占比过低,相关税种设置不合理,削弱了政府调节收入分配的能力。在直接税中,收入最高的是企业所得税,但企业所得税是针对企业征收的,首要职能是筹集财政收入。个人所得税覆盖面较窄,收入所占比重较低,收入调节功能最强的超额累计课税机制仅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征收范围仅为工薪收入者中的7%人群(全体居民的2%人群),严重丧失了个人所得税应有的收入分配调节功能。此外,缺乏个人房产保有环节的房产税、遗产税、赠与税、社会保障税等从不同环节对个人收入、财富进行调节的税种,使得税制调节收入差距的能力极其有限。
3 政府收入规范性不强,税收收入占比偏低
2015年,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占GDP的比重为22.5%,而其中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仅为18.4%。财政收入中,非税收入包括政府性基金、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等等。我国政府收入中非税收入占比高将影响财政收入的规范性。
4 收入划分不合理,地方税体系不健全
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中央与省为代表的地方政府之间初步搭建了分税分级财政体制框架,但应有的地方税体系建设严重滞后,地方政府特别是基层政府缺乏稳定的收入来源,对政府间财政关系产生了消极影响,成为地方基层财政困难、“土地财政”和“隐性负债”等问题的重要制度性因素之一。目前地方税收收入中,最主要的收入来源是营业税,随着营改增的进一步推进,地方税体系不健全的问题更加突出,亟待通过制度化的税制改革和税种配置,尽快建立起有相当规模、可持续的地方税体系。
(二)营改增“后时代”面临的问题
(1)政策宣传“缺位”,改革效应尚未激发。营业税改增值税,其意义在于,打通增值税链条,融合二、三产业对接,促进企业经营方式转变,助推转型升级,推动经济结构调整,提振经济发展。作为营改增宣传和政策执行部门,税务机关在政策宣传的对象和内容上,重视财务人员辅导培训,忽略了对企业高层和宏观经济决策者的政策灌输和引导。尽管通过多途径、多轮次的培训辅导,使企业财务人员达到了“懂政策、能开票、会申报”的标准和要求,完成了营改增政策执行和操作层面的集成,但对经济格局带来的变化和影响阐述的不多、解释的不透。由于宣传“缺位”,使得企业高层和宏观经济决策者对营改增的理解和反应不尽相同。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对营改增只停留在一般意义上的财务核算上,对政策没有精准理解和把握,营改增改革一旦触动企业的利益,企业就会意见满腹,不是在自身管理理念和经营模式上找原因,而是一味强调改革的“不适应症”,难以触动对自身经营方式的转换意识。宏观经济决策者关注的是对地方财力的影响和收支盘子的冲击,没有领会到营改增对经济的刺激作用,对宏观经济缺乏调控理念的及时更新和有力的政策引导,在经济格局的适应性调整上没有先行一步的创新和战略。
(2)国税机关面临管理和任务“两难”境地。营改增纳税人短期内难以适应国税机关的管理方式、申报手段、财务核算要求,为国税管理带来隐患和风险。其一,企业核算难度增加管理风险。营业税时,税收按照企业营业额计提,运行流程和方法便易操作。营改增体制改革后,除了销项税和进项税的计算之外,还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范使用,不仅计算过程和办理流程复杂,还可能导致报表披露、报税系统以及税额缴纳、抵扣等操作方面的一系列新问题的出现,对规模较小企业会计核算带来挑战,稍有不慎极易发生错误问题。其二,增值税税率档次多造成征管漏洞。营改增后,增值税税率档次增加,削弱了增值税的“中性”特点。由于税率档次过多,“高征低扣”、“低征高扣”难以监控,尤其是混业经营的一般纳税人存在人为调节税负的风险,容易发生专用发票虚开虚抵等税收管理风险。其三,任务压力增大。营改增并非是简单意义上国地税税种的划转和收入任务的“挪移”。由于营改增后企业核算方式发生变化,抵扣范围扩大、抵扣项目增多,势必造成企业税收的减少。以东光县为例,2016年地税营业税任务为1.8亿,除去前五个月完成数,留给国税局的任务为1.05亿元。在四大行业税负普遍下降的情况下,经测算,国税能完成5500万元,形成5000万元缺口。如果把营改增对下游企业的影响因素通盘考虑,缺口更大,成为国税部门难以承受之重。
(3)对地方财政影响重大,容易引发政府职能缺位。主要表现在:其一,地方收入总体规模面临缩减,地方财政收入现状窘迫。“营改增”改革在减轻各类企业的税收负担的同时,导致了中央和地方的税收收入减少,对地方财政收入的影响则更加明显。自 1994 年实行分税制以来,营业税基本属于地方税种的范畴,除铁道部门、 各银行保险金融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划归中央外,其他均归属地方财政收入。随着“营改增”改革的全面铺开,营业税改征成中央与地方共享的增值税后,造成直接的后果就是,地方税收收入面临缩减。其二,地方主体税种“悬空”, 容易导致地方财政行为失范。营改增之前,地税部门征收的税种,除营业税外,大都是涉及面广、税额小、零星分散、难以管理和控制的小税种,这些税种法律级次低,征收难度大,地方政府又没有独立的税收立法权,财政运作空间狭小。“营改增”使得地方税收体系丧失了主体税种,无疑加剧了这一矛盾,加强了地方财政对中央政府的依赖,弱化了地方税收的财政功能,不利于地方财政收入的稳定,继而可能引发地方政府职能缺位,影响地方事权的发挥。从长远发展角度来看,若地方政府没有新的地方主体税种,地方税收收入总体规模将大幅缩减,将会使原本“捉襟见肘”的地方财政收入更加窘迫。
四 关于我国增值税转型的建议和措施
(一) 关于我国增值税转型的建议
总结世界各国以及我国增值税发展历史,消费型增值税已成为世界增值税税制的主流。增值税转型乃大势所趋,必须加快我国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转变的改革步伐。以下是笔者对于我国如何全面铺开增值税转型的个人粗浅看法。
1、关于转型时机选择的问题
转型时机的选择是决定增值税转型是否成功的关键,选择时机适当,则转型成功的胜数较大,反之,则相反。目前我国财政收入良好,税收不断增加,国家政策扶持力度加大,适合逐步扩大推行在全国进行增值税转型的改革。
2、关于存量固定资产抵扣的问题。实施增值税转型,必然面对存量固定资产已纳税款是否给予抵扣的问题。基于公平与效率原则,世界各国在增值税转型中,大多给予了机构。出于以下原因,我国存量固定资产已纳税款不宜给予抵扣:
(1)、我国的转型情况不同于别国,国际上大多数国家是由非增值税直接转为消费型增值税,而我国是从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而且生产型增值税已经实行了十几年,存量固定资产从何算起,怎样计算,均难于确定。
(2)我国存量固定资产的数额相当巨大,财力有限。
(3)税收管理难度大,人力有限。目前我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多达130多万,如果对这么多纳税人长达十几年的存量固定资产所含税款进行审核并办理抵退税,工作量非常之大,难度可想而知。
(4)税收管理漏洞大,容易造成税款流失。存量固定资产无法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也就无法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依靠手工管理容易产生漏洞,使不法分子有机可乘,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
(二)全面营改增后的措施建议
1 是调整税制结构,适度提高直接税比重。发达国家所得税占全部税收比重较高,平均比重超过30%,其中新西兰、澳大利亚和丹麦所得税占比甚至超过了50%。我国所得税占全部税收比重仅为20%左右。我国应该不断调整税制结构,逐渐适度提高直接税比重。比如个人所得税实行综合所得税制或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
2 是规范政府财政收入,提高税收收入比重。全面营改增的背景下,政府财政压力不断增加,非税收入增速较快。我国应该从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结构调整的角度出发,在保持税负不增加的情况下,进一步规范财政收入,提高税收收入比重。
3 是合理划分增值税,健全地方税体系。未来几年,我国增值税中央与地方分享制度将提上改革日程,简单地调高地方政府的分享比例不是一个最佳选择。2016年4月份出台的过渡方案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地方政府主体税种问题。下一步,将增值税全部改为中央税、取消增值税中央地方共享是改革趋势。一方面可以通过转移支付制度,参考地方常住人口等指标将一部分增值税收入返还给地方;另一方面可以降低增值税税率,并按消费地原则在零售环节征收零售税。
4 是规范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作为税收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但各地出台的一些税收优惠政策过多过滥,会对企业造成不公平竞争。税收优惠政策管理方面存在管控不严,地方滥用优惠政策等现象。下一步应该为企业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全面加强税收优惠政策规范管理。
(三)营改增“后时代”的改进建议
1 改进建议
(1)拓展营改增宣传的深度和广度。在抓好营改增纳税人政策宣传的同时,把宣传的触角向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和宏观经济决策者延伸,举办高层论坛,研究探讨营改增对实体经济和经济格局带来的变化,宣传营改增的社会意义,使企业高层和宏观经济决策者对营改增改革精髓有一个重新认识和全新定位,消除简单化的营改增就是“降低企业负担、减少地方财政收入”两种倾向,让企业高层和宏观经济决策者抓住营改增机遇,顺应改革潮流,发挥自我调控和政府引导,转变经营思路,调整经济结构,促进产业升级,加快经济发展转型,推动区域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2)改进征管方式,夯实管理基础。一是实施“专业化+科技”管理模式,加强纳税评估和风险防范。通过深入分析调研,逐步了解和掌握营改增纳税人的经营特点和运作模式,分行业、分类型梳理行业特点、政策要点、管理难点、风险点和评估指标,规范行业管理。同时,针对近年来日益猖獗的变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行为,建议完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扩大防伪识别指标范围,全面推行将企业名称和品名等中文信息纳入防伪识别和稽核比对范围,从技术上堵塞漏洞,有效杜绝通过变造发票方式进行虚开的违法行为。以金税三期建设为契机,完善外部信息数据的采集和利用,打破部门间信息孤岛分割的现状,通过多维度多层次的数据比对,更好挖掘政策管理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点,以及时研究和采取有针对的管理措施,更好治理和规范税收征管。二是统一简化增值税税率。过多档次的增值税税率,会导致出现高征低扣或低征高扣等损害增值税中性的问题,应尽快清理、简并增值税税率,在设计上可以结合起征点和一般纳税人标准的修订,取消小规模纳税人制度和征收率,以全面打通增值税抵扣链条。三是借助营改增契机,根据基层税源实际状况和收入任务承担能力,顺势调减税收任务总量,把任务做实,从源头上消除虚收,降低“过头税”风险。
(3)合理调整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营改增后,如果沿用现有保持现行财政体制不变的处理方式,会对地方政府行为产生不确定性影响,将扭曲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因此,有必要合理调整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以符合“健全中央与地方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要求,利用营改增机会,一方面,重新调整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划分;另一方面,统筹考虑各个税种,重新划分中央与地方的财权,设定中央税与地方税,在保证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基本框架稳定的条件下,一并解决原有体制的税收返还等遗留问题。
结 论
增值税作为我国的第一大税种,长期以来在组织税收收入和财政收入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营改增全面完成之后,增值税收入的重要性会进一步提升,一个完善高效的税制体系和征管体制的重要性也会日益增进。关于我国增值转型地问题再长达八年地专家论证后,几经周折终于于2004年迈出了改革试点地步伐,并且政府部门已做好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地准备工作。增值税转型改革和完善是适应社会和时代发展需要的产物,有其存在和发展的无限生命力。我们应了解和借鉴国外增值税转型改革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国情,结合我国企业的特点,探索出一套适应我国国情的增值税制度。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必然会带来对增值税转型的改革,是一个非常复杂且异常艰巨的系统工程,这就需要各界人士不断思考、探索并寻求解决问题的新思路,有挑战才有创新,有创新才有发展,随着对知识经济时代会计领域出现新问题的研究,增值税转型改革将得到更大的进展,企业也将因为得到更好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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