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一、增值税的背景
(一)增值税的含义及产生
(二)增值税的发展进程
二、增值税的分类及其影响
(一)增值税的分类
1、消费型增值税
2、收入型增值税
3、生产型增值税
(二)增值税转型的原因
(三)各国增值税的比较
三、增值税转型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
(一)增加了就业压力
(二)短期财政收入急剧下降
(三)引发投资过热
(四)税率繁多,操作复杂
(五)固定资产存量抵扣
四、如何完善增值税转型改革
(一)进一步调整税率
(二)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
(三)完善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
内 容 摘 要
增值税是以商品在流转过程中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的一种流转税,增值税是我国的第一大税种,在我国财政收入中占有很大比重。2004年9月,增值税转型在我国东北地区率先试点,于2009年1月在我国全面推行,生产型增值税已经圆满完成了它的任务。《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将“简税制、低税率”作为增值税转型等新一轮税制改革的原则。我国此次实行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转型改革,从总体上来看具有减税效应,不但可以优化我国的经济结构,刺激经济增长,还有利于增加财政收入。这次税制改革将彻底解决我国长期存在的重复征税问题,促进税负公平,对完善我国税制建设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本文主要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增值税的背景,主要从增值税的含义与产生,以及其发展历程来对增值税进行介绍。第二部分主要说明了目前在国际上的三种增值税的含义及其各自的特征,以及对增值税的研究以及各国增值税比较进行描述,对国际各国增值税改革趋势进行分析,为我国增值税转型提供了完善的启示和借鉴,该部分还阐述了增值税转型改革的现实意义。第三部分为增值税转型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及影响,不仅包括对经济发展、国家财政收入和对企业的影响,还包括增值税税率和固定资产存量抵扣等问题。第四部分主要是针对转型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带来的影响,提出了应对措施。此外,希望通过本文,能够使大家了解增值税转型的必要性,为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为企业和社会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
关键词:增值税、转型、增值税的类型,措施
一、 增值税的背景
(一)增值税的含义及产生
增值税是以法定增值额为征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所谓增值额,是指企业或个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新创造的那部分价值。增值税的产生有其历史发展的必然性,它是适应经济的发展而产生的。说到增值税的产生,必须涉及增值税的前身---营业税。营业税是对商品流转额征收的税种,具有道道按全值征税的特点。国际上把这种道道按全值征收的营业税,称之为多环节阶梯式的流转税。鱼油营业税的特点造成了同一产品税负过重,从而产生了增值税。
(二)增值税的发展历程
1979年,我国为恢复基本税收制度,选择引进增值税。我国自1979年下半年起选择部分城市进行增值税试点。由于当时经济社会的落后,我国选择逐步在产品税的基础上进行试点。试点范围选择在机器机械、农业机具两个行业和部分日用机械产品行业。1984年9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授权国务院正式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自1984年10月1日起实施。但增值税还仅限于对规定的部分货物的生产和进口,形成了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共存的局面。国务院1993年12月13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自1994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行,实行价外征税、凭票扣税的计算方法,此时,我国增值税采用的是生产型增值税。
自2004年7月1日起,增值税转型试点首先在东北三省的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等八大行业进行。从2007年7月1日到2008年7月1日,试点范围扩大到中部六省和内蒙古自治区东部五个盟市及四川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自2009年1月1日起,在我国所有地区、所有行业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由生产型增值税转为国际上通用的消费性增值税。
2011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提出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自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国务院将扩大营改增试点至8省市。2013年8月1日,“营改增”范围已推广到全国试行,将广播影视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2014年1月1日起,将铁路运输业和邮政服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至此交通运输业已全部纳入营改增范围。2016年3月18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16年5月1日起 ,中国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全部纳入营改增试点,至此,营业税基本上退出历史舞台。这是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财税体制的又一次深刻变革。2017年10月30日,国务院决定废除营业税,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草案)》。此行在于推动营改增改革成果法制化,为下一步深化改革铺路。
今年3月28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进一步深化增值税改革,推出了三项重大改革措施:一是降率,将17%和11%两档税率各下调1个点;二是统一标准,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年应税销售额标准统一到500万元及以下;三是试行留抵退税,对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符合条件的企业,和电网企业的进项留抵税额,予以一次性退还。这三项增值税改革措施,是党中央、国务院综合把握当前国际国内经济形势作出的重要决策。增值税虽然在不断的深化,但其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因此还需要不断的深化改革,使其优越性能够得到充分的发挥。
增值税的分类及其影响
(一)增值税的分类
增值税以增值额作为征税对象,在分析增值额时,需要区分理论增值额和法定增值额。理论增值额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新创造的那部分价值,即货物或者劳务价值中的V+M部分,在我国相当于净产值或国民收入部分。法定增值额是指各国政府根据各自的国情、政策要求,在增值税制度中人为确定的增值额。
在实践中,各国实行的增值税都以法定增值额为征税对象。各国在规定扣除额方面对购入固定资产的处理方式有所不同,这造成了法定增值额与理论增值额往往不一致。按照实行增值税的各个国家允许抵扣已纳税款的扣除范围的不同,可以把增值税氛围消费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和生产性增值税。
消费型增值税
消费型增值税允许将外购原材料、燃料和动力等物质资料的价值和用于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中所含的税款,在购置当期全部扣除。这种增值税准许扣除当期购入的全部固定资产的已纳税款,即对所有外购项目价值(非本企业新创造的价值)都实行彻底的购进扣税法。因此,它最能体现增值税的计税原理,是最典型的增值税。这种增值税的税基相当于全部消费品的价值,不包括原材料、固定资产等一切投资的价值,所以称其为消费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税基小于收入型增值税税基。同生产型增值税相比,消费型增值税由于对固定资产允许抵扣,可以彻底避免重复征税,具有抑制消费、刺激投资、促进资本形成和经济增长的作用。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我国转型后的增值税就属于该类型。
收入型增值税
收入型增值税允许抵扣的范围除了外购原材料、燃料和动力等物质资料的价值外,还包括购入的用于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中已提折旧的数额。虽然允许对固定资产所含税金分期扣除,但从技术上来说,计算复杂、征管难度大,因此采用收入型增值税将付出额外的社会成本,即纳税成本和征税成本的提高,从社会效率的角度看是低效率的,只有少数国家采用。就国民经济整体来看,税基等于工资、利润、利息和地租之和,或者等于消费与净投资之和,该类型增值税的征税对象大体上相当于国民收入。收入型增值税税基小于生产型增值税税基。
生产型增值税
生产型增值税指在征收增值税时,只能扣除属于非固定资产项目的那部分生产资料的税款,不允许扣除固定资产价值中所含的税款,这使得产品成本中包含了这部分税金,没有解决重复征税的问题,从而降低投资的预期收益率,对投资起到直接而强烈的限制作用,进而阻碍经济的增长或防止经济过热。特别是对于资本有机构成较高的高科技产业和基础产业,这种作用更加突出。该类型增值税的增税对象大体上相当于国民生产总值,因此称为生产型增值税。由于扣除范围不包括固定资产,生产型增值税仍在一定程度上带有阶梯式流转税的各种弊端,并且会人为的提高新投资的成本,影响纳税人投资的积极性;同时,在计税时也会遇到划分上的麻烦。但是,生产型增值税对资本有机构成低的行业或企业和劳动密集型生产有利,因此,在经济不发达的第三世界,尽管为数较少,还是有些国家选择生产型增值税。
世界上实行增值税的国家普遍选择消费型或收入型增值税,其中,欧洲经济共同体各国全面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发展中国家也大部分采取消费型增值税。其主要原因在于,消费型增值税可以彻底消除阶梯式流转税重复征税带来的各种弊端;可以将增值税对投资的任何不利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有利于加速设备更新,推动技术进步。消费型增值税的上述优点,在经济越发达、资本有机构成和生产的资本密集程度的情况下,就越显著。同时,消费型增值税与其他两种类型的增值税相比,在计算征收方面要简便得多。例如,实行生产型增值税,需要划分纳税人购入的原材料哪些用于生产应税产品,哪些用于自制固定资产;又如实行收入型增值税,需要划分企业计提的折旧中有多少金额属于自制部分的金额,含有自制固定资产所发生的工资等增值因素。上述两种划分,都是很困难的,而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则可以避免这些困难。
我国增值税之前属于生产型增值税,即我国增值税在计算式时,不允许扣除固定资产的已纳税金。我国转型后现阶段的增值税属于消费型增值税。
(二)增值税转型的原因
我国1994年税制改革后开始全面实行增值税制,当时处于稳定经济的考虑,我国采用了生产型增值税制,而这种税制也确实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一方面有力地保障了财政收入的稳定,另一方面也有效地控制了投资规模,防止了盲目投资。
资本积累是我国经济增长的重要因素,但生产型增值税并不利于资本积累。这是因为其对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予低扣,征税范围比起收入型和消费型增值税来说要宽得多,这就意味着企业要多交税,企业税负的加重,利润就会减少,从而影响企业的发展。
2001年,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企业将面临更加激烈的国际竞争,在这种新的形势下,生产型增值税的弊端也变得越发明显。生产型增值税17%的税率相当于消费性增值税23%税率的负担水平,不利于企业的扩大投资;生产型增值税对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抑制了企业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的积极性,加重了企业机器设备的购入成本,对企业的发展产生了较大的影响。为解决这种困境,我国不得不进行增值税转型改革。
(三)各国增值税的比较
世界各国的增值税制度,根据自身的经济情况和财政情况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比较各国增值税制度,有利于我们吸取多数国家的经验,使我国的增值税逐步规范化。
日本最早在太平正芳首相执政时期就开始酝酿实行增值税,后来经过8届政府的努力,直到1989年竹下登首相执政期间才开始正式实施。在日本国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从海关进口商品或接受应税劳务都必须缴纳增值税。日本的征税范围很广,除土地转让、医疗、教育等社会政策行为除外,几乎所有的行为都要缴纳增值税。日本的增值税税率只有一档,即8%。而且增值税的计算不采用发票扣税法,而是采用账薄式方法。纳税义务人必须建立完整的账薄,就销售、进货、退货等按交易对象名称、成交年月、交易内容、交易金额等详细入账,并将这些账薄保存至少7年。计算增值税税额时,根据账薄记载以其销项增值税税额减去进项税额,若为正数即为应纳增值税额;若为负数,则由企业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日本实行的是消费型增值税,固定资产机械设备投资是可以进行进项税额抵扣的。日本的增值税制度对我国的改革具有借鉴意义,我们应结合中国的国情,逐步向国际规范化做法靠拢。
法国是增值税使用最早的国家,最初,法国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只包括工业生产和商品批发。到20世纪60年代中期,农业、商品零售业被纳入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在21世纪的今天,法国境内的有偿活动都需要缴纳增值税。法国对于增值税采用的是多档税率的纳税方案:标准税率为19.6%、低税率为5.5%和2.1%以及零税率。法国对外出口的货物或进口后用于出口的货物以及对外的劳务输出是不需要缴纳税款的,这类商品所需进行的各个环节都免除增值税。
亚洲国家增值税制度的推行普遍晚于欧洲各国。1977年,韩国开始实行规范的消费型增值税制度。在韩国境内从事商品交易以及建筑、仓储交通、餐饮、不动产等领域的企业均需缴纳增值税。韩国实行单一税率和零税率。对商品销售、进口以及劳务服务实行10%的单一税率。零税率则适用于商品出口和对外提供的劳务服务。在韩国免于缴纳增值税的项目包括未加工的食物、农副产品、自来水等生存基本物质,以及医疗和教育相关用品。对于免征增值税的项目,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法国、韩国、日本等国家对于纳税人都不在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我国现阶段虽然对小规模纳税人实行3%的征收率,但是一旦选择成为小规模纳税人就不能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小规模纳税人依然要承担很高的税负。我国中小企业现阶段受资金、原材料、劳动力等主要生产成本的持续上涨的影响,利润空间被严重压缩。要推动经济的发展,鼓励小规模企业的发展,应当效仿各国扩大小规模纳税人的范围,对小规模纳税人进行免税,这样也同时降低了征管成本。
从总体来看,各类增值税都有促进投资增加的作用,但是消费型增值税推进投资增长的作用最大,而且特别有利于促进固定资产的投资,生产型增值税对于促进投资增长作用最小,仅有利于存货投资的增加,增值税转型能形成对投资需求的拉动效应,其现实意义是增值税尽快转型能较好的适应当今世界科技发展迅速,资本有机构成加快的投资、发展趋势。实行消费型增值税不仅有利于加速设备更新,推动技术进步,而且对于固定资产投资大、物化劳动消耗大的资金密集型高新技术产业,可以将购置固定资产时所支付的增值税与购进原材料一样进行一次性全部抵扣,能创造均衡的税负环境,有利于企业的公平竞争。从国际上的增值税实践来看,实行增值税的国家普遍都选择消费型增值税。欧洲共同体全面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发展中国家也大部分采用消费型增值税,生产型增值税只是个别国家采用,因此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对顺利与国际接轨,减少贸易摩擦,促进中外企业间的正常交流具有重要意义。
增值税转型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增加就业压力
消费型增值税主要是根据固定资产的增值税来抵扣,而这种情况下,劳动力多的企业的优点将不在突出,这就会使得企业更多的偏向机器设备的增值税的抵扣,从而减少工人的雇佣,也增加了工业资本流向的成本,推动企业进行创新,大量的使用机器设备,这样劳动就业率的大幅度下降,失业率也相应的提高,从而使得社会压力增大。
(二)短期财政收入急剧下降
财政收入的90%来源于税收,而增值税在税收总收入中所占的比重相当大,在2009年1月1日起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后,以折旧部分进入生产经营成本的固定资产连同增值税税额就会从原来的增值税税基中退出,由此导致增值税税基较少,并相应的减少增值税的收入。虽然从长期来看,增值税转型刺激投资,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推动经济增长,有利于实现税收收入的长期增长,但是,对于社会经济结构以第二产业为主的地区,当地的财政收入对增值税的依赖性较强,增值税转型必然会使得地方财政收入短时间内急剧减少。
(三)引发投资过热
一些国有大中型企业设备老化,技术落后,生产规模小。采用消费型增值税,可以抵扣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降低企业经营成本,推动企业进行技术创新的积极性。因为消费型增值税的抵扣范围比生产型增值税要广,这样既可以降低投资成本,又有利于刺激企业增大投资,使得资金需求过热,造成经济膨胀。
(四)税率过多,操作复杂
为了确保“营改增”的顺利进行,我国增值税在原有17%和13%的基础上增加了11%和6%的新税率,使我国的增值税税率由2个增加到4个。
多年的实践表明,过多的税率会出现人为割断经济活动的情况,例如汽车服务行业的修理修配适用17%的税率,而汽车美容则适用6%的税率,现实生活中汽车行业大部分都是既有汽车维修又带有汽车美容,根据需要划分不同的经济活动。在2017年全国人大十二届五次会议上,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简化增值税税率结构,由四档减至三档”,营造公平、透明的税收环境。2017年4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取消13%的税率,将适用13%税率的货物并入11%的税率,尽管减少一个税率,但是按简化税制的要求,其任务仍就是任重到远。
(五)固定资产存量抵扣
按照新的增值税税法规定,企业在2009年1月1日以前购进的固定资产,及当前已有的存量的固定资产,无论是否取得专用发票等合法的抵扣证明,均不得抵扣税款,包括201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的专用发票开具日期是2009年1月1日以后的购进固定资产。只有2009年1月1日以后实际购进并且发票开具时间是2009年1月1日以后的固定资产,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这样导致新办企业与老企业之间存在不公平竞争问题,尤其是一些设备陈旧、常年经营不善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很难借助这次增值税转型改革改变现有的状况,扭亏为盈。
如何完善增值税转型改革
(一)进一步调整税率
今年3月28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深化增值税改革的措施,进一步减轻市场主体税负;决定建立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推动缓解微小企业和三农等融资难的问题;听取国务院机构改革进展情况汇报,确保机构重置、职能调整按时到位;讨论通过《国务院工作规则(修订草案)》。会议指出,过去5年通过实施“营改增”累计减税2.1万亿元。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为进一步完善税制,支持制造业,小微企业等实体经济发展,持续为市场主体减负,会议决定,从2018年5月1日起,一是将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税率从17%降至16%,将交通运输、建筑、基础电信服务等行业及农产品等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从11%降至10%,预计全年可减税2400亿元。
(二)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
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将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年销售额标准由50万元和80万元上调至500万元,并在一定的期限内允许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让更多的企业享受较低征收率的优惠。
(三)完善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
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售环节,只向符合发售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售专用发票,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此外,检查使用过得发票是否有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规定用票的问题。在增值税纳税申报环节,应该切实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日常稽核工作,防止用票单位人为的延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同时,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计税功能和抵扣功能要有机地连接起来,进一步完善专用发票的抵扣制度,严格限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时间。对于虚开、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加大打击的力度,依靠严厉的惩处手段来维护增值税法的尊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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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亚娟,《我国增值税转型的影响和问题及其对策研究》,财经界,2017年第0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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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昕、刘彦廷,《国外增值税与国内增值税的比较》,辽宁经济,2017年第0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