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1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概述……………………………………………2
1.1增值税内涵…………………………………………………………2
1.2营业税内涵…………………………………………………………2
1.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背景…………………………………………3
1.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内容…………………………………………3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意义和必要性………………………………4
2.1营业税在我国存在的弊端…………………………………………4
2.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意义…………………………………………5
2.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必要性………………………………………5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服务业的影响………………………………7
3.1有利影响……………………………………………………………7
3.1.1对部分现代服务业的有利影响…………………………………7
3.1.1.1对文化创意服务的有利影响………………………………………………7
3.1.1.2对鉴证咨询服务的有利影响………………………………………………8
3.1.2对传统服务业的有利影响 …………………………………8
3.1.2.1对餐饮服务行业的有利影响……………………………………………8
3.1.2.2对酒店服务行业的有利影响 ……………………………………………9
3.2不利影响 …………………………………………………………9
3.2.1对部分现代服务业的不利影响 ………………………………10
3.2.1.1对文化创意服务的不利影响……………………………………………10
3.2.1.2对鉴证咨询服务的不利影响……………………………………………10
3.2.2对传统服务业的不利影响 ……………………………………11
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服务业产生不利影响的解决措施…………12
4.1对部分现代服务业产生不利影响的解决措施 …………………12
4.1.1对文化创意服务业不利影响的解决措施 ………………………12
4.1.2对鉴证咨询服务业不利影响的解决措施 ………………………12
4.2对传统服务业产生不利影响的解决措施 ………………………13
结论……………………………………………………………………14
内 容 摘 要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概述
1.1增值税内涵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按照我国增值税法的规定,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就其货物销售或提供劳务的增值额和货物进口金额为计税依据而课征的一种流转税。其具备如下特点:
(1)保持税收中性。
(2)普遍征收。
(3)税收负担由商品的最终消费者承担。
(4)实行税款抵扣制度。
(5)实行比例税率。
(6)实行价外税制度[4]。
1.2营业税内涵
营业税是以纳税人从事经营活动的营业额(销售额)为征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在我国的税制中一直占有重要地位。解放前,国民党政府于1928年7月制定《营业税办法大纲》,1931年6月修改制订《营业税法》,开征此税。解放以后,废止旧的营业税制,1950年公布《工商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凡在中国境内的工商盈利企业,均应按营业额于营业行为所在地缴纳营业税。1958年税制改革后,将货物税、商业流通税、印花税以及工商营利企业的营业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为了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改变税制过于简单的状况,充分发挥不同税种的特定作用,国务院于1984年9月18日颁布了《营业税条例(草案)》,规定自同年10月1日起试行,将商业和服务业等行业单独征收营业税。新的《营业税暂行条例》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1984年颁布的《营业税条例(草案)》同时废止。其特点是:
(1)征收范围广泛
(2)按行业设置税目税率
(3)多环节总额课征
(4)简便易行[4]。
1.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背景
从国际税制改革发展趋势看,目前全世界已有170 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征了增值税,征税范围通常会覆盖绝大多数货物和劳务。在新形势下, 逐步将增值税征税范围扩大至全部的商品和服务, 以增值税取代营业税, 逐步实现对于货物和劳务征收统一的间接税,使增值税覆盖绝大多数货物和劳务,符合国际惯例。所以,从2012年起的增值税第四次改革,属于“营改增”阶段。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由征收营业税改为征收增值税,扩大了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11月17日公布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自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等地实施。自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作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和厦门、深圳10个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除铁路运外)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2014年1月起,“营改增”试点扩大到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9]。
1.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内容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就是把部分征收营业税的行业改为征收增值税,这部分行业包括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
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和管道运输服务,税率为11%。邮政业包括邮政普通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和其他邮政服务,税率为6%。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鉴证咨询服务和广播影视服务;其中有形动产租赁的税率为5%,其余的税率为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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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意义和必要性
税收具有组织收入、调节经济、维护国家政权和国家利益等方面的作用,既然营业税和增值税为税收的不同种类种类,自然对国家的发展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但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增值税和营业税并存的弊端逐渐显露,因此,营业税改增值税是顺乎时代发展的。那么,促进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原因究竟有哪些呢?
2.1营业税在我国存在的弊端
我国现行营业税基本上达到了税率低、税负轻、操作简便、适应性强的目的,作为我国流转税体制的三大主要税种之一,在促进促进第三产业公平竞争、组织财政收入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要求,现行营业税制仍不够完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税权划分不统一。一是营业税属于地方税,但地方政府享有哪些管理权并不明确具体,实际上税收立法权全部集中在中央。二是在税收管理权的划分上,对地方税务机关有所忽视,将一些本应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的地方固定收入确定由国税局征收,没有很好的体现分税制规定的“各征各税”的原则。三是营业税税权划分上随意性较大,权责不分。
(2)金融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突出。金融业作为一个特殊行业,其税收征管也带有一定的特殊性。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后,经融保险营业税被纳入重点税额管理渠道,随之也暴露出许多问题。比如,规定对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买卖外汇、有价证券和期货不征收营业税。而社会上一些非金融机构从事证券自营买卖、代理发行证券等业务,与金融企业经营形式完全一样,如何征税政策不明确。同时,分税制不彻底,金融业营业税产生征管脱节现象。金融机构缴纳营业税划归中央收入,这违背了受益原则。而且,这种划分主要还是着眼于收入的划分,使得营业税表面上是地方税实质上是共享税,这也是不彻底的分税财政体制的表现。另外,对金融机构往来征税还存在朝令夕改的问题。
(3)交通运输业征收营业税也存在问题。对交通运输业征收营业税,而营业税不可能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增值税纳税人这部分税收负担就显得不合理。虽然后来采取了补救措施,允许按支付运费的10%作为进项税扣除,但这完全属于营业税与增值税法规制定时设计脱节而造成的问题。
除此以外,营业税对高消费的行为缺乏调控力度,对娱乐业和服务业暴利收入没有发挥应有的调节作用。
2.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意义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国家越来越重视税制改革的政策,那么,税制改革中的“营改增”对国家和社会来说,有着怎样的意义呢?
(1)有利于促进制造业提升综合竞争力。增值税最大的特征就是它的“抵扣机制”。服务业改征增值税后,一些制造业在获取服务的同时,也获得了进项增值税抵扣,降低了税负。据测算,全国“营改增”后抵扣的税款是相当大的。此外,“营改增”将增值税的抵扣链条打通后,避免了重复征税问题,拓展了试点行业和企业市场空间,促进了企业分工细化和技术进步,对于企业改变大而全、小而全的现象,提升商品和服务出口竞争力,进而提高企业的综合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2)关系到宏观调控的成败。“营改增”是基于实施结构性减税的目的而启动的,它产生于国际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从“营改增”诞生的那一刻起,就与宏观调控操作有密切的联系。随着时间的推移,通过对“营改增”的实践应用,其对于宏观调控的积极意义也逐渐显露出来,现行的宏观调控必须兼具推动结构调整和逆周期调节两方面的功能,而稳增长和结构调整的重任则主要落在积极的财政政策上。税收政策的任何减少都与国家收入分配和节能减排政策有紧密联系,制定相应的改革措施时,需要格外的慎重。相比于其他减排政策,增值税是最适宜作为结构性减税主要对象的。“营改增”的税收政策的试行,是一项在目前为止,涉及规模最大、影响范围最广的结构性减税措施,它与宏观调控政策的成败有重要的联系。
(3)“营改增”将催生分税制财政体制的重构。鉴于“营改增”的全面推进意味着营业税和增值税收入归属及其征管格局的打破,现行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基础会随之动摇,更鉴于所谓“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分税制原则早已有了重新审视并布局的必要,以国税、地税分设为主要特点的现行税收征管格局早已有了重新考量并调整的必要,整个中央和地方之间的财政关系以及整个中央和地方之间的行政关系的重新界定并调整,肯定要随之纳入议事日程[7]。
2.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必要性
(1)“营改增”促进了服务业加快发展。一是服务业企业户数增加较快。以湖北省为例,试点一个月全省新增试点纳税人3950余家。上海市实施“营改增”10个月,新登记注册的服务业企业也一下子猛增了不少,服务业实现了10%以上的快速增长,服务业利用外资增长20%以上。二是服务业经济总量增长迅速。2012年上海市GDP增长7.5%,其中第三产业增长了10.6%,高出全市生产总值增速3.1个百分点,第三产业增加值占全市GDP首次突破了60%,拉动经济增长6.2个百分点。
(2)有助于深化产业分工。从税收制度本身看,营业税是按照交易额征税,增值税实行“抵扣法”制度,两者制度差异大。营业税由于无法抵扣上一环节的进项税额,按收入全额缴纳营业税,而且还实际承担了外购固定资产价款等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利于专业化分工的推行。经济中专业化活动越多,营业税的重复征收频率就越高,由此将影响服务业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等行为,这种问题对于外购货物和固定资产占比较大的服务业企业,如物流业和交通运输业尤为明显。实行“营改增”,由于克服了重复征税问题,优化了增值税制度,有助于改变过去多数企业将原来应该独立经营的服务业企业被迫并入制造业企业中的现象。
(3)有利于化解税收征管中的矛盾。现行的两套税制并行造成了税收征管实践中的一些困境。例如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传统商品的服务化,商品和服务的界定逐渐模糊,那么是适用增值税还是营业税就成为一个难题。因此,这次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可以化解这些难题[8]。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服务业的影响
服务业笼统的可以分为传统服务业和现代服务业,那么本文将以这两个种类为例子,研究分析一下“营改增”政策对服务业带来哪些方面的影响:
3.1有利影响
3.1.1对部分现代服务业的有利影响
现代服务业是指那些不生产商品和货物的产业,主要有信息、物流、金融、会计、咨询、法律服务等行业。其中,部分现代服务业是这次“营改增”的对象。那么部分现代服务业又包括什么呢?它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鉴证咨询服务和广播影视服务。接下来以其中几个服务为例,研究分析一下“营改增”政策对部分现代服务业的有利影响。
3.1.1.1对文化创意服务的有利影响
(1)有利于减轻税负。文化创意服务是自2012年1月1日起“营改增”在上海拉开序幕之后就包含在服务业范畴之内的,文化创意服务的应税范围包括五方面的内容:设计服务、商标和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会议展览服务,这些服务的应税范围包括原来营业税适用范围下的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及文化体育业,原来适用的税率分别是5%和3%,在营改增之后统一适用6%的税率。税率虽然有所上升,但是因为在“营改增”之后提供服务过程中所产生的像购买材料、固定资产、日常的办公费和设备的维修费、水电费等等这些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所以税负额是有下降的。
(2)有利于产业集聚和创新 。分工能够提高产业专业化水平。早在1776年,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就集中论证了交换和分工可带来专业化发展,带动生产效率的提高,促进经济增长。现代新古典经济学派则利用超边际分析方法就分工对生产效率提高的影响程度进行定量分析。进一步地,专业化分工可带来产业集群效应,产业集群是专业化分工及其带来的产业报酬递增的空间表现形式。理论和实践都证明,分工和专业化发展与产业集群通常表现出高度的一致性,上海创意产业集聚区、深圳田面创意产业园的发展即是很好的例证。
“营改增”有利于文化创意服务产业创新。“营改增”后,抵扣项目扩大化,文化创意企业可抵扣的项目有所增加,商标权、专利权、知识产权、著作权、品牌等无形资产都被纳入应税服务,文化创意企业购买这类无形资产时可以获得相应的进项税额抵扣。这样,企业就会把过去集中在一个大企业内部的研发、技术服务等服务业部门剥离出来,既可获得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又能促进企业加快建立与增值税制度改革要求相适应的发展模式和经营方式,为企业创新转型注入活力[2]。
3.1.1.2对鉴证咨询服务的有利影响
(1)有利于减轻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根据《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的规定:“试点实施办法第3条规定,应税服务年销售额小于或等于500万元的会计师鉴证咨询服务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征收率。”那么在此背景下小规模的纳税人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是不允许抵扣的。那么假设某个鉴证咨询服务业审计收费为100万元,现行税制下应交增值税为2.91万元(100 /1.03*3%)。相比其原应交的5万元营业税,“营改增”后小规模会计师鉴证咨询服务业少交了2.09万元税费,可见,其实际税负有所降低。
(2)试点律所纳税人竞争优势显著。律所从事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类业务,“营改增”对律所竞争优势的影响,由于改为增值税后,以增值税为主的客户在从律师事务所购买专业服务时,可将其作为进项从而得到抵扣,这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客户的经济负担。因此,与非试点地区或未参与本次试点的同行业机构相比,会有一定的竞争优势,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该类律师事务所业务的发展。律所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律师收入的影响也是会有的。
3.1.2对传统服务业的有利影响
传统服务业是指为人们日常生活提供各种服务的行业,大都历史悠久,如饮食业、旅店业、商业等。虽然传统服务业还没有纳入“营改增”的范围内,但是我们也可以研究分析一下当它们被纳入“营改增”范围后,对我国的服务业会产生什么影响:
3.1.2.1对餐饮服务行业的有利影响
(1)有利于实现税负降低。大家都知道,广州市的餐饮业受经营成本上升,以及严控公款消费的影响最甚,行业一直在吹淡风,不少原来针对高端客户而开设的餐饮店被要求降低服务收费价格,以实现餐饮业的转型。然而,税费负担降不下来,只要求餐饮店降低收费,则只会侵蚀餐饮业的边际利润,这对于餐饮名城广州来说,餐饮业经营利润率的增长空间有限,对餐饮业的商业和经营模式创新是很不利的。可是,我国企业税费负担偏高在全行业普遍存在,并不局限在餐饮业,如果餐饮业降低税费负担的呼吁得到重视并得以落实,其他行业也会有类似的诉求,政府该如何应对?是同意全行业降低税费负担吗?如此一来会不会造成政府税收收入的大幅减少?我们目前正经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税制变革之中,若广州市能够成功争取把餐饮业纳入营改增的试点当中,并在先行先试过程中积累经验,则有可能实现税负降低与税制改革同步进行,意义深远。
(2)餐饮业“营改增”将使税制更加合理。餐饮业与生产加工及商业服务有相似之处,尤其是餐饮业提供的饮食都是通过购买原材料后进行加工、烹制再销售给顾客。其提供饮食是生产劳动、商业劳动和服务劳动三种职能的结合,即加工、烹制食品是生产的过程,提供食品是买卖的过程,接待顾客用餐是服务的过程。也就是说,餐饮业提供餐饮产品及服务,既是生产性服务,又是生活性服务。饮食业“营改增”,是我国“营改增”由现代服务业向传统服务业、由生产性服务业向生活性服务业转变的重要标志。
3.1.2.2对酒店服务行业的有利影响
(1) 酒店业行业特点适合征收增值税。酒店业作为商业企业的一个类别,虽然归入生活性服务业,但其业务特点有别于基本没有实物流转过程、以服务价值确定劳务价格的其他生活服务类企业,而是与工商业企业相近。酒店业对外服务对象,不仅包括个人消费,也包括很多企业因公务往来形成的餐饮住宿支出,具有较强商务服务型的特征,与交通运输业比较相近。由于酒店业具有生产性服务和生活性服务的双重特性,符合“营改增”的范围。
(2)酒店业“营改增”将使增值税链条更加完整。根据目前对服务业一般纳税人实行11%和6%两档低税率的规定,建议对酒店业的住宿适用6%的税率,并对小规模纳税人按3%的征收率征税。酒店业“营改增”后,对于在酒店用餐的费用,建议比照企业所得税法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的比例抵扣增值税。同时,建议对其购入的原材料及水、电、燃、气等相关成本和费用进项税额允许扣除,允许为其提供住宿、餐饮服务的工商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从而使接受服务并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凭借增值税专用发票也能进行进项税额抵扣。这样,就消除了服务业为工商企业提供服务税收抵扣的障碍,使增值税链条更加完整。
3.2不利影响
事物都是有正反两面的,研究了“营改增”政策对服务业的有利影响,那么,本文也要分析一下该政策对服务业产生的不利影响:
3.2.1对部分现代服务业的不利影响
3.2.1.1对文化创意服务的不利影响
(1)对文化创意服务的财务成本节约有限。在我国目前的市场经济环境中,文化创意服务类企业的主营业务较为模糊,一般具有涉及领域广、物料繁多等特点,企业所面对的市场也较为宽泛。在实际经营过程中,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渠道较为狭窄,从而造成抵扣的链条断裂的现象。再者,由于“营改增”仅在国内部分地区施行,有些文化创意服务类企业如果从外部采购的物料及其他资源则没有办法按照政策执行影响了企业的财务账目的冲减。例如:对于报纸媒体的广告版面所推广的业务服务项目来讲,仅仅适用于差额征税,可以抵减少部分已支付的款项,这对于该项工作环境来讲,节约的财务成本极为有限。
(2)小型文化创意企业受到排挤。我国文化创意产业尚处于起步阶段,文化创意企业的规模普遍偏小,真正有竞争力的企业很少。由于部分文化创意产业竞争激烈,提供同质化服务的企业很多,如果企业规模小,通常情况下根本没有议价能力,在这种情况下,企业难以将调整价格转嫁到下游企业,只能自身消化吸收“营改增”后增加的税负,企业运营成本加大,难以有充足的资金扩大企业规模,不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并且,上游客户通常为了保证自己能够获得正规的增值税进项抵扣发票,往往更加青睐于大型企业,小型文化创意企业难以获得订单。
3.2.1.2对鉴证咨询服务的不利影响
对企业一般纳税人税负的影响。“营改增”前,按当期营业收入和综合征税比率5.7%计征当期营业税金及附加。试点后,按不含税收入和增值税税率6%计征增值税销项税额,按国税总局相关规定计算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按当期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的差额为基数计算增值税附加税。增值税和营业税最大的区别在于,增值税纳税人计算缴纳增值税应纳税额的同时,可以获得以成本为计算依据的进项税额抵扣,所以,增值税的税额不仅与一般纳税人的收入有关,还与一般纳税人可以获得抵扣的项目有关,可以抵扣的项目占收入的比重,直接影响到鉴证咨询服务企业一般纳税人的“营改增”后所要承担的税负[5]。
3.2.2对传统服务业的不利影响
“营改增”不成熟给企业带来不少的麻烦:小规模纳税人无法提供发票,例如:餐饮企业分别向国税、地税申报账目,对于企业来说太麻烦,增加了人工成本。不少餐饮企业采购来源于农户和个体商户,他们大多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餐饮企业的相关款项难以抵扣,还有些传统服务业缴费设施不完整。
对一些传统服务业来说,主要成本是劳动力、租金、物业管理费等,针对这些支出,增值税不能抵扣。调查显示部分传统服务业的营运成本主要由人工费、房屋租金和物业管理费等构成,这部分支出不能抵扣,而其他抵扣进项税额也较少,因此这类企业在试点中总体获益不多,这也使“营改增“的意义大打折扣。还有一些服务性行业不需要购置大型设备,因此企业的主要成本构成中固定成本和忍功成本较高,而此类成本不能产生进项税,其成本可抵扣的比重过低,导致税基过高,变相增加了税负。
参 考 文 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