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一、增值税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二、增值税改革中存在的问题
三、关于小规模纳税人的问题
四、增值税转型
内 容 摘 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税收事业迅速发展。然而,同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总体而言,西方消费型增值税制度的理论和实践已达到相当高的水平。实行增值税制转型是税制改革的迫切要求。WTO加入后,实行先进的消费型增值税是我国税制改革的必然趋势,也是我国对外经济贸易企业应对国际竞争的有利条件,对我国依法治税和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增值税的政策改革,既要考虑我国国情,又要贯彻落实国际惯例。同时还要考虑可操作性。
增值税的发展与存在若干问题
随着经济结构的进一步调整和完善,以及资产重组和技术进步步伐的加快,要求现行增值税制应该适时地继续完善。另,受亚洲金融危机和国内下岗人员继续增多的影响,要做到扩大内需,保证经济增长速度,势必要增加政府投资支出,这又从财政上制约着增值税制改革的力度。因此,对于有关问题应该怎么改,步子跨多大,难免出现各种不同的观点。
一、增值税制度的发展
我国的增值税制度是伴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进行确立和发展起来的。经过试点和广泛征求意见,1984年第二步利改税时正式了建立增值税制度。 它突破了计划经济体制下统收统支的分配格局,基本上适应了十年来经济发展和体制改革的需要。但是,它仍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不相适应,其中存在一个较严重的问题是:增值额的确定依赖于财务会计制度,造成税基确定上的刚性不足,致使税基严重受到侵蚀,破坏了增值税法的严肃性和独立性。因此,为充分发挥增值税在平衡税负、促进公平竞争,组织财政收入和宏观调控中的作用,1987年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完善增值税征税办法的若干规定》,逐步完善了增值税的计税方法。1993年底我国进行了规模宏大的税制改革,发布了《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实施细则》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建立起了新的规范化的以增值税为主体的流转税制格局。 1994年建立的增值税基本上是按照国际惯例建立起来的规范化的增值税。遵循了普遍征收的原则、中性的原则、简化的原则。征税地点由原来的在极少数地区试点,扩展到了全国。税率设置也趋向合理,只设17%和13%两档税率,除个别情况外,均适用基本税率,为今后增值税制改革向单一税率过渡奠定了基础,先进合理的中性税收的特点保证了市场对资源优化配置的作用。新税法的一个主要目标是建立独立的计税规范标准,改变税法从属于企业财务制度的习惯作法,统一规范税前扣除项目和标准。使我国的增值税与国际惯例接轨,使之逐步成为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真正意义的增值税。
二、增值税改革中存在的问题
一、增值税转型问题我国目前实行的“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抵扣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利于企业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且形成重复征税,特别是在工业企业中更为明显,使得工业企业税负大大高于商业企业。导致扣税操作不规范,抵扣环节中断,造成重复征税,固定资产资产税款不能抵扣,增大了出口产品成本,削弱了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限制了对外贸易企业的发展。影响了海关征税,减少了国家财政收入。农产品扣税率较低。根据增值税条例第八条,购进免税农产品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买价和10%的税率计算。制约了农业企业和加工业的发展。抵扣时间不合理。税法规定,工业性企业购进货物入库后,商业企业购进货物付款后,一般纳税人购进应税劳务费用支付后才能抵扣。理论上不合理,实践中不可行,征税机关难以操作。
二、征税范围偏窄。国际上规范化的增值税范围为:所有货物销售、生产性加工、进口、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建筑安装业、劳务服务业等。从当前国际增值税发展趋势看,增值税制度越规范,征税范围越宽,覆盖率越大,就越能保证增值税机制的良好运转,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能逐步解决重复征税问题,实现公平税负;有利于提高增值税管理的效率。而我国现行税制范围窄,与发达国家相比相差甚远,直接导致增值税销售货物与营业税应税劳务抵扣链条的中断,削弱了增值税的环环相扣的制约作用,不利于公平竞争。
三、税率偏高。根据有关方面资料,目前国际上征收增值税的国家的税率大体在8%--20%之间,将我国目前生产型增值税17%的税率换算为消费型增值税税率在23%,说明我国税率仍很高。并且税率也不统一。
四、减税、免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太乱。既有法定减免、特定减免、临时性减免,又有针对出口企业的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环节太多,手续繁杂,漏洞太大。
五、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划分依据不合理。现标准是:工业100万元,商业180万元。由于各地区经济发展情况不同,使许多纳税人无法达到上述标准,难以实现凭票扣税的规范化办法。小规模纳税人由税务所代开专用发票,限制了它与一般纳税人的商业往来,不利于增值税收政策的连续性。
三、关于小规模纳税人的问题
增值税纳税人划分为两类进行征收管理。现行规定执行以来产生了两个矛盾了:(1)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明显高于一般纳税人,尤其是从事商业的小规模纳税人(2)同样的货物或应税劳务,一般纳税人购自小规模纳税人的,实际进项税额抵扣不足。
(一)关于调整征收率的问题
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设计,原来就偏高一些。当时的想法可能是有利于促使它们健全会计核算,以便纳入到增值税的链条机制中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育,买方市场的开始形成,平均利润率的降低,一般纳税人的税负可以随着增值率下降而下降,但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已固定,与其利润率升降无关,因而两类纳税人之间税负差异日益扩大。我们的具体改进意见是:
1.将固定的征收率改为可以定期调整的征收率。现行规定将征收率视为全额征收的税率。因而把它固定化。似应看到增值税的征收率仅属简易计税的需要而非法定税率,它是不变的税率和可变的增值税的乘积,因而不宜加以固定。
2.至于目前的征收率定在什么水平上比较合适,我们缺乏全国性的统计资料进行定量分析。普遍认为商业的征收率4%还是偏高了,还可以适当调低。
(二)关于两类纳税人之间交易的税金抵扣问题
1.一般纳税人购买工业小规模纳税人的货物,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时按规定的17%计算销项税额,凭以扣抵税金。对销售货物的小规模纳税人,则按核定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因为小规模纳税人缴纳的是本环节的销售税金,而扣抵进项税金则是包括各个环节的整体税金,这样做才合理,以利于小规模纳税人依法纳税、公平竞争。这样做也不会发生少征多扣问题,因为就小规模纳税人而言,它不仅要按销售金额依核定征收率计算纳税,而且还承担着进货时的进项税金,其实际税负一般也不低于17%。但要防止一般纳税人委托小规模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现象,税务机关在代开为堵塞目前较普遍的漏洞,对商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不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商业不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影响不大。
总之,实行彻底的与国际统一的先进的“消费型增值税”是我国税制发展的方向和必然趋势。进一步加大税收征管力度,杜绝厦门那样的走私偷税大案,相信我国增值税改革会有一个法制化的明天。 增值税制度的完善不可能一蹴而就。我国应以消费型增值税作为进一步改革的目标,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将增值税制度的改革推向深入。
参 考 文 献
1、注册税务师教材《税法一》2002年版,中国税务出版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3、大中华财税网^范文集
4、《关于完善增值税征税办法的若干规定》
5、《增值税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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