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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校管理决策中校长责任制的探讨
[摘 要] 本文第一部详细介绍了我国建国后的学校领导体制的变动,并提出校长责任制的来源。在第二部分提出了校长责任制存在的问题,问题在于:校长的负责主体不明确,校长的职责边界不明确,校长的责任责罚不明确。第三部分提出了解决当前校长责任制存在的问题的方法:校长的负责主体应是教师和学生,并对职责的边界提出了建议,校长责任制内应充分发挥创新,在当下应加强对校长责任制的监督与管理。
[关键词] 校长责任制 负责主体 职责边界 监督机制
一、校长责任制的来源
建国以后,我国学校的领导体制发生了七次比较大的变动:
1、校务委员会制(1949-1952)
1949年解放后,军事委员管理会接管了大、中、小学,各校分别成立了校务委员会,校务委员会是由军代表、学生代表、原校长和教务主任等人组成,学校的重大问题均由军代表拍板。
2、校长负责制(1952-1957)
1952年3月经过政务院批准,教育部颁发了《中学暂行规程》(草案),在该规程中明确规定“中学实行校长负责制”,设校长一人,负责领导学校的全面工作。1954年4月政务院《关于改进和发展中等教育的指示》中进一步指出,校长需对学校工作全面负责,从政治工作到业务领导,从思想工作到教学、总务的工作,校长都要但当领导责任,并进一步提出学校的党组织对学校工作实行监督,在这一阶段,中学党支部书记一般为兼职。
3、党支部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1957-1963)
经过反右的斗争,经过了“外行领导内行,还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