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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长负责制的利与弊
[摘 要]学校是教育活动的基本单位,好的领导体制直接决定着学校的高效运作。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这更为实行校长负责制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证。“负责”二字使校长心头的责任非常重大。人、财、物、事,学校的当前工作、近期目标、远景规划,校长肩头的责任沉甸甸的。虽然校长负责制让我们的校长很辛苦,但是,“负责”是校长的工作,也是校长的神圣使命。而且,现代管理学认为,“有责无权活地狱”,权力拥有者和责任承担者在主体上相剥离,造成了学校管理工作的低效和混乱,实施校长负责制后,从根本上改变了这一状况。校长负责制初步确立起校长在办学中的主导地位,调动了校长办学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校长负责制理顺了职、权、责的关系,减少了“抢篮球”现象和“踢足球”现象。当然,从辩证法的观点讲,兴一利必生一弊,任何一种体制都存在着利与弊、优越性与局限性两个方面,问题的关键在于利弊的大小,而且任何一种体制都有一个不断健全和完善的过程。无需讳言,校长负责制走到今天,仍然有些因素制约和影响着管理效能和绩能的最大发挥,有的是认识上的片面,有的是实行过程中的偏差,有的是配套措施的缺位。下面就从以几个方面谈一谈我对校长负责制的利与弊谈谈个人认识:
[关键词]校长 负责制 利与弊
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负责制初步确立起校长在办学中的主导地位,调动了校长办学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