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问题:
问题一、农村信用社为什么要委派财务主管?
为了切实解决财务主管受同级领导制约的矛盾。农村信用社将委派的财务主管(包括由市联社委派人员)上收一级,实行垂直领导,全部进行异地交流,由省联社统一进行管理、考核,从根本上解除了财务主管对同级信用社的依附关系,排除了干扰,消除了财务主管顾虑,促使财务主管依法、依规行使监督权,抵制一些违法、违纪事件的发生。
委派财务主管作为会计工作的主要组织者和会计风险防范的第一道关口,在防范控制会计操作风险上发挥着重要作用。财务主管负责组织、监督、管理所在网点会计工作,将柜员的每笔操作置于监督之下,特别是对大额款项往来、大额现金存取、密码挂失等重要业务认真审核;监督对账小组的对帐工作,督促本单位对账单及时发出和收回;除按规定频次检查柜员现金、重要凭证外,实行不定期突查,确保账款、账证相符。通过这些措施的实行,促使各项会计制度在网点得到全面贯彻执行。
问题二、我国农村信用社委派财务主管方面存在哪些问题?
(一)双重身份及双重职责,监督作用难发挥。财务主管既由上级联社委派,同时又兼任受派联社财务部门负责人,双重身份使财务主管与受派联社的协调配合关系转变为领导与被领导关系,财务主管的监督权利难免缺失;财务主管既是财务会计事项的具体执行者,又是财务会计事项的监督者,双重职责使财务主管的监督角色难免淡化。由于身负双职双责,工作量大,使其每月至少对信用社业务检查两次的监督任务难以得到保障。
(二)权威性及约束力不够,监督效力难形成。一是目前还未建立起委派财务主管独立履行相关职责和行使相关权限的工作机制,委派财务主管在履行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有关职责时有时会受到受派联社的制约,独立开展工作及行使监督职责的能力较弱;二是委派财务主管对违规行为提出的处理意见,以及对信用社会计人员的任免、调动和奖惩等建议的落实,缺乏必要的手段及相关的处置权。
(三)后续管理制度不健全,委派效果难实现。一是未对委派财务主管和受派联社的会计责任、执法主体及违法责任进行明确和界定;二是未建立财务主管日常工作汇报制度、考核制度及相关工作机制,对财务主管的日常履职缺乏有效监督约束;三是未建立定期的继续教育培训制度及相关的培训机制,财务主管的后续教育培训跟进不到位;四是未将委派财务主管的经济利益与其工作成果挂钩,制约了财务主管履职的主观能动性和积极性。
(四)监督控制面比较狭窄,信息失真难杜绝。委派财务主管作为受派联社财务部门负责人仅能对财务一个部门的工作负责,只对其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进行监督和控制,对负责信贷及贷款风险分类的业务部门缺乏必要的监控能力及手段,贷款形态及有关拨备提取等会计信息失真的问题未能有效解决。
问题三、如何解决?
答:(一)理顺委派财务主管与受派联社的工作关系。一是赋予财务主管超脱的监督管理地位。将财务主管岗位单独设置,实现财务主管与财务日常工作的有效分离,赋予财务主管更宽泛的监督职责和权限,允许其列席受派联社经营决策相关会议,对财务会计事项有建议权和向上级联社反馈权。二是从制度上厘清双方的地位和责任。进一步明确受派联社负责人为会计责任主体,行使会计管理权,对本联社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委派财务主管为会计监督主体,行使会计监督权,对省联社及市联社负责。三是进一步加强双方的协调配合。委派财务主管应做到服务与监督并重,寓监督于服务之中,以监督和服务促进受派联社的各项工作;受派联社应积极支持委派财务主管的工作,为财务主管创造有利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配合财务主管开展好会计监督活动,确保本联社各项业务健康发展。
(二)建立和落实委派财务主管管理制度。一是建立目标管理制度。委派财务主管与省及市联社按年度签订工作目标责任书,明确目标责任,进行目标管理。二是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委派财务主管失职、隐瞒真实情况和歪曲情况的,进行严肃的责任追究。三是建立工作例会制度。负责日常管理的市联社应按月召开委派财务主管工作例会,听取工作汇报,总结交流经验,进行政策性法规学习和业务指导,强化对委派财务主管管理。
(三)建立和落实委派财务主管激励培训机制。一是建立利益保障制度。设立“监督奖励基金”,将委派财务主管的工作成果与经济利益挂钩,形成可靠的利益保障机制,充分调动委派财务主管实施监督的积极性。二是建立定期考评制度。省及市联社应按季对委派财务主管的工作实绩及履职情况进行考评,对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勇于抵制和纠正违背财务会计制度的给予一定奖励,对工作不称职的及时予以更换。三是建立定期培训制度。每年组织2至4次培训教育活动,对财务主管进行业务知识、政治思想及组织协调能力等方面的培训,不断提高委派财务主管的思想水平和业务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