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金融组织创新问题
二、建立和完善农业政策性保险体系
三、确定存贷比例问题
四、农村存款保险问题
内 容 摘 要
在深入开展深化农信社改革试点工作的情况下,从理论上探讨改革、发展的以下问题十分必要:在政策上积极引导民间金融组织介入,以增量促存量改革;建立和完善农业政策性保险体系,解决农业的弱质性,同时减少农村金融的风险;明确规定贷款比例下限,满足相对固定区域、相对固定群体等最低金融需求,增加支农途径和支农资金;建立农村存款保险体系,确保农村存款的安全。
对农村金融改革问题的思考
农村金融在推动农村经济发展促进农民增收,增加农村信贷资金供给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进入21世纪,农村金融发展面临的国际国内环境发生了变化,本文就农村金融改革中的几个问题谈一些自己的看法。
一、农村金融组织创新问题
目前比较突出的是如何积极引导规范民间金融和逐步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体系。民间金融是在市场经济环境中自发成长起来的,规范的民间金融符合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原则,在政策上应允许其存在。积极引导民间金融组织介入,以增量促存量改革。
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面临的主要障碍,就是现有的农村金融机构已经形成了一种既定的利益格局,难以全面满足多种金融需求,未能着眼于农村金融体系整体。因此,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应跳出农信社改制的单一框框,从外围入手,允许民间金融的存在和适度发展,以增量交易促存量改革。可考虑在民间金融活跃的地区积极稳妥地开展试点,新设一批股权多元化的县域小商业银行,允许民间资本、金融发展状况,制定出规范民间金融发展的标准和规则,如市场准入制度、行业自律、风险保障制度等等。民间金融作为一种金融制度增量,与农信社相比,金融产权清晰,具有排他性和可交易性,历史包袱轻,制度创新的空间大。“增量交易”一开始会显得“无序”,但若因此不让民间金融发展,新的秩序与规则就永远也建立不起来。因此,对民间金融的发展,只能激励不能限制。
二、建立和完善农业政策性保险体系
建立和完善农业政策性保险体系,对于农业和农村金融来说,是十分必要的,也是十分迫切的。按照保险物品的性质,保险物品分类公共保险物品和私人保险物品,前者一般由政策通过向特定范围的被保险人强制征税,并通过专门机构集中提供,后者则由私人通过市场向商业保险公司缴纳保费的方式购买。相对于私人保险物品的个体选择特性,公共保险物品是一个公共选择的过程。由于公共保险物品具有不可分割性、分割带来的低效率损失、私人边际收益低、存在着外部性等特点,人们参与公共保险的积极性不高,这时就会出现市场失灵,需要政府出面弥补这种“市场缺陷”。从理论上讲,将很小的边际私人收益加总起来将会对社会经济生活产生巨大的边际社会效益,而能加总的机构只能是政府。因此,社会保险是一种由政府出面主动利用外部经济效果来配置“稳定”资源的财政制度。
农业保险就是具有公共保险产品特点与性质的保险产品,一方面,农业保险的风险大、赔付集中,商业保险机构一般不愿介入;另一方面,农业的弱质性、多功能性决定了国家有义务为保障国民“粮食安全”充当起最后的保险人。目前,仅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华联合保险公司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展了农业保险业务,保险范围涉及了诸如冰雹、洪涝灾害和根据降雨量确定的保险等农业灾害险,这些险种不依赖于农民的投资或行动,可防止道德风险,应允许外国商业保险公司进入。据了解,法国的安盟保险公司已决定进入我国四川省开展农业保险,但其目的是以农业保险带动农民参加财产与人身保险,一旦不能达到带动目的,其也将退出中国农业保险市场。因此,应尽快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建立“谁受益、谁分担风险”的机制,由政府设立专项资金,对保费或费用给予补贴,对农业保险给予免税政策,以利于农业保险的成长。在开展农业保险改革试点的范围选择上,可考虑先从风险相对较小的“制种业”开始。
三、确定存贷比例问题
采用规定贷款比例下限,满足相对固定区域、相对固定群体等的最低金融需求,这是国外已有的加强农村信贷服务的经验和实践,对此,我国应予借鉴。考虑到当前实际,最低目标是要从制度上遏制农村资金的非农化趋势,将“存”与“贷”挂起钩来。
明确区域金融机构支农信贷比例。明确规定在县域设有分支机构的银行类金融机构每年从县域或县域以下地区吸收存款的一定比例用于发放“三农”贷款,允许其将应贷未贷部分转存农信社。对于那些没有能力或达不到法宝“三农”存贷比例的商业金融机构县级网点应予以撤销,使其让出农村存款市场。由银监会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对上述金融机构满足“三农”信贷需求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金融机构应定期向银监会上报其发放贷款的范围、金额及占用期贷款总额的比例等。通过银监会监督与金融机构上报相结合的管理办法,切实保证农村地区,特别是农村中小企业和中低收入农户得到贷款。另外,应对为“三农”提供贷款的各类金额机构在税收减免、利率优惠等方面实行国民待遇。
充分利用邮政储蓄扩大“三农”信贷资金。目前,邮政储蓄一方面造成农村资金外流,分流了农信社存款,削弱了信用社贷款能力;另一方面存贷款利率倒挂,财政负担过重,2002年,邮政储蓄共转存人民银行6474亿元,转存利率为4.347%,按最高再贷款利率3.24%计算,人民银行全年倒贴利息近72亿元。为最大限度地确保农村资金用于农村,减轻财政负担,建议一是将邮政储蓄存款利率下调至略低于农信社存款利率,以此约束邮政储蓄的吸储行为;二是借鉴国外经验,将邮政储蓄资金的一定比例按照同业拆借利率转给农信社使用。
扩大农信社利率市场化改革试点,加速农村资金回流。相对其他产业而言,农业自身比较效益低,在同样贷款利率约束下,农信社权衡各种因素,通常会选择其他方式发放贷款。为减缓农村资金外流,2001年12月中旬,人民银行开始在资金供求矛盾相对比较突出、支农资金相对短缺、民间借贷又比较活跃的地区农信社进行利率市场化改革试点,这一政策产生了较好的效应,不仅增强了信用社的资金实力,形成了对民间借贷的有效抑制,而且增加了对农业的信贷投入。资料表明,利率市场化试点以来,四川省威远县农信社2003年一年内存款净增14705万元,福建省福州地区民间借贷利率下降了50%,最早进行利率市场化试点的浙江省温州苍南县,2002年前四个月农业贷款增加2亿多元,温州瑞安半年内发放农业贷款11846万元,比2001年同期增加9738万元,增幅达82%。可见,利率市场化的推行有助于引导农村资金回流,留住农村资金。因此,有必要加快农信社利率市场化改革步伐,将更多地区纳入市场化试点,以市场化的利率引导资金在地区间、产业间转移,减缓农村资金的流失。
四、农村存款保险问题
现行紧急贷款救助方式存在着局限性。1998以来,人民银行通常采取紧急贷款援助的方式帮助农信社应对发生的支付危机,这样做,一是不符合世贸组织规则及市场经济原则;二是在赔付方式及标准上对自然人与法人存在着岐视,对自然人存款的全额赔付易诱发道德风险与并逆向选择;三是作用有限,使用不当可能会使潜在风险加大。
农信社改革为建立农村存款保险提供了契机。针对信用社长期以来存在的产权不明晰、历史包袱重、法人治理机构不完善等一系列问题,国务院2003年6月27日出台了《深化农村信用社试点改革方案》,改革后的农信社将在省级政府的管理下,以地方经济及金融发展水平为基础创新组织模式,明晰产权关系。改革有助于信用社轻装上阵参与市场竞争,但改组改制后的农信社仍有可能出现临时性支付困难及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导致的资不抵债等问题,系统性或区域性金融风险依然存在。鉴于此,较好的选择就是建立一种“商业化的存款保险”保障机制,以保障存款人利益、稳定地方经济及金融秩序。
建立农村存款保险体系的路径选择。目前,金融理论界和实务部门对建立存款保险体系争论较多,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分省建立农村存款保险机构,并以此为基础成立全国性的农村存款再保险机构;第二种观点认为应直接建立全国性的存款保险机构;第三种观点认为应建立存款保险基金,并委托一家商业保险公司进行管理。
持第一种观点的人认为,省级存款保险机构应由地方政府注入资本金,强制完成财务重组和资本充足率达到标准的农村金融机构参加保险,并按资本充足率的不同实行差别费率。全国农村存款再保险机构由中央银行及财政部共同出准则建立,各省的农村存款保险机构向其缴纳分保的保费,双方通过签订分保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笔者认为,按照深化农信社改革试点方案,农信社管理权将交由省级政府行使,因此,在建立存款保险体系过程中,省级政府应负责由财政注入资本金。但是,各地方财力参差不齐,越是信用社体制改革滞后、问题较重的地区,地方政府的财力越有限,这会导致存款保险体系的保障能力与风险不对称。因此,应考虑中央转移支付办法,相对平衡地方负担。
对于第二种观点,我认为,在目前国内各界对存款保险制度建立与否存在争议的情况下,盲目上机构,建网点,可能会由于存款保险制度的不规范造成资源浪费。
因此,我比较赞同第三种观点,即可考虑利用现有的保险体系网络,允许现有的保险机构开设存款保险业务,规定各农村商业金融机构投保额度,并根据风险大小由保险公司确定保险费率。
参 考 文 献
一、《国农村信用合作》
二、《中国金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