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由于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和市场信用的纪律约束性不强,不少企业借破产兼并、分立重组为名,巧立名目以多种规范的破产改制行为,悬空逃废债务等大量非诚实信用的民事活动严惩侵害了银行业的债权,工构成商业银行发的严重障碍,并在社会上形成“榜样”,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面对这种局面,虽然也出台了一系列措施,但却难以落到实处,收效不明显,不仅社会各方缺乏必要的配合,就是在金融系统内部也未能统一认识和行动,构筑起有力的防线。
针对上述情况,作为债权入的银行应如何依法维护自身债权从而有效防范金融风险这是我们所关注的,为此,当前有必要突出抓好以下几个关键:
目录
一、 规范企业改制行为是根本1
二、 商业银行强化内控是基础2
三、金融系统形成管理合力是保障4
四、社会综合治理是关键5
规范企业改制行为是根本
各级地方政府要在思想认识上有一个提高,要深刻领会“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切实树立“保银行就是保全局”的观念,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企业改制的政策、措施,加强对国有企业改制的领导和监督,规范企业改制行为,坚决制止各种逃废金融债务的行为,把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规范企业改制行为,严格维护金融债权”的要求落到实处。首先,要依法规范破产行为。要真正把矿产改制作为企业改革、转换经营机制的一项措施,而不是视作企业向银行甩包袱,逃废债的一种手段,严格按照国家法规进行规范操作。规范破产很重要的一条就是要防止假破产、真逃债,凡是破产企业都必须真正做到资产变现,关门走人。达到以上条件,银行贷款的损失才能按规定从呆账准备金中冲销,要采取措施,有效防止破产范围的任意扩大。其次,要鼓励企业合规兼并。优势企业兼并劣势企业,银行在政策上应予以配合,主要是在免除利息方面给予更多的优惠。根据不同所情况,可分别采取免除利息、分年还本或原欠贷款信息等政策。但这些优惠政策是有条件的,只能是整体兼并而不是局部收购,只能是优势企业兼并困难的国有企业而不是其他形式的企业合并。同时,必须是兼并企业承担并落实了被兼并企业原欠银行的贷款债务,被兼并企业原有的法人资格依法注销。第三,积极支持国有企业实施再就业工程,促进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对于那些产品有市场,企业管理基础好又有信誉,只是由于债务负担较重形成亏损的国家重点企业,在企业实行以产定人,富余职工下岗分流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领取基本生活费,实施再就业工程后确能扭亏为盈的前提下,银行可采取在一定期限内分别不同程度减免银行贷款利息的办法,以缓解企业困难。
企业也应该看到,靠逃废银行债务,单纯地从存量上减轻债务负担,不仅达不到搞活企业的目的,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逃废银行债务形成的惰性意识,将会使新的债务高筑,陷入下一轮的债务危机。同样,逃废银行债务也达不到解决资金紧张的矛盾,因为即使暂时减轻了负担,但并没有获得资金追加,反而会降低企业的信誉,堵塞市场直接融资的渠道,最终影响企业的发展,只有放宽视野,立足发展,靠产品和信誉去占领市场,才能把企业发展建立在坚实的基础上,才能促进资产的保值增值。市场经济就是信用经济、法制经济,必须彻底纠正过去那种不讲信用、购货不给钱、借款不还钱的现象。当前最重要的是企业要增强信用观念,恢复整个社会的信用,要在经营中学会运用金融,与银行建立起诚实守信、平等互利的良好的银企合作关系。防范风险不仅仅是金融机构的事,也是企业的事,银企间要风险共担,利益共享。
商业银行强化内控是基础
深化企业改革,必然会对现行金融体制和商业银行经营方式产生深刻的影响,同是地也给银行提高信贷资产质量、防范金融风险提供了难得的机遇。各金融机构应当抓住企业改革的时机,充分发挥金融的杠杆作用,从自身着眼,完善管理,强化内控,为企业改制提供优质金融服务,妥善解决企业改制中的一些问题,保全金融资产。
按有关政策要求,银行应变消极应付为主动参与企业改制的全过程。银行作为国民经济的综合部门和企业最大的债权人,比较熟悉国家的金融信贷政策,银行的参与不仅有利于改制方案的完善,防止银行贷款悬空,避免信贷资产流失,而且也有利于企业的发展。
按银行职能要求,银行应做好转制企业的贷款落实工作。对悬空的贷款,企业应实事求是地积极予以落实,按占用资产的比例承担原企业贷款份额,重新向银行立据还本付息,实行债随资产走。银行应采取积极措施,重新完备权手续,实行抵押、担保等一系列规定的保全措施。
按新的形势要求,重新构建新型银企关系。新型银企关系,既要有利于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促进企业发展,提高经济效益,又要有利于银行发展,有助于银行经营目标的实现。正确处理好银企关系,银行要积极寻求新途径,达到银企效益的同步提高。
银行应变消极防范风险为主动化解和减少信贷风险,积极引导和帮助企业改制解困。对那些落实银行债务、经济运行有望改善、讲信用的改制企业,银行可采取“封闭贷款”的运行方式,在核定的贷款额度和期限内,发挥信贷资金投入的最佳效益,同时要发挥银行联系面广、信息灵通等优势,为改制企业提供决策咨询服务和指导。
加强内控制建设。一个完整、健全的内控制度是保全金融债权的基础。当前不少人对内控制度的认识和理解存在偏差,认为内控制度只不过是各项工作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汇总,忽视了内控制度是一种机制,是一种业务动作过程中环环相扣、监督制约的动态控制。当前,商业银行自身的内控制度不够完善,不能完全适应业务发展和新形势的需要,因此,金融部门必须加强内控制建设,主要是建立两个层次的内控制度,即对法人或金融机构负责人的监控和对金融从业人员的监控。依据《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有关金融法规建立健全信贷风险预警监测防范、贷款评估论证、审贷分离等制度;建立健全内部稽核检查、违规处罚制度,一旦发现违反制度和违规操作并造成银行资产损失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和领导的责任,以保证银行债权管理的各项法规、措施落到实处。
三、金融系统形成管理合力是保障
为有效保全金融债权,金融系统形成管理合力至为关键。如果各行其是,互不通气配合,甚至你制裁我支持,只能是渔翁得利,最终是一损俱损。金融系统在金融债权管理上要抓合力,必须形成共识,协调行动,综合运用银行的信贷、结算等各种手段,加大对逃废债行为的联手制裁力度。加大对逃废债行为的联手制裁力度。具体地讲,要通过建立6个制度,共同维护金融债权。
一是由人行牵头建立金融债权管理行长联席会议制度。目的是加强对企业改革中资本优化组合的指导,通报有关情况,研究解决问题的途径,协调政策措施,保障银行信贷资产的安全。
二是建立逃废金融债务的联合制裁制度。主要是建立4个名单,即逃废债企业名单、恶意逃欠息企业名单、关注企业名单、违规金融机构名单。对同级金融债权管理行长联席会议共同认定列入上述名单的企业,由联席会议组织辖区内金融机构联合行动,区别不同情况采取联合制裁,并将有关措施真正落到实处。对有严重逃废债行为或恶意拖欠银行本息、在限额期限内拒不纠正的企业,各类金融机构不得对其开立新户、发放机关报贷款、办理对外支付和其他金融服务。对这些企业经法人变更形成的新企业,各类各级金融机构都不得对其发放贷款。对逃废金融债务现象严重并拒不改正的地区、行业,各金融机构应宣布其为不守信用区、不守信用行业或无信用区、无信用行业,降低对该地区分支机构的授信等级,并可视情节对该地区、行业的企业(除特优企业外)在一定时期内暂缓或暂停贷款项目评审,停止发放新贷款。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产成品积压严重,经营状况和资产负债状况严重恶化的关注类企业,各金融机构也要采取联手限制或防范制裁措施,停止对其提供信贷服务,抓紧清收贷款本息,以防止或减少银行信贷资金损失和风险。
三是建立企业改制的监测及报告制度。各类金融机构都要建立资产保全部门,在人行统一领导下,建立起对企业改制的监督系统,形成监测网络,及时将企业逃废债情况以及债权保全情况向当地金融债权管理行长联席会议、当地政府以及其上级行报告,由各地金融债权管理行长联席会议通报情况,协调各行行动。
四是建立企业账户年审制度。各金融机构必须严格执行人行《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账户管理防止企业利用多头开户套取银行贷款或逃废银行债务。同时应尽快建立银行信贷登记咨询制度,通过对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授信、担保待广义授信业的全面登记、汇总和分析,逐步建立企业盗信状况的咨询系统,为金融机构科学决策,保全金融资产,防范信贷风险服务。
五是建立对违规金融机构的处罚制度。经金融债权管理行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的事项,各金融机构都必须执行。对不执行联席会议决定的金融机构,对不执行联席会议决定的金融机构,特别是为列入“逃废债企业名单”和“恶意逃欠息企业名单”的企业提供贷款和进行资金清算,并以此为优惠条件拉客户、扰乱金融债权管理工作的金融机构,人行及金融机构同业公会要共同给予严厉处罚。
六是建立金融债权管理责任制。各银行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要实行各级行长(经理)负责制下的金融债权管理部门、岗位责任制,上级行要逐级负责对正经及实施检查考核,要把债权管理工作的业绩作为考核各级行行长政绩的主要内容,并做到奖罚分明。
四、社会综合治理是关键
金融债权管理是一项综合性强,牵涉面广的系统工程。如果全社会能形成“逃债无理、废债有罪”的共识和多管齐下的综合治理的局面,金融债权管理就将不再是一件难事。因此,银行要善于借助社会各方面的力量,综合运用各种已出台的法规、政策手段,推动综合治理局面的形成,建立与各相关部门的情况通报交流制度,主动汇报企业逃废债情况,及时提请有关方面重视,争取支持与配合。
一是依靠地方党政部门的支持,与有关部门配合,借助行政手段来保护银行资产。金融部门要加强与工商、财政、外事、公安、证券管理、人事债的企业和恶意逃欠息大户在营业执照申领和年检、财政资金支持、税务登记、出口退税、企业上市审批和企业领导出国出境等方面予以联合制裁,依靠社会力量保全银行资产。如要求企业在办理产权变动登记中必须提供金融机构出具的金融债权保全文件和资产评估确认批复,否则不予登记;改制企业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对金融债权未落实的,税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税务登记,不得为其提供增值税发票;对金融债权未落实的改制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为其办理有关登记注册和颁发新的营业执照等。
二是与新闻部门积极配合,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全社会的信用意识,维护正常的社会信用关系。金融债权主要来自老百姓和企事业单位的存款,逃废金融债务,最终受损的是老百姓的权益,是存款企事业单位的权益,并会引发严重的经济和社会问题。要发挥舆论导向与监督作用,积极引导老百姓增强信用观念,监督企业改制行为,提高信用意识。在舆论宣传中要把握正确方向,多宣传正确的、典型的经验。对依法改制,实现国有资产保值的企业要大力宣传;对改制不规范,借改制逃废金融债务,造成信贷资产流失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并予以曝光,从而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信用大环境。
三是善于运用法律手段保全信贷资产。首先,要增强法律意识,使银行信贷业务按照法律法规办事,加强依法办理的自觉性。加强对《合同法》、《担保法》、《贷款通则》等经济维护和保联金融债权。其次,要坚持依法改制。保证改制企业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国有资产管理局颁布的有关行政规章。第三,要加强与司法部门的配合,运用法律武器保护金融资产的完整,通过司法部门的秉公执法,切实维护好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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