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小额信贷
小额信贷在中国的发展历程
小额信贷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完善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的对策和建议
内 容 摘 要
小额信贷是金融业的组成部分,是农村金融服务的一种创新模式。当前我国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货的发展仍处于探索过程中,还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风险和挑战。文章就其中比较普遍和重要的问题进行了分析总结,并提出了一系列对策。
论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小额信贷,是指专门向中低收入阶层提供小额度的持续性的信贷服务活动。由于我国的贫困人群主要集中在农村,目前我们谈小额信贷,一般都是指农村小额信贷。值得注意的是,在农村金融范畴谈小额信贷,并不是特指某一类机构,而是一种金融服务模式,它主要面向中小型企业以及不能提供有效担保物的贫困农民开展。
小额信贷在中国的发展历程
1993年,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首先将孟加拉“乡村银行(GB)”小额信贷模式引入了中国。小额信贷发展至今主要经历了从外授试点,政府推行到正规金融机构的进入这几个阶段。在小额信贷发展的初期,主要是以探索小额信贷服务和小额信贷扶贫的可行性、操作模式及政策建议为宗旨,以国际机构捐助或软贷款为资金来源,以民间或半官半民组织形式为运作机构的小额信贷实验项目。1997年以后,小额信贷进入了政府推行的时期,政府从资金、人力和组织方面积极推动,并借助小额信贷来实现扶贫攻坚的目标。1999年,中国人民银行下发了《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联保贷款管理指导意见》,这两个文件的出台,推动了农信社开办农户小额信贷业务,从此,农村正规金融机构开始全面介入小额信贷业务。目前,我国小额信贷的组织形式主要包括综合性商业银行的小额信贷事业部、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等专业小额信贷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公益性小额信贷组织等。 近年来,小额信贷越来越受到中央的重视:2004年,小额信贷在中央一号文件中被明确提出;2005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指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建立更加贴近农民和农村需要、由自然人或企业发起的小额信贷组织”;2006年中央一号文件更进一步指出:“大力培育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社团法人发起的小额贷款组织”。在今年举行的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上,提出了要“积极培育多种形式的小额信贷组织”。一时间,小额信贷尤其是农村小额信贷问题再度引起关注。纵观小额信贷十几年的发展,其在扶贫、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解决就业等问题上确实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多年来并未取得什么实质性的进展,随着小额信贷机构业务的不断扩展,一些深层的体制缺陷开始体现出来,一度使小额信贷机构的经营前景令人担忧。基于此,我们有必要研究在小额信贷的发展中存在着哪些问题,我们应如何进一步发展小额信贷。
二、小额信贷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 门槛高 政府过度干预 部分农民资金仍无法满足
由于弱势农户大多数从事传统的单一种养业生产,经济基础较差,致富技能缺乏,根据有关行业政策,部分基层信用社在小额信贷推广过程中存在“嫌贫爱富”、“抓大放小”的思想,以控制信贷风险为由,降低弱势农户的信用等级和授信额度,抑制了农户贷款有效需求。每发放一笔小额农户贷款,必须有人作担保。在农村,一方面可以作担保者不敢去担保,如公办教师,有固定收入,但不愿也不敢去承担风险;另一方面贷款户本身无力提供有效的担保,如抵押资产,致使相当一部分想贷款的农户因无但保而难以获得贷款。
2 缺乏充足且稳定的资金来源
这一点主要存在于非政府组织小额信贷机构和小额信贷试点公司,这类机构不允许吸收公众存款进行筹资,只能运用“来自几个有限股东的自有资金和来自一个机构的批发性融资开展相关业务”,以防范金融风险,这也就是目前所说的“只贷不存”的限制。之所以有这样的限制是因为小额信贷机构尚处于试点阶段,其在人力资源积累、产品开发和管理经验、风险控制能力等方面均相对不足,加上对于小额信贷目前仍然没有相关的监管和法律政策的出台,如果允许吸收存款,存款人的利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一旦出现资金的流动性问题,很可能引发挤提进而甚至影响整个金融系统的稳定性。 就农信社而言,目前农村资金多向分流严重,作为支农主力军的农信社,不仅承担发放小额农贷的任务,更是肩负着投放整个农业贷款的重担,但吸存能力受阻,资金来源也明显不足。
3 小额信用贷款风险机制不完善 风险防范能力仍需加强 小额信用贷款单笔金额较少,使得金融机构往往忽视其风险, 但由于农业生产的特殊性,就决定了同一地区生产经营品种具有相似性,这就很容易在客观上造成贷款集中于某一项目、某一农户的事实。同时,许多地方政府为了解决资金不足,发展本地区经济,都不约而同的向当地金融机构施加压力。具有较强地域约束性的农村信用社,不得不考虑行政的压力,而弱化资金的安全性和盈利性原则,充当地方建设资金的贷款人,这在主观上为信用社小额信贷的发放增添了经营风险。
4 缺乏良好的政策环境
首先,小额信贷的法律地位仍不明确。目前仍然没有一整套法律框架来确立非政府组织小额信贷的法律地位,也没有专门针对小额信贷的相关法律法规出台。而相应的财政、税收、资金支持等配套扶持政策还比较少,无法给予小额信贷发展有力的支持。 此外,对小额信贷的外部监管仍处于真空状态。到底小额信贷要由银监会还是由央行进行监管,各有关部门在监管时如何进行分工、协调等问题在政策上还很模糊。
三、完善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的对策和建议
1 强化市场运作 减少政府干预
坚持以市场为基础,减少政府干预,区分政府扶贫与小额信贷的功能,小额信贷作为金融的制度和技术创新,最重要的功能是是欠发达农村的广大农户得到进入金融市场的机会。将小额信贷从单一的扶贫中解放出来,一方面把小额信贷机构发展逐渐建立在市场化基础上,按照现代金融机构的原则进行经营,创建可持续资金运营的基础模式。另一方面弱化地方政府对小额信贷机构的过分干预,避免其成为新的金融体系不良贷款的来源。中国地域广阔,而各地的自然条件、经济发展水平以及社会宗教文化等千差万别,照搬一种小额信贷模式难以满足不同地区的个性化需求。因此,要以本地市场出发,因地制宜地建立适合当地的区域性小额信贷组织。
2 多渠道筹措资金
为小额信贷的发展提供充足的资金来源 中央银行应继续加大对农信社支农再贷款的投放力度,以有效调节农村资金供求紧张状况。在个别地区,央行可以允许在一定的范围内农信社自主上浮存款利率,以缓解资金问题。此外,农信社还可以通过发展农村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借贷,疏通横向资金融通渠道。我国各地农村的自然条件、产业构成不同,信贷资金供求状况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别。农业投资和农业生产的周期较长,要解决农信社的资金余缺问题,单靠短期拆借是难以解决的,这就需要发展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借贷,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建立区域性的农村信用社资金融通网络,条件成熟时可以建立全国性的资金市场,从而实现资金的最优配置。
3 加强对小额信贷风险的防范
通过建立农户经济档案,对农户的家庭住址、人口、田亩、经济收入情况等详细记载并经常更新,这样,在发放贷款时可以减少不必要的违约风险。另外,可以对历史借款编制还贷记录,根据记录重新评定农户的信用等级,从而决定其信用贷款限额等级和利率优惠政策。对于那些历史记录不好的农户取消资格或加以限制,而对于信用良好的可以给予一定的利率优惠和优先贷款。 探索建立小额信贷的风险补偿机制,通过建立风险补偿基金,用于弥补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形成的小额信贷损失。为了分散和规避风险,可以在农村推行农业意外保险制度,扩大承担风险的主体,提高贷款当事人的抗风险能力,使农业风险由信用社和保险公司共同承担,同时做好信用社资本金的补充,完善呆、坏帐准备金制度。
4 制定合理的贷款利率 适当放开利率限制
让参与小额信贷的金融机构盈利,是金融机构愿意扩大并能持续提供小额信贷的根本保证。随着我国金融改革的逐渐深入,银行商业化程度的提高,一个不可回避的现实是如果农村信用社在小额信贷项目中长期处于亏损状态又得不到有关部门的补助,那么目前开展得轰轰烈烈的小额信贷工作就不
可能大规模地开展下去。要使开展小额信贷的金融机构能赚钱,关健的是利率的高低。小额信贷与银行一般贷款的操作程序不同,有额度小、成本高的特点,有较高的存贷差才能弥补操作成本,不能用一般银行对工商业甚至较大的农业项目的利率水平来套小额信贷的利率。适当放开小额信贷利率限制寻求农村信用社利益与农民融资“双赢”,是小额信贷项目良性发展的关健因素之一。
5 创新小额信贷模式 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从国外小额信贷发展的经验来看,单个小额信贷机构一般需要5~8年才可达到可持续发展阶段;只有一定数量的小额信贷机构达到可持续发展阶段之后,政府才会考虑是否需要定专门的小额信贷法规来规范、管理和支持小额信贷的发展。我国自引进小额信贷开始试点以来至今仅10多年,小额信贷中国化的过程尚未完成。为了促进小额信贷的健康发展,增加贫困农户的贷款机会,建议政府转变对小额信贷的支持方式,从为小额信贷的用户提供利息补贴,转为对能够为低收入用户持续地提供金融服务的小额信贷机构提供补贴,帮助成长中的小额信贷机构改进信贷管理、财务管理、风险管理和人力资源管理的能力和进行产品创新的能力,尽快成长到可持续发展的阶段。
参 考 文 献
1、卢现祥,朱巧玲.新制度经济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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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杨爱文.:我国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供求状况分析[J].经济问题,2006(4)
4、周立.我们为什么要资金互助[J].三农中国,20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