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小额信贷组织运作模式的背景
二、民族地区小额信贷组织运作模式的可行性
三、解决“撤不掉、养不活”农村信用社的途径
四、加大稽核力度,防范风险
五、创新经营方式,实现经营效益
内 容 摘 要
全面推行小额信贷组织运作模式将能最大限度发挥民族地区农村信用社为“三农”服务的主动性。一方面机构减少,同时减少管理成本,另一方面人员减少,减少人头费用但达到的服务效果却优于以前每个乡镇设点的模式。因此,在民族地区农村信用社推行小额信贷组织运作模式 是深化信用社改革的创新,能够充分激发职工工作积极性,促进信合工作又好又快发展,同时更是三州农村信用社走出经营困境的科学发展道路。
论民族地区农村信用社推行小额信贷
组织运作模式的可行性
一、小额信贷组织运作模式的背景
阿坝县位于阿坝州西北部,平均海拔3200米,面积10435平方公里,人口6.42万人。辖1个行政乡镇,2个国营牧场,83个行政村,302个村民小组。年财政收入500余万元,财政支出则高达19000万元,属典型靠财政补贴贫困牧区县。
截止2007年10月末,各项贷款余额5873万元,不良贷款占比达17.26%,新增贷款劣变率为零。全县股本金余额176万元。目前亏损154万元。央行票据兑付考核除不良贷款占比降幅未达到要求,其余指标均符合兑付条件,其中置换资产处置率达100%,现金收回率达16.74%。全县信用社实现各项收入230万元,总支出达385万元,盈亏品叠后净亏损155万元。如果农村信用社不采取创利的办法,仅靠目前的经营方式,势必会进一步导致亏损加剧,直至面临破产危机。应该怎样发展和探索民族地区生存与发展的道路;推行小额信贷组织运作模式,借鉴孟加拉国小额信贷组织形式,使贫困地区农村信用社找到一条适合自身实际的发展道路。为此按照国务院六部委对四川省三州农村信用社调研思路,谈谈自身对推行小额信贷组织运作模式的可行性。
为了有效解决民族地区农村信用社生存、发展与服务“三农”之间的现实矛盾,使边远少数民族地区的农村信用社,在政策扶持的前提下,通过努力和创新,逐步摆脱自身无法“生存”的困境,稳步走向健康发展的轨道,按照2006年6月国务院六部委对“三州”调研的指示和省联社《关于三州农村信用社改革的实施方案》的精神,我县拟制定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组织运作模式的改革方案,以解决民族地区农村信用社“撤不掉、养不活”的困难。
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组织运作模式是指对边远贫困地区的农村信用社本着服务“三农”与自身生存的需要,将自身的临柜业务并入就近有发展潜力的信用社,通过机制创新、网点整合、人员重组、科学计酬等一系列措施,按照新机制、新方式、新制度、新薪酬的创新思路,专门发放小额信用贷款和小额担保贷款,支持本辖区的“三农”发展和社区工商业发展的一种责权利相结合的新型贷款运作模式。
二、民族地区小额信贷组织运作模式的可行性
推行小额信贷组织运行模式的探讨:一是遵循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一县(乡)一策和整体推进相结合的原则;二是创新机制和强化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三是坚持服务“三农”和自身发展相结合的原则;四是落实权责利与防范风险相结合的原则;五是提高效益、推动改革和促进贫困民族地区农村信用社又好又快发展相统一的原则。
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组织运作模式应积极争取得到国家和地方政府相应的政策扶持。首先全额消化开展小额信贷组织运作模式地区的农村信用社历年亏损挂账;降低央行票据出门条件;全额返还保值贴补;弥补完开办小额信贷组织的农村信用社原职工养老金缺口。其次,推行小额信贷组织运作模式后,相关部门每年应按小额信贷当年累计发放金额的10%给予信用社风险损失补偿。再次税务部门应对运行小额信贷模式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然后降低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利息,延长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期限。
小额信贷组织运作模式实施的范围: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一县(乡)一策、整体推进的原则,所有乡镇农村信用社全面推行小额信贷组织运作模式,同时从实际出发将小额信贷组织运作模式移植到社区和城乡结合部,全力满足符合条件的广大农民群众和个体工商户的贷款需求,把服务和发展有机地结合起来。
对存贷规模较小,长期经营亏损,无发展潜力,安全得不到保障的信用社坚决撤除、整合和重组,其存款和结算业务交就近发展较好的信用社,全面推行小额信贷组织运作模式,满足“三农”的信贷需求。
对自身经营较好或通过整合重组后有发展潜力的信用社,在努力做好门柜业务的同时,也要全面推行小额信贷组织运作模式。在贷款覆盖“三农”的基础上,还要努力拓宽业务,向纵深发展,把业务延伸到社区,积极介入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积极为“三农”和个体工商户服务。
推行小额信贷组织运作模式主要为区域范围内的农民、牧民;以及社区无经营项目但有稳定劳务收入的社区城镇居民;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从事商业经营、有一定生产规模的个体工商户服务。小额信贷组织运作模式资金来源渠道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一)人民银行提供的支农再贷款;
(二)国家对贫困民族地区农村的专项资金补贴;
(三)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
(四)农村信用社内部调剂资金。
三、解决“撤不掉、养不活”农村信用社的途径
其具体方式是:县联社成立小额信贷管理中心(下称管理中心),具体负责辖内小额信贷组织运作模式的组织与实施,管理中心下设贷款岗和综合管理岗,由县联社统一领导和管理。管理中心由下列人员组成,其中:主任1名(由县联社分管业务的领导兼任),副主任1名(由县联社业务部门负责人兼任),专(兼)职会计、出纳各1名(可根据开办小额信贷组织运作模式的规模大小而定),小额信贷管理员若干名。小额信贷管理员为贷款岗,其他均为综合岗,各岗位各尽其职,各负其责。
由于民族地区经济结构差异大,经济发展不平衡,绝大部分信用社还处于县乡两级法人的现状,小额信贷组织运作模式可因地制宜,以方便农牧民群众为前提。
对没有信用社机构的乡镇,小额信贷组织运作模式由小额信贷管理中心责任人,直接负责全辖(或辖内某一区域)推行小额信贷组织动作模式区域小额贷款的发放与收回。即由中心直接配备小额信贷员负责一个或几个地区小额信贷的服务。
对有信用社机构的乡镇,在确保信用社盈利的前提下,小额信贷组织运用模式由所在地信用社组建小组或负责到人,负责该辖区小额贷款的发放与收回。
对社区和城乡结合部,小额信贷组织运用模式由小额信贷管理员自由选择,单独负责一个乡镇的信贷金融服务,对本服务区小额贷款的发放与收回负责。
资金安全是推行小额信贷组织模式的前提,为此应由县联社统一向人民银行承借支农再贷款并由管理中心根据小额信贷管理员提供的资金需求,合理分配资金,并建立台账,按需求由小额信贷管理员发放到农户。小额信贷管理员收回贷款后交管理中心,管理中心缴存县联社,由县联社归还相关借款和其他资金来源。小额信贷管理员是贷款发放和收回的责任人,信贷员要对本辖区的农户、居民和个体工商户进行调查,会同村委会(居委会)对辖区内农户(居民、个体工商户)进行评级和授信,建立好农户(居民、个体工商户)经济档案,发放前根据借款人申请,初步确定贷款人员和贷款额度交当地村委会(居委会)或当地乡镇政府进行核实和征求意见,形成报告后报管理中心或信用社进一步审查咨询,管理中心或信用社审查后最终认定并组织发放。发放时因地制宜采取交叉发放或集中指导发放,并将发放的结果交各辖区信贷员,由信贷员负责管理和收回。
单户贷款授权额度和联保贷款授权额度由小额信贷管理中心确定,但最高单户贷款授权额度应确定限额,以确保风险可控。贷款利率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实行按月或按季收息。
四、加大稽核力度,防范风险
县联社稽核审计部门要将小额信贷管理中心及小额信贷管理员的经营行为纳入农村信用社日常的稽核审计范畴,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其进行内外核查和必要的稽核审计;同时建立群众公开监督机制,张榜公布农户贷款情况,设立举报机制,便于及时发现问题,防范和控制风险。
县联社小额信贷管理中心按年对辖内小额信贷组织运作模式开展情况组织考核,根据考核按绩取酬。当年发放贷款利息收回率必须达到95%;周期贷款收回率也要达到95%以上,小额信贷管理员至少应将个人收入10%作为贷款利息损失保证金,并建立相应的岗位制度,约束操作行为,保证资金安全。
小额信贷管理员应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系统内各项规章制
度,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加强业务知识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做好信息的收集和保密,并及时向中心反馈;按贷款“三查”制度,做好贷款的调查和检查,贷款实行包放、包管、包收、包效益的“四包”责任制。
小额信贷员作为小额信用贷款发放、管理和收回的责任人,必须坚持“谁放、谁管、谁收、谁承担风险”的终生负责制。对不按照农村信用社信贷政策原则及贷款投向等规定,发放跨区域、超权限、违规、违纪、违制等贷款的,责令责任人限期收回,并示其轻重给予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凡贷款造成损失,由辖区信贷员及其担保人承担完全赔偿责任。
小额信贷管理员利用工作之便,违规发放人情贷款、故意延长贷款办理时间、违规办理贷款展期、收贷收息不及时入账、收受贿赂、贪污、挪用信贷资金以及吃、拿、卡、要等行为将予以坚决查处,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创新经营方式,实现经营效益
通过全面推行小额信贷组织运作模式将能最大限度发挥民族地区农村信用社为“三农”服务的主动性。一方面机构减少,同时减少管理成本,另一方面人员减少,减少人头费用但达到的服务效果却优于以前每个乡镇设点的模式。因此,在民族地区农村信用社推行小额信贷组织运作模式 是深化信用社改革的创新,能够充分激发职工工作积极性,促进信合工作又好又快发展,同时更是三州农村信用社走出经营困境的科学发展道路。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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