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摘 要
一、农业银行不良资产产生的原因
(一)、政府行为不足
1、府行为不足可从社会信用的原因上说明
a.用管理滞后、信息不对称
b.用法规不健全,执行力度不够
c.信用法规不,执法力度不够
2、政府行为不足的危害
a.造成金融潜在风险
b.恶化银行信贷资产
c.资产处置渠道不畅,银行资产受损
(二)、银行行为不足
1、贷款“三查”不够深入,贷款项目选择失误
2、第一还款来源不够重视,贷款回收失利
3、忽视贷款基本要素,贷款期限确定失当
4、不注重贷后跟踪检查,监督管理失控
5、抵贷资产潜在损失严重,账面价值失真
6、贷款审查委员会把关不严,核审功能失灵
二、控制农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对策
(一)、强化政府职能,治理信用缺失,从宏观上和源头上规避农行不良资产
1、加快产权改革,理顺信用基础
2、转变政府职能强化信用监管
3、加快信用立法,完善金融法规,加大执法力度
4、营造良好的清收外部环境
(二)、提高信贷管理人员素质,从技术上和道德上控制农行不良资产
1、强化风险意识,风险防范从基础抓起
2、调整专业队伍结构,提升两个素质
3、有效运用约束机制规避道德风险
4、查处违规双管齐下,减少风险隐患
农业银行不良资产产生原因及控制对策
不良资产问题是经济问题在金融领域的一个缩影。要解决农业银行不良资产问题,须从信贷资金运行过程中,考察信贷资金参与社会再生产过程所涉的活动主体:即政府、企业、银行对不良资产产生及处理过程的具体影响,针对性地采取综合措施,多管齐下,由于企业行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可以说是在政府制订的符合市场化规则的经济秩序引导下的市场行为,侧重针对政府行为和银行行为的不良资产产生及处理过程的影响进行具体分析论述。
一、农业银行不良资产产生的原因
(一)政府行为不足
政府行为不足造成社会信用缺失,信用缺失既是银行不良资产产生的温床,又是不良资产处理的严重障碍。
1,政府行为不足可从信用缺失的原因上说明:(1)产权改革滞后,银企产权不明:产权不明晰是企业不讲信用的根本原因:在国有产权制度下,决策者的利益与其所决策的企业信誉之间没有长远的关系,决策者对自己的决策不用承担未来的责任,而且企业未来的收益也可能会由别人来分享,由此决策者无疑缺乏追究长远目标的内在动力,而去追求眼前利益;(2)信用管理滞后,信息不对称;信用管理行业的发育状况和市场化程度在一定程度上决定国家信用状况和信用秩序。目前,我国虽然有一些为企业提供信用服务的机构(如征信公司、资信评级机构)和信用产品(如信用调查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但其市场规模还很小,信用数据的市场度不很低,信用管理行业发展滞后,(3)信用法规不健全,执法力度不够。在立法方面信用规范的法律制度散于各种法律法规中,没有形成有效的信用法律体系,有的甚至相互抵触,已不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如《担保法》中关于2年期诉讼时效的规定,给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贷款户留有合法的借口,《担保法》、《破产法》对抵债资产处置方式和期限的限制性规定,使银行一定程度上丧失自主处置抵债资产的权利,对于转让和租赁失去了法律支持,使银行在低债资产处置中处于被动,在执法方面,“条块分割”、中央与地方的利益冲突成为银行与地方政府沟通的现实屏障,当银行清收不良贷款涉及地方利益时,有些政府都是千方百计维护地方利益,而不惜损失银行信贷资产;这无疑给银行依法清收设置了一道地方保护的障碍;有的法院在受理贷款诉讼案以后,将调查、庭审、判决时间拉得过长,执行效果不好,影响信用规范:
从我行现有不良资产结构上看,现有不良资产7.5亿。其中属于信用担保的占45%,丧失诉讼时效的占35%,其它占现20%。信用担保本身存在的问题就是,一旦企业信用丧失,那么它所担保的贷款就失去了保证。而丧失诉讼时效有一部分人是长期出门逃避债务,而我行所发出的摧收书无人签名而导致债权丧失。
以上导致信用缺失的产权改革、信用管理、失信惩戒、信用立法部问题的处理,必须由政府所为,也只有政府具有能力所为。
2、政府行为不足的危害:政府职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正处于转变时期,导致致信用缺失产生了严重危害,主要表现在:(1)造成金融潜在风险:信用缺失在宏观上破坏经济秩序,直接造成社会总供给总需求不平衡,微观上影响企业资金正常周转,企业“三角债”增加,转嫁为银行不良贷款增加。(2)恶化银行信贷资产;部分企业通过不规范的破产、改制、重组、金蝉脱壳,母体裂变等形式肆意脱废、悬空银行债务。(3)资产处置渠道不畅,银行资产受损,当前,清收不良贷款多数是通过收回抵债资产,处置变现收回现金流,抵减贷款余额和应收利息;但在欠发达地区,无形的或有形的资产拍卖市场尚未建立或操作不规范,导致抵债资产拍卖渠道阻塞,使农行许多处于乡镇地区的抵债资产调剂拍卖无门,任其自然耗损和老化,有的通过“私下交易”抵价拍卖和转让,使资产处置变现折损加大。
(二)银行行为不足
银行行为不足表现为在现有产权制度下的信贷管理队伍综合素质不高,管理人员的技术素质不高,是银行在内部上不能很好控制不良资产产生的关键因素。
信贷风险可能产生于信贷资金运动过程的任何一个环节,从农行内部管理来看不良资产产生的原因,关键的是信贷管理人员对企业准入市场的条件,所处行业的发展状况、企业所处的发展阶段及企业投资回笼的历史先进水平等宏观情况钻研掌握不够,从具体管理技术来看:
1、贷款“三查”不够深入、贷款项目选择失误,贷前调查依赖于借款人提供的信息资料,而对企业经营状况进行分析和市场预测不深;贷前审查注重资料是否齐备,辨真识伪不够;贷后检查注重初始资金去向和直接用途,不关注整个资金流程;
2、第一还款来源不够重视,贷款回收失利。对贷款偿还能力的考察侧重于抵押、担保能力的评估和测评,不注重研究借款人生产经营中第一还款来源偿还银行贷款的可行性,其结果是银行贷款被抵贷资产替代。
3、忽视贷款基本要素,贷款期限确定失当。在现实的贷款审批中,“生产经营周期”这一重要法定要素在贷款期限确定中根本没有起作用,借款人的一个中头承诺,贷款人的信贷资金可用头寸的时间差都可能成为确定贷款期限的依据,由于期限确定不准,贷款不能按期归回,形成一定的风险。
4、不注重贷后跟踪检查,监督管理失控,贷后检查仅限于对贷款投向的一次性检查,而缺乏阶段性跟踪式监督检查和管理,对企业经营状况恶化和挪用贷款等问题不能及时发现,贷款一旦到期不能偿还,只能做事后分析,查找原因,特别是对过去效益一直比较好的行业或企业,更是放松管理,市场发生变化时已错过了最佳收贷期。
5、资产潜在损失严重,账面价值失真,低贷资产不足、资产高估、市场价格变化以及管理不当的价格损耗等等均构成潜在风险要素。
6、贷款审查委员会把关不严,核审功能失灵,贷审会决策仅依靠有关部门提供现成资料表态,建立在假定状态基础上而不深入实际调查考核,把守关口的作用没有很好履行。
上述原因,可以归结为信贷管理人员没有把借款人的资信情况作为不确定性因素进行连续、系统地分析和控制。当然没有把信贷风险的管理寓于日常管理之中,这里虽然有信用缺失、信息不对称造成的管理上的客观困难,但也不排除个别员工有职业道德因素的作用。
二、控制农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对策
(一)强化政府职能,治理信用缺失,从宏观上和源头上规避农行不良资产
1、加快产权改革,理顺信用基础:社会信用缺失,基础不顺是一个重要原因。治理社会信用,首先在理顺信用基础制度明晰的产权,信用制度以产权制度为基础,产权制度与信用是不可分割的两个概念。产权制度的基本功能是给人们提供一个追究长期利益的稳定预期和重复博弈的规则,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明晰的产权是追求长远利益的动力,而只有追求长远利益的主体才会讲信用。只有产权明晰,所有者到位,企业才会为追求长远利益而格守信用,为维护自己权益而去惩罚失信行为。
2、转变政府职能,强化信用监管:在市场经济体制中,政府的主要职能不再是化替各种经济主体的规则,在经济生活中充当管理者、调控者、仲裁者,营造良好的市场经济环境,政府要积极调度各领域、各部门及一切社会力量,形成一张社会信用的巨大网络,设立专门的信用管理机构,制订信用评价体系,畅通信息传递渠道,让失信行为无处立足。解决信用管理政出多门、各自为政,甚至相互矛盾的问题。
3、加快信用立法,完善金融法规,加大执法力度。市场经济也是法制经济。为了保证市场经济机制的正常转动,一是必须加大信用立法力度,为信用法治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信用立法要立足于对维权的保护,对失信行为制定严厉的赔偿和惩罚规则,对恶意失信的且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失信者的刑事责任,增强法律威慑力。二是完善金融法规,对《合同法》、《民事通则》、《破产法》、《担保法》和商业银行法》要进行适当的修改和完善。首先应把商业银行作为专门从事借贷行为的特殊债权人对待,而不能视为一般意义上的债权人,对它们形成的借贷关系,应有长期法律保护措施,而不应实行两年期诉讼时效的限制;其次,对《担保法》中担保实现的条件,只能是债务履行期满债权人来受偿保护的规定,应修改为与《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相一致的规定,直到贷款全部偿还完毕,才能解除担保责任;其三,企业破产要规范,破产企业财产的分割应充分遵循最大债权人的意见,在《破产法》规定的范围内破产,不可随意变更和扩大解释《破产法》的条款。三是要加大对违反信用法规的执法力度;针对目前法纪对失信行为难以起到有效的威慑作用的实际。亟需加强对司法机关不作为和违法办案的监督和查纠,加执法监察力度,真正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使守信者得到可靠的保护,使失信者受到应有的惩罚。
4、营造良好的清收外部环境。主要是政策的扶持和地方政府的支持:一是从国家金融安全角度考虑,各级政府部门都要把一方金融安全作为整治经济秩序的一项重中之重的工作来抓,积极协调各方关系,营造良好的清收不良贷款的氛围,主动地维护金融运行秩序,协助银行从每一家贷款客户、每一笔贷款使用抓起。把该清收的不良贷款悉数收回,尽可能地减少不必要的信贷损失。二是从处置资产变现角度考虑,应建立省市或区域性的金融拍卖市场和金融资产调剂市场。按照市场经济原则,国家应制定出台与之相配套的财税和行政管理的有关政策,减轻以资抵债变现清收的负担。各级政府应组织协调金融、土管、房管、车管、税务、工商、法规和评估部门,改进低债变现资产过户、登记、处置等一系列管理办法,实行“一揽子”解决方案,使银行尽快变现,降低损失。
为解决不良资产摧收,我行主要采用法院起诉的办法。去年我行通过起诉摧收和保全了9800万元。其中摧收1500万,保全8300万。有效的保护了农行的资产。
(二)提高信贷管理人员素质,从技术上和道德上控制农行不良资产
1、强化风险意识,风险防范从基础抓起,要求各有关人员从贷款项目初审开始到贷款收回的全部过程负责,使各环节都应在严密的监控之下,管理层应及时了解和掌握各重要岗位各项制度、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理风险苗头。
2 调整专业队伍结构,提升两个素质。对银行经营风险起决定作用的岗位和人员要通过制度约束和道德自律进行有效控制;要在满足现有内部控制制度有效执行的前提下配备人员,防止因为岗位人员空缺或不足,而导致内部控制失灵;对重要关键岗位,应明确设定上岗条件;对在岗人员定期考核检查,对不具专业技能,不能履行岗位责任的人员要强化培训及时调整,全面提升专业队伍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3、有效运用约束机制规避道德风险。在建立风险管理系统,对操作风险进行持续的监控,对银行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要严格审核,不但要考核硬件,更要考核软件,严把高管人员准入关口。同时,对高管人员的人任期履职工作的要定期跟踪考核,不胜任本职工作的要及时撤换;对品行不端违法违纪的要坚决取消任职资格。
4、查处违规双管齐下,减少风险隐患。在依法查处违规责任人方面,不仅要依法追究银行直接责任者和高层决策者的法律责任,同时也要追究恶意提供虚假资料、报表骗取银行贷款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从根本上解决风险隐患问题。
资 料 来 源
《南方金融》――不良资产保全与管理。
《城乡金融》――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