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户小额信贷是实现社、农双赢的信贷方式
二、“四大矛盾”制约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贷的发展
三、着力化解“四个矛盾”,寻找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发展的出路
内 容 摘 要
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贷业务成功运行不仅使其成为农村信用社发展的现实选择,而且成为广大农户脱贫致富的法宝。但是从多年的实践来看,仍存在四大矛盾制约着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贷业务的发展壮大。因此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通过着力改善农村信用环境、探索科学的运行机制、构建完善的保障制度和提供有效的政策支持,不断提高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贷运行的效率和质量。
浅析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贷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农村信用社为提高信贷支农服务水平,方便社员,方便农民,解决农户贷款难的问题,在信用社信贷管理中推出的一个创新品牌。由于具有金额小、面向农户、无需抵押担保、方便、快捷等特色,深受广大农民的欢迎。自2000年推广以来,在实现社、农“双赢”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但由于小额信贷自身具有额度小、业务而涉及广、零星分散、经营成本高等特殊性,虽经过多年的不断探索和发展,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进一步加强管理,规范运作,在整合规章制度基础上,不断完善健全小额信贷的管理,使这一惠农政策真正让千家万户受益。
一、农户小额信贷是实现社、农双赢的信贷方式
1、农户小额信贷是农村信用社发展的现实选择
从市场营销的一般原理看,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贷是农信社积极开展贷款营销活动的有效途径。市场营销学理论认为,要实现某一机构目标,关键在于确定目标市场的需求情况,能比竞争者更有效率地更快捷地为消费者提供其所需要的产品和服务。就农村信用社而言,贷款业务是其最主要的盈利来源,农村应该是其最主要的市场,因此能否抓住并赢得一般农户关系着各家农村信用社今后业务发展与竞争成败。农村市场主体——农民大多数以家庭为作业单位,进行小规模经营,资金需求额度较小,又无有效抵押物作担保品。因而,改变了过去金融机构追求抵押、担保,寻找大户的贷款方式,采取了分散、小额贷款形式,按照农户信用等级或采取联保方式发放的小额贷款是农村信用社为农村市场提供的最适合产品。若要不顾自身经营能力、经济实力和公共关系盲目去抢占城市市场,无异于舍本逐末,得不偿失。
从农户小额信贷的实施效果看,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贷促进了农村信用社资产的优化和自身业务的健康发展,进一步增强支农实力,形成良性循环。如今的农村信用社已经是商业化了的独立经济主体,以追求利润的最大化为首要目标。因此,如果农村信用社开展农户小额信贷不能为其带来任何好处的话,其必然会退出小额信贷市场。但是从现实的情况来看,农村信用社开展农户小额信贷的热情不断高涨。这无疑源于农户小额信贷业务的成功实践。通过对山西省某市农村信用合作社开展小额信用贷款与企业贷款的风险与收益进行实证分析得出的结论更是证明了这一点,其结论为:从风险的角度看,小额农贷的风险低于企业贷款,而对利息收入的贡献却大于企业贷款;从农户小额信贷与企业贷款的成本收益比较来看,如果考虑坏账损失这一风险成本因素在内,农户小额信贷总体收益率反而比企业贷款总体收益率高10.643个百分点。因此,作为我国农村金融中坚力量的农村信用社开展农户小额信贷业务不仅是顺应时代潮流,不断满足农户贷款需求的一种积极表现,同时也是培育自身新的金融业务点和盈利点的需要。据中央银行的统计,到2002年底,全国就有30 710个农村信用社开办了此项目,占农村信用社总数的92.6%;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余额共近1000亿元,获贷农户5986万户;评定信用村46885个,信用乡镇1736个。
2、农户小额信贷是农户脱贫致富的法宝
首先,农信社小额信贷极大地改善了农户贷款环境,而且有效降低了交易成本。由于村委会成员对本村村民的具体情况比较了解,农村信用社小额信用贷款业务采取与村委会成员合作组成信用评定小组 (有些地区信用社还建立了村信贷协管员制度)对农户进行全面的信用等级评定的方式,并采用“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贷款方式使农户在规定的信用额度范围内随时可以获得贷款。这种贷款方式对于农户来说,简化了贷款手续,免除了传统商业贷款活动中借款可能发生的公证费、资产评估费、招待费等,也不需要承担国际经典小额贷款模式所涉及的强制储蓄成本、缴纳小组基金的成本、频繁参加小组会议和频繁还款的交通成本及机会成本等;对于农村信用社来说,避免了因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逆向选择”“道德风险”,克服了金融机构与农户贷款博弈中长期存在的问题,极大地提高了农户获取贷款的可能性。
其次,实践证明,农村信用社开展的小额信贷业务,在有效缓解农村金融抑制,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方面起到了支持“三农”中坚金融力量的作用。随着农村经济发展和改革的深入,尤其是中国加入WTO之后,农业发展有了新的要求——中国农业必须进行战略性结构调整。而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无疑为支持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业产业化发展提供了资金保障。山西省临汾市农户自2001年以来,在农村信用社的支持下,通过“公司十农户”的模式,办起了几十个333.3~2000hm2大小不等的蔬菜基地、特色水果基地和药材基地,建成了果蔬保鲜中心,组建了销售中心。通过企业建基地、小额信用贷款扶植农户进基地、基地带农户的方式,生态农业和特色农业得以发展,农业产业结构得到调整,农户也不会因贷款难而丧失追求农村新的经济增加点的机会,不断增加农民收入。
二、“四大矛盾”制约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贷的发展
1、惠农政策设计的先进性与农民落后信用意识的矛盾
众所周知,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凭农户信誉作保证,在核定的额度期限内发放的小额信用贷款。而目前在农村,部分农民信用意识差,骗债、赖债、逃废债行为时有发生,甚至有的农户认为“贷款即富”,根本不想通过合法、正当经营而脱贫致富。尽管对农户信用等级的评定有一系列严格的条条框框,但对信用等级评定主观性、随意性也很强。有些通过评定认为“优秀”的户取得贷款后就“翻脸不认人”,像这样的农户在农村不乏其人。这与当初信用社推广小额农户贷款,解决广大农民贷款难的初衷格格不入。
2、日益扩大的信贷资金需求与有限的信贷资金供给之间的矛盾
从资金供给方面看,目前在农业贷款的投入上,主要靠农村信用社,而农村信用社业务竞争激烈,有限的资金多方分流,再加上农村信用社过去资产质量不高,历年亏损挂账等占用资金,使信用社资金规模远不能满足农户小额信贷的需要,而且农户小额信贷对农村信用社来说毕竟还是个新事物,处于试行阶段要其把大部分信贷资金转向小额信贷对于一向具有“城市化偏好”的农村信用社来说确实还需要时间和勇气。
从资金需求方面看,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的成功运行,是解除我国需求型金融抑制的最佳途径。一方面说明农村信用社的借贷资金不再遥不可及,另一方面,许多由于获得了小额信贷资金支持而走上了脱贫致富道路的农户已经成为当地农民致富的活广告,在这种示范效应下,需要农村信用社信贷资金的农户肯定会有越来越多。随着该项业务的不断发展,农户的资金需求额也会越来越大。
3、单一的金融服务和金融产品与多元化、多层次贷款需求之间的矛盾
(1)期限。目前的农户小额信贷并未能建立起一种农村信用社向农户提供中长期贷款,满足农户多方面需求的有效机制。“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期限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周期确定,原则是不超过一年”而事实上从目前的小额贷款看,一年之内能还本付息的贷款连50%也不达。贷款期限的不合理与生产经营周期的不匹配造成倒约换据频繁,淡化了贷户按期还贷的信用观念。
(2)利率。小额信贷的利率问题是其能否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所在,也是借贷双方都比较关注的问题。如果利率过低,小额信用贷款又会再次成为寻租的对象,中低收入农户又会面临再一次被边缘化的可能。如果利率过高,则会加重农户借贷成本,打消向农村信用社申请贷款的念头。比较合理的做法是根据自身的实际经营成本和农户的还贷能力实行浮动利率。
(3)金额。由于农产品需求结构多元化,农户的生产也不再局限于粮食生产,还要进行经济作物、特色养殖、花卉种植等,因此农户小额信贷已难以满足农民从事产业化结构调整和农业产业化发展的资金需求,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传统农业向现代化农业转化的步伐。
4、小额信贷的扶贫性质与农村信用社商业化运作之间的矛盾
从全社会的角度来看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其无疑是一箭双雕的好事喜事,即为中低收入群体提供了信贷服务,为其脱贫致富创造条件;又为农村信用社带来了新的可能的利润增长点。但是,但从农村信用社的角度来说,太多的利益外溢,因为其经济行为所产生的社会收益是无法体现在其收益表上的,也就是外部化了,而且在现有体制下又得不到合理补偿,甚至还有可能承担部分社会成本。因为在没有完善的保障制度,特别是农业保险和农业贷款担保制度尚未广泛建立的情况下,农村信用社可能会承担本应通过保险由社会共同承担的风险。这也就是为什么在农村信用社开展农户小额信贷的过程中仍出现严重的“扶富不扶贫”的现象。据报道,80%左右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实际上是投向了高收人农户,在对中低收人农户发放贷款时,农村信用社仍然较为谨慎,中低收人农户可获得性仍然没有较大的改观。在经济发达地区更是如此,因为发达地区小额信贷资金机会成本会很高,农村信用社有更多的资金投向渠道。根据浙江省某市的一家农村信用联社农户小额信贷业务开展情况统计,就该信用联社发放农户小额信贷的总量来看,呈现出上升趋势,从2003年的2900万增加到2004年的3 400万,增长率为1.47%。但从其所占该农村联社当年贷款总额来看,该信用联社2003年的贷款总额为18.294亿元,2004年为19.218亿元,增长率为6.24%,明显高于农户小额贷款的增长速度,而且农户小额贷款所占总贷款的份额几乎是微乎其微的,分别只占1.59%和1.74%。
三、着力化解“四个矛盾”,寻找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发展的出路
1、着力改善农村信用环境。一方面要提高农户信用意识,使农民恪守“有借有还、到期归还”,“穷可贷、富可贷、不讲信用不可贷”的贷户信用道德准则。另一方面要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乡风文明”的要求推进农村信用工程建设。要依靠社会各界力量开展农村信用工程创建活动,农村信用社要坚持评审标准不降低,评审程序不能乱。评审等级不能弄虚作假。对评定的信用户在同等条件下贷款优先、额度放宽,利率优惠、手续从简。对不讲信用的农户要取消信用等级,限制发放贷款。要通过农村信用工程创建,倡导“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信用观念,培养诚实守信的当代新型农民。
2、探索科学的运行机制,合理设计农户小额信贷的利率、期限和金额。一要本着为农户着想、为农民服务的宗旨,依据风险大小、信用高低和农户的偿还能力,适当控制贷款利率的浮动,实行差别贷款利率;二要根据农业生产的实际,合理确定贷款期限,使农业生产周期与农业资金周转速度相衔接,坚决克服人为缩短贷款期限和违背农户意愿安排贷款的做法;三要确定符合农户资金实际需求的贷款额。农户小额信贷以“小”为特征,主要解决单个农户的资金需求,防止“垒大户”造成的信贷风险。但小额信贷也不是越小越好,发放的贷款额应至少能维持农户整个生产周期的资金投入量。
3、构建完善的新型农业保险和农业贷款担保制度。农业的双风险性使我们在小额信用贷款的推广过程中,为保证小额信用贷款的良性循环,应规定农户投资的农业项目向保险公司投保。这是一种将自然灾害经济损失转嫁给了社会的有效途径,并且符合分摊风险的互助原理。当今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开展了农业保险业务,我国自1992年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以来,在很多地方进行了试点,但由于商业保险机构的商业利润动机和实际政策功能之间的矛盾,使其发展困难重重。实践证明,这种商业化的农业保险模式是不符合我国农业发展形势的。这就要求我们建立起符合我国农村实际情况的新型农业保险和农业保险制度。可以建立专门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明确界定农业保险公司的性质,专门办理农业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确定农业保险的法律地位,确定其主要经营目标不是盈利,其经营目的、方式和规则等都是与商业保险不同。
4、提供优惠政策,引入竞争机制。给中低收入人口特别是贫困人口提供贷款具有社会性,能增加社会福利。研究表明给穷人贷一美元比给富人贷同等数额的款能产生更大的社会效益。如果农信社的农户小额信贷将服务群体扩大到贫困者或低收入人群,则不再是完全意义上的商业行为,而且带有公共品性质。按照微观经济学的原理,由于存在搭便车的现象,公共品的供给永远是低于最佳供应水平,即公共品的供给是不足的。因此农村信用社在没有任何外部条件激励的情况下,向贫困者提供小额信贷显然是没有动力的。作为反贫困主体的国家,不能将带有反贫困性质的业务完全推给已商业化的农村信用社,应通过减少税费或资金的优惠来帮助农村信用社发展小额信贷。如实行政府贴息、税收优惠政策,减免小额信贷营业税与所得税,鼓励农村信用社多发放小额贷款。同时,进一步加大对农村信用社的信贷资金支持,允许像邮政储蓄银行等机构进入农村小额信贷市场。这样不仅可以减低因农户业务不断扩大而带来的资金压力,而且通过竞争,不断完善我国农村小额信贷市场,提高其运行的效率和质量。
参 考 文 献
1、殷红霞。农村小额信贷的政策效应及风险防范。《理论导刊》2004(9)
2、何广文。以金融创新促进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中国农村信用合作》20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