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央银行性质、产生发展及其组织形式
2、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和中央银行的形成
3、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职能和主要业务
4、商业银行性质、经营原则及职能
5、我国商业银行设立条件及其分支机构构成
6、中国人民银行与商业银行的关系
7、中国人民银行和商业银行在金融生态环境中扮演的角色
内 容 摘 要
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金融业得到长足发展,掌握着巨大的经济资源,事实也证明,金融在支持经济发展、调整经济结构、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现代金融体系中,中央银行又是现代金融的核心,正确认识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的性质、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以及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之间的关系,对于促进我国经济的良性发展,维护整个金融业乃至社会的稳定,构建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浅析我国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的关系
邓小平曾经指出:“金融很重要,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搞好了,一着棋活了,全盘皆活。”深刻地说明了金融在现代经济生活中的重要地位。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金融业得到长足发展,掌握着巨大的经济资源,事实也证明,金融在支持经济发展、调整经济结构、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现代金融体系中,中央银行又是现代金融的核心,正确认识中央银行在金融中的作用和与商业银行的关系,对于促进我国经济的良性发展,维护整个金融业乃至社会的稳定,构建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中央银行性质及其组织形式
中央银行是指在处于一国金融体系的核心地位,担负着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及对金融业进行监管的金融机构,是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国家的银行。中央银行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不过这种独立性是相对的,这实际上是中央银行与政府的关系问题,它包括两个层次的含义:一是中央银行应与政府(国家行政当局)间保持一定的独立性;二是中央银行又不可能完全脱离于政府,这种独立性只能是相对的。
每个实行中央银行制度的国家,其中央银行制度的类型主要取决于该国的国情和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就目前各国的中央银行制度来看,大致可归纳为四种类型:单一型、复合型、跨国型、准中央银行型。
二、我国中央银行的形成
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新中国的中央银行,是1948年12月1日在石家庄在原华北银行的基础上经过合并改组建立起来的。同时开始发行全国统一的人民币。1949年2月将总行设在北京。在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中国人民银行是行使货币发行和金融管理职能的国家机关,又是从事信贷、储蓄、结算、外汇等业务经营活动的专业银行,可以说是“一身二任”的银行机构,这是适合于建国初期制止通货膨胀的历史需要,也同后来高度集中的经济管理体制相适应,这样形成了以中国人民银行为中心的“大一统”银行体系。1979年以后,经济体制改革展开,银行体制也进行了改革。1983年9月,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不再对企业、个人直接办理存贷业务。中国人民银行和专业银行相分离,新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相继成立,中国金融进入多元化体系。1993年到1997年,专业银行向真正的商业银行转变,金融法规逐步出台,我国开始建立双重银行体制。1998年到2003年,中国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相继成立,确立了以中国人民银行为中心实施货币政策,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分业监管的新的政府金融宏观调控和监管体系,这样“一行三会”中国金融体系格局形成。
中国人民银行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标志着我国现代中央银行制度的确立。
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我国中央银行是单一型中央银行,我国中央银行分支机构设置目前正在经历一个由按行政区域设置向按经济区划设置过渡的过程。
三、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职能和主要业务
修订后的《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有十四项职责,归纳起来主要有三项:制定和执行货币金融政策、维护整个金融业稳定和提供支付清算服务。
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业务有:负债业务、资产业务、支付清算服务、经理国库业务、会计业务、调查统计业务。
四、商业银行性质、经营原则及职能
商业银行,指依照《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其组织形式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
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商业银行的职能也主要有:信用中介职能、支付中介职能、信用创造职能、创造金融工具的职能、金融服务职能五大职能。
五、我国商业银行设立条件及其分支机构
我国设立商业银行的条件有:
(1)有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2)有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设有分支机构的全国性银行为20亿元,不设分支机构的全国性银行为10亿元,区域性银行为8亿元,城市合作银行为1亿元,农村合作银行为5千万元。
(3)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长(行长)、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商业银行设立分支机构须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境内的分支机构不按行政区划设定,而是根据业务需要而定。商业银行在我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按照规定拨付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额。各商业银行总行拨付分支机构营运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额的60%。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总行的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总行对其分支机构实行全行统一核算,统一调度资金,分级管理的财务制度。
六、中国人民银行与商业银行的关系
(一) 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监管
2003年12月27日修正后的《中国人民银行法》保留了9项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检查监督权,主要体现在:商业银行执行有关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执行有关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规定,执行外汇、黄金管理规定,清算管理规定以及与中国人民银行特种贷款有关规定的情况。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执行货币政策和维护金融稳定的需要,在可能引发金融风险时,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对商业银行进行检查监督。
(二) 商业银行在业务上接受中央银行的领导
1、商业银行办理存款业务,须遵循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利率幅度确定存款利率,其办理贷款业务时,应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幅度确定贷款利率。
2、遵循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使商业银行的长期贷款、中期贷款、短期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债业务等保持合理的比例,使各种期限的负债业务也保持合理的期限和结构。
3、商业银行发生资金困难而无法从其他银行或金融市场筹措资金时,中国人民银行为其提供资金支持,从而避免金融恐慌的发生,即:发挥最后贷款人作用,也就是银行的银行。
4、商业银行应定期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资产负债表等报表和其他资料,接受人民银行的检查监督等。
5、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执行货币政策和经济发展需要,对商业银行业务进行窗口指定。
七、中国人民银行和商业银行在金融生态环境中扮演的角色
央行行长周小川在中国人民银行2005年工作会议上强调指出,要进一步改善金融生态环境,把促进改善区域金融生态环境作为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务的一项内容。所谓金融生态环境是指金融机构所处的微观层面的外部金融环境,包括与金融机构实现利益和规避风险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客户企业改革、社会信用体系、会计与审计准则、中介服务体系等多方面的内容。将生态概念引申到金融领域,是金融理论研究的一项创造性成果,突出地体现了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
作为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在金融生态环境中起作核心作用,关注国家宏观经济发展,保证宏观经济协调、平稳发展,防止宏观经济大起大落,熨平经济发展中的不平衡因素,而商业银行在金融生态环境中,主要是服务与微观经济个体,按照资源优化配合原则和国家产业政策需要,将社会资源引向优势产业和国家扶持行业,为经济发展加油助力。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通过商业银行传导给微观经济个体,商业银行从事经营活动须服从中国人民银行宏观货币政策,二者只有协调一致,才能创建一个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
但由于我国金融生态环境本身基础差,起点低,加之在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和观念下遗留的弊病,我国金融生态环境的现状尚远不能满足市场经济环境金融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从西部目前的情况看,金融生态环境存在以下几种表现:一是企业失信比重大,信用管理机构缺位。二是信用法律欠完善,法律保障存在困难。三是信用中介信息失真。四是欠发达地区信用意识不到位。
区域金融生态环境恶化的后果将极易引起“企业贷款难,银行难放贷”的“双难”怪象,其最直接的后果是区域投资后劲明显不足,具体表现在:一是银行不良贷款居高不下;二是、银行慎贷、惧贷倾向突出。由于上述种种问题,目前金融部门对县域的信贷投入总量,远远不能满足县域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而伴随着信贷投入总量的严重不足,信贷结构失衡的现象也比较明显,主要表现为“三多三少”,即农业生产产中投入多,产前、产后投入少;工业企业,流动资金投入多,固定资产投入少;骨干企业投入多,中小企业投入少。银行对于中小企业的支持,仍处在一种“两难”境地,突出的表现为“三不”。一是相当一部分中小企业实力差,银行不愿贷;二是部分中小企业信用观念淡薄,或财务制度不健全,不能提供真实财务信息,银行不敢贷;三是中小企业担保抵押难落实,或暂不能评定信用等级,银行不能贷;三是中小企业资金严重短缺。西部县域企业多为中小民营企业,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资金短缺,他们想直接融资却受资本市场严格准入条件限制,势必加大对银行贷款的依存度。但由于现阶段缺乏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民营金融服务机构,而国有银行信贷决策权上移与县域中小企业信贷需求“短平快”的矛盾十分突出,使得大部分县域中小企业始终难以获得银行信贷支持。四是资金外流现象突出。从1999年至2004年,西部某县金融机构新增存款31.16亿元,贷款只增加4.78亿元,仅仅占新增存款的15.3%。
中国人民银行和商业银行改善区域金融生态环境应从以下方面抓起:
(一)充分认识改善金融生态环境的复杂性和艰巨性。
(二)改善金融生态环境加强信用体系建设。一是成立信用体系管理机构。二是建立有效的运行机制。三是建立科学的信用评价体系。利用信用信息数据库,建立一套评价信用等级的科学指标,分别对一个地区、一个企业和个人进行信用评级。如对一个地区的信用评级,可以把该地区银行不良贷款占比,企业逃废银行债务数额等作为重要的评价指标。通过评价体系,得出的信用等级高与低,好与坏,将直接影响一个地区经济发展和企业的生存。
(三)改善金融生态环境,建立健全信用法律体系。立法的宗旨在于严厉惩处失信行为,打击破坏经济金融秩序的行为,规范政府、商业信用、中介机构行为。通过立法,为企业和个人等行为主体提供伸张正义,惩罚失信者的法律保障,建立有利于保护债权人、诚信者,打击逃废债、失信方的信用规则,使经济行为主体在维护正当权益上有法可依。
(四)改善金融生态环境,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与扶持。
1、建立政府监管机构,加大对中介机构的监管力度。
2、扶持优良中介信息机构。
3、规范中介信息机构提供中介信息标准。
(五)改善金融生态环境,充分发挥央行的权威作用。中央银行在改善欠发达区域金融生态环境方面大有作为。一是管理和利用好企业及个人信用平台,如信贷咨询系统,提供权威的企业及个人信用信息资料;二是利用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遏制企业和个人逃废银行债务,打击洗钱犯罪行为;三是积极倡导信用文化建设,通过金融联席会议、银企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宣传,运造诚信氛围;四是通过调查研究分析,为当地相关部门反馈本地区信用状况,银行不良贷款产生原因等,促使企业和个人校正信用行为。
参 考 文 献
1、《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2003.12.27;
2、戴相龙,《领导干部金融知识读本》(修订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
3、邹宏元,《金融风险管理》,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