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信贷可持续发展的概念界定
我国小额信贷可持续发展的制约因素
促进我国小额信贷可持续发展的对策建议
内 容 摘 要
上世纪70年代,小额信贷开始出现。鉴于其在扶贫开发方面的巨大优势,小额信贷受到越来越多发展中国家的欢迎,并很快推广到亚洲、非洲和拉丁美洲的许多国家。小额信贷作为发展中国家缓解贫困、促进就业的一种新型的金融方式,已经引起了全世界的广泛关注。我国于1993年开始引进小额信贷,经过十几年的摸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暴露㈩很多的问题,严重制约了小额信贷的可持续发展。当前,对于农村金融体制不够完善的我国而言,促进小额信贷的可持续发展是建立竞争性、多层次的农村金融市场,提高农村金融服务效率的重要途径。
我国小额信贷可持续发展问题研究
上世纪70年代,小额信贷开始出现。鉴于其在扶贫开发方面的巨大优势,小额信贷受到越来越多发展中国家的欢迎,并很快推广到亚洲、非洲和拉丁美洲的许多国家。小额信贷作为发展中国家缓解贫困、促进就业的一种新型的金融方式,已经引起了全世界的广泛关注。我国于1993年开始引进小额信贷,经过十几年的摸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暴露㈩很多的问题,严重制约了小额信贷的可持续发展。当前,对于农村金融体制不够完善的我国而言,促进小额信贷的可持续发展是建立竞争性、多层次的农村金融市场,提高农村金融服务效率的重要途径。
小额信贷可持续发展的概念界定
小额信贷是在一定区域内,在特殊的制度安排下,按特定的目标向贫困人口直接提供贷款资金及综合技术服务的一种特殊的信贷方式。它是由孟加拉乡村银行(Crameen Bank)在20世纪70年代发明的小额贷款模式,是国际组织正在推广的反贫困经验。以贫困或中低收入群体为特定目标客户并提供适合特定目标阶层客户的金融产品服务,是小额信贷项目区别于正规金融机构的常规金融服务以及传统扶贫项目的本质特征。
可持续性是评价小额信贷项目是否成功的关键标准之一,它决定了小额信贷机构是否能够扩大业务规模从而为更多的客户提供服务。已有的研究往往根据小额信贷项目收益和各类成本之间的关系,把小额信贷可持续发展分为以下几个层次:一是最低层次的可持续性,即组织的可持续性;二是操作的可持续性,是指小额信贷机构的业务收入可以完全弥补其操作成本,但不能同时弥补贷款损失和财务成本;三是财务上完全的可持续性,是指小额信贷项目的经营收入在调整通货膨胀和补贴并将所有资助视为具有商业成本后,能弥补其全部行政管理成本、贷款损失和财务费用。
由于财务上的可持续性对小额信贷的生存与发展至关重要,实质上决定了小额信贷组织上和操作上的可持续性,基于此,我们认为,小额信贷的可持续性在于其财务上的可持续性。具体来讲,小额信贷的可持续性是指小额信贷机构在不需要补贴性资金的情况下,在未来持续营运,并从所提供的信贷服务中所获得的收入可以覆盖其运营成本和资金成本,从而可以独立生存并不断发展壮大。
可持续性对于小额信贷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一是可持续性使小额信贷可以逐步摆脱依赖捐助的困境,减少其面对外部环境影响时表现出来的脆弱性。二是可持续的小额信贷可以持续扩大业务覆盖面,财务上完全可持续的小额信贷对商业资本的注入具有吸引力。三是受资助的项目存在内在的“财务软约束”,必然缺乏效率动机,可能存在浪费和低效等问题,而可持续性要求“财务硬约束”。四是实践表明,可持续的小额信贷项目和那些不可持续的项目相比,在扶贫上表现出更大的影响力。
我国小额信贷可持续发展的制约因素
总体而言,目前我国小额信贷还处于起步试点阶段。在小额信贷发展的过程中,我国借鉴小额信贷的经营模式开展了一系列的小额贷款业务,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小额信贷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依然薄弱,仍存在着对小额信贷可持续发展的严峻的制约,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小额信贷载体不足。中国当前的小额信贷数额和产品主要由信用社等正规金融机构提供,而不是其他意义上的“小额信贷”。专业小额信贷组织发育严重落后。而在其他发展中国家,专业小额信贷组织是小额信贷创新和发展的主体。而且中国大多数小额信贷产品都是直接产生或脱胎于孟加拉乡村银行小组联保贷款的模式,缺乏根据中国国情和市场需求的特点进行产品、机构创新,产品单一。
非政府组织开展的小额信贷业务难以满足全国范围的小额信贷需求。只有一部分小额信贷组织作为实验项目获得了人民银行的批准,相当大量的组织是在民政部门注册,作为社团法人,而没有获得经营贷款业务的许可。机构只能看作是在法律的边缘运作,严格地说他们没有合法的地位。这严重限制了非政府组织小额信贷融入了中国金融体系的进程。
农村信用社提供的小额信用贷款不能充分服务于低收入农户。由于农业银行和其他国有商业银行机构网点撤出乡镇,农村信用合作社成为农村金融市场上事实上的垄断者。农村信用合作社选择信贷规模较大、还款风险相对较小的中等收入农产,作为其试验小额信贷的主要对象,而广大的农产和微小型企业则难以获得贷款支持。加上农村信用社的历史遗留问题和当前改革的要求,金融服务及效率有待提高,对小额信贷业务发展也是约束。
2.小额信贷机构的资金来源单一。目前中国小额信贷项目的可持续性发展动力不足,多数项目处于需要外来资金注入或需要部分补贴的阶段。而中国小额信贷资金来源,主要是政府的扶贫资金,其数量有限,品种单一。其他诸如公开吸收储蓄、基金储蓄、代扣罚金和吸收入股等国际上常见的储蓄形式中国都比较少或者没有。而且中国小额信贷资金来源容易受到政府的左右,受金融政策的制约(如存款利率、吸收存款的政策与金融机构等)。由于没有组织自愿存款,因而缺少稳定资金来源渠道。并且中国小额信贷项目资产的回报率都非常低,向农户收取的利率(年利率为10%-16%)与国际上成功的小额信贷项目实际利率(35%-50%)有很大差距,项目一旦离开外来的补贴或援助很难维持下去。
3.小额信贷的利率控制。小额信贷与银行一般贷款的操作程序不同,有额度小、成本高的特点,需要较高的存贷差才能弥补操作成本。小额信贷机构要想长期维持,就要注意其可持续性,最起码在财务上要有利可图。而中国对存贷款利率仍实行严格控制,利率控制使目前大部分小额信贷机构收取的利率不能补偿操作费用,因而,大多数非政府小额信贷机构仍只能基本实现账面上的盈利,一旦计入各种进入机构的低息贷款的机会成本,没有一家能实现盈利。目前小额信贷机构一般通过分期还款,适当加收管理费等方式间接提高利率,多数非政府组织小额信贷机构实际收取的利率已高于中央银行确定的基准利率,、从表面上看,利率政策似乎并没有制约非政府组织专业性小额信贷机构的发展,但是所有小额信贷机构的这些内部调整并没有得到中央银行的政策支撑,只是在扶贫的保护伞下涉险而行,缺乏保障。
4.小额信贷机构政策环境约束。我国现行法律不承认专业小额信贷机构的合法地位,因此,这些机构也不能从国内金融上场上融资。尽管所有非政府组织专业性小额信贷机构都在当地民政部门登记,有些也获得了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同意开展小额信贷扶贫试验的批件,但所有这些小额信贷机构都不是严格意义上的金融机构,不具备合法的信贷经营权,在法律上不受保护;其次,非政府小额信贷机构不具备一般经济实体所具有的融资资格,无法通过吸收自愿储蓄持续得筹集相对低廉的资金,也不能从正规金融机构进行融资来扩大自己的业务规模。
促进我国小额信贷可持续发展的对策建议
1.完善小额信贷载体。我国农村小额信贷需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将小额信贷项目和金融机构有效结合起来,允许多种模式并存。建立政策性和商业性小额信贷运作体系,发挥各自作用。通过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吸引国内外资金,撬动民间资本,发展专业小额信贷组织以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小额信贷业务,以小额信贷为广大农村提供金融服务。一是继续促进现有非政府小额信贷机构的发展。对现有各类小额信贷机构,视具体情况,采取区别对待的政策,经过调整或改造及完善,符合条件的,允许合法存在,并给予金融支持,不符合条件的,做好退出工作。二是设立专业小额信贷机构。专业小额信贷机构应包括政策性和商业性机构,商业性组织在工商部门注册,公益性组织在民政部门注册。三是完善商业银行的小额信用贷款业务。对小额信贷业务开展较好的农村信用社,专设小额信贷部门,针对微小型企业的特殊财务、经营状况,制定特殊的规则和操作程序,享受一定的政策扶持。逐步推进小额信贷试点工作,争取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小额信贷业务。
2.建立多元化的小额信贷资金投入机制。关于小额信贷的资金来源,最终需要通过市场化运营来解决。即以通过一定的政策支持,促进小额信贷走上市场化运作轨道,吸引国内外的社会资金投入到小额信贷中。但在当前,小额信贷尚处于初步发展的阶段,国家的资金投入支持是必要的。首先,吸引国际组织小额信贷组织在我国开展业务。对于国际组织在华小额信贷机构和业务,国家政策扶持应侧重于其机构的可持续性,积极为其创造生存发展环境。其次,积极发展专业小额信贷机构。一是政策性小额信贷机构。二是商业性小额信贷组织,鼓励外资以及民间资本投入,允许其开展吸收存款业务。三是扶持农村信用社积极参与小额信贷业务。
3.降低小额信贷组织的财务成本。首先,可以通过给予小额信贷充分的利率浮动权限和减少税费来降低小额信贷的财务成本,扶持小额信贷。小额信贷的高成本问题可以一方面用适度提高利率加以缓解,例如,农村信用社的小额信贷是商业贷款,并不是扶贫款,不亏损经营是最起码的商业要旨。国内外各种调查几乎一致的显示,对于农民来说,他们更关心的是能否借到钱,利率稍高一些是可以接受的。另一方面,通过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对小额信贷给予减免营业税与所得税,来减少农村信用社的操作成本。其次,除了提高利息外,还可以采用贷款贫困者自我组织、自我管理和自我约束的自治形式,既提高了贷款的还贷率,又可以成功实现信贷经营机构的成本转移。商业化的金融机构向农户特别是贫困农产贷款的积极性不高,其主要原因是金融制度中存在着对分散农户的融资壁垒现象,因为在市场选择的情况下,金融机构为了多赚利润,就必需降低交易成本。通过贫困者自治形式实现的成本转移,既可以充分发挥了贷款贫困者参与金融信贷活动的积极性和聪明才智,又可以在降低运作成本的同时,也使小额信贷机构在财务和经济上具有了经济合理性和持续性。
4.加强小额信贷发展的配套设施建设。一是建立和完善小额信贷的相关立法。重新检查那些可能和小额信贷业务扩展发生冲突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内部规章制度,在控制小额信贷机构业务风险的前提下,推动相关立法丁作,为小额信贷的发展廓清道路。重新审视我国法律对高利贷行为的认定、对有关“转贷违法”的认定,等等。二是在全社会开展金融知识教育,加强社会信用制度建设,创建信用社区。金融知识的欠缺常常使一些低收入的人群为了尽快致富而卷入到一些非法或违规的金融活动当中,使本来不多的收入遭受损失。也由于金融知识的匮乏,使一些低收入人群不知道如何与金融机构打交道,不知道能享受到什么样的金融服务。在向金融机构寻求贷款时,低收入人群往往因为缺少信用记录,没有合格的抵押品和担保而贷不到款。三是建立小额信贷登记系统,实现相关信息在小额信贷机构之间的共享。将正规金融机构部门排斥的低收入阶层纳入征信系统,逐步建立他们的信用档案。这既便于小额信贷机构控制风险,也有利于逐步培养低收入人群的信用意识。
参 考 文 献
1、孙若梅.小额信贷与农民收入[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6.
2、刘民权.中国农村金融市场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3、何广文,冯兴元等.中国农村金融发展与制度变迁[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
4、李光.中国农村投融资体制改革研究[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
5、杨涛.小额信贷机构:深陷泥潭[J].资本市场,2006(10).
6、杨坚.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农村小额信贷扶贫模式[J].生产力研究,20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