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融法制建设在我国金融业中的地位和作用。
二、当前金融法律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三、加强金融法制建设的对策。
内 容 摘 要
改革开放后,我国金融业快速发展幷没有受到20世纪90年代末期的亚洲金融危机和去年始于美国次贷危机引起的全球金融海啸的冲击,可见我国金融业是健康和有序的,它主要依靠我国的金融法制建设的完善, 金融法制建设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发挥金融宏观调控作用、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条件及保障。并且引导和促进了我国的金融体制改革,保障了改革成果, 规范了金融市场秩序.与此同时,我们要看到,我国金融业中还有法律不完善、对金融从业人员和机构约束不力、执法不严、金融合法权益受损等问题,使非法集资、金融诈骗、金融腐败等犯罪行为时有出现,故须大力加强社会主义金融法制建设,主要从立法、金融法律宣传教育、保障金融合法权益、严格贯彻实施金融法律法规、健全金融执法监督、开展金融法律咨询、加强金融执法队伍建设等方面入手,使我国金融业更加法制化和规范化。
我国近年来的金融改革问题
——对金融法制建设的思考
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建立,它的建立是有赖于社会主义的法制建设的完善。金融法制建设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我国金融市场的完善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正是由于改革开放后我国大力加强金融法制建设,才使我国金融业没受到20世纪90年代末期的亚洲金融危机和去年始于美国次贷危机引起的全球金融海啸的冲击。由此可见,加强金融法制建设,对于继续推动我国金融体制改革,促进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和繁荣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金融法制建设在我国金融业中的地位和作用。
我国的金融经济,必须受到社会主义金融法律的规范,引导、制约和保障,没有与金融业发展相适应的法律,就不会有我国良好的金融市场秩序,金融法制建设具有如下地位和作用。
〈一〉金融法制建设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制是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是经济运行的基础,完备的法律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支撑。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要使市场在国家的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的调节作用,主要依靠引导资金流向及效益来带动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资金是配置资源的主流,而资金的筹集、分配和调节,主要依靠经营货币的银行来办理,金融机构通过信贷等金融活动,调节国民经济。故只有使金融活动遵守法定的规则,才能使我国经济保持高效和良性循环,当然,这种良好的金融秩序,只有在完善的金融法律制度下才能建立,故说金融法制建设是市场经济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金融法制建设是发挥金融机构宏观调控作用,促进我国的金融等所有经济发展的重要条件及保障。
金融活动是我国经济“最有力的杠杆”。银行通过信用关系,聚集国家所需要的资金,通过有计划的供应货币,信贷资金管理等调节货币购买力,以保持货币流通的正常和稳定,还可以通过信贷结构,达到优化产业结构,促进资源合理配置,从而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国家一切宏观调控的方针、政策,都会在金融法律、法规中有所体现。如汇率、利率的调整,信贷规模和货币发行量的控制,都是国家政策在金融方面的具体体现,并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以法律的形式强制执行,从而保证了银行业对宏观经济的调控得以贯彻实施,确保我国经济健康发展。
〈三〉金融法制建设是推进金融体制改革的重要手段。
金融法制建设对金融体制改革起促进和引导作用,金融法律可指导和规范金融活动,又在金融实践活动中得到不断补充和修正,使金融法制日趋完善。同时,金融法制建设又对金融体制改革成果起保障作用,通过我国金融实践确定的金融机构,外汇体制、会计结算及金融监管职能等相应制度都是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成果,经过实践证明是切实可行,确保了改革开放后我国金融业未有大的风波,健康发展,经过论证和规定的程序把它们上升为法律,就巩固和保障了金融改革成果,规范了金融活动。
二、当前金融法律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十分重视我国的金融法律建设。十多年来,经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我国的金融法律建设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一方面,金融立法成果显著,随着《银行法》等“四法一决定”的颁布实施,初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金融法律体系,从而结束了我国金融业多年来“有章可循,无法可依”的被动局面。另一方面,我国还建立起金融执法、司法机制,保证了金融法律、法规在实际工作的贯彻落实。金融法制建设所取得的成就,既对促进我国金融体制改革和金融活动的有序开展发挥了重要的积极作用,同时,也对推动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整个法制建设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但是,在充分肯定金融法制建设取得较大成绩的同时,我们亦应清醒地看到,由于受到多方面条件和因素的制约和影响,我国的金融法制建设,距党和国家的要求还有差距,特别是还未能完全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金融法制建设还存在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金融立法尚未完善。这主要表现在金融“四法—决定”相应的法规、实施细则和办法不配套,从而给贯彻施行这些法律带来了一些困难和障碍。比如《商业银行法》中有关对存款人的保护的问题。就没有相应的法规或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依据法律有哪些部门可以依法查询、冻结、扣划存款及其手续和程序,从而造成了实施工作中执行单位和协助执行单位的矛盾和冲突。
〈二〉金融执法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情况仍然时有发生。
其表现:一是一些金融机构往往为了自身利益乱拉存款、违规拆借、超规格放贷等。二是由于我国金融立法起步较晚,司法部门办理金融案件较少,我国司法人员对金融法规和金融知识了解掌握不够,再加上地方保护主义倾向,大大降低了其金融执法水平。三是人民银行一些分支机构执法不严,对金融机构依法经营的监督不力。人行分支机构对自身职能缺乏正确理解,对金融监管工作重视不够,对金融机构监督检查少、检查面狭窄、检查深度不够,使很多违犯金融法律的行为未有被及时发现;对金融机构的违规处理不够严肃、及时,处罚弹性太大,处罚偏轻;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过轻,离违法必究的要求相距甚远,使违犯金融法律的行为时有发生。四是缺乏对中央银行执法的监督机制。主要表现是上级中央银行执法的外部监督机制缺失;金融行政复议和金融行政诉讼形同虚设。
〈三〉对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约束机制尚未完全建立健全,从而导致了金融犯罪活动时有发生。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法犯罪的问题仍然时有出现。有的利用贷款放贷之机,大量收取贿赂,如广西建行钦州分行原行为谭xx受贿10多万元就是其中上例。有的大量挪用公款进行非法炒股或非法投资;有的则大肆贪污等等。给国家造成了重大损失。
〈四〉对维护金融机构合法权益的问题尚未引起高度重视,银行的合法权益仍受到侵害。当前金融机构遇到的干涉其经营自主权、破产悬空其信贷资产、拖欠贷款本息等问题,还未能充分利用法律手段解决,使得自身权益未能得到有效保障。一些地方党政部门对金融部门自主权非法干涉的现象仍然存在。强令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和担保等现象依然困扰着金融业的资产质量。有的地方政府进行非法的企业破产,不允许银行参加破产清算等。
以上存在问题,从另一个侧面说明了金融法制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而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一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不够完善。相对应的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尚未全部健全;二是整个社会的金融法律意识较薄弱;三是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未能完全适应市场经济法律的要求;四是执法的监督机制还不健全,监督乏力;五是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带来的地方政府的行政干扰。
三、加强金融法制建设的对策
金融法制建设是金融立法、金融守法、金融执法和金融监督四个方面的有机结合,从目前的情况看,各个方面都需要强化。
〈一〉继续抓紧立法和制定相应的配套法规。在当前,立法的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履行职责的需要,研究制定有关金融宏观调控方面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旨在保障金融客观调控有效实施,以良好的货币金融环境促进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第二、规范金融市场主体的法律、法规,旨在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金融业的健康发展;第三、维护金融市场秩序的法律、法规,旨在维护金融市场秩序,维护平等、自愿、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建立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保障金融业的公平竞争,提高金融运行的效率。同时,立法工作还应与金融体制改革衔接配套。一方面将金融体制改革中的成功经验和成果及时通过金融立法上升为法律;另一方面立法要体现改革精神,用法律引导和保障改革的进行。另外,要加强金融立法规划工作,注意金融法律、法规的系统性、协调性和可操作性,适时清理、修改和废止与金融体制改革不相适应的金融法律、法规。
〈二〉要加大对金融法律宣传、学习和教育的力度,让社会各界,特别是金融工作者,深入了解金融法律的内容和重要作用,增强金融法律意识,提高守法的自觉性。当前金融法律的宣传、学习、教育,应突出三个重点,搞好四个结合。突出三个重点:一是强化社会,特别是银行员工金融守法意识,做到自觉地依法规范自身行为。这是法制建设的核心问题;二是增强自我保护意识,真正提高依法经营和自我保障能力;三是以提高基层从业人员的法制观念和整体素质为重点,着力防范、化解和消除经营风险。搞好四个结合,即:建章立制与清收活化不良资产,提高资产质量相结合;与预防经济违法犯罪案件,培养银行员工的拒腐防变的能力相结合;与专业培训相结合,力求形式多样、方法灵活、讲求实效 的法律知识培训。
〈三〉建立健全银行合法权益的保障制度,特别是破产企业中银行债权的保护制度。因为《破产法》的颁布实施,虽然对建立优胜劣汰的企业竞争机制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现行的企业破产制度存在着缺陷,造成了较多问题,其最突出的就是借破产之明,行废债之实,严重地损害了银行的合法权益。因此,应尽快地建立、健全与破产法相关的法律、法规,使破产法得以规范地实行;要按照国际惯例实行临时接管人、监督人和破产清算人制度,要对企业破产案件的审理在实行地域管辖的同时实行特别的级别管辖,以防止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预;要建立、健全破产案件的监督机制,明确清算组应有银行或金融管理部门参加,使债权人特别是银行能够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促进金融业和市场经济的发展。
〈四〉坚持正确执法、从严执法的原则
1、司法机关和央行要加强协作,正确执法,从严执法。从目前情况看,司法机关和央行的干部真正熟知、熟用法律和金融业务的双向人才还不多,因此在执行中要加强沟通、协作、互学互补。
2、央行要做到执行五个坚持。一是坚持依法管理,包括对金融机构进行有理论、有规划、有实效的监督管理。二是央行要坚持系统管理。也就是说,金融管理部门不仅要负责对金融机构审批,也要负责新业务的设计和审批,对金融机构业务范围的划分和风险的防范进行系统的跟踪管理。三是坚持对法人和法人代表的管理;四是坚持从严管理。对金融违规、违纪问题,不能知而不管,不能大事化小,不能私下处理。对一些违法违纪的丑事,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要宣布停办或暂时停办某项业务,不要满足简单的经济处罚。五是要坚持预防和超前管理。对金融机构违法违规,一旦出现苗头,就要引起重视,不要等到泛滥开来,结果是法不责众。总之,要对违法、犯罪行为坚决查处。
〈五〉建立、健全对央行的执法监督机制。随着《人民银行法》的颁布施行,央行履行监管金融机构的职能开始加强,但由于目前央行干部队伍的法律水平不高,或制度不健全等原因,为此要建立自身的制约机制。包括:第一、建立、健全本系统的稽核、检查制度,健全央行上下级内部执法监督管理机制,央行干部和职工要严于律已,廉洁公正。第二、建立对央行执法的外部监督机制。如中央、地方审计部门和各级人大要健全对央行的监督机制。
〈六〉开展金融法律咨询服务
金融法律咨询是为政府机关、司法部门、金融机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提供有关金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知识的服务,是维护参加金融活动方方面面利益的政策性、科学性、规范性很强的严肃工作,应积极认真地抓好。银行是社会资金活动的枢纽,金融活动涉及到整个社会的方方面面。保证金融活动的正常秩序,不仅关系到银行自身的利益,也关系到全社会全体公民的利益。因此,向银行干部职工宣传金融法律、规章,增强银行内部依法管理意识,具有重要意义;向社会宣传金融法律知识,提高全社会对依法治金融重要意义的认识,自觉地遵守金融业务规章,协助银行维护金融秩序,同样也具有要意义。向政府部门、司法部门、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提供金融法律咨询服务,是促进社会了解金融法规的好途径,应积极开展这方面的活动。
〈七〉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努力提高执法水平
金融无法可依的状况已经成为历史,现在的问题是如何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执法工作是一项专业性、权威性很强的工作,央行作为“金融法官”,应该迅速扭转执法队伍素质偏低,人员不足、手段落后、范围狭窄的局面,努力拓宽培养渠道,充实执法力量,更新执法手段,延伸监管范围,严格执法程序,扩大执法宣传,营造执法气氛,树立央行权威,切实提高执法水平。
总之,通过以上几个方面的工作,金融法律建设必将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金融业必将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从而更好地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2002.06.05 <<深圳金融>> 浅论我国加入WTO后的金融法制建设
1999年04期 <<法学>> 关于我国金融法制建设的几个问题
2009.06.12 <<范文天下网>> 论金融法制的完善
1997年 <<金融犯罪与防治>> 广州出版社
2001年第12期 <<新疆金融>> 关于我国金融法制建设若干问题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