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前国内商业银行信贷管理中存在的比较突出的法律问题
二、信贷管理问题的成因
三、完善商业银行信贷管理对法律机制的思考
内 容 摘 要
【摘要】 银行信贷管理不善的成因是多方面的,如银行信贷业务活动中相关各方法律意识淡薄,银行与企业间的大量业务活动依照政策办事,法律制度尚不健全,政策与法律之间的不协调乃至于矛盾等,既损害了法律的权威,也为不良资产的形成埋下伏笔,更为处置工作造成麻烦。银行信贷管理不善的成因是多方面的,本文分析了当前我国商业银行信贷经营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并对完善商业银行信贷管理法律机制提出了几点建议。
【关键词】 商业银行、信贷、法律、机制
论信贷管理中的法律问题
贷款业务是国内商业银行的主要的资产业务。在放贷的过程中,注意把握好涉及到自身业务经营的一系列法律问题,避免走入误区,这对于维护银行自身债权,促进持续发展意义重大。因此,笔者针对信贷管理中的一些法律问题以及完善机制作出以下探讨。
一、目前国内商业银行信贷管理中存在的比较突出的法律问题
(一)商业银行信贷业务大多没有建立起规范的贷款公证制度
一般而言,贷款公证制度是以法治贷的主要措施之一。贷款公证制度要求公证人员通过对信贷合同的审查,审查借贷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否平等,是否违反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借贷应办的有关手续是否完善等,为当事人公平公正地履行合同提供法律上的意见和建议,如通过贷款公证审查,可以发现违反《担保法》规定的情形,杜绝诸如由医院和政府为企业提供担保事情的发生。另一方面,熟悉民事诉讼程序的人都知道,一般的官司从起诉到执行完毕,起码一年多时间,若不加强事前贷款公证,则贻误时机,造成贷款风险。而建立了贷款公证制度,赋予债权文书以强制执行效力,则可以免去起诉、审理等程序,直接进入执行程序,在时间上争取了主动权。
(二)信贷担保手续不规范,核保落实常常出现问题
在信贷合同中,商业银行常常要审查企业信贷担保方面的问题,比如按《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等的规定,商业银行要审查信贷担保合同是否遵守了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等不能抵押的规定;又比如,抵押合同设立后,贷款内容等发生变更,应当重新办理抵押手续,未重新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担保无效等。
要把贷款风险压缩到最低程度,就应加紧完善贷款操作程序,建立对借款方提供的保证方的核保制度。但在实际工作中,贷款方常常没有切实落实相关要求,抵押手续不规范、抵押合同无效的情形经常出现。在实际业务操作中,由于各种原因,客户经理经常疏于去保证单位核实签字等。
(三)银行保证金账户不能够对抗第三方
目前,银行为企业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时,一般是要求企业以企业名称开立保证金账户,但却没有再要求企业与银行之间签定保证金质押合同。
由于没有签订保证金质押合同,使得这种保证金账户所有权仍属于企业资金账户,并且《担保法》中也没有对这种企业的保证金账户担保问题做出详细规定,因此,保证金的保证作用缺乏法律依据。往往一旦企业因为诉讼、逃税、漏税或三角债等原因,企业在银行中的保证金经常被扣划,这就使得保证金不能保证银行方的权利,使得信贷风险一直存在。
(四)政府部门与银行的信息封闭导致骗贷严重
与西方发达商业银行体系中普遍采用同业信息共享和专业机构资信评估等手段相比,可以说我国严重缺乏具有法律效力的社会信用体系。同一地区银行之间、不同地区的金融机构之间、政府部门之间对同一客户的贷款信息缺乏沟通,信用资料不能共享,这就为骗贷企业在不同地区、不同金融机构之间套取贷款提供了机会。
二、信贷管理问题的成因
(一)贷款方“重贷轻管”思想严重,观念上还没有确立风险防范意识
表面上,商业银行对贷款审查十分严格,如仍然提出“100%发放,100%回收”。单纯从安全性原则讲,零风险当然是信贷风险控制质量的最优状态,然而效益最大化是银行追求的终极目标,因而商业银行信贷业务始终与风险相伴,信贷资金运作不可能是绝对的零风险,而只能是相对的低风险。无论采用何种机制或何种措施,其作用只是在于降险、控险和防险,不可能做到绝险。
在银行要求贷款风险为零的前提下,银行的贷前、贷中和贷后管理却没能做到滴水不漏,事实上由于拓展新的贷款客户特别是集团性大客户,不仅能为银行带来显著当期收益,而且相关个人也会得到相应奖励,因此,在贷款发放后,由于银企信息不对称,监管难度大,耗费精力大,实际收益小,责、权、利关系体现不明显,银行往往失去贷款资金控制权,贷后管理变成“出事后管理”。另一方面,有些信贷人员甚至过度依赖贷前调查,以为贷前进行了严格的调查、分析、论证,落实了一些抵押等第二次还款来源,就可以高枕无忧了,认为贷后管理是搞形式,更没有考虑到相关法律问题,如贷款的公证、抵押物是否有效等,对于一些重要大客户,因怕得罪,不敢管,不会管,管理难落实。
显然,信贷人员由于没有树立真正的法律审查意识,对不少贷款企业的后续管理松懈,不按合同约定履行监管审查职责,到企业了解情况的时间少,无法随时把握企业生产经营变化情况,贷后管理作为法律监控手段的作用弱化,企业报表数据的移位和凭印象做出的书面反映,不能真实反映企业的实际情况,失去了贷后审查的法律意义,这是造成贷款预警机制失灵的主要原因。
(二)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信用资料缺乏共享的法律依据
信息不对称是长期影响国内商业银行信贷管理的不利因素。一方面,银行体系内部信息共享不足,虽然人民银行设立了信贷查询系统,但由于缺乏有效监管,各商业银行信息录入不及时、不准确的现象屡见不鲜,有些银行甚至恶性竞争,相互封锁信息,加大了信息的不对称。另一方面,工商、税务、海关、产权登记、法院等部门信息封闭,查询难度大,会计师、审计师、评估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评审报告可信度差。信息不对称,助长了企业和个人造假欺骗银行的行为,增大了银行防控风险的难度。同时,由于银行业风险识别能力的低下,在一家银行给予某些知名企业以高额贷款之后,往往容易成为其他银行争相贷款的理由之一,对于该公司的偿还能力则很少注意,更谈不上对其进行法律信用评估了。
完善商业银行信贷管理对法律机制的思考
强化信贷管理,防范信贷中的能力风险和道德风险己成为银行业内共识。在可控范围内针对造成信贷管理薄弱的原因,制定相应的对策,全方位构筑信贷管理体系,是强化信贷管理的基本策略。
(一)落实信贷管理职责,完善银行信贷监管与激励约束的法律制度
银行内部应该建立起完善的信贷管理制度,明确信贷管理中的各部门的责任,明确信贷检查的内容,特别是量化风险预警指标,明确信贷管理的考核奖惩办法和激励措施。具体如下:
1、设立风险经理。风险经理的主要职责应体现在经济与法律两方面。借鉴国外银行的做法,在信贷管理环节建立横向制约机制,对客户经理的信贷检查工作等进行监督和再检查,形成事前发现的法律监管体系。
2、针对不同客户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建立分层次管理法律监管制度。以集团客户、重点客户、系统性客户、行业龙头客户为管理合同监管客户,重点、全方位监管。
3、建立法律风险预警、法律保全预案制度。对于风险高、敞口风险大的信贷业务,贷款发放后,进行细分分析,针对不同行业领域,设立风险预警指标,采用财务报表测算、实地调查、抵押、质押等经济、法律形式,一旦有信号出现,就应严格监测,并在贷后检查后提出法律保全预案,提出在假定风险发生时的应对方案,将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
4、建立信贷风险的法律衡量体系。就是指通过制定统一标准来测算及比较所有的授信风险,将风险的可能性进行量化。这可以说是目前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普遍面临的难点之一。如何运用适当的资料,对申请贷款企业进行适当的风险评级,衡量其可能违约的概率和违约时可能的损失,也是目前商业银行面临的难题。
(二)建立健全信贷档案管理制度
健全的信贷档案能提供早期预警信息,有效预防信贷风险。它包括以下内容:
1、科学规范的借贷资料。掌握贷款到期、逾期情况,确保及时采取措施,防范信贷风险的发生。
2、健全的信贷管理资料。可对企业经营业务量、资金运营状况、偿债能力、盈利能力等进行分析与预测,测评企业贷款额度警戒线,合理掌握信贷投量,降低信贷风险概率。
3、详实的借款企业经营资料。可掌握企业原材料、产成品占用情况,分析产品的销售动态、市场行情和销售货款的回笼及应收账款情况,从而及时掌握、发现信贷资金运行中潜在的风险。
(三)改变目前商业银行各类信贷业务的比例,降低流动资金贷款的比重,加大贸易融资等业务比重,扩大抵押贷款比重,加强对借款单位的还贷约束力
据有关调查显示,我国商业银行贷款中为客户提供的流动资金贷款比例高于发达国家。目前信贷的所有种类中,流动资金贷款是风险度最高的,可谓是高度风险。为此,防范上述信贷风险出现,就必须考虑:
1、国内商业银行应大力发展贸易融资业务,如保理业务、应收款质押、票据贴现、福费廷、出口议付等等,降低流动资金贷款的比重,降低流动资金信贷比重。
2、扩大抵押贷款的比重。商业银行在从事信贷业务的过程中,按照《商业银行法》和有关法规要求,一般都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银行贷款担保最常用的方式为抵押和质押。实行抵押贷款,是对银行贷款确立物的保证,是银行贷款避免风险的最佳途径。通过要求借款方提供抵押,加强了对借款方的还贷约束力,以法律去规范信贷,保证贷款如期收回。
(四)实行集团客户授信,加强法律审查,防范关联企业担保行为
历史上不良资产的教训以及同业间市场竞争的加剧,使商业银行为了减少金融风险倾向于将贷款投向规模较大、实力较强的集团客户。但由于银行与集团客户之间信息不对称,集团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从关联公司得到的收益远远大于其在关联公司承担的风险,使银行贷后管理中无法准确掌握客户资金流向,贷后管理出现失控。对此,应采取如下措施:
首先,建立集团客户的风险预警制度,加强集团客户贷款的贷后管理。由于集团关联企业通常贷款量大,投资关系复杂,一旦其资金链断裂,往往会引起“多米诺骨牌”效应,可能造成整个集团的危机,进而给银行信贷资产造成巨大的损失。
其次,关联企业集团进行统一授信及监管。统一授信可以使关联企业避免因资本或资产的虚增而导致的信用膨胀,防止分散授信情况下集团授信总量的高估,消除集团内部控制方式造成的人为影响,降低企业集团的整体信用风险。在这方面可借鉴国外经验,学习国外银行对于客户的授信总额了如指掌的技术。如大通银行的信用证授信全部在马来西亚的一个小岛上进行,全部用电子化数据传输,全世界的信用证都在那里核准了再办理;花旗银行在世界各地的分行无论对客户提供什么样的授信(贷款、开证、担保等),只要不是其总行授信名单上的客户,一概拒绝。
最后,严查关联企业之间的担保类合同。如应当对集团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提供抵押担保进行审查,如抵押人的资格、抵押物的权属、抵押的时间等。防止违法担保、无效担保、重复担保等情况的发生。
(五)建立贷款抵押保险法律制度,降低和转化贷款风险
为了尽量降低和转移贷款风险,还应对所有办理贷款的非证券类贷款抵押物一律要求其到保险公司进行投保。对此类贷款在具体操作时,一定要按照《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建立完善的抵押物保险合同管理制度,加大法律监管力度。如商业银行在贷款时就要求借款方提交保险公司的保险单,将其作为办理抵押贷款之不可缺少之凭据,以最大限度地降低和转移风险,防止因抵押物损毁造成的还贷难。
(六)加强法制建设,切实保障银行信贷资产安全
为了尽快适应市场调节机制,要加强法制建设,规范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信用关系,把银行信贷风险管理纳入法制轨道,保障银行贷款的安全性。要加快制定《信贷法》等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通过金融法规,界定市场调节的程度,规范财政与银行、企业与银行的信用关系,保证银行信贷向合理化、法制化、科学化方向发展,最大限度地减少贷款风险,提高银行经营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参 考 文 献
1.《担保法》
2.《经济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4.《货币银行学》
5.《金融风险管理》
6.《国际金融概论》
7.《金融投资学》
8.《金融企业财务会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