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对策建议
内 容 摘 要
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是解决中小企业担保难、融资难问题的重要途径,也是健全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环节,对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优化经济结构、提升经济竞争能力、改善社会信用状况、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国信用体系建设从1992年起步,经过探索起步、积极推进、规范试点等阶段的摸索,逐步走出了一条适合我国具体实际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之路。但就目前的情况来我国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中还存在一定的问题,亟待规范和完善。
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问题的几点认识
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是解决中小企业担保难、融资难问题的重要途径,也是健全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环节,对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优化经济结构、提升经济竞争力、改善社会信用状况、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国信用体系建设从1992年起步,其代表者是重庆的私营中小企业互助担保基金会和上海的工商联企业互助地方性商业担保公司,经过探索起步、积极推进、规范试点等阶段的摸索,逐步走出了一条适合我国具体实际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之路。但就目前的情况来我国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中还存在一定的问题,亟待规范和完善。
一、中小企业信用保体系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部问题
(一)外部政策环境还不协调,信用担保机构规范发展缺乏保证。
1、法规建设不到位。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推进信用担保系建设,国家先后出台了一些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如:1995年国家颁布了《担保法》,1999年6月14日国家经贸委发布了《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2000年8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又制定了《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对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提出了规范性的具有指导性的意见,但这些法规、办法主要是针对政策性担保机构,适用范围比较狭窄,不够完善,特别是有关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市场准入、业务范围、政策扶持、风险控制、市场退出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和有关实施细则目前几乎处于真空状态,不能适应中小企业发展的需要。
2、监督管理不到位。一是有效的行业管理未形成。目前,由经贸部门负责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行业管理,而经贸部门对担保机构的管理主在表现为每季组织召开一次担保机构例会,定期汇总各担保机构业务经营的情况,行业管理职能尚未有效发挥。二是市场准入难把关。因缺乏准入制度的规定,如:设立资本金门槛、经营范围、高管人员资格审查、从业人员素质要求等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登记、注册、年检时往往只能将商业性信用担保机构视同一般企业办理,加之工商与经贸部门未建立关于担保机构设立的协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渠道,形成有的担保机构已开展担保业务而主管部门仍不知晓的现象。三是业务管理难操作。目前尚无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明确由何部门行使对担保机构业务管理职能,由此造成目前信用担保机构的经营范围过宽,既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又向个人信用担保业务拓展;既搞担保,又搞投资;担保基金来源有自有资金,又以负债形式筹集资金,或要求受保企业缴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甚至提出要向银行借款,等等。
3、政策扶持不到位。一是财政出资额较少。据我们对安徽省某地级市的调查了解到,全市5家信用担保机构中由财政与国有资本出资的金额共计不足3000万元,规模较小。二是地方财政对商业性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的代偿损失管理不明确,包括风险补偿资金、代偿损失核销、待处理抵债资产管理等等。三是激励机制未形成。担保机构在为企业和个人提供担保的时候虽然要收取一定的费用,但同时也要承担一定的风险,特别是近年来国家大力推行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对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级政府都作为一项政治任务要求担保机构积极提供担保,但相应的激励机制、风险补偿机制却没有跟上,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担保机构的积极性。
(二)内部运作管理尚处于初级阶段,担保机构稳健发展受影响。
1、资本规模偏小,担保实力不强。据了解,我国目前担保基金的来源是多样化的,有财政基金、会员基金、还有通过各种渠道募集的联合基金,但总体规模比较小(全国担保机构平均注册资本2170万元)大部分地方的担保基金只有几百万元,有的拿出上千万就不错了,像上海市一下筹集七个亿的情况是仅有的,而几百万、几千万的担保基金,这个规模是很小的,远远满足不了需要。
2、运作不尽规范,潜在风险较大。主要表现为部分担保机构在开展担保业务时,反担保措施不充分;为股东单位或关联企业进行信用担保;不顾自身担保能力,存在担保“垒大户”现象,从而容易引发信用风险。此外,个别担保机构作为考核措施之一,实行担保业务与担保人员收入分配挂钩的办法,容易诱发担保人员片面追求扩大业务而忽视风险。
3、专业人才缺乏,发展受到影响。信用担保专业性强、涉及范围广,不仅需要金融、财务、法律、审计、评估等专业知识。据了解近年来各地都在积极兴办担保机构,由于扩张迅速,担保机构缺乏高水准的队伍,使得担保品种的设计和开发、担保风险的识别和控制、担保业务的拓展等方面受到一定的影响。
4、市场定位偏差,逐利意识过浓。按照国家经贸委《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的基本要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是政府部门扶持中小企业健康成长和发展壮大的带有政策引导性质的非金融性的融资服务机构,在创办初期不应以盈利为目的。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尤其是商业性担保机构往往过度强调市场化原则,偏重于投资回报,对资本回报率有较高的要求,往往将大部分资本金用于担保之外的资本运作,这样既偏离了其服务方向,同时也加大了风险。
5、宣传力度不够,信息披露滞后。信用担保机构很少利用新闻媒体反映担保机构的作用、意义和业务开展情况等信息,使得社会各界特别是中小企业不知道有这样的融资中介机构,失去了许多合作和发展的机会。另一方面,部分信用担保机构不能及时向主管部门报送业务经营情况,不积极参加主管部门召集的有关行业会议,没有按照有关规定将与协作银行所签订的合作协议报当地经贸部门和人民银行备案,不能按时向协作银行提供财务报表、责任担保余额、担保及投资业务开展情况,特别是不能及时披露担保之外的投资资金使用情况,使得协作银行难以从总体上了解担保机构资金运作及风险状况。
(三)银行协作态度比较谨慎,信用担保职能作用发挥受制约。
1、认识不到位。大部分银行相关管理人员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政策法规了解还较为肤浅,对信用担保机构在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中所发挥的作用缺乏应有的认识,从而在担保放大倍数、风险承担等问题上,与担保机构分歧较大,有的甚至不愿与担保机构签署协作协议。
2、地位欠平等。部分规模较大的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心存疑虑,仅将其作为弥补银行贷款担保手续的手段,将其放在配角地位或附属地位,因而在协作时要求较高,权利与义务不对等。如:在担保风险的分担上,协作银行往往只享受权利而不愿承担义务或少承担义务,要求信用担保机构承担100%的风险,一旦企业不能按期还贷,则要求担保公司在一定时期内全额清偿贷款本息,而银行的收益却是信用担保机构的两倍以上。
3、协作有不同。各银行在与信用担保机构协作中,根据其判断,对不同担保机构采取不同的协作方式,有的银行与担保机构共同对企业进行调查、审核,主要考察借款人的第一还款能力;有的银行主要考察担保机构是否同意担保,一旦担保机构同意担保,银行就同意贷款,对借款人还款能力考虑不多。同时,在担保放大倍数、担保代偿金缴存方式、担保贷款利率浮动幅度、担保明细核对等均有差异。
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对策建议
(一)坚持政策扶持与行业监管相结合的原则,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1、国家有关部门要尽快出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办法》,对信用担保业务及其所涉及的社会关系进行全面规范和调整,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法律地位、组织形式、准入与退出机制、产权制度、运作规则、风险管理、信息披露、政府扶持、法律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引导其重点发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和资信评估业务,限制其开展高风险的投资业务,强制其向社会和行政部门披露相关信息,从而为健康发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提供有效的法律支持。
2、尽快成立信用担保机构行业指导或监督管理委员会。在目前法律法规还不完善的条件下,建议经贸部门牵头,成立由财政、人行、税务以及工商等有关部门参加的信用担保机构行业指导或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行使协调、管理、监督等职能,规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运行。
3、建立、健全再担保制度,完善风险分散机制。首先应在充分调查、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建立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公司,并科学合理地确定再担保公司的运作模式,充分发挥其再担保效能,使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配套协作,完善功能,规范运作,进而有效分散担保机构的风险。其次应建立政府财政激励机制,保证担保机构有稳定的补充资金。结合地方实际,根据信用担保机构支持中小企业的实际情况,制订财政、税收等方面的扶持政策。三是建立贷款银行、受保企业与担保机构的共担风险机制。要通过合理的担保比例来增强银行的贷款责任,防止银行放松对借款人的审查。
4、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目前,信用担保公司在对担保申请人进行审核时,可要求其提供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查询结果,掌握客户的银行借款情况,同时,应由政府牵头,组织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建设全市中小企业信用信息网络,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档案,提供征信服务。
(二)坚持发展业务与防范风险相结合的原则,保障担保机构规范运作
1、积极吸纳民间资本参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各类担保机构都是独立的市场主体,要按照《公司法》、《担保法》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机构,健全规章制度,建立市场化运作机制。按照“谁出资、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干预担保机构的经营活动,更不得指令担保机构担保。目前,要积极推进国有担保机构改制为有限公司,吸收民间资本加入,逐步退出国有资本;现有商业性担保机构要加快增资扩股步伐,拓宽内外部补偿资金的来源,扩大资本金规模。另一方面,任何担保公司从筹建起就应立足于高起点、规范化,严格按照股东会、董事会和总经理三层管理结构进行管理,实行董事会授权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借鉴国内外的成功经验,创建一套适合本企业经营特点的业务管理制度,规范企业运作行为。
2、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坚持依法稳健经营。风险控制是信用担保机构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各担保公司必须把防范和化解风险放在首位,建立严密规范的规章制度攻操作规程,如对业务受理、现场调查、承办担保、单户和单笔担保额度、反担保措施落实、保后跟踪、责任追究、作风纪律等方面制定详细规范。要逐步清理和解决为股东或关联企业担保的问题,原则上不得为股东和关联企业提供担保;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的10%,同时,要谨慎开展对外投资,尤其是风险较大的项目投资,投资比例不宜超过实收资本的20%。
3、坚持“风险和利益对等”原则,严把客户准入关。既然信用担保机构是实行商业化运营的企业,不是政府慈善机构,那就要坚持“风险和利益对等”的原则,扶强、扶优,降低贷偿率,不断提高自身效益。为此,信用担保公司应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严把客户准入关。当前,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导向,自主确定担保项目或企业,重点支持有利于技术进步与创新、扩大城乡就业的各类科技型、出口创汇型和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切实解决有市场、有效益、有信誉的中小企业担保难的问题,并可根据受保企业的风险程度、入股情况、企业信用状况、担保业务品种等确定担保费率。
4、加强信息交流,提高透明度。担保机构在为中小企业担保上要做大做强,必须取得银行的大力支持和良好合作,为此,应及时向协作银行提供财务报表和责任担保情况,通报从事其他资本项目的投资情况,通报贷款逾期或发生代偿情况,从而有利于其他担保机构和银行加强风险防范。
(三)坚持“平等相待、相互支持”的原则,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的快速发展。
1、各商业银行应提高对信用担保机构重要性的认识,加强交流协作。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的担保业务,相对降低了银行的信贷管理成本,提高了信贷资金的安全性;同时,担保机构也通过为企业提供担保服务,实现了自身的社会价值,贯彻了国家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因此,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是在利益一致基础上的合作关系。为此,在企业资信调查、风险评估、贷后监督等方面,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应协调联运、同步考察,形成安全有效的借、保、贷、还的运行机制。在日常工作交流方面,应定期交流担保业务开展情况,共商完善担保和贷款业务管理的措施;通报受保企业经营状况,协助担保机构催收逾期贷款;通报恶意逃废债企业或有逃废倾向企业的“黑名单”,等等。
2、择优选择合作对象,实现“风险共担,收益共享”。金融机构选择信用担保机构作为合作伙伴时,应正确认定担保机构的合法担保资格,并根据其实收资本、担保规模、信用记录、内控机制、合作关系、代偿准备金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担保资金放大倍数,对符合条件的,逐步放大担保倍数至5—10倍,对不符合条件的,则控制放大倍数或不予合作,引导担保机构稳健、规范发展,并在合作过程中严格把好四个环节:担保资金必须全部存入协作银行;担保贷款放大倍数必须限制在认可的范围内;严格按标准选择企业和担保项目;加强评估,重在控制风险代偿率。另一方面,为防止银行将企业的道德风险、经营风险全部转嫁到担保公司,使担保公司成为银行资金的避风港,而忽视对贷款的审查和监督,担保机构可根据贷款的风险程度提供全额担保、比例担保、本金担保或利息担保,以有效防范风险。根据国际上通行做法,担保机构一般只承担80%的贷款风险责任。
3、金融机构对担保机构的担保贷款在利率和期限上应更加灵活,引导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发展。为减轻企业利率负担,对担保机构担保的贷款,协作金融机构应执行基准利率,或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从低、从优浮动。另一方面,应适当延长担保贷款期限,目前我国金融机构贷款期限大多是6个月至1年,而国际上多数国家担保公司是对中小企业的长期贷款提供担保,所以担保期限较长,一般都在2年以上。
参 考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