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农村信用社存在的问题。
(一)新的产权关系仍不能体现现代企业制度
历史以来入股社员股金如何处理;
新股入股的社员产权关系仍不清晰;
股权设置的比例不够合理,将导致具体操作的困难。
(二)法人结构还存在着较大的弊端
(1)董事长、监事长、行长的任命问题;
(2)董事会成员的构成比例不够科学;
(3)监事会起不到监督作用;
(三)两级管理模式仍不能促进信用社业务的拓展。
建立与信用社发展相整合的产权机制
要形成以职工入股为主的股本金制度
发妥善解决新老入股社员的产权问题
法人治理结构要逐步完善,不能贪全求洋
在地市一级设立联社
结束语。
内 容 摘 要
改革是现代企业发展的必要性,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事关业发展、农村稳定、农民增收的大局,更是一项系统性的复杂工程,需要具备战备性思路指导实践,为此,改革过程中应坚持改革之路市场化,建立相应的产权制度,加强风险监管,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是农村信用社改革的必经之路。
对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产权和法人治理结构的思考
随着国发[2003]15号“关于深化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试点方案的出台,讨论了二十多年的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终于浮出水面,全国东、中、西部共8各省(市)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现已经拉开帷幕。为配合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改革,现就产权关系、法人治理结构问题提出商榷。
新的产权关系仍不能体现现代企业制度
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自上世纪五十年代初期由社员自愿入股组成的区域性合作金融组织,每个乡镇信用社都是独立的法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在五十多年的发展过程中,信用社的改革始终具有不彻底性,无论是八十年代初的恢复“三性“,即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经营上的灵活性,还是组建县联社来管理信用社,及1996年的行社脱钩,都没有真正触动管理体制上的改革。在管理上,要么是事无巨细的人行监管,反正信用社的合作性质面目全非,产权关系不清,”三会“制度流于形式。纵观历次的信用社改革,大多受产权制度的束缚。因为表面上信用社的产权是明确的,一般认为是法人产权,由广大农民、乡镇个体私营企业入股组成,但实际上,法人产权是一个模糊不清的概念。信用社既不属于国家所有,也不属于集体所有, 更不是信用社员工所有,充其量只能是入股社员所有。产权关系的不清晰,导致产权边界不明确、让渡权、处置权和收益权等都受到各种禁止或限制,不能形成独立的产权并于信用社建立稳定的利益机制。即将展开的信用社改革,目的是明确产权关系,让入股社员真正成为信用社的主人, 但这中间好多问题需要解决。
1是历史以来入股社员股金任何处置。五十年代初期入股的股金每户大多在一元以下,八十年代初期的增资扩股,每股也大多在10元以内,据黄岩区联社统计,到现在这样的股金余额90.5万元,占8.3%。面对千家万户的入股社员,要他增股,他不愿意;要他退股,按入股时的金额计算,百姓更加不愿,因为在他们的心中,信用社是他们组建的,目前已发展壮大,现在的单位人民币根本与上世纪八十年代以前的单位人民币无法比较。真是增股也难,退股也难。再说,如果硬性要退股,那么合作制的性质何在?
2是新入股的社员产权关系仍不清晰。这次信用社体制改革,将股权分为资格股和投资股,其中自然入股东、法人股东的资格股起点金额分别为人民币1000元、10.000元,可在农村合作银行成立3年后退股。这显然是没有利息的存款化股金,同现代企业制度想勃。按现代企业制度规定,股金不能支取,只能转让,其收益与企业的经营效益戚戚相关。现在规定资格股可在3年后支取,实际上股东与信用社的经营关系好坏无关,不用承担风险,如果信用社亏了,谁来买单?可以这样说,信用社改革的最大障碍----产权问题仍没有突破。
3是股权设置的比例不够合理,将导致具体操作的困难。首先是职工股比例过少。信用社工作为信用社业务经营的实际操作者,对信用设的发展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但由于历史的原因,信用设员工端着铁饭碗,吃着大锅饭,人员进退机制全部按部就班,基层管理者基本没有决定的权力。在这种机制下,要建立员工的激励机制,最好的办法是使员工成为信用设的大股东。现在规定单位自然人(员工)股东入股的金额不超过股金总数的5‰,员工入股的总数不超过股金总数的25%,如果按这个规定执行,矛盾较多。如黄岩联社现有员工总数509人,其中在职员工424人,退休职工85人,基本上做到人人入股,到九月底,共有股金2214万元,其中职工股金1501万元,占股金总数的67.8%。经预算,职工股要退回947万元,员工平均入股金额仅达到10.874元。这样一来,既减少了股本金的总量,又弱化了员工的主人翁意识。其次是社会自然人入股比例太高。本来,作为企业来说,股东多多益善,但是对信用社来说,恐怕不是那么回事。上面讲锅,信用社的资格股在一定时间后可支取,如果信用社的经营效益较好,股金分红远远大于存款利息,那么自然人肯定会入股多多,当信用社效益下降以后使股金分红降到一定额度,或达不到股东要求退股,期目的,那么就会出现“蛛网理论”说的,相当一部分股东要求退股,吵吵闹闹,信用社的信誉就会一落千丈。试想,连分红也不发不出的金融机构,谁会有这样的胆子区存款?更不用说吸收新的股金。到时,职工之外的自然人股东持股总额不得底于股本总额的30%的规定,也就成为一句空话。其三是法人股东概念模糊。体制改革后的信用社,法人股的投票权是人民币10.000元为起点,以后每增加20.000元为一个投票权。假如某家体制改革后的信用社,股本金总额2000万元,法人股东的持股总量最高可达900万元。法人股的投票权满打满算只有900票,自然人的投股权却有11.000票。即使某各法人股东持股总额达到10%,也只有100票,仅占总票数的1%,法人股东根本起不到中坚的作用,那么设法人股东又有何意义?这在经济发达或比较发达的地区,民营企业众多,本来在吸收股金的同时,使他们成为信用设的黄金客户,但现在恐怕不是那么回事。
法人结构还存在着较大的弊端
深化信用社体制改革后的信用社实行民主管理,其权力机构是股东大会,常设机构是董事会。并对董事会、监事会、行长经营班子都做了明确的规定,但这中间有3个问题仍没有理顺。
1是董事会、监事会、行长的任命问题。作为现代企业制度来说,董事、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改,董事长、监事长再由董事会、监事会推选。按现状的信用设来说,股东不是真正的股东,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只能是走过场、图形式。董事长、监事长及董事会聘任的行长,肯定先由上一级考察人选,再通过银监局进行资格审查,这样的结果,在外部方面,无论是董事长,还是行长,首先考虑的是对上一级负责,然后再考虑股东的利益。在内部方面,由于他们都不是信用设的大股东,对信用设的发展只能靠行政命令和个人道德的约束,那么在决策时就容易受到各种的因素的影响,行长对董事长不大听话,而董事长则往往要区干预行长权力范围的事,最终必然导致董事会、监事会于行长经营班子的矛盾,所以说,决策层的矛盾是不可调和的。
2是董事会成员的构成比例不够科学。改革后的信用社,董事会成员为7至 19人,其中农户、农村工商户股东担任董事的人数不得少与董事人数的1/3,本行职工股东担任董事的人数不得超过董事人数的1/3。假设董事会有董事11人,那么社会上的自然人最少有4人,职工代表最多只能4人,法人股东代表3人。这样拼凑起来的董事会,要担当起制定经营政策、投资计划等决策事项,简直是儿戏。再退一步说,董事会的董事,本身入股很少,信用社经营的好坏可以说与已无关,那么在开会时,要么不来,要么是举举拳头,最终的结果是“孙卖爷田”不心疼,反正股金可在3年以后退回。
两极管理模式仍不能促进信用社业务的拓展
以前,信用社员工反响较激烈的事就是上头没有说话的人,可以说到县联社一级以后,再上面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管理机构。这样的管理模式使人才流动、资源配置基本上按县(市、区)各自为政。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 ,不少地方形成以地级市为中心的经济圈,城市功能日益凸现,市级管理机构作用越来越大。但是,改革后的信用社,只实行二级管理,即省一级设省社,县一级设农村合作银行或县联社,城市一级只设省联社的派出机构,就以浙江省来说,一方面全省有八十多个联社 ,要靠省联社直接管理,肯定是鞭长莫及,县联社各自为政,很难整合资源;另一方面,市级办事处只是派出机构,如果想得到同级政府发支持,或协调政府部门的关系,牌子就成了问题。如现在有不少政府部门,大多由市一级直接管理,信用社要想开办代理业务,就没有能力区协调。再说,市一级设办时处后,对县一级的管理肯定会弱化,并且不易人才的流动和领导层的交流,结果又重复到改革前的老路。
总之,信用社体制改革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但我们必须运用唯物辩证法观点,善于发现问题,善于解决问题,最终使用信用社的体制改革顺利进行。
建立与信用社发展相整合的产权机制
扎根农村,服务“三农”,这是历史赋予信用社的重任,这次国务院明确规定,体制改革后的信用社,是由辖区内农民、农村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入股组成的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根据信用社历史形成的特点,合作制是必然的选择。
1是要形成以职工入股为主的股本今金制度。改革后的信用社要向现代企业制度结轨,所吸收的股金必须承担自有资本的权利和义务,不能退股,只能转让。在这种情况下,向社会大规模入股不是办法,有我信用社不是以利润最大化为唯一目标,在业务经营中,受到各种政策因素的制约,最终实现的利润肯定会受到较多的影响,由于股东达不到预期的目的,就有可能要骂娘。信用社员工作为信用社产权的监护人,其经营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信用社的发展,为避免今后的麻烦,在信用社员工中吸收股本金把失为明智之举。信用社决策层人员(包括董事会、监事会、行长等)、中层管理人员,一般员工入股金额应不少于本人全部工资年收入的5倍、3倍、1倍,对于社会上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入股金额参照信用社在职员工。
2是要妥善解决新老入股社员的产权问题。信用社作为社区性的合作金融组织,经过50年的发展,已取得社区群众的认同,这是信用社发展的基层。因此,妥善处理新老入股社员的产权问题,是信用社可持续发展的问题。对93年以前入股的社员(因为这一点前的股金实行保息分红),不论入股金额大小,均享受现有入股社员的一切待遇;对新入股的社员,股金一律不能支取,只能转让,资格股的起点可以降低,农户的资格股一般在100元至 500元之间,法人股东的资格股一般在10000至 50000之间。这样做的目的,一方面有利于吸收社员入股,解决新老社员的产权问题,另一方面,能够使股金真正成为信用社的自有资本。
法人治理结构要逐步完善,不能贪全求洋
现代企业制度的特点是所有产权与经营权分离。美国经济学家钱德勒曾对西方国家里的现代企业下过这样一个定义:由一组支薪的高中层经理人员所以管理的多单位企业,就可以恰当地被视为现代企业。在这里,钱德勒强调的是把企业的经营管理权委托给受雇佣的经理班子。作为信用社来说,由于历史原因,人事制度比较僵化,招工凭指标,信用社根本没有自主权。虽然改革后的信用社,实行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行长经营班子管理的模式,但是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原有的身份不可能改变,行长的经营班子也在现有的员工中选择。在这样的条件下,真正发挥“三会”的作用,关键要有一整套的制约机制。股东的对表由农户、工商户、企业法人代表、信用社员工等组成,精练为目的,董事会、监事会的组成人员也必须具有一定的专业性。按目前的现状,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中,信用黑色员工代表应占到 60%以上,由已离任或即将离任的信用社中层以上干部中选配。董事长、监事长、行长之间的关系处理,重点要明确职责,也就是董事长抓大政方针,监事长起监督作用,行长抓贯彻执行,真正起到三驾马齐驱,互为制约,共同促进信用社的稳健经营。
在地市一级设立联设
在地方一级设立联设,具有较多的优越性。首先,能够整合资源,发挥地区性的整体作用。就以台州为例,全市信用社存款接近200亿元,名列当地金融机构第二位,这对开展业务竞争、创新金融工具都是十分有利的条件。其次能协调行政关系,作为信用社来说,无论是合作银行还 是联社,都是地方性的金融机构,同地方关系密切,设立市联社, 有利于协调市级部门的关系,降低竞争成本。其三有利于人才的流动。建立市联社后,必然会有一套人马,这对加强县联社的管理十分有利,能够打破“画地为牢”的局面,便于人才的上下流动。
五、结束语
农信社改革遵循的上述“五化”道路,其内部存在紧密的联系。市场化改革是基础和前提,具体运作在产权明晰化和企业治理结构的规模化是条件,区域特色 多元化是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必然要求,市场定位产业和目标定位城市化是服务“三农”,实现农信社自我发展并且最终完成向真正银行转变的必由之路。
参考文献:
1、《中国农村信用社合作》;
2、《现代企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