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三农”贷款“贷款难”原因
(一)信用担保环境
(二)抵质押担保环境
(三)信用社内部因素 二、三农”贷款“贷款难”对策
(一)增强担保机构担保能力
(二)探索联保贷款新机制
(三)完善林权抵押的可操作性
(四)减少降低抵押登记环节及费用
(五)建立健全金融维权法律保障机制
(六)研发创新担保业务品种
(七)提高信贷人员综合素质
内 容 摘 要
农村信用社主要是为农民、农业、农村经济(简称“三农”)提供金融服务的合作金融机构,担保贷款是农村信用社重要的一种贷款方式。由于受地方经济水平和环境的影响,担保贷款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并不能完全发挥它的作用,甚至出现 “担保难”的局面,制约着农村信用社支持“三农”经济发展。本文将对欠发达地区 “三农”贷款“担保难”原因进行分析,从多层面来揭示问题形成的原因,寻求解决的途径。
“三农”贷款“贷款难”原因探究
农村信用社主要是为农民、农业、农村经济(简称“三农”)提供金融服务的合作金融机构,担保贷款是农村信用社重要的一种贷款方式。由于受地方经济水平和环境的影响,担保贷款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并不能完全发挥它的作用,甚至出现 “担保难”的局面,制约着农村信用社支持“三农”经济发展。本文将对欠发达地区 “三农”贷款“担保难”原因进行分析,从多层面来揭示问题形成的原因,寻求解决的途径。 一、原因 农村信用社目前除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贷款可以信用贷款方式发放,其它贷款均以担保贷款形式发放。笔者认为,形成“担保难”的原因很多,就农村信用社而言,有外部原因,也有自身原因,但其深层次原因还是外部环境问题。 (一)信用担保环境 1、信用担保机构担保能力有限 一是担保机构资金势力较弱,担保能力低。如石台县由政府出资组建了民营企业担保公司,主要为县域小企业贷款提供信用担保。由于地方政府财力有限,担保机构注册资本仅为500万元,今年增加至1000万元,根据财政部颁发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提供单户担保金额不得超过100万元,不能满足现有企业对信贷资金的需求。 二是这种担保方式只适用优势企业,不利于普通企业的发展。担保公司都是通过放大资金倍数来为企业提供信用担保,金融机构从谨慎角度考虑,一般将贷款金额只放大到担保资金的3至5倍。对优势企业的担保贷款,不管是担保机构,还是金融机构都能合作愉快;但对一些经营尚未上轨道、但前景看好的企业,以同样的放大倍数,银行从第一还款来源考虑很难提供贷款。 三是担保机构行政色彩浓厚,缺乏专业人才。县级担保机构从业人员较少,一般2至3人,且多为政府、财政兼职人员,专业能力缺乏,准确分析判断能力不足。在实际操作中,他们只重视企业的反担保,很少分析企业第一还款来源。从内部管理来看,担保机构缺乏规范的管理,代偿机制不明确,债务追偿力度差,甚至还存在行政指令担保、人情担保等现象。 四是担保机构缺乏资金补偿机制。从石台县来看,民营担保公司是政府出资成立的,经营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收取的担保费用很低,担保机构自身无效益,且地方政府财力有限,出现贷款代偿后,往往缺乏后续资金注入,补偿机制不健全,导致信用社贷款风险加大。 五是担保机构担保范围存在局限性。县级担保机构只对小企业提供担保,而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户、农村承包户、农民经纪人、个体经济户以及城镇个体工商户得不到担保机构的担保,而这部分人也迫切需要为他们提供担保服务,为他们解决融资“担保难”问题。 2、联保贷款推广难度大 一是组建联保小组难。银监会为缓解“担保难”问题,出台了农户及小企业联保贷款政策,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自愿组建联保小组十分不易,往往是“剃头挑子一头热”,很难在农村得到有效推广。随着农民及企业法人代表法律意识的增强,明白了“保人不还钱” 的时代已成为历史,一般情况下农户或小企业不会轻易参加联保小组。 二是普遍存在“联强不联弱”的心理。没有一定共同经济利益关系或实力相当的很难组建联保小组。即使组建了联保小组,大都也是临时“拉郎配”,贷款风险难以控制,当前农民家庭经济状况变化较大,不稳定因素较多,有的农民今天做生意赚了钱,明天可能做生意亏了本。如石台县信用社仅发放一例农户联保贷款40万元,现已形成不良贷款。 3、其他保证贷款风险大 由于少数农户的信用意识不强,法律观念淡薄,碍于情面,大都勉强为其亲戚朋友提供担保,贷款到期埋怨扯皮的多,真正负起法律责任的少;有的干脆直接找人为其顶名贷款,保证人实际上就是借款人,造成“垒大户”贷款;少数信贷员责任心不强,发放夫妻互保、父子互保等违规贷款,这类保证贷款在农村信用社占了一定的比重,给信用社带来风险隐患。 (二)抵质押担保环境 1、农户贷款抵押难 一是农户不能提供抵押资产。农户除住房以外,很少有其他可供抵押的资产,农户住房用地大都属集体用地,属生活必须品,即使办理了抵押,当农户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时,信用社无法取得抵押的住房,即使取得也无法处置。 二是林权抵押操作难度较大。石台林木资源丰富,近几年国家规定了林权证可以作为贷款抵押,但在实际操作中难度大,具体表现为: (1)林业生产不确定因素多。林木未来收益受树木生长状况、市场行情等诸多因素影响,特别是火灾、病虫害、林木的后期管理等不确定因素影响较大。 (2)政府配套工作还没有完全到位。据调查,石台县《林权证》还没有完全发到林农手中,影响了林权的正常流转。 (3)林权价值没有专门机构评估。林业部门没有配备专业评估人才,加大了评估风险。 (4)林权抵押物处置难。当债务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时,即使信用社收回了林权,但管理难度较大,变现能力不强。加之木材砍伐计划受国家计划控制,导致一些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在能够砍伐年份又不能分配到砍伐计划,变现较为困难。 2、小企业贷款抵押难 一是企业不能提供符合信用社规定的抵押物。目前小企业申请抵押贷款时,多数企业是以房地产抵押,但往往因其不符合国家和行业管理有关规定,无法取得贷款。如厂房未办理房产证和土地证;土地的用地性质为划拔或集体用地;企业房地产价值有限,抵押率不足,与其申请借款金额不匹配。 二是以机器设备抵押,贷款风险较大。专用机器设备变现能力差;机器设备价值“缩水”快,特别是发放中长期贷款抵押时,往往存在贷款未到期,抵押物已报废现象;机器设备难以监控,动产抵押虽经工商部门抵押登记,但仍有少数抵押人私自出售或出借机器设备现象,恶意逃废债务。 3、抵押登记手续繁琐。如房地产抵押要经过评估、登记等环节,手续繁琐,且评估登记费用较高,增加企业经济负担。 4、抵押物处置难。特别是房地产抵押,借款人到期不能归还贷款,农村信用社取得抵押的房地产,但过户费用过高,如涉及房产的房产部门要收评估费、登记费、交易税;财政部门要收契约;税务部门要收营业税,涉及土地的土地管理部门还要收评估费、过户费费用等。房产即使变现后,七除八扣所剩无几。 (三)信用社 1、担保贷款产品单一。随着农村产业化程度日渐提高、农村经济逐步向多元化、多层面发展,依靠目前简单的担保贷款产品已无法满足信贷市场需求。 2、信贷从业人员素质偏低。从农村信用社目前的现状看,信贷人员大多是“自学成才”,基本没有经过正规的金融知识和法律法规教育,其知识水平、分析判断能力无法适应现代金融的要求。 二、对策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从根本上解决“三农”贷款“担保难”问题,在目前的法律背景下,关键还是要建设金融生态环境,而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又是建设金融生态环境的重要环节。 (一)增强担保机构担保能力 一是做强担保资金实力。根据县域经济规模确定担保公司的资本金,就欠发达的石台县来说,目前担保公司的资本金不能少于2000万元,方能满足大部分小企业对信贷资金的需求,县重点企业需要信贷资金可依托省或市担保机构提供担保。 二是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地方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服务,同时为地方政府直接带来财税收入的增加,由于担保收费往往不足以弥补代偿损失,地方政府应将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作为长期政策,将担保资金列入政府年度预算,为担保活动提供稳定的资金来源。 三是合理确定贷款放大倍数。要从企业的偿债能力、诚信度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贷款放大倍数不能搞“一刀切”,应逐笔确定每笔贷款的放大倍数。可依据企业第一还款来源充足性等,将企业分为“充足”、“一般”、“不足”三个等级,依次按5倍、2倍、1倍放大,这样对一般弱势企业也能提供担保贷款支持。 四是充实担保机构人员,配备专业人才。要将担保机构从??府机构插手和干预具体的担保业务。同时,配备具有一定的工作经验、相应业务能力、精通金融和法律法规知识的专职人员从事担保机构各项工作。 五是担保范围要扩大。担保机构在为小企业解决“担保难”的同时,还应建立完善农业担保基金,为农户、农村承包户、农民经纪人、个体经营户以及城镇个体工商户贷款提供担保,以解决这部分贷款群体“融资难”、“担保难”问题。 (二)探索联保贷款新机制 一是探索建立以“政府引导为主、银行宣传为辅”的联保贷款新机制。联保贷款推广难的关键是联保小组的组建问题,单靠银行一家来宣传联保贷款政策是远远不够的,政府要有专门机构来引导小企业或农户自愿组成联保小组,让小组成员形成利益共同体,相互监督约束,走共同发展的道路。 二是政府对联保企业(个体经营户等)在项目政策上给予倾斜,在税收政策上给予优惠,从而鼓励企业之间自愿结成联保“对子”。 (三)完善林权抵押的可操作性 一是政府部门应尽快完成《林权证》相关配套工作,将《林权证》尽早发到林农手中,以市或县为单位成立林木贷款评估专门机构,配备专业的山林评估人员进行山林评估,完善林权评估、登记和产权交易服务等设施建设。 二是政府应协调相关部门对金融机构实施的《林权证》抵押贷前调查预测、贷后管理、变现抵押物等方面积极予以配合。 (四)减少降低抵押登记环节及费用 一是政府要责成土地、房管、工商、林业等部门要站在支持“三农”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高度,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减少抵押贷款登记过程中的环节,建立快速登记“一站式”服务机制。 二是政府应出台相关文件,减免抵押物登记过程中的相关税费,减轻企业负担。 (五)建立健全金融维权法律保障机制 一是加强金融机构与司法部门的协调配合。在《担保法》和《物权法》方面应强化担保债权的优先受偿顺序,使担保确实成为金融机构规避债权风险的有效屏障。 二是政府要出台相关文件,进一步规范抵押品交易行为,提高金融机构处置抵押品的能力。对金融机构取得的抵押物,且一时找不到合适买家的“非自用资产”应建立“挂户制度”,并免除挂户税费,从而解除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后顾之忧。 三是建立政府领导下的公、检、法和金融机构等共同参与的打击金融逃废债的工作组织和工作机制,优化地方信用环境。 (六)研发创新担保业务品种 农村信用社不能只停留在现在的业务上,要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和金融市场需求,不断创新,推出新业务,新产品。如经营权抵押、动产抵质押、应收账款质押、仓单质押、股权质押、汇票(含支票、本票)质押等。与此同时,适当研发信用贷款的授信产品,如对个体经营户和小企业以经营性净资产或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确定信用贷款授信额度,从而缓解“担保难”的压力。 (七)提高信贷人员综合素质 加强对信贷员《担保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和金融知识的培训,不断提高信贷员办理业务能力、对事物的分析、判断能力,以较高的政策水平、扎实的专业功底来适应现代金融企业的要求。
参 考 文 献
1、担保法
2、物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