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摘 要
主办银行制度作为一种融资方式的变革,在我国这样一个经济转轨阶段出现,其意义和作用自是不可忽视的。本文通过对目前主办银行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的分析,说明主办银行制在我国发展的客观必然性,是构建新型银企关系的最佳战略选择,因此,认真分析其主办银行制度,并总结我国主办银行制度试点工作以来的情况,以重新审视和评价主办银行制度,从而使其真正健康发展,是十分必要。
目录
主办银行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2
一、主办银行制的内涵2
(一)国外对主办银行制的界定以及日本的主办银行制度。2
(二)我国对主办银行制度的认识和规定3
二、主办银行制在我国发展的客观必然4
1、 主办银行制是构建新型银企关系的最佳战略选择。4
目前,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中的中国,整个社会的改4
2、 主办银行制是化解银企间问题的一条可行之路。4
旧的资金供给制给银行与企业间造成诸多问题:一方面,个4
3、 主办银行制有利于控制“内部人控制”。5
所谓“内部人控制”是指企业经理人员与职工(内部人)通5
4、 主办银行可以推动我国“发展极”产生极化效应。所谓5
三、目前主办银行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6
四、完善我国主办银行制的几点措施9
主办银行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我国借鉴日本的经验,于1996年7月1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主办银行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在北京、天津、上海等七个城市300家重点国有企业开始试行主办银行制。主办银行制作为一种融资方式的变革,在我国这样一个经济转轨阶段出现,其意义和作用自是不可忽视的,然而,进入90年代,日本的“泡沫”经济破灭以来,特别是1997年下半年开始的东南亚的金融风波再次冲击日本以来,认真分析其主办银行制度,并总结我国主办银行制度试点工作以来的情况,以重新审视和评价主
办银行制度,从而使其真正健康发展,十分必要。
一、主办银行制的内涵
(一)国外对主办银行制的界定以及日本的主办银行制度。
国外对主办银行没有规范的定义,习惯上将占某企业借款份额最大,能对企业发挥监管作用的银行称为这一企业的主办银行。主办银行制度是指在特定的企业融资和治理下所形成的银企之间、银行之间以及金融管理当局之间的特殊关系的总称,其中银企关系是这一体制的核心内容,银企关系主要表现在信贷关系和主银行对公司监管等方面发挥很大的作用,但主办银行制度并不在世界各国广泛存在,是一种特殊的体制。当今世界上,主办银行制度尤其以日本的最为典型。日本主银行体制形成于二战中到二战后初期。为满足当时日本企业了发展的巨大资金需求,大多数银行借助于贷款迪加来对客户融资,以主银行体系这一方式监控企业自然形成,管理银行成为对企业实施监控的唯一银行,被称为“主银行”。同时随着战后日本大财团的解散,银企之间相互持股,大部分银行购买了企业的股份,虽然额度被限制在5%以内,银行仍然成为企业最大的股东之一。在此基础上,日本的主办银行体系逐步形成,五十至七十年代颇为盛行。在日本主办银行体制下,主办银行成为企业最大的贷款人,企业的管理和业绩主要监控者,能够为该企业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和如清算账户、债券受托人,外汇交易等,并负担在企业出现财务危机的救助责任。银行之间的关系表现为主银行是唯一对客户企业进行监管的金融机构,其他银行信任主办银行。同时,日本金融管理当局大藏省和日本银行对银行业的审慎管理机制给主银行体制的动作提供了制度框架。
(二)我国对主办银行制度的认识和规定
我国学术界认为:主办银行制度是企业以一家银行作为自己的主要贷款银行,并接受银行金融服务以及财务监管的一种银企结合制度。我国的主办银行制度并不等于传统体制下以资金供给制办特征的银企信用关系,而是在“银行选企业、企业选银行”的前提下建立的一种银企机制,银行信用建立在市场经济下资金借贷制度的基础上。在主办银行制度下,银行与企业是两个相互独立的经济法人,它们之间的任何作用关系,是一种以市场为结合点的交易关系。主办银行制度体现了一种双向选择,允许银行和企业有相应的选择空间,并不是“独此一家,别无分店”。
银行与企业建立主办关系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守信的原则,企业只有在具备了几外基本条件之后才能与银行申请建立主办行关系;已在该银行建立基本存款账户,领取了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证,借款数额较大,与该银行有较为长期、稳定、良好的合作关系。一般来说,一个企业只能确定一个主办行。对一些特大型企业集团,的确情况特殊的,经人民银行省级分行批准后,可以确立两家主办行。主办银行和企业除享受《贷款通则》规定贷款权利外,还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
二、主办银行制在我国发展的客观必然
主办银行制是构建新型银企关系的最佳战略选择。
目前,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中的中国,整个社会的改
革现状是:一方面,靠资不抵债的银行维系着高度分散的企业贷款;另一方面,新兴的高有竞争潜力的企业经济扩张难以获得银行的信贷支持。这种不良状况对微观经济活力的严重约束和对宏观经济秩序的极大破坏,导致银行与企业在发展过程中被牢牢套在一起,银企改革进入“锁定”状态。要打破这种改革的僵滞局面,使两者解套,较好的办法就是构建一种新型的银企关系,这种新的银企关系一定要能促使企业和银行深化改革,加强管理,不断提高经济效益。主办银行制就是适应这种新型银企关系需要的最佳战略选择。
主办银行制是化解银企间问题的一条可行之路。
旧的资金供给制给银行与企业间造成诸多问题:一方面,个
别企业多开户头,多头贷款套取银行资金,并以各种名义逃债废债,极大地损害了银行的利益,不利于银行的发展和经济效率的提高;另一方面,由于银企间联系不密切,信息不畅等原因,银行给企业的资金不能及时到位,错过了企业生产经营的有利时机,导致企业存货积压,资金流通不畅,反过来影响了银行贷款的收回。发展主办银行制,有利于企业和银行从长期的良好关系和共同出发,相互支持,共同发展。
主办银行制有利于控制“内部人控制”。
所谓“内部人控制”是指企业经理人员与职工(内部人)通
过共谋取得了企业控制权的相当大的部分,在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不对称的条件下,它成为导致国有企业目标偏离、财富转移的重要原因,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和大量短期行为出现。在所有制与经营权分离已成为人所共知且认可的现代企业制度原则之后,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代理成本,内部的激励机制不可避免在将向个人倾斜。面对管理者与工人合谋的内部人控制现象,作为国家的委托人往往是难以通过债权债务关系与企业建立了某种存亡与共的关系,而便利的信息来源也为银行提供了监控企业的有效途径。主办银行制的实施,能够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中的监控体系,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主办银行可以推动我国“发展极”产生极化效应。所谓
“发展极”的极化效应,即由主导部门和有创造力的企业,在某地或大城市聚集发展而形成的经济中心。由于在我国试行主办银行制的一些大中型企业已具备了一定的规模和实力,通过主办银行关系的确立和推进,更容易在本地区成为“发展极”型的龙头企业。
三、目前主办银行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主办银行制自试行以来,取得了积极效果:一是很好地发挥了金融杠杆作用;二是改善和稳定了银企合作关系,维护了良好的经济金融秩序;三是推动了企业加强内部经营管理,规范了其经营行为;四是提高了金融服务质量,拓宽了金融服务的广度,但作为一项“制度创新”,其在实施过程中不可避免存在一些问题和障碍。
1、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和企业都缺乏真正意义上的经济主体地位。国外推行主办银行制的成功经验告诉我们,主办银行的顺利进行,前提之一是银行和企业都必须是以盈利为目标且独立行使权利的经济实体。改革开放以来,尽管国有企业和国有商业银行在经营机制上有了明显的变化,但政企不分、产权不明现象仍然存在。一方面,银行和企业难以真正实现自主和自负盈亏;另一方面,国有商业银行的盈得目标时常被政府在业务与商业性业务难以分离所困扰,致使贷款效率低下。
2、银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存在着事实上的不平等。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主办银行管理暂行办法》中要求主办对企业履行全方借助位的义务,要对企业做出多方面的明确承诺在实际运行中,各级政府、企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业都要求银行按上述《办法》严格执行。在这里,企业及上级机关完全处于主动地位,而银行则处于被动地位。另外,从时间角度考察,银行履行义务一般在前,而企业履行义务常常在事后,使双方的约束不对称。一旦企业违反双方所签协议,银行只能做出终止协议的选择;然而,银行的这种选择对企业并无大的影响因为企业还可以利用银行之间的竞争顺利地从其它非主办银行取得资金支持。可见,主办银行与企业之间签订的“协议”,对企业并无实际意义上的约束力。银企关系的这种事实上的不平等,无益于防范信贷风险。
3、导致不公平竞争环境的产生。其原因在于,尽管实行主办银行制度有利于解决主办银行与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银企各自的经济利益考虑,愿意将自己一主的信息公开于对方面前。然而,银企之间的这种信息,对称却是以企业与非主办银行、同一个企业的主办银行与其它的非主办银行之间的信息更加不对称为代价的。按我国的有关规定,实行主办银行制度后,一般来说,一个企业只有一个主办银行,但少数大型企业也可以有两家主办银行。如果只有一家主办银行的话,企业在其主办银行开立基本账户,在其它银行开立一般账户。当主办银行难以满足其资金需要时,可以向其它银行申请贷款。然而,企业与主办银行之间信息相互的程度很高,而它与其它银行事实上信息相对封闭。因为企业与非主办银行之间的信息封闭或者说不对称,又会导致企业的主办银行与非主办银行间的信息非对称化。这种信息的不对称性,必将造成银行间的不公平竞争。倘若一个企业同时有两家主办银行,则会出现另外两种可能。其一,如果两家主办银行与这家企业间实现了信息的完全对称,那么这里有商业秘密被泄漏的问题;而如果这两家主办银行与这家片断的信不对称,又将失去主办银行制度的意义。况且,在具体操作中,两家主办银行也常常会出现矛盾,导致信贷管理的弱化。
4、银企双方不能双向选择,优胜劣汰的市场选择机制无法发挥作用。目前,,政府部门双银企双方选择进行了过多干预,以行政手段划定支持企业,银行很少发言权。尤其是令银行为难的是需要支持企业越来越多,即使经营极差,明显要被市场淘汰的企业,政府也要求银行继续加大资金投入。目前这种“层层主办”的倾向尤其应引起注意,各市、县区政府也纷纷划出本地区的支持企业,要求实施主办银行制度,这些企业在当地也许是骨干企业,但放在全国、全省的范围内来看根本达不到主办银行制度所规定的标准。一旦这种情况成为现实,就严重违背了国家实施主办银行制度,支持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的初衷,“抓大放小”的政策便无法落实。
5、主办银行没有建立正常的资金保障机制,对企业的金融服务缺乏规范。首先,在主办银行制度中,关于主办银行对企业提供的金融服务只是提出了一个框架型建议,如积极支持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大部分资金,优先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等业务,对贷款实行适当的利率优惠。要具体落实上述规定时,由于商业银行从上到下有实施主办银行制度的具体操作细则,可能会使这些主导性建议出现“棚架现象”。其次,主办银行对企业金融服务出缺乏规范标准,难以体现政策作用。第三,对企业的一些重大投资项目和一些资产重组的重大经营决策,主办银行如果和企业不一致又该怎样办;另外,银行对解决企业资金需求不十分主动怎么办?因此,国有商业银行对实施主办银行制有具体的金融服务标准和规范。
四、完善我国主办银行制的几点措施
1、加快商业银行的改期步伐,增强主办银行的激励和约束机制。让主办银行成为企业最大债权人对企业进行监控,首要的问题是银行应具备其基于对贷款效益关心而对企业实施在监控的“激励”,同时,还应具有能使主办银行在监控企业时不致于滥用权力的约束性。具体要做到:进行银行组织体制的重建,加强银行内部管理机制,强化内部激励和约束机制;加快银行的产权制度改革,明晰银行的产权关系,彻底实现银政分离,使银行成为合乎“四自”要求的市场主体;建立健全银行业务的风险管理机制,大力拓展业务,增强商业银行竞争能力。
2、端正服务观念,从单纯资金供给向资金、信息供给等综合性服务方面转变。银行在与企业建立主办银行关系时,除了履行协议约定的重点保证资金供应,提供优质的结算,信息等义务外,还应对企业的产销储备,技术改造等经济活动提出政策建议,积极参与企业的资产管理和评估、改制方案的制订,以及企业贷款债落实等,做到对改制企业的跟踪管理和对照收资金的专项管理,实行银企会计联网,通过银企联动力。
3、主办银行制度应该更加具有操作性。目前以协为纽带的银企关系,一是较为松散,二是对一些实质性问题仅是框架型意见,主办行缺乏内在的信贷金保障机制,即使企业正常的资金需求,主办行也可以种种借口推迟,尤其是关系企业转机,发展的重大投资项目和企业产权重组问题,银行和企业往往产生不同意,银行会认为企业拿银行的钱冒险,企业则会认为主办银行不支持企业发展。因此,主办银行我金融服务必须有规范标准,比如有一定额度内给企业办理信用放款、集中资金保证企业合理的资金需求等,对企业而言,接受银行的监督必须确定具体事项,有具体的方式,比如企业的重大投资项目或资产重组,主办行必须提前介入,主办行具有和企业主管部门等同的监督权力等。
4、加快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股份制改造,为更大范围地推行主办银行制度创造条件。目前我国国有大中型企业经营管理水平较低,经营效益较差,其根本原因是企业经营机制不活,要解决这问题,着急是要加快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明晰产权关系,明晰企业管理人员的职责和义务,让企业摆脱政府操纵,完全按市场规律去经营、去创效。否则,企业素质过低,主办银行制度也难以收到预期效果。
5、真正实现银企双方自愿选择、平行互利。实施主办银行制的初衷是为了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银企关系,它应是银行与企业双向自主选择的结果,可与各商业银行的授权信相结合,尽量减少政府行为。同时,要严禁一哄而上,搞形式主义。要真正以经营状况好,产品结构优,管理水平高并且有广阔发展前景的国有大中型企业中自愿选择,在充分考虑到银行的承受能力后,量力而行、互惠互利。
资料来源
1、《金融研究》1997年各期。
2、《金融参考》1999年各期。
3、《金融与经济》1998年、1999年各期。
4、《金融时报》1997年1月至1998年1月、2002年6月。
5、安俊:《日本主办银行体制及其对中国银企合作的借鉴》、《现代企业导报》1997年(5)。
6、冯艾:《关于日本主办银行制的考察与思考》、《财贸经济》1997年(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