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页:内容摘要及关键词
第3—9页:正文
第10页:参考文献
内 容 摘 要
内容摘要:《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颁布以来,一个以明晰产权,规范流转为主要内容的林权制度改革在云南各地深入展开,这对于激活现有林业生产要素,加快林业发展,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时,林权制度的配套改革----林权抵押贷款,为“三农”贷款解决了融资瓶颈,为农村信用社支持 “三农”发展提供了很好的贷款条件。目前,农村信用社在实践中面临许多问题和难点,需要我们认真加以研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实现“三农”发展和农村信用社自身发展有机的结合,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在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本文就林权抵押贷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成因以及对林权抵押贷款信贷风险防范等相关问题进行论述。
关键词:林权抵押贷款,问题,成因,对策
一、基本情况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颁布以来,一个以明晰产权,规范流转为主要内容的林权制度改革正在各地深入展开,这对于激活现有林业生产要素,加快林业发展,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时,林权制度的配套改革----林权抵押贷款,为农村信用社支持 “三农”发展提供了很好的贷款条件。
云南是祖国西南边陲的一颗“绿宝石”,占土地面积99%的山地蕴藏着丰富的林业资源,森林覆盖率达49.9%,活立木蓄积量达15.48亿立方米,名列全国第三位。林业经济的发展,在云南省农村经济发展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目前在全省范围内(16个州市;129个县;1258个乡镇;11636个村)全面开展林改工作,已确权到户385.65万户,确权面积16060.98万亩,已核发林权证113.48万本,发证宗数为283.87万宗; 林权抵押贷款的推出,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引入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这一森林资源资产作为贷款抵押物,使林农第一次有了真正意义上的抵押资产,把原来的“死资产”变为“活资金”,破解了林农贷款无合法有效抵押物而导致的“抵押难”、“贷款难”问题,实现了林权抵押融资‘零’的突破,为林业产业的科学发展搭建起了良好的融资平台,为农户增收注入了新活力,对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林权抵押贷款在实际操作中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本文就林权配套改革(林权抵押贷款)中存在的问题、成因以及政策建议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二、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分析
2.1 开展林权抵押贷款的法律依据不充分,实际可抵押贷款面过窄。目前农信社所开办林权抵押贷款虽已有我国的《森林法》、《担保法》和《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等法律依据,但对其适用的范围却有限制。如:生态公益林、以家庭承包形式取得的集体林地使用权等均作了不得抵押的规定,这就使得可实行林权抵押的范围缩小。以腾冲县猴桥镇为例,全镇以家庭承包形式取得林地使用权面积达1.2万亩,加上国有、集体省级以上公益林面积4.6万亩,二项合计5.8万亩,占全镇林地面积26.83%。事实上以家庭承包经营的森林资源占总资源的30%以上,由于受法规限制,可抵押的森林资源仍不是太充分。从而制约着林权的融资规模。
2.2 林权制度改革还没有真正到位,给林权抵押贷款操作带来困难。一是由于林权制度改革的复杂性,全省各地林改工作起步、进度、深度不一致,导致全省《林权证》发证面参差不齐,使林权抵押贷款工作在全省开展受到阻碍。二是相关林权改革政策制度制订缓慢,可操作性不强。特别是《云南省森林资源资产转让条例》和《云南省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尚未出台,在林权抵押贷款整个操作流程上缺乏政策通道和市场平台,从而影响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开展,成为制约农信社向客户发放林权抵押贷款的一大“瓶颈”。三是由于资金、人员等因素,一些地方林业交易服务中心尚在建设中,缺乏必要的交易平台。
2.3 林权流转的社会化服务体系欠缺,不能适应扩大林权抵押贷款的需要。一是虽然资产评估中介机构较多,但专门从事林权价值评估的较少,且部分中介机构偏面追求经济效益,收费太高,使得林农一般不愿出钱评估和贷款。二是林业资源交易市场目前只是在腾冲、思矛、罗平等十二个县搭建起平台并试运作,使得农信社对林权抵押贷款的风险难于有效控制,林权流转和保障服务跟不上,实现按期归还贷款的保障程度不高,信贷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就难以保证。三是部分林农素质不高,法律意识淡薄,认为林权证到手,一切自己说了算,对抵押林权滥砍乱伐,增大了农信社信贷风险。这不仅给林木资产管理带来一些困难,也给农信社林权抵押贷款信贷风险控制增加了难度。
2.4 林权抵押贷款的处置偿贷和保障补偿机制尚未形成。一是由于林业资源抵押品不易管理,农信社对其缺乏制约性和有效性,处置手段较有限。所以在推广林权抵押贷款业务时显得信心不足。二是林木资产极易发生火灾、虫害、雪灾,属风险较大的抵押物,目前,还没有一家保险公司推出相关林业险种;政府也未建立林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使得农信社信贷资产风险难于有效防控。
2.5 云南农信社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有待以进一步完善和细化。林权抵押贷款开办以来,涉及到的问题复杂而具体,而目前所制定的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细化程度不够,虽要求各县(区、市)信用联社结合实际,在省联社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的基础上制定了实施细则,但实施细则仍然滞后,可操作性仍然不强。从而影响林权抵押贷款的业务拓展进程。
三、对策研究
3.1 提高思想认识,进一步创新林权抵押贷款。国家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将家庭承包责任制从耕地向林地延伸,是解放生产力,是把原来的“死资产”变为“活资金”,破解了林农贷款无合法有效抵押物而导致的“抵押难”、“贷款难”问题,实现了林权抵押融资‘零’的突破,为林业产业的科学发展搭建起了良好的融资平台,为农户增收注入了新活力。同时,能为农信社努力拓展金融市场,提高贷款抵押率,防止信贷风险,是一个双赢的选择。进一步讲,林权抵押贷款的开办,对于推动林权制度改革,拓宽农村经济发展的资金来源渠道和加快林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3.2 加强法制建设,促进林权改革及林权抵押贷款的顺利实施。一是,针对林权制度改革所面临的问题,加快相关林权制度改革等方面政策法规制订和落实。二是对林权抵押贷款局限性进行深入探讨,特别对现有以家庭承包到户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的相关抵押规定做出调整:调整有关林权抵押的法律条文,适当扩大抵押范围;对现有林木、林地进行分类,区别对待。对长期外出人员的家庭承包林地,实行由集体有偿统筹经营权或发包、转包他人有偿经营。这既能调动承包人对森林资源投入、管理的积极性,又规避以家庭承包林地不得抵押的限制条款,真正使林权抵押贷款做到有法可依,纳入规范运作范畴。三是加快林权证发证工作,为畅通贷款渠道奠定基础。
3.3 积极构建林权流转平台。当前林权制度改革的关键在于流转机制是否建立健全。只有通过林权流转才能将现有的林业资源资产价值得以实现,“绿色银行”真正变成活钱。同样,林权流转也是抵押贷款可操作的前提。否则,林权不流,资金不活,贷款不转。如何建立林权的流转平台,当务之急:一是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必要的工作协作小组,从人员组织、资金投入来确保工作的开展。二是抓紧林权流转规范性政策文件的制订,努力使林权流转有章可循,操作规范。三是政府要加大林权林木交易市场建设的投入。同时,通过建立县、乡、村为一体的互动互联网络,加强对林权流转服务与监管平台管理,使林权流转始终在“合法、自愿、公开、诚信”中良性运作,确保林权抵押贷款的风险控制。
3.4 健全和完善林权流转社会化服务体系。鉴于当前林权制度改革的紧迫性和产业特殊性,建议尽快建立专业性的林业资源资产中介评估机构,人员主要从林业部门内部产生,并聘任具有相应评估资质的专业人员参与,坚持以社会效益为主,尽量做到保本、微利或无利,让利于“三农”,所需资金由财政负担。同时,加快森林资源资产服务中心建设,林权评估、登记到简捷易懂,责权明确,真正使林农评估、登记手续既合法又便捷,易与农信社贷款。其次,认真抓好林权流转交易市场的综合服务,确保交易市场管理有序,便捷畅通,在政策上和服务上均为农着想,为林权抵押贷款正常运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3.5 不断完善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当前农信社在创新林权抵押贷款的同时,一要切实加强对林权抵押贷款管理等方面研究,一定要采用先行试点,并在试点成功的基础上才能逐步推开,并要求每一个县(区、市)联社依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使基层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规范办贷行为。二要加快信贷人员林业知识培训,以适应新业务需要。三要强化贷款管理,特别要抓好森林资产的可抵性调查,切忌有章不循,盲目放贷。同时,要加强对林权贷款的跟踪管理,一定要结合物权法把握诉讼时效,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要及时采取措施。四要加强与林业等部门的紧密协作,充分发挥林业部门在森林资源资产处置和防范信贷风险等方面的调控能力和处置力度,以确保抵押贷款安全,依法维护农信社信贷资产合法权益。
3.6 尽快建立林权抵押贷款风险保险机制和补偿基金。首先,政府要以政策为导向,积极推动保险机构开办服务“三农”的林业保险新品种,以增强林农抵御风险的能力,促进林业稳健发展。其次,积极组建林业担保公司,挖掘现有林业融资潜力。通过吸纳林业生产经营者或自然人投资入股方式,成立独资或股份担保公司,为提供林业资源抵押的借款人提供担保,借款人以林权证向林业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以解决农信社在贷款运作上的难贷款的问题。第三,尽快建立林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可参照目前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的做法,资金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方式由受益于林业生态保护的企业和地方政府负担。标准按年度贷款投放额的千方之五给予补偿,用于贷款出现的损失,基金由林业与农信社共同管理,实行专款专用。第四,建议有条件的地方财政对林农取得的林权抵押贷款给予专项贴息,进行政策扶持。总之,我们要充分调动林农对林木林地的投入,努力减少林业风险,积极营造良好的林业融资氛围。不断加大农信社对林权抵押贷款投量,促进云南林业生产的快速发展。
综上所述,抓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对于激活现有林业生产要素,加快林业发展,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如何抓好林权制度的配套改革----林权抵押贷款,为“三农”贷款解决融资瓶颈,为农村信用社支持 “三农”发展提供良好的贷款条件,是当前云南省经济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工作。我们必须提高认识、深入探讨研究,制定完备可行的实施方案,调动各方力量,从法制、组织机构建设、资金保障等各方面做好林权制度及相关配套改革工作。
参 考 文 献
1、《辅导读本》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2008年7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98年4月29日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95年6月30日)。
4、《贷款通则》(96年8月1日实施)。
5、《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通过)。
6、《云南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政策法规汇编》(2007年4月)。
7、《关于进一步加大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力度和稳步推进配套改革的意见》(云办发2007年20号)。
8、《云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2006年3月)。
9、《省联社、省林业厅关于农户林权抵押小额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云农信联〔2008〕38号)。
10、《云南省农村信用社农户林权抵押小额贷款管理办法(试行)》(云农信联〔2008〕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