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金融业的混业经营现状,主要表现为银行、证券和保险三业之间的业务合作关系。严格说来,是一种分业体制下的混业经营格局。1999年,我国证券市场的大牛市行情,引发了银行资金大量流人股市,致使银行推出了“银券通”等业务。此后,银行与证券之间的业务合作,品种不断推陈出新。仅中国银行,目前就已参与了证券经纪、结算、基金、托管、开放式基金的发行等多项业务。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明确了商业银行可以开办金融衍生业务,并可以从事信息咨询、财务顾问等投资银行业务,使我国银行业与证券业的相互介入程度越来越深。此外,作为与证券业一同属于中国新兴行业的保险业,经过多年的发展,不仅积累了雄厚的资金实力,其保险资金的运用,也从单一的存款和购买国债,发展到既能通过证券投资基金进入股市,也可以直接推出投资分红险、投资连结险等复合险种。保险业与银行业之间,在代理产品销售和代收、代付保费等方面,所形成的新的业务合作关系,更是层出不穷。
近两年来,我国的银行、证券、保险三业之间,亲密接触频频,其所达成的各种合作关系,被金融业内称为“在线混业联盟”。这意味着客户在选择更多金融业务品种的同时,还能享受到更为便捷和全面的服务。但受短期利益冲突和长期竞争关系的制约,银行、证券和保险三方,仍缺乏产品创新的动力、能力及市场环境和制度基础。在我国现阶段,银、证、保三业合作的业务内容,基本局限于互为客户的较低层次,共同客户、联手金融创新的业务内容少;合作业务在彼此的业务总量和利润构成中比例低(国内商业银行的利润90%仍来自其传统业务):合作各方就对方进入自己的传统业务领域心存戒备:银行、证券、保险三业的合作深度仍有待挖掘。
我国现己正式加入WTO,今后必须按承诺逐步开放金融市场,尽管在“入世”后的3—5午时间内,国外金融机构欲与国内金融机构一较长短,其在地域和业务范围上仍将受到一定的限制。但是,以我国金融机构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现状,要以单薄的资本实力、狭窄的业务范围、分散的专业人才和有限的资金调度空间,去直面国外资本实力雄厚、业务范围广泛、专业人才汇聚、资金调度空间宽阔的综合性金融集团,并与之展开激烈的市场竞争,显然会令人油生出一种力不从心的感觉。尽管如前文所述,我国各金融机构也可以通过开展银、证、保等业务合作的方式,为客户提,供“一条龙”的金融服务,但与国外综合性金融集团旗下,各子公司之间的业务合作相比,仍显得松散、乏力且缺乏坚实的制度基础。鉴此,为提升我国金融业的整体竞争实力,更好地应对新的竞争形势和挑战,加速实现我国金融由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的模式转型,已然时不我待,刻不容缓。
我国金融混业经营现状及趋势分析
一、我国金融混业经营的现状分析
我国金融业的混业经营现状,主要表现为银行、证券和保险三业之间的业务合作关系。严格说来,是一种分业体制下的混业经营格局。1999年,我国证券市场的大牛市行情,引发了银行资金大量流人股市,致使银行推出了“银券通”等业务。此后,银行与证券之间的业务合作,品种不断推陈出新。仅中国银行,目前就已参与了证券经纪、结算、基金、托管、开放式基金的发行等多项业务。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明确了商业银行可以开办金融衍生业务,并可以从事信息咨询、财务顾问等投资银行业务,使我国银行业与证券业的相互介入程度越来越深。此外,作为与证券业一同属于中国新兴行业的保险业,经过多年的发展,不仅积累了雄厚的资金实力,其保险资金的运用,也从单一的存款和购买国债,发展到既能通过证券投资基金进入股市,也可以直接推出投资分红险、投资连结险等复合险种。保险业与银行业之间,在代理产品销售和代收、代付保费等方面,所形成的新的业务合作关系,更是层出不穷。
(一)银证合作
目前,我国银行与证券之间的业务合作,已初具规模。就业已成型的银证合作业务来说,主要包括了外部一般业务合作和外部分工型业务合作两种类型。
外部一般业务合作,是指银证之间常规的业务合作关系,主要形式有三:一是银行同业拆借和国债市场回购业务,即我国证券经营机构和银行机构,均可以进人全国银行同业拆借市场与国债回购市场,通过参与拆入拆出资金活动,藉以解决短期资金余缺的调剂问题,当然,在相关资金拆借活动中,证券公司是资金的主要拆人方,而银行则主要是资金的拆出方;二是证券抵押融资,这是指符合既定条件的证券公司,可以自营的股票及证券投资基金作质物,按照一定比例向商业银行质押借款;三是券商存款业务,主要是指券商将自有资金及客户保证金存放在银行。上述三类业务的开展,破开了资本市场与货币市场的壁垒,开辟出券商合法融资的新渠道。
外部分工型业务合作,意指银证之间的创新业务合作。其大体上包括:(1)委托收付款业务,即银行派人到券商的柜台代其收付现金,而作为回报,券商则在相应银行开立账户;银证转账业务,客户只要开通此项业务,通过自助终端、电话委托或网上委托,即可自由地实现资金在银行与券商之间的相互划转;(3)委托开户、委托交割业务,券商委托银行办理开设股东账户或打印交割凭单业务,这既方便了客户又可以吸引地理位置相对偏僻的投资者;(4)银证通业务,在这项业务中,银行为客户开设储蓄和证券交易保证金通用账户,客户不必到券商处,只需通过银行的委托电话或网上交易直接操作,银行将客户的指令传递给券商,通过券商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席位完成证券交易,并通过通用账户完成资金的清算;(5)币种转换业务,券商与银行为配合B股市场的迅速发展,联合开通B股直通车,只要投资者在券商处开立了B股资金账户,签订B股币种转换业务协定书,即可实现在券商处适时进行美元与港币的币种转换;(6)投资银行业务合作,银行为券商的投资业务提供贷款,银行代销券商承销的企业债券等。
(二)银保合作
2000年8月起,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在同业中率先推出专门由银行代理销售的“千禧红”系列保险产品,尔后,我国的银保合作迅速升温。银保合作被当作拓展业务空间、增强市场竞争力的有效手段,因而倍受保险业的推崇,尤其是新成立的保险公司,更是将其视为实现市场扩张、提高企业知名度的有效途径。但由于《保险法》所限,起初我国的商业银行网点,只能代理一家产险公司和一家寿险公司的产品,所以,争夺银行网点用以开展银保业务,在保险业内被戏称为“圈地运动”。2003年起,我国出台了新的政策,允许商业银行同时代理多家保险公司的产品,这无疑又为进一步的银保合作扫清了障碍。就银行方面来说,利用现有的销售网络推销保险产品,既可降低边际成本,又能增加代销手续费收入,还有助于扩大并巩固客户群、提高客户的忠诚度,真可谓一举数得。
目前,我国银行业和保险业的合作,总体上以销售协议为主。从银保双方签订的协议看,合作的内容主要包括:银行利用其网络和柜台向客户代理销售保险产品;银行为保险公司代理收取或支付保险金:保险公司通过银行实现资金汇划网络结算;银行开展保单质押贷款业务;银行与保险公司的客户资源信息共享,等等。以中国建设银行为例,截至20Q1年底,其代理保险业务收入为14亿元,比上年增长75%。而据来自保险业权威部门的资料显示:2002年,我国银行代理寿险的保费收入超过了388亿元,占人身险保费收入的17%以上,这与2001年的3%相比,不能不说是一个奇迹。
(三)证保合作
近年来,中国人民银行连续八次降息,使主要依靠存款生利的中资保险公司损失惨重,保险资金急切地呼唤更多的投资渠道。而证券市场的暴涨暴跌,因长期战略投资者的极度匮乏所招致的浓郁的投机氛围,又是制约中国证券业健康发展的瓶颈。从西方发达国家的证券市场来看,保险资金无一例外地都是推动其股市长期走牛的生力军。我国商业保险资金间接进入股市,开启了证券与保险业务合作的先河。但2001年的国内股市暴挫,致使市场上数千亿元被无情吞噬。值此关键时刻,与商业保险并称保险市场两大主力之一的社会保障基金,正蓄势待发,其直接进入股市的脚步声己清晰可闻。而券商在经纪业务利润大幅缩水的情况下,与保险机构形成合作关系,也是提升自身竞争实力的有效法宝。
目前,我国证券业与保险业的主要业务合作,大体有以下一些方式:其一,保险基金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方式,间接进入股票市场。在被称为保险业“基金年”的2000年,全国保险业累计共投资证券基金134亿元,平均收益率高达12%。其二,社会保障基金相继现身证券市场。如2001年社保基金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中石化发行的配售:2002年作为一般投资者,参与金丰投资与东方热电的网上增发配售。实际上,2002年上半年开始,一些地方社保基金的身影,已在天津港、金融街等上市公司显现,这说明证券市场正越来越受到社保基金的青睐。其三,券商在其营业场所代理销售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自国泰君安证券首家涉足保险业代理,代为销售友邦保险产品以来,众券商纷纷抢搭“早班车”,在低迷的证券行情下,代销保险产品已成为证券营业部一道亮丽的风景。此外,证保合作的方式还包括:券商与保险公司共享客户资源,互相提供投资理财和顾问服务等。
(四)金融控股集团
所谓金融控股集团,是指在金融控股公司的统一控制下,通过内部组织与股权合作,形成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各自分业经营,但又互相协作配合的混业经营格局。目前,中国金融控股集团已崭露头角。2001年,国务院正式批准成立的中信控股,就通过整合中信集团旗下遍及银行、证券、保险、信托诸业的全部资产,形成联合经营的金融平台;此外,中国光大集团也是以经营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金融业务为主的国有特大型企业集团公司,其负责管理的全资、绝对控股、相对控股、合资参股的企业和项目,多达60多余家;2002年10月,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也宣布成立金融控股集团,该集团将控股平安财险、平安寿险和平安信托公司,而平安证券公司则由平安信托投资公司控股。金融控股集团的出现,是中国金融业参与国际竞争的必然结果,也是当今分业体制下,我国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诸业合作,混业经营的最高形式。
近两年来,我国的银行、证券、保险三业之间,亲密接触频频,其所达成的各种合作关系,被金融业内称为“在线混业联盟”。这意味着客户在选择更多金融业务品种的同时,还能享受到更为便捷和全面的服务。但受短期利益冲突和长期竞争关系的制约,银行、证券和保险三方,仍缺乏产品创新的动力、能力及市场环境和制度基础。在我国现阶段,银、证、保三业合作的业务内容,基本局限于互为客户的较低层次,共同客户、联手金融创新的业务内容少;合作业务在彼此的业务总量和利润构成中比例低(国内商业银行的利润90%仍来自其传统业务):合作各方就对方进入自己的传统业务领域心存戒备:银行、证券、保险三业的合作深度仍有待挖掘。
二、混业经营所带来的机遇与挑战
我国目前发展较快的银证合作业务,使券商得以实现低成本、跨跃式的扩张。券商委托银行代理部分经纪业务,便可借助银行众多的营业网点,将经纪业务伸展到原先无法触及的地区。这不仅使其丰富了客户资源,扩大了市场规模,亦大幅降低了经营成本,从而有助于提高券商的经济效益,增强竞争实力;对银行而言,完备的电子系统、密布的交易网点,使其在银证合作业务中占尽先机,银行通过业务合作不仅可吸收大量存款,得到新的客户资源,还有助于拓展其中间业务的范围。就证券业与保险业的合作而言,保险基金进军股市,是证券市场的长期利好,即便新近开始的代售保险业务,尚未形成数量可观的代理收入,但它对稳定券商已有的客户群体,却大有裨益;保险基金对股市的渗入,极大地缓解了其资金运用上的“投资饥渴症”,为今后业务的拓展夯实了基础,委托券商销售保险产品,更是使保险公司得以“借鸡生蛋”,坐收渔翁之利。除此而外,银保之间的业务合作,可使保险业借助于银行的舞台,来谋求其自身业务的发展,拓展生存空间和增加盈利机会;银行通过保险产品的销售,进一步密切了与客户关系的同时,也能获得一笔不菲的代理费收入。
尽管如此,我们还是应该清醒地认识到,目前广泛开展的银行,证券、保险等双边或多边合作,对参与合作的各方而盲,无疑是一把“双刃剑”,各种业务合作在给各方带来新的机遇之同时,也对合作各方提出了新的严峻挑战。
对券商而言,银证合作使客户的保证金出现分流。由于客户可更加方便地将资金从券商处转入银行,抑或直接将资金存入银行,等股票交易时再把资金转入券商处,从而使券商本已不多的保证金利差再度减少,直接降低了券商的收入;银证合作还导致了客户与券商的联系减少,券商营业网点的存在价值大打折扣。此外,在银保合作中,券商也还会面临客户源流失的问题。特别是有些金融机构,原本就因资金实力不足、网点数量有限、业务品种单一和信息技术手段落后,在同业竞争中已无任何优势可言,随着金融混业经营步伐的逐步加快,其所面临的竞争压力会进一步加大,若不能及时调整经营策略、壮大自身实力,势将难逃被淘汰出局的命运。
我国现己正式加入WTO,今后必须按承诺逐步开放金融市场,尽管在“入世”后的3—5午时间内,国外金融机构欲与国内金融机构一较长短,其在地域和业务范围上仍将受到一定的限制。但是,以我国金融机构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现状,要以单薄的资本实力、狭窄的业务范围、分散的专业人才和有限的资金调度空间,去直面国外资本实力雄厚、业务范围广泛、专业人才汇聚、资金调度空间宽阔的综合性金融集团,并与之展开激烈的市场竞争,显然会令人油生出一种力不从心的感觉。尽管如前文所述,我国各金融机构也可以通过开展银、证、保等业务合作的方式,为客户提,供“一条龙”的金融服务,但与国外综合性金融集团旗下,各子公司之间的业务合作相比,仍显得松散、乏力且缺乏坚实的制度基础。鉴此,为提升我国金融业的整体竞争实力,更好地应对新的竞争形势和挑战,加速实现我国金融由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的模式转型,已然时不我待,刻不容缓。
以笔者之管见,转型时期的我国银、证、保业务合作,应在下述几方面进一步展开:一是客户资源共享。可利用网络建立在线平台,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银、证、保三方共享客户资源及市场信息,通过采用相互发布信息、定期会晤和互付佣金等方式,共同向有关客户提供或推荐各项服务。二是建立客户理财中心,由银行、证券、保险派代表组成,采用会员制方式,为客户提供投资理财综合服务,帮助客户拟定包括银行、证券、保险在内的整体投资理财计划。三是相互代理产品销售,建立金融超市,根据客户的不同风险偏好,券商可向客户推荐银行的信用卡、消费信贷等产品,也可以推荐保险公司的产险和寿险产品;同样,银行和保险公司也可相互推荐彼此的产品抑或推荐券商的产品,通过共用销售网络来共享营销资源,三方在建立合理的代理费支付方案的同时,还可以相互培训业务人员,运用复合营销手段来降低运营成本。四是共同创新金融产品。其主要包括:(1)银行资产证券化业务,可由券商根据投资者对收益——期限的偏好不同,分类设计证券化方案,然后打包卖给保险公司或其他机构客户,银行的角色转换为定时向按揭客户收取利息,及时支付给按揭证券购买者,同时提供信用保证;(2)个人证券抵押贷款业务,由银行为个人客户提供证券抵押贷款;(3)保险公司与银行开通“银保通”业务,通过该系统客户可在银行柜台拿到保单,并且该单可即时生效;(4)券商与保险机构合作,为网上交易的客户购买保险,如此等等。此外,还应精心打造中国自己的“金融航母”,使金融资本在现行分业经营的制度框架内,于不同金融业务之间形成“防火墙”的同时,再通过金融控股公司这一组织形式,发挥金融企业集团综合经营的优势,形成协同作战和整体效应,为银、证、保三业的业务合作夯实制度基础。
总而言之,我国金融企业为直面人世后的市场开放和国际竞争,与国外金融资本和金融企业集团一较长短,业已在现行分业经营的制度框架内,于银行、证券、保险等诸业之间,建构起多种形式的业务合作关系,初步形成了金融混业经营的态势。但总体来说,其依旧缺乏应有的制度基础。鉴于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贸易自由化、金融一体化的发展不断加速,我国的金融业除应继续强化已有的业务合作关系,使银、证、保三业形成合力之外,加快金融体制改革,尽快实现真正的金融混业经营,可谓是一种历史的必然选择。
参 考 文 献
1.王栩.面对金融业混业经营趋势应采取的对策,河南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5
2. 邓瑛.论曲线混业经营,金融学苑,20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