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车险费率制度市场化改革的积极意义
二、机动车辆保险费率管制的弊端
1. 违背了价值规律的客观要求
2. 难以适应保险市场发展的需要
3. 违背了保险费率的公平合理原则
4. 扼杀了保险中介特别是经纪人的功能和作用
三、保险费率市场化应采取的措施
1. 保险公司内控制度的建立
2. 改善保险企业经营环境
3. 大力发展保险中介组织,特别是经纪人和公估人组织
4. 建立财产保险精算制度
内 容 摘 要
本文运用了两种重要的市场分类——标准化和非标准化的机动车辆保险市场,以及机动车辆强制责任保险市场和自愿保险市场,它们也代表了中国机动车辆保险市场的发展趋势和改革出路。对此我们对我国车险费率制度市场化改革的积极意义及机动车辆保险费率管制的弊端和实施机动车辆保险费率市场化的背景进行了阐述
我国机动车辆保险费率市场化改革的对策
一、车险费率制度市场化改革的积极意义
所谓保险费率市场化,就是让价格发挥市场调节作用,利用费率杠杆调控保险供需关系,调整保险产品结构比例,提高保险交易的效率,鼓励对保险产品的不断创新车险费率制度市场化改革,是我国商业保险险别的价格向市场回归的第一步,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
第一,改变了车险费率的形成机制,第一次使市场成为决定费率的主导力量。作为财 产保险重要组成部分的机动车辆保险(本文主要探讨车辆损失险)在性质上属于典型的商 业保险,其费率理应由市场决定。
第二,大幅度地降低了车险费率的总体水平,在车辆保险过程中真正体现了公平的原 则。随着机动车辆安全性能的增强,道路、信号系统和其他交通设施状况的改善,交通 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交通事故的发生率和平均严重程度大大降低,保险赔付率大幅度 下降,车险费率在客观上有了较大的下降空间。同时,由于经营车险业务的企业同业竞 争的加剧,车险费率也有向下变动的客观要求。通过费率的市场化改革,车险费率的决 定主体由政府转换为保险企业,费率水平大幅度地降低,从而减轻了广大保户的保费负 担,真正体现了车辆保险过程中对被保险人一方的公平。
第三,降低了车险业务的盈利空间,迫使保险企业强化经营管理。机动车辆保险是商 业性的保险。保险企业经营车辆保险的目的是追求利润,这个利润应该是净保费收入与 净赔款和费用支出之和的差额(只是由于保险企业在不同年份的赔付率波动较大,保险 企业的年利润应看作若干年份净保费收入与净赔款和费用支出的差额的平均数)。
二、机动车辆保险费率管制的弊端
我国机动车辆保险是从20世纪50年代初随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成立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实行这种高度集中的费率管理体制,在保险市场不发达、保险经营主体的内控和自律能力较差、消费者保险意识不强的情况下,便于操作和管理,有利于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和良好的市场秩序。但随着保险市场的发展,其弊端也逐渐显现出来
1.违背了价值规律的客观要求
保险费率是保险产品的价格,合理的价格要求既反映价值,又调节供求。统一的保险费率扭曲了价格对保险产品供需的真实反映与调节作用,偏高的费率势必在诱发隐蔽的价格战的同时,抑制了有效的保险需求。一是由于保险费率修订的权利不在保险公司,当市场需求发展变化后,保险人不能根据市场的变化对费率进行调整,只有等监管部门来调整,使保险费率对市场的反映失灵。二是统一费率是一种政府制订的垄断价格,监管部门在制订费率时,考虑到测算的偏差和费率调整的时滞性,在对未来损失率进行测算时,往往作比较保守的考虑,使费率水平偏高,保险公司在垄断价格的保护下有较大的利润空间,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高手续费、高返还、变相退费等保险市场的恶性竞争行为,这就是这些年来机动车辆保险市场恶性竞争屡禁不止的原因之一。三是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有效供给不足,抑制有效需求。因为保险公司无权调整费率,当某类保险标的的赔付率偏高时,使保险公司不愿承保该类保险标的。
2. 难以适应保险市场发展的需要 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各地的地理、气候、道路等风险状况存在较大的差异。不同时间和空间上的不同风险单位,出险频率和损失幅度存在很大差异;对同一险种,也会面临不同的风险状况和投保人购买能力。而长期以来绝大部分险种一直实行全国统一的费率,忽略了各地区保额损失率不同的客观现实,使被保险人实际面临的风险与所缴付的保险费缺乏对价关系,这种情况显然既不公平又不科学,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我国保险业的发展。
3. 违背了保险费率的公平合理原则
保险费率计算与征收的公平合理是保险经营的基本原则,该原则要求保险费率一方面要顾及投保人的保险费负担能力;另一方面要真实反映保险标的的损失概率,使依据保险费率所收取的保险费能抵补保险赔付支出。而且应根据保险标的、风险的种类和程度,订立适当的费率标准,使保险费率与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相匹配。现有的机动车辆保险包括基本险(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和附加险,条款费率是在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条款费率的基础上修改而成。其保险费率存在体系单一、要素不合理、缺乏个性化等缺陷。
4. 扼杀了保险中介特别是经纪人的功能和作用 保险经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公估人是保险中介人的三个主要形式,保险经纪人的职能是应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要求,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与其他形式的保险中介人相比,保险经纪人具有更为深厚的专业知识,是保险中介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保险业的发展有重要的推动作用。对被保险人而言,保险经纪人可代其选择保险产品,有助于其以最小的保险费用取得最大的保险保障;对保险人而言,保险经纪人有助于保险人扩大保险业务,节约经营费用,稳定经营;对保险市场而言,保险经纪人有利于促进保险市场竞争,提高保险质量,进而提高保险保障程度,促进保险业的发展。但与保险代理人相比,目前我国保险经纪人的发展严重滞后,对保险市场的影响很小。其原因固然复杂的,但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由于对保险费率实行严格监管,保险公司的同类产品的条款、费率相同,作为为被保险人设计投保方案的保险经纪人在某种程度上失去了存在的价值,扼杀了保险经纪人的功能和作用。
三、保险费率市场化应采取的措施
1. 保险公司内控制度的建立
要逐步实施机动车辆保险费率市场化,今后监管部门不再制订条款费率,而由保险公司依照一定原则和程序自订条款费率,市场的问题交给市场去解决。过去由监管部门包揽的难题今后交给保险公司自己去解决,这种新情况必然产生怎样通过企业内控来防范和约束经营风险的新问题。从世界其他国家车险费率市场化看,除技术条件和监管条件外,还要求微观经营主体具备以下条件:一是效益观念对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有硬约束,赔本的买卖不能做;二是大多数公司在竞争中要有理性的思维,不采取不负责任的经营政策,自觉规避风险;三是保险公司内部要实行标准化服务和标准化定价,防止在市场上出现内讧。
要具备以上条件,保险公司必须建立内控制度。内控制度是保险人对保险经营活动的自我控制和管理,它的目标是防范风险,实现利润最大化。只有使市场经营主体企业制度健全,才能使保险市场得以有序发展,保险费率市场化才能顺利的实施。
2. 改善保险企业经营环境 首先,应改革现行的对保险公司的高税赋政策。目前我国保险市场呈现出高费率、高利润率、高税率和低总准备金、低利润留成的“三高两低”的特点,保险业所获毛利的70%上缴财政,再加上大面积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频发,使保险业总准备金严重不足,这已成为保险费率市场化改革最现实的障碍。其次,应统一保险企业的税赋水平。目前我国对外资保险企业实行“三减两免”的优惠政策,所得税率只有15%,而中资保险企业不但不享受优惠政策,所得税率也远高于外资保险企业。因此,改革现行的税收政策,使市场主体在统一的市场环境中公平竞争,是推进保险费率市场化的前提条件。
3. 大力发展保险中介组织,特别是经纪人和公估人组织 保险中介是沟通买卖双方的桥梁,但是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保险经纪人和公估人的发展还十分落后。保险公估人作为中立组织可以维护市场的公正合理;而保险经纪人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和特长,熟悉市场、掌握大量信息,可以作为客户(投保人) 的保险顾问,分析他们面临的风险,寻找各种必需的保险保障,提供投保方案,选择费率相对低廉的保险公司,他们的存在将对费率的市场化可起到促进作用。
4. 建立财产保险精算制度
保险业务是一种风险管理业务,精算是进行风险管理的基础,而风险管理的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保险公司的竞争力。因此,各家保险公司要想提高管理水平,保持健康的发展,提高市场竞争力,就需要切实提高自身的精算水平。保险公司只有具备了足够的精算能力才能够合理地厘定费率,有效地管理风险。保险监管机构放开费率设定,就必须监督保险公司厘定的费率是否充足合理,这需要精算提供保证。同时,偿付能力监管需要根据精算原理制定出符合中国国情的准备金评估标准和法定偿付能力监管体系。
我国目前已初步构建了寿险精算体系,它包括:精算师考试认可制度、精算报告制度和指定精算师制度。今后保监会应在借鉴寿险精算制度建设的基础上,建立财产保险和再保险的精算体系,要求各家财产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同步建立非寿险精算制度,为保险费率市场化提供技术保证
参考文献
[1]裴光。 中国保险业竞争力研究[M]北京:中国出版社,2001.
[2]张俊才。保险费率市场化与新产品开发[J].保险研究,2002,(3)。
[3]张响贤等。论汽车保险费率市场化趋势[J].保险研究,2002,(1)。
[4]兰虹。财产保险[M].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
[5]刘子操,陶阳。近期内不宜实行保险费率市场化[J].保险研究,2000,(1)。
[6]唐运祥。中国非寿险市场发展研究报告(2003年)[R].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4.
[7]江生忠。中国保险业发展报告(2003年)[R].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2003.
[8]刘京生。知识经济与保险[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
[9]魏华林,李开斌。中国保险产业政策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