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现状及其存在的主要问题。
完善失业保险制度的改革措施。
内 容 摘 要
摘要:随着人口的增长与每年递增的大中专文档人员,失业率也普遍呈上升趋势,建立失业保险制度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但现行失业险制度在实施中存在诸多问题和不足。本文结合我国当前的失业形势和就业压力,对大力实施失业保险所起的作用给予肯定,并初步分析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实施的现状及存在问题,就如何解决我国失业保险所存问题提出了一些针对性的合理化建议。
健全失业保险制度,打造和谐社会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
失业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标志,是保持社会稳定和经 济顺利运行的 “ 安全网”和 “ 稳定器”。在中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速国有企业改革的过程中。企业破产和兼并现象越来越普遍,城镇企业职工非自愿失去工作岗位的象逐渐增多.加快和完善失业保险制度的建设,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保障失业职工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将对维护社会稳定.起到积极作用。因此,健全完善的社会保险制度不仅关系到我国经济能否健康稳定地发展,关系到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还关系到我国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进度。
目前,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现状及其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当前的失业形势主要表现在总量矛盾和结构矛盾,即劳动力供给大于需求和劳动者的质量不符合时代发展要求,城镇就业压力加大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领域转移速度加快同时出现,新成长劳动力就业和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相互交织。
失业保险所面临的压力,是由我国目前的社会经济形势和将来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所决定的,是由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度、力度,和我国的就业形势所决定的。由于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比较落后,市场经济发展还不成熟,因此,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失业保险覆盖面小,实施范围过窄。
企业和个人参加失业保险的参保意识淡薄,对参保认识不足。从企业角度看,一些企业主认为参加失业保险,势必增加企业用工成本,把参加失业保险视为一种负担,认为缴不缴费无关紧要。从个人角度看,只顾眼前利益,特别是新工人和农民工参保意识较差。部分职工认为参加失业保险缴费再多,也不一定能享受到失业保险待遇,参保积极性不高。从地方政府角度看,担心对不参保的企业处罚将影响投资环境,对招商引资不利。目前我国还存在着新增的大学生失业群体。《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失业人员仅仅为就业后又失业的人员,而在现实中尚有一类人群是从未参加工作的劳动力的大学生失业群体。这部分人群没尽缴费义务,原则上是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但如果对其不纳入失业保险范围内,又会引起一定的社会不稳定。对此,笔者认为国家可以采取失业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其基本生活进行保障,在其就业后应当及时补交相应失业保险费。但这显然是加大了国家失业保险资金的支出,但只要建立起良好的诚信机制和资金运营机制,就可以将大学生失业群体纳入失业保险范围之内,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全民参与、全民受益的功能。
2、失业保险费征缴难度大。
在失业保险费征缴方面,仍是困扰失业保险工作的一个难题。一些企业参保与缴费不同步,拖欠失业保险费,影响了失业保险基金的正常运转。有钱不愿缴,无钱缴不起的现象时有发生。造成失业保险费收缴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主观的,也有客观的;有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征缴不力的一面,也有缴费单位缴费不积极的一面;有劳动保障部门执法不严的一面,也有缴费单位有法不依的一面。
3、失业保险基金承受能力弱。
失业人员大量增加,呈集中突现的特点。从我国今后的发展趋势看,失业人员还会进一步增加。受全球金融危机影响,企业破产关闭、兼并重组的力度进一步加大,劳动力的结构调整力度也会加大,失业人员会有所增加。
失业保险基金承受能力弱,收不抵支的矛盾突出。总体上看,失业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比较弱,加上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更加地加剧了失业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弱的矛盾。
4、现行失业保险制度不完善,保障水平低。
由于人员流动性大,一些企业经常出现拒绝参加失业保险和瞒报、少报、拖缴、拒缴失业保险费的情况,而企业的员工很难掌握失业后的去向,以现行按月申领失业保险金的方式兑现失业保险待遇十分困难。再加上由于近两年社会平均工资普遍较高,物价上涨,而失业保险待遇是最低工资的7O%。这个待遇标准较低,缴1年的费和得到的失业保险待遇差不多,回报少,使失业保险缺乏吸引力,对失业人员的保障水平偏低。
5、执法力度不够,手段单一。
劳动保障部门缺乏强制性行政管理手段督促其自觉主动地参加失业保险。企业由于职工流动性大,工期短,相当数量的职工未签订劳动合同,就业与失业转换频繁。将他们纳入失业保险覆盖范围,及时准确表示这一群体的失业和就业状况十分困难。短期参保缴费后的断保、衔接问题,在政策细节上还不完善,操作困难。而且目前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没有直接的处罚权,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资金投入、网络建设等方面都明显滞后,作用难以发挥。
6、失业保险统筹水平和统筹层次较低,影响失业保障作用的充分发挥。
目前失业保险制度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大部分地区实际上是地级市层次的失业保险统筹。由于统筹层次较低,基金的整体承受能力较弱,从而造成了一些地区失业保险基金严重不足,而另一些地区则存在大量结余。我国现阶段只有部分地区建立了调剂金制度,失业保险社会互济的功能不能得以充分发挥。
完善失业保险制度的改革措施。
由次贷危机所导致的失业现象十分严重,随着我国就业形势的日益严峻和失业人数的剧增,加之我国失业保险法律法规并不完善,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并没有发挥真正的作用,失业保险本身具有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和促进再就业的双重功能。在目前就业形势不容乐观的条件下,尽快完善我国失业保险制度显得更为重要。为了进一步完善广东社会保险制度,我认为要做好以下方面的工作:
(一)完备法律体系。国家既要制定基本法规,还要陆续补充相关的法律、规定,内容要全面,同时要具有可操作性。在资金的运用、筹集管理等方面要权责分明,对促进再就业有贡献的企业和个人要有奖励的规定,反之,对违法者则有罚责。使失业保险法制度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并且在实践过程中,要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以及变化了的就业形势而不断地调整、补充和完善。这方面可以参考日本相关法律制度,其法律规定日本政府对于享受保险金津贴待遇的范围,也尽可能准确地加以列举,具体条件力求明确。同时,还特别将不享有某项待遇者规定于法律之中,防止被人利用。但同时在涉及到某些具体的实施标准,应用条件以及变化性的事项法律授权由劳动省、劳动大臣、职业安定部门以及都、道、府、县政府去相机掌握。这样做的好处一方面遵循劳动就业自身规律,不能逆市场变化而动,同时,也给予主管部门以工作的主动权与创造性机会。这是非常值得我们借鉴的。
(二)完善制度,强化约束,建立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与促进就业联动机制。与国外相比较,我国的失业保险具有救济期限长(最长24个月)、申领条件宽松等特点,且待遇标准只与缴费期限挂钩,与领取期限无关,对是否积极求职约束性不强。这样一种制度安排,不能不导致失业人员对失业保险的过度依赖。处在失业保险金申领期的人员,对于公益性岗位、临时性工作往往不感兴趣,除非有收入稳定、体面的就业机会,否则宁可等待。最低生活保障的情况也是这样,放弃推荐的社区服务或其他公益性就业岗位而宁愿继续“吃低保”的现象并不在少数。因此,要想改变这种状况,只能在改进制度设计上找出路,通过严格申领条件、强化对申领人员积极求职就业的外部约束来实现。为此,不仅需要调整相关政策,完善管理措施,还需要完善失业保险、低保与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及时掌握失业人员、低保对象的就业和收入情况,并通过信息系统相互沟通,实施动态管理,跟踪服务。
(三)按照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原则,扩大失业保险促进就业政策的受益对象范围。目前失业保险促进就业不仅基金支出渠道窄,而且享受对象也仅限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这是不合理的。我国失业保险制度起步较晚,覆盖面过窄,应当考虑将各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目前尚未纳入失业保险范围的各种企业职工,包括国有企业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乡镇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等,都纳入到国家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中,使失业保险制度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更好的发挥其作用。对于《条例》规定应该参加失业保险而没有参加的单位和个人,政府相关部门应在失业保险费征缴措施上下功夫,强制其参加失业保险。同时,在修改《失业保险条例》或制定《失业保险法》时,应对失业保险对象作进一步的补充规定,细化国家公务员参保及其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的具体规定,把农民合同工纳入失业保险覆盖范围。 为适应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应当将公务员和乡镇企业职工纳入到国家失业保险制度的范围之内。而且失业保险基金应由国家和个人共同合理负担,这样既可以增加资金来源,减少国家部分财政支出,又可以增加公务员和企业职工的失业保险意识,督促其积极工作。
( 四)建立科学、完整的失业保险统计指标体系。没有相关信息地收集,就没有科学地分析与预测。建立以失业人数、失业结构、失业再就业比例与结构、失业保险基金收支数量与结构、失业保险金的增值与保值比例等指标为主的统计指标体系,有利于失业保险基金现状的真实反映。 (五)确保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和增殖。在合理制定失业保险基金缴费比例下,加大执法部门监督作用,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事实就是收取失业保险金 ,要做到专款专用,坚决杜绝挪用公款行为存在,确保失业保险金及时收取和发放。与此同时,要加强宣传力度,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各种渠道和形式向企业和员工宣传缴纳失业保险金的作用和目的,提高员工参保积极性 ,让企业和员工从根本上认识失业保险金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确实是为了保障员工的自身利益,从而使失业保险金征缴到位。因此,拓宽社会保险基金有效运营增殖的途径,确保失业保险资金的增殖。
(六)创新失业保险制度。借鉴日本失业保险法制度的经验,失业保险制度不能单纯依靠发放救助金,而是要提高劳动者的自身素质,同时积极为失业人员再就业创造条件。提高劳动者素质方面,应当由政府和企业合作,在政府的扶持下由企业来举办职工技能培训学校,而不是单纯的依靠政府依靠社会,要激发企业的人才培养观念。同时应当明确各级政府职责,加大投入力度,形成以政府办职介所为主,协同少数民间团体和工会组织向求职者免费提供就业信息,并把此作为考核政府职责履行的一个重要指标。
总之,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的建立也由一个不完善到完善的过程,应该随着市场经济改革的不断深人,根据我国的国情,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加强失业保险的立法工作。通过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健全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打造和谐社会。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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