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摘 要
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越来越深的置身于国际经济之中,也将面临越来越大的金融风险。拟从如何实施有效的实施金融监管以规避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问题,对新形势下如何加强金融监管的课题进行论述。
一、在新形势下我国必须加强金融监管。
(一)加强金融监管是世界各国的一种共识。
(二)加强金融监管是全球金融一体化和金融自由化的必然要求。
(三)加强金融监管是我国加盟WTO后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必要手段。
(四)加强金融监管是经济改革和发展的客观要求。
二、 如何加强金融监管力度,促进金融健康发展。
(一)金融监管必须遵循的原则。
(二)通过加强自身建设来完善我国的金融监管。
试论中国的金融监管
作为市场经济体制内在属性的金融风险,随着国际金融一体化和金融自由化的发展而同步加大,随着世界贸易组织的加入和越来越深的置身于国际经济之中,中国也将面临越来越大的金融风险,所以,实施有效的金融监管以规避和化解金融风险不仅是二十一世纪全球性的重大课题,也是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党的十六大将其作战略任务予以提出,因此,当前形势下如何加强金融监管就成为我们必须加以解决的重大课题,本文拟就此问题进行论述。
当前形势下我国必须加强金融监管。
金融监管是金融监督管理的简称,是指金融监管机构依法对金融机构和金融活动进行决定、限制和约束的一系列行为的总和。它有三个基本的政策目标:1、确保银行机构的安全与健全,维持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2、保护投资者和存款人的利益;3、促进金融机构平稳效率,安全功能的发挥以及市场竞争机制的良好动作。那么,新形势下我国为什么必须加强金融监管呢?
(一)加强金融监管是世界各国的一种共识。
近十多年来,加强金融监管已成为包括美、英等国在内的发达国家以及发展中国家的共同做法。
美国在这方面的重大举措表现在:(1)实施新的金融机构评级系统――CAMELS(过去这一系统被称为CAMEL)新增加的“S”是英文单词“敏感”的第一字母,用于强调金融机构监控和管理市场风险的能力及其对有关市场风险的监管作出反应的能力;(2)严格外国银行审计程序,对于那些内部审核极弱的外国银行分行及代理机构要采取特别的审计步骤;(3)规定了“优质资本化”标准。
英国是对金融业实行高度监管的国家,过去的十年中,英国金融业的种种监管法规进一步完善。1987年的《银行法》明显增强了英格兰银行的管理权力,明确了银行由英格兰银行授权和管理,据此成立了英格兰银行监管理事会,进入九十年代,英格兰银行的独立性日益增强,根据1986年的《建筑业协会法》,建筑业协会委员会对建筑业实行监管,根据1986年《金融服务法》,证券投资局管理整个投资活动,还授予贸工部继续负责对违反《公司法》的行为进行调查及监管单位信托定价的权力,最终形成英国复杂的监管体系。1997年BCCI倒闭事件后,英格兰银行成立了两个新的部门,特别调查部和法律部,巴林事件后,英格兰银行对其国际监管机构进行了紧急调整。
1990年东欧各国开始了从中央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度,随之进行金融改革,主要措施包括:健全完善银行的金融服务,制定金融活动的法律法规,建立两级银行体制;实行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职能的分离,央行具有独立性,负责发行货币,制定货币政策,监督商业银行的运作,负责对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从国际社会来看,联合国官方银行也提出了一系列“条约”性文件,以统一各国银行资产评估标准,加强对各国银行的监管,自1975年来,国际清算银行的银行监管委员会曾连续三次发表重要文件,第一个文件被称为“神圣条约”,规定任何海外银行必须接受有关货币当局的监管,1983年对第一个文件进行调整,发表了被称为“新神圣条约”的第二个文件,第三个文件是1987年11月通过的巴塞尔条约,主要任务是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标准,便于对各国银行作出对比评析和评价以加强监管的有效性,1997年4月巴塞尔委员会公开发布了《银行业有效监管核心原则》,从七个方面制定了有效监管系统必备的二十五条基本原则。
我国随着加入世贸组织后,必然在国际经济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同时也面临着各类金融风险的冲击;因此必须加强有效的金融监管。保证银行体系健康运行,是建立良好稳定的宏观经济环境的关键环节;对此,我国已于去年成立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把人民银行的职能一分为二,即人行负责宏观货币政策的制定与执行,银监会则负责对货币政策的招待情况进行监督与管理。并于04年2月颁布实施相应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二)加强金融监管是维护金融安全和国家稳定的必然要求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全球经济一体化和世界经济区域化的趋势不断加强,推动了各国金融市场的开放,金融自由化的进一步形成,金融一体化的进一步发展;但是,金融自由化、一体化的发展同时,金融风险也同样一体化,1997年发端于泰国的金融危机迅速蔓延到东南亚地区,并继续扩展到韩国等地,波及拉美,形成全球关注的“亚洲金融风暴”,就是很好的例子。因此,加强金融监管,防范和化解灾难性的金融动荡,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共同面临的严峻挑战。
现阶段,我国直接融资还欠发达,经济发展主要靠银行贷款拉动的大国经济来说,金融活动一旦失控,必然破坏宏观经济的稳定,导致经济大起大落,严重破坏社会政治、经济的稳定;银行也将因此形成大量不良资产,如广东佛山一家民营企业靠编造虚假财务报表,竟然从一家银行贷款几十亿元;广东揭阳粤东贸易广场业主用虚假房产登记,骗得工行按揭贷款几千万元等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经济案件的发生;使银行付出沉重的代价。实施有效的金融监管,加强信贷风险管理,确保银行资金安全,是维护金融安全和国家稳定的必然要求。
(三)加强金融监管是我国加盟WTO后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必要手段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融入世界经济体系之中,就必须按照国际规则办事,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作为世界贸易组织规范体系重要的组成部分《服务贸易总协定》,为服务贸易国际化,自由化及法制化奠定了基础,同时也成为各成员国所必须遵守的共同规则,《金融服务贸易协议》的签署,又使服务贸易自由化向前推进了一步,因此,从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体系的需要出发,从加盟世贸组织的需要出发,中国金融业的对外开放势在必行。事实上,在我国加入的多边谈判中,几乎所有的谈判方特别是发达国家谈判方都对我国金融服务业的开放,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因此,金融服务开放程度成为我国世贸谈判的关键,我国在金融服务市场开放方面持积极态度。如前所述,金融一体化导致风险一体化,在开放市场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引进了风险,纵然我们可以利用世贸组织及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各项规则来循序渐进地开放我们的市场,但是,健全金融法律法规,加强金融监管才是最有效的手段,东南亚金融危机的发生,从外部因素来看,国际资本投机家的炒作是诱发这场金融危机的导火线,但从根本上讲,东南亚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爆发金融危机,都有着共同的内在原因,即在经济全球化中忽略了金融体系的安全,缺乏有效的金融监管。因此,加强金融监管是我国加盟WTO的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必要手段。
加强金融监管是经济改革和发展的客观要求
众所周知,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经历了由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到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再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三个过程,与此相适应,金融监管的作用也在随之发生变化,在实物分配计划之下,“金融活动的范围狭窄,中国人民银行既是国家管理金融活动的机关,又是办理金融业务的经济组织。在这种单一的银行制度下,金融监管只限于自身信贷收支的计划管理以及对其它信用形式的取缔与限制,以实现集中信用于国家银行,确保实物计划配置资源的基础”。国家银行信贷以及国家计划所控制的直接融资活动,成为计划分配货币资金的工具。在此体制下,金融监管的重点是对金融机构和各金融主体执行国家货币资金分配计划的监督管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使得货币资金的分配由计划融资向市场融资转变。市场融资在通过市场机制配制货币资金、提高社会资源配置效率的同时,把市场经济的风险同时带到了金融业的经济活动之中。金融业特有的各种经营风险将偕同经营自主权的落实找到它应有的归宿,通过自我承担的途径更直接、更经常、更加充分地表现出来。金融市场竞争的发展,各种金融工具的引进和创新,不断冲击着原有的金融秩序。改革开放和金融业发展的现实,必须加强金融监管,构建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完善的金融监管体系。
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力度,促进金融健康发展。
如何加强金融监管力度?我认为,应从我国的实际出发,遵照我国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根据中央关于宏观调控的统一部署,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处理力度;通过完善法律来完善我国的金融监管。
(一)金融监管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
1、依法独立监管。依法治国是党和国家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它要求立法机关依法立法,政府依法行政,司法机关依法执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其金融监管职能时,也必须严格执照法律法规来进行,即“依法监管”,并且独立监管银行稳健运行,即“独立监管”有利于落实各种监督管理措施,规范金融市场,有效遏止金融违规违法案件的发生。
2、适度竞争原则。适度竞争原则是世界各国遵循的金融监管的一项基本原则,即监管措施要适度进行,要讲求监管的成本,不能影响和抑制商业银行业务的正常发展以及金融创新活动的深入进行。创造一个适度竞争的环境,不但是商业银行走向企业化的必要条件,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因此,在金融监管的过程中,就要正确处理好金融监管与金融自由化的关系。金融监管并不排斥金融自由化,相反,有效的金融监管能更好地推动金融自由化;而实行金融自由化同样也离不开金融监管。东南亚金融危机的发生并不是由于东南亚诸国实行的开放政策,而是由于在监管不力的情况下过早地开放资本市场,因此,我们不能把危机的爆发归入归咎于开放本身,问题是如何开放,在开放的同时加强监管。危机之后的东南亚诸国继续推进金融自由化的进程正说明了这一点。
3、自我约束和外部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有效的金融监管,必须注重外部约束和自我约束的有机统一。防范金融风险,不仅需要监管机构有效的外部监管,而且更为重要的是金融机构必须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内部控制运行机制和风险管理机制。建立银行内部控制系统的目的在于保证银行依照审慎管理的原则执行董事会所确定的经营方针,确保交易得到必要审批,资产有保护措施,负债得到控制,会计和其他记录完整,准确、及时、管理层有能力发现和辨别风险。新的金融的哲学应从他律向自律、从外部变向内部激励上转变。九十年代,以巴林银行、住友银行等一系列老牌银行为代表的国际性大银行,由于其内部控制系统方面的缺陷,而在经营上陷入困境。因此,只有在外部监管约束与内部自我约束共同作用的情况下,监管措施才能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
4、遵循国际惯例原则。进入国际贸易体系最终必须按国际规范来管理本国的进出口;进入国际金融体系,同样必须按国际规则办事。在金融监管方面,有两个重要的国际文件备受各国的重视,即巴塞尔委员会于1998年推出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未准的报告》(即巴塞尔协议);和1997年四月公开发布的《银行业有效监管核心原则》。虽然这两个文件都不是国际法,都不具有国际法的效力,但由于它的权威性和科学性,为国际社会所公认,因此,我们仍须作为国际惯例来遵守。这是参加国际竞争的需要;是加强我国金融业安全性的需要;这是提高我国银行信用级别的需要;是加强对境内外资金融机构监管的需要;是我国金融监管由直接监管为主转向以间接监管为主、从外部约束为主转向内、外部约束相结合的需要。此外,也是加强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国际组织合作的需要。
5、国际合作原则。随着经济运行的全球化,经济金融风险的国家之间相互转移、扩散的可能性不断增强,而金融风险特有“多米诺骨牌”效应使得任何一个金融机构的风险事件都可能在同业中引起连锁反应;另一方面,各国的金融体系和监管制度存在很大的差异,各国金融业的全球化发展趋势要求相对统一的监管标准。因此,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变得日益重要和迫切,全球性统一的监管成为大势所趋。国际合作包括与其他国家合作和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的合作。前面提到的《银行业有效监管核心原则》的产生即是这一原则的体现。各国都已意识到,对金融风险的防范,仅仅在某一国或某一区有着有效的监管是不充分的,客观上要求加强合作以提高监管的整体水平。
通过加强自身建设来完善我国的金融监管。
我国现行的金融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贷款通则》、《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指导原则》等。作为金融监督、管理的第一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已于2004年2月1日起施行,他对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作了具体规定;使我国金融监管的法律框架形成。该法对监管机构、职责、措施、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这有利于我国金融体制建设,促进金融市场健康、持续、稳定的发展;有效遏止各类金融违规违法现象,使中央宏观调控政策得到落实。
综上所述,金融监管是一个长期、循序渐进的进程。我们应当在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的原则下,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和教训,在坚持效率性、协调性、独立性和前瞻性有机结合的前提下逐步完善我国银行的金融监管。
资 料 来 源
佟爱琴 《加强金融监管 保障国民经济稳健发展》南京经济学院学报 2003年第2期
张庆珍 温树英 《加强金融监管是中国金融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山西大学学报 2002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