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一、简诉我国银行业发展的历程
(一)、中国早期的金融业;
(二)、我国近代的银行;
(三)、中国人民银行的建立和社会主义银行体系的形成。
二、通过几次国有商业银行与人民银行分离,初步显现出人民银行与商业银行的关系的转变。
(1)、计划经济体制时期的人民银行与商业银行的关系是一致的,人民银行即是管理者又是经营者(1953--1978年) ;
(2)、随着人民银行从国家银行过渡到中央银行体制,显现出人民银行与商业银行的关系逐渐从经营者过渡到管理者的角度(1979--1992年)
三、通过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的成立后,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的关系。
四、新的《中国人民银行法》的颁布后,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的关系。
五、最后,探讨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关系的几点个人想法。
内 容 摘 要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我国金融业的繁荣,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的关系也在发生着变化,本文从我国银行业的产生和从人民银行职能转变的角度来对中央银行与商业的关系进行论述。并从人民银行的几次职能划转,和新的《中国人民银行法》的颁布实施后,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的关系是如何发生变化的,最后提出自己的几点意见。
试论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的关系
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的关系总的来说分为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的监管和商业银行在业务上接受中央银行的监管。新的《中国人民银行法》颁布后,中央银行依照新的法律对商业银行进行依法监管。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的关系我们可以从银行业的发展史和中央银行的职能转变来探讨。
一、简述我国银行业发展的历程
(一)、中国早期的金融业
我国的金融业务和金融机构产生很早,远在西周就有了信用机构,称为“泉府”(即“钱府”)。南北朝时出现了我国最早的典当业,明朝中叶以后,适应经济发展需要,旧有的典当业有了新的发展,同时还出现了专门从事钱币兑换业务的钱庄。到了清代随着钱庄的兴盛,产生了一种称为票号的金融机构,这种票号最初主要从事汇兑业务,即为商人办理不同地区之间的汇款,也为政府和官吏办理公款汇兑。
(二)、我国近代的银行
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帝国主义列强的政治、经济、军事等势力不断入侵我国,随着各种外国势力的入侵,国际金融资本的势力也侵入中国。我国第一家自己开设的银行是1897年5月在上海设立的中国通商银行,它标志着我国近代银行的兴起。
(三)、中国人民银行的建立和社会主义银行体系的形成。
1948年12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在河北省石家庄市宣布成立。华北人民政府当天发出布告,由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人民币在华北、华东、西北三区的统一流通,所有公私款项收付及一切交易,均以人民币为本位货币。1949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由石家庄市迁入北平。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把中国人民银行纳入国务院的直属单位系列,接受财政经济委员会指导,与财政部保持密切联系,赋予其国家银行职能,承担发行国家货币、经理国家金库、管理国家金融、稳定金融市场、支持经济恢复和国家重建的任务。
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中国人民银行在中央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着手建立统一的国家银行体系:一是建立独立统一的货币体系,使人民币成为境内流通的本位币,与各经济部门协同治理通货膨胀;二是迅速普建分支机构,形成国家银行体系,接管官僚资本银行,整顿私营金融业;三是实行金融管理,疏导游资,打击金银外币黑市,取消在华外商银行的特权,禁止外国货币流通,统一管理外汇;四是开展存款、放款、汇兑和外汇业务,促进城乡物资交流,为迎接经济建设做准备。到1952年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终结时,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人民共和国的国家银行,建立了全国垂直领导的组织机构体系;统一了人民币发行,逐步收兑了解放区发行的货币,全部清理并限期兑换了国民党政府发行的货币,很快使人民币成为全国统一的货币;对各类金融机构实行了统一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充分运用货币发行和货币政策,实行现金管理,开展“收存款、建金库、灵活调拨”,运用折实储蓄和存放款利率等手段调控市场货币供求,扭转了新中国成立初期金融市场混乱的状况,终于制止了国民党政府遗留下来的长达二十年之久的恶性通货膨胀。同时,按照“公司兼顾、劳资两利、城乡互助、内外交流”的政策,配合工商业的调整,灵活调度资金,支持了国营经济的快速成长,适度地增加了对私营经济和个体经济的贷款;便利了城乡物资交流,为人民币币值的稳定和国民经济的恢复与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
二、通过几次国有商业银行与人民银行分离,初步显现出人民银行与商业银行的关系的转变。
(1)、计划经济体制时期的人民银行与商业银行的关系是一致的,人民银行即是管理者又是经营者(1953--1978年)
在统一的计划体制中,自上而下的人民银行体制,成为国家吸收、动员、集中和分配信贷资金的基本手段。随着社会主义改造的加快,私营金融业纳入了公私合营银行轨道,形成了集中统一的金融体制,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家金融管理和货币发行的机构,既是管理金融的国家机关又是全面经营银行业务的国家银行。
与高度集中的银行体制相适应,从1953年开始建立了集中统一的综合信贷计划管理体制,即全国的信贷资金,不论是资金来源还是资金运用,都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掌握,实行“统存统贷”的管理办法,银行信贷计划纳入国家经济计划,成为国家管理经济的重要手段。高度集中的国家银行体制,为大规模的经济建设进行全面的金融监督和服务。
中国人民银行担负着组织和调节货币流通的职能,统一经营各项信贷业务,在国家计划实施中具有综合反映和货币监督功能。银行对国有企业提供超定额流动资金贷款、季节性贷款和少量的大修理贷款,对城乡集体经济、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提供部分生产流动资金贷款,对农村中的贫困农民提供生产贷款、口粮贷款和其他生活贷款。这种长期资金归财政、短期资金归银行,无偿资金归财政、有偿资金归银行,定额资金归财政、超定额资金归银行的体制,一直延续到1978年,期间虽有几次变动,基本格局变化不大。
(2)、随着人民银行从国家银行过渡到中央银行体制,显现出人民银行与商业银行的关系逐渐从经营者过渡到管理者的角度(1979--1992年)
1979年1月,为了加强对农村经济的扶植,恢复了中国农业银行。同年3月,适应对外开放和国际金融业务发展的新形势,改革了中国银行的体制,中国银行成为国家指定的外汇专业银行;同时设立了国家外汇管理局。以后,又恢复了国内保险业务,重新建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各地还相继组建了信托投资公司和城市信用合作社,出现了金融机构多元化和金融业务多样化的局面。
日益发展的经济和金融机构的增加,迫切需要加强金融业的统一管理和综合协调,由中国人民银行来专门承担中央银行职责,成为完善金融体制、更好发展金融业的紧迫议题。1982年7月,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的报告,进一步强调“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是国务院领导下统一管理全国金融的国家机关”,以此为起点开始了组建专门的中央银行体制的准备工作。
1983年9月17日,国务院做出决定,由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并具体规定了人民银行的10项职责。从1984年1月1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开始专门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集中力量研究和实施全国金融的宏观决策,加强信贷总量的控制和金融机构的资金调节,以保持货币稳定;同时新设中国工商银行,人民银行过去承担的工商信贷和储蓄业务由中国工商银行专业经营;人民银行分支行的业务实行垂直领导;设立中国人民银行理事会,作为协调决策机构;建立存款准备金制度和中央银行对专业银行的贷款制度,初步确定了中央银行制度的基本框架。
人民银行在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初期,与商业银行的关系比较混乱,人民银行即充当管理者,又充当经营者,人民银行在贯彻执行货币政策,宏观调控等措施时能够很好的推广和应用,随着全国经济体制改革深化和经济高速发展,银行的专业化和商业化,为适应多种金融机构,多种融资渠道和多种信用工具不断涌现的需要,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不断改革机制。中国人民银行与商业银行的关系逐渐转变为监管与服务两方面。通过监管与服务规范商业银行的经营行为,实施宏观调控等货币政策。
三、通过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的成立后,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的关系。
人民银行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中央银行,只有短短的20年时间。但是,在这20年的时间里,人民银行的职能并非一成不变,先后经历了1992年证监会、1998年保监会的分立,而前不久的十届人大一次会议又决定成立银监会,将原由人民银行行使的对商业银行、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存款类金融机构的监管权,移交给新设立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监会”)。因此,人民银行的分拆将是一个里程碑式的大事件,对促进货币政策的稳定和金融监管的完善都产生深远的影响。通过人民银行职能的转变可以看出人民银行与商业银行的关系由监管关系逐渐转变为加强宏观调控,独立的执行货币政策服务于商业银行的关系。
我国成立银监会,实行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职能分开,它的意义在将来的实践中会日益深刻地体现出来。第一,人民银行的独立性将得到加强。中央银行的独立性包括三个方面,即目标独立性、经济独立性和政治独立性。提高中央银行的独立性有助于实现货币政策目标(如稳定物价、充分就业、经济增长和国际收支平衡),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尤为如此。货币政策目标不明确或者币值不稳定的国家,或者事实上不能坚持以稳定币值为中心目标的国家,大多是由于中央银行缺乏独立性所致。加强中央银行的独立性对于抑制通货膨胀起着重要的作用,央行的独立性越大,通货膨胀率就越低;央行的独立性越小,通货膨胀率就越高。因此,货币政策需要独立于政府之外,不受政府短期目标的影响,保持货币政策的独立性通常被认为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一国政府行为成熟的重要标志之一。从中央银行独立性来看,我国还有较大的差距,但此次的央行分拆预示着我国在增强货币政策的独立性方面迈出了实质性的步伐。中央银行应当独立于政府,这是中央银行执行货币政策的必然要求。而金融监管是一种行政权力,无论是对商业银行市场准入和市场退出的监管,还是对其业务范围、资本充足和各种风险的监管,监管机构都拥有强制的直接的稽核权和处罚权,这些都属于政府权力的范畴。第二,混业经营的形势能得以理顺。金融创新使金融机构之间的界限日益模糊,随着全能银行的出现和扩张,银行、证券、保险和信托等将相互融合。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管,无非是对商业银行的监管,并未覆盖到证券、保险等。随着金融全球化、金融自由化运动的深入,混业经营也必将随我国金融市场的开放、外资银行的进入而大势所趋。对此,人民银行将面临两种选择,要么将金融监管的范围覆盖到银行、证券、保险和信托等领域,要么放弃监管的职能而专注于货币政策职能,日益庞大而复杂的金融体系决定了人民银行只能选择后者。银监会与我国的证监会、保监会三足鼎立,各司其职,能适应混业经营的内在要求,当然在时机成熟的时候也可以将三者统一于一个监管机构之内。第三,货币政策得到超然的实施。纸币本位制的确立和经济因素的日益复杂,金融创新对货币的供应与需求、货币政策中介目标和传导机制的重大影响,使货币政策的作用变得异乎寻常地重要,将本质上不属于中央银行的金融监管职能从人民银行分离出来,有利于人民银行独立、专注地执行货币政策职能。我国的市场经济能否稳定、健康地发展与货币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关系重大,与人民银行与国务院的关系定位至关重要。可以说,稳定货币是人民银行对社会进步的最大贡献,是经济发展的基本条件。
四、新的《中国人民银行法》的颁布后,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的关系。
随着新的《中国人民银行法》颁布实施后,原来对商业银行的机构审批权、对商业银行的检查和监管、对商业银行的主要领导的任职资格审批权、商业银行场所的设置等审批权限的监管职能划给银监局办理,中央银行根据新的《中国人民银行法》所规定的职能实施中央银行的职责。根据 《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央银行享有以下职责:(一)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二)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三)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四)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五)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六)监督管理黄金市场;(七)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八)经理国库;(九)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十)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十一)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十二)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十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从以上可以看出新的《中国人民银行法》颁布后,加强了中央银行宏观调控的作用,把主要精力都放在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和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以及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上,和商业银行的关系也由直接监管变为通过货币政策来宏观调控。但有一点是没什么变化的就是对金融业的支付、结算纪律上仍然对商业银行进行监管。
五、最后,探讨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关系的几点个人想法。
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的关系是随着时代和金融环境的变化而变化的。中央银行通过对商业银行的监管来实现人民币币值的稳定、防止金融业间恶性竞争,造就良好金融秩序、金融与经济协调发展,有利于增强宏观调控效果、对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监管符合国际惯例,是金融对外开放,维护中外金融机构双方合法权益的需要,但随着商业银行自身的发展和《商业银行法》的实施,商业银行为了自身的发展,已有足够的能力做到自律,中央银行要是还把工作重点放在对商业银行的监管上,同时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金融环境变化莫测,中央银行就不能起到很好的宏观调控作用,确保国内金融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因此在新时期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的关系我个人认为应主要从以下几点考虑:1、保持中央银行的独立性,专注宏观经济调控;2、加强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掌握第一手数据,为货币政策的制定打下基础;3、加强服务商业银行职能,由监管逐步转变为服务,奠定我国的金融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4、加强对商业银行的约束力,这样才能更好的推广和实施货币政策和宏观调控的作用。
参 考 文 献
1、郑祚春 《货币银行学》 中国金融出版社 1988年
2、朱小华《金融专业知识与实务》 中国人事出版社 1996年
3、《中国人民银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