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一、中国银行业混业经营发展轨迹概述
二、中国银行业的混业经营还处于初级阶段和表面层次
三、目前中国银行业混业经营现象不能改变我国现有的金融分业监管体制
四、中国银行业实行混业经营面临的最大风险管理难点及监管难点
五、监管应对策略
内 容 摘 要
摘要:目前,我国加入WTO过渡期已经结束,完全开放的金融市场已经形成,外资银行被给予国民待遇并将全面参与国内银行业竞争,面对具有金融服务技术、产品、人才和混业经营优势的外资银行咄咄逼人的进攻态势,我国银行业将遭受前所未有的全面挑战。那么,我国银行业混业经营是怎样发展演进的,目前的混业经营到底处于什么样的实质状态,混业经营现象的凸现能否改变我国目前的分业监管体制,混业经营模式的突出风险表现及监管难点有那些,如何实施有效监管等是金融理论界研究的热点与前沿问题。笔者在本文中从不同的层面,以新的视角对上述问题给予合理的解释与剖析。
一、中国银行业混业经营发展轨迹概述
自从1986年重组后的交通银行和中信实业银行涉足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广泛的金融业务范围开始,已经拉开了我国银行业进军混业经营的序幕。
上世纪90年代末期,随着我国金融业的不断开放,外资银行逐步涌入并规避监管限制,全面开展综合性业务。我国商业银行由于法律的限制不能开展混业经营,造成了对我国银行的不平等,削弱了我国银行的竞争力。为积极应对外资银行的冲击和挑战,我国政府逐渐放松对银行混业经营的政策限制,打破了银行、证券、保险和基金四者之间的资金壁垒,陆续出台了“允许基金管理公司及证券商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国债回购市场,允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以自营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作为抵押向商业银行借款,允许商业银行接受基金办理人委托办理开放式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和赎回,允许商业银行直接出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等多项政策。从1999年起,在政策允许范围内,中国银行业积极推动银行、证券、保险和基金之间的合作,以多种形式承办投资银行业务、股票质押贷款、银证转账业务、销售托管基金、代理保险产品、参与保险单质押贷款、开办基金管理公司等混业经营业务。1999年7月,中国银行与平安保险公司全面合作,同年12月中国工商银行与华夏证券公司联手。我国银行业混业经营态势向更广范围蔓延。
目前,中国银行业不论是国有商业银行还是股份制商业银行都已有序开展混业经营业务。中信集团及光大集团除经营实业外,旗下子公司已涉足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金融业务,标志着我国金融集团的发展已初露端倪;而由银河证券脱胎而来的银河金控,则成为第一家在工商注册层面拥有了“金融控股”之名的券商混业金融机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更是凭借其强大的实力,成为了混业经营的领头羊。如中国银行1998年7月在香港注册成立中银国际,成为中国银行开展投资银行业务的主力平台;2001年10月成立的中银香港,拥有南洋商业银行、集友银行和中银信用卡有限公司的股份权益;2004年7月和美林投资管理公司合资组建了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5年1月成立了中银保险,是全国性财产保险公司;目前中国银行金融控股公司的经营格局已基本确立。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在混业经营方面也不甘落后,或是在商业银行框架内开展投资银行业务,或是与国外金融集团合作,从事证券和基金管理业务,或是与保险公司开展广泛的业务合作。总体来看,我国银行业混业经营趋势明显增强,并取得了一定的成就。
二、中国银行业的混业经营还处于初级阶段和表面层次
如前文所述,虽然近几年我国银行业已全面涉足混业经营,但混业经营的规模和深度远远不够;所涉足的混业产品大部分是模糊的中间业务产品;法律、政策层面还没有为混业经营提供畅通的途径。
首先,2006年底我国加入WTO后的五年过渡期刚刚结束,在此之前,我国的金融业可以说基本处于未开放状态。最近一些年,尽管我国银行业从业务合作到股权合资逐渐开放,但开放的规模和比例还非常小,与国际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也多限于一些小银行、证券机构和基金公司的合作与合资,虽然也有国有商业银行与国外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但参与合作的国际金融机构很少,合作的区域范围非常有限,交叉持股比例很小。在国内,银行与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完全突破分业界限的分属不同金融行业的业务交叉和股权交叉也才刚刚开始,混业产品业务量与传统的商业银行业务量相比微乎其微。总体来说,我国银行业混业经营的规模还很小,混业深度仍是浅层次的。
其次,从组织架构和混业经营产品看,也可说明我国银行业混业经营的层次较低。一般来说,从事混业经营的银行机构通常采用以下四种组织形式,即全能银行模式、银行附属机构模式、银行控股公司模式、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就目前我国整个金融组织体系来说,除光大集团、中信集团等少数金融机构具有金融控股公司组织架构雏形外,大部分金融机构无论是银行业、保险业还是证券业,都是以独立的金融组织架构而运行,这是一种主流。正是由于我国银行业混业经营的组织架构还未完善,这从根本上制约了我国银行业混业经营向深层次发展,银行无法创造、销售自己的保险产品或证券产品,目前银行经营的混业产品,大部分是委托代理产品,如代理保险、代理基金销售和管理等,这些产品严格来讲,根本谈不上是混业产品,只能说是商业银行传统的中间业务产品或者说是模糊的中间业务产品。
再次,从法律、政策层面来说也没有为银行混业经营提供畅通的保障通道。尽管2003年人代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了1995年制定的《商业银行法》修正案,但修改后的《商业银行法》继续规定商业银行只能经营传统的商业银行业务,对信托投资、证券经营及实业投资等业务仍然严格禁止。政府管理部门及监管当局也未出台有关规范、引导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的文件和规章制度。
基于上述分析,笔者认为我国银行业混业经营还处于初级阶段和表面层次,真正意义上的混业经营局面还未形成,混业经营的发展道路还很长。
三、目前中国银行业混业经营现象不能改变我国现有的金融分业监管体制
第一,从理论上和法律上都找不到实行混业经营必须实行综合监管的支持依据,采取何种方式实施监管不取决于经营方式,没有哪个经济学理论或哪个国家的法律规定实行混业经营必须实行一体化的综合监管。相反,在各国监管实践中,实行混业经营的方式而其监管体制却是分业监管的实例倒不少,如德国和中国香港的金融机构混业经营程度较深,其金融监管体制就是分业监管。
第二,目前我国的金融分业监管体制与我国的政治、经济、金融体制及发展现状相适应。一个国家金融监管体制的选择受政治、经济、文化、历史、监管技术和监管侧重点等多方面因素影响。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金融机构众多且组织形式复杂,各金融机构风险管理水平参差不齐,资本金充足程度大不相同,金融风险及其表现形式存在较大差异,监管对象分布较为分散,金融市场集中度低,这种状况决定我国目前只能实行分业监管体制,如果采取一刀切的方式,用统一的监管标准对所有的金融机构实行一体化的综合监管,不但达不到预期的监管目标,反而会使中国的金融监管陷入混乱状态。
第三,目前我国尚不具备实行一体化综合监管的条件。一般来说,建立统一的综合监管体制需具备下列条件:经济发展水平高;金融市场化程度高;资本市场发达完善;金融机构内在素质高、公司治理健全、风险管控水平高;混业经营在金融体系中居主导地位;监管人员综合素质高,金融监管水平高。从我国现实情况看,我国GDP总量虽然较大,但人均GDP较低,单位GDP货币投入量较大,第三产业产值占GDP份额相对较小,经济发展结构不平衡,影响经济稳定发展的不确定因素多,经济发展质量较低,经济发展水平仍处于较低水平;以利率、汇率为中心的金融商品价格形成的市场化程度低,金融业产值占GNP的比重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比较低,金融市场融入全球一体化程度还远远不够,金融市场化程度较低;我国资本市场从无到有,市场规模不断扩大,近几年也取得了长足发展,但还不十分发达、成熟和完善,证券市场流通市值占GDP比率较小,直接融资占比低,投资者非理性表现强,市场投机成分浓厚;金融机构人员素质和管理素质不高,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还未完全建立,内控制度执行不到位的情况时常发生,违规发案率高,风险管控水平较低;传统的商业银行业务在金融体系中仍居主导地位,混业经营的规模和业务量占比很小;金融监管人员综合素质较低,综合型监管技术人才缺乏、经验不足,对金融风险的识别、判断、监测和分析能力弱,对国际上先进的风险监管计量模型掌握不精、运用也不娴熟,金融监管水平较低。
综合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目前我国金融业发展现状和客观条件都决定了我国在短期内实行一体化综合监管还缺乏稳固的基础,目前银行业混业经营现象不能改变我国现有的分业监管体制,分业监管体制适合我国当前国情,实行分业监管体制可以使监管机构在各自特定的领域进行专业化的风险管理,近几年的监管实践也充分证明我国现行的分业监管体制运行效率较高,符合中国国情的选择。
四、中国银行业实行混业经营面临的最大风险管理难点及监管难点
从事混业经营的银行机构最大的风险隐患在于不同金融业务所引发的风险可能会在其内部相互传递,导致银行出现信用危机,甚至引发金融危机,其传导机制是:经济形势严峻→投资者信心减退→抛售证券→证券产品价格下跌→混业银行机构受到严重损失→银行信用危机→银行挤兑→全社会信用危机→出现金融危机。20世纪30年代美国出现的金融大危机的恐怖局面就是如此。在国外,大型商业银行的经营业务虽然相互交叉,但存在着非常严格的“防火墙”,如法人“防火墙”、业务“防火墙”等手段,从而阻断上述风险传递通道。而在我国商业银行内部,目前普遍缺乏健全、有效的混业经营风险防范机制,风险管理手段落后,风险控制能力薄弱,对暴露出的风险问题不能及时有效地预警和解决,这是我国商业银行实行混业经营面临的最大风险管理难点。
对混业银行机构的监管难点之一是资本充足率监管,尤其是对“准金融控股公司”(如中信集团、光大集团)的资本充足率监管难度更大。监管的困难源于“准金融控股公司”内部反向持股、交叉持股等复杂的股权结构关系以及频繁的关联交易导致的资本金重复计算。
对混业银行机构的监管难点之二是容易出现监管真空或多重监管的现象。混业经营过程中不断出现的产品创新和业务创新常常导致业务交叉,在我国现行分业监管体制下,各监管主体之间信息共享机制和沟通协调机制运行效率不高,因此在监管上不是出现了重复监管耗时费力的问题,就是出现了监管漏洞无人过问的盲区。这对中国银行业开展混业经营造成了一定的隐患。
对混业银行机构的监管难点之三是专业的监管人才匮乏。随着混业经营进程的不断加深,风险与日俱增,监管难度加大,需要既对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基金等金融专业知识精通掌握,又要对计量、财会、法律、计算机、金融工程等知识全面了解的复合型监管人才。发达国家成熟的监管技术、手段与他们拥有大批优秀的监管人才是分不开的,而我国这类复合型人才非常稀缺。
五、监管应对策略
(一)通过立法规定混业银行机构的市场准入、业务经营与监管安排,促进混业银行机构的稳健发展。目前,大多数发达国家针对本国银行混业经营的实际发展情况进行了严格立法,而我国并未明确混业银行机构的相应地位及法律约束,但默许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探索,这是违背金融发展规律的,其结果可能孕育巨大风险。因此,应积极借鉴国际上成熟的经验,结合我国混业银行机构发展现状尽快立法。在立法时要坚持如下三个原则:一是规定银行混业经营机构的市场准入条件、业务范围、监管指标设计和监管安排;二是必须把所有者和监管者职责严格分开,以避免监管不力或过度监管形成的风险;三是应参照国际通行标准,明确金融控股公司型的银行混业机构的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5%,以防止关联交易和管理失控等风险。
(二)加强对混业银行机构公司治理机制、内控制度及防火墙制度的建设与执行的监管力度,从制度上、源头上、根本上防范、控制混业银行机构风险的发生和传递。良好的公司治理能确保混业银行机构组织架构健全、各业务领域治理主体独立运作、职责边界清晰、决策科学、信息批露透明、激励约束更加有效,保证其经营活动符合监管要求及法律要求,防范经营风险。混业银行机构内控制度建设的重点在于健全性,保证能够覆盖所有业务领域和产品的风险,强化内控制度的执行力度,严禁超越权限和违规操作,避免类似英国巴林银行倒闭和法国兴业银行发生重大损失事件在我国重演,全面提高自我风险管控水平。建立防火墙制度是金融控股公司型混业银行机构防止风险在内部相互传递的有效机制,应积极借鉴他国经验,建立、完善防火墙制度。一是限制母公司与附属机构之间及附属机构之间的股权投资;二是禁止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管人员相互兼职;三是禁止银行发放的贷款用于购买附属证券公司发行的债券;四是禁止银行产品与其他金融产品配售等。
(三)以并表监管为手段,加大对混业银行机构资本充足率的监管力度。银行监管当局在衡量混业银行机构风险时,必须根据巴塞尔委员会《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第24条并表监管原则要求,对混业银行机构进行并表监管,全面掌握混业银行机构的并表财务数据、关联交易情况和整体风险状况,科学计量其资本充足率,准确评价其总体抵御风险能力,防止资本金重复计算和夸大其整体防御风险的能力,避免隐藏在银行体系中的资本金安全风险。
(四)借鉴国际监管经验,实施主监管制度安排,提高对混业银行机构的监管成效。关于金融控股公司型混业银行机构监管的制度安排,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称谓不同,美国称为伞式监管,英国称为主监管,细节安排也不尽相同,但本质思想是一样的,即不同监管机构在金融控股公司监管中有主有次,有总有分,主监管机构负责对控股公司的整体监管,其他监管机构负责对不同业务领域的附属机构的监管,同时不能留有监管空白,避免重复监管。我国对“准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应借鉴国际经验,根据银行、证券、保险在金融控股公司中的资产份额,在现有三家金融监管机构中,确定一家机构为主监管机构,负责对“准金融控股公司”进行并表监管,确保“准金融控股公司”资本充足和公司治理良好;其他两家监管机构按照分业监管原则负责对附属机构的监管,确保附属机构按照行业标准稳健经营。
(五)优化监管人员的培养机制,加速监管人才培养进程,大力培养具有金融、证券、保险、法律、财务等综合业务知识和掌握信息技术的复合型监管人才;创造机会增进国内外监管同行的交流;制定各种优惠政策,吸引大批国内外优秀金融监管人才从事我国金融监管工作。在大力推进我国银行业混业经营层次、提升其参与国际银行业竞争能力的同时,确保我国金融体系稳健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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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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