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贷风险成因分析
二、提高贷款质量、防范与化解信贷风险策略
内 容 摘 要
我国农信社已走过50多年的风雨历程,各项业务持续发展,农村金融主力军地位突显。但农信社在多年的经营活动中,也累积了大量的风险,如果处置措施不力,必将引发新的更深度的风险。如何提高信贷资产质量,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已成为目前各级信合管理部门
和农村信用社工作的重心。 当前,全国农信社改革已全面铺开,一直困扰农信社管理体制得以理顺,这为农信社彻底解决风险问题创造了条件。
论农信社信贷风险成因及防范策略
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和我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农村信用社长期积聚的金融风险逐步地暴露,潜在的信贷风险日益表面化。由低质量贷款占比居高不下形成的信贷风险尤为突出,其已严重地束缚了农村信用社的改革与发展。如何提高信贷资产质量,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已成为目前各级信合管理部门和农村信用社工作的重
心。
一、信贷风险成因分析
(一)农村信用社经营理念偏差,管理体制不顺导致信贷管理上的疏漏。经营理念、市场定位是一直困扰农村信用社经营者、管理者的问题。长期以来,农村信用社由人行委托农行管理,而农行由于受管理力量的局限,在某种程度上疏于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致使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制度不健全,操作不规范,把关不严格,造成不少低质量贷款。行社脱钩以前,由于农业银行基于发挥整体功能的考虑,“行社”一体化倾向严重,没有根据农村信用社的特点进行经营管理。同时农行出于自身利益考虑把大量不良信贷资产转移给农村信用社,使农村信用社背上了沉重的包袱。1984年后,农村信用社在乡镇企业发展的原始积累阶段、扩张阶段都投入了大量资金,目前已基本形成不良贷款。一些信用社管理者由于当时对个私企业存在顾虑,不敢贷,出现“避个体就集体”现象,造成贷款继续向一些产权不明晰的大户集中,风险不断加大。
(二)农业生产的风险性大。农村信用社的主要服务对象为“三农”,而农业生产易受自然灾害影响,每一次大的自然灾害都造成大批借款户因农业生产遭受破坏而难以按期归还贷款,由此造成大量的信贷资金沉淀。
(三)企业风险长期隐藏、积累后集中暴露,不良贷款集中出现。由于历史原因,农信社与企业建立了密切关系,企业大部分资金来自信社,而信社的大部分资产也是对企业的贷款,两者唇齿相依,有着唇亡齿寒的关系。随着改革的深化,市场调节取代了计划管理,企业拥有自主经营权的同时,也要承担自负盈亏的责任。于是,企业长期积累的问题开始集中暴露出来。从而使不良贷款开始出现,企业的经营风险也就转移为银行的信贷风险。特别是在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过程中,把历史遗留的人员负担、债务负担、社会负担大量留在老企业,使原来改制前的银行贷款被大量悬空。因此,目前农信社的贷款质量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是企业经营风险长期隐藏、积累后集中暴露的结果。
(四)企业生产经营不景气占用大量信贷资金。一方面企业产品结构调整缓慢,产销严重脱节,产品大量积压,经济效益每况逾下,造成大量信贷资金被不合理占用,另一方面,由于企业盲目投资,且规模大,效益低,又缺乏相应的长期配套资金,造成信贷资金被长期占用。
(五)农村信用社诸多内部管理问题是不良贷款产生的主要内因。主要表现在:一是在经营上把效益性放在首位,而忽视安全性。《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以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为经营原则”。在表述上将效益性放在首位,而将安全性放在次位,这对银行经营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效益第一的原则,盲目追求效益,从而忽视贷款的安全性。二是内控制度建立不完善、不科学。如授权授信制度不够严密,贷管会职责与权限没有明确操作规程等。三是制度观念淡薄,执行不严肃。如贷款“三查”制度执行不严,目前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的管理尚处于粗放经营的管理层次,缺乏一套与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贷款决策、约束机制。且信贷管理手段落后,跟不上信贷业务快速发展的要求。主要表现在:贷前缺乏调查,部分信用社对不符贷款发放条件的企业发放贷款,贷款到期后即成为逾期贷款;对一些已逾期、欠息的企业继续新增贷款等;贷时审查不严,如让不具有担保资格的事业法人作为贷款的担保单位,使巨额贷款成为信用贷款;贷后检查不力,未及时做好资产保全工作,贷款丧失法律诉讼时效也时有发生。四是内部监督检查不力。个别地方越权发放贷款、以贷收息等还继续存在,资产风险加大。五是担保操作不规范。不少信用社机器设备抵押价值普遍过高,存在较大风险隐患,有的抵押物未经有关部门登记。保证担保贷款造成不良主要是担保企业能力的不足加上徒有形式的连环保、接对保、父子保等造成一家企业倒闭,影响一串企业的关停。六是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相对薄弱。从调查中我们还发现一些农村信用社帮助企业“出谋划策”,以企业的法人代表或职工名义贷款,企业出面担保,贷款被企业占用,形成新的不良贷款;有的压缩回来的贷款指标投到严重资不抵债的企业中去。
(六)信贷人员不足,业务素质良莠不齐。在调查中我们还发现,一方面:信用社一般是将不能胜任会计、出纳工作或落聘人员配备为信贷员。信贷人员少、业务素质差,严重影响了信贷资产质量,信贷管理的职能不能得到充分的发挥,造成一些贷款一旦投放出去就无人或无能力管理,形成逾期、催收贷款。另一方面:1997年人行直接监管农村信用社以前,由于信贷管理上的疏漏,加上部分信贷人员政治、业务素质良莠不齐,因而超权、跨乡、人情等违章违纪贷款时有发生,致使贷款难以收回。
(七)行政干预给不良贷款上升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行政干预有两种形式,一是项目贷款,政府协调发放;二是直接指令放贷。一些地方党政领导由于缺乏金融知识和风险意识,加之为了在任期内政绩显著,大搞短期行为,盲目地搞一些市场风险大的发展项目和超过承受能力的基本建设,而强令信用社发放贷款,因而不可避免地存在那种“政府点菜、银行买单”的现象。
(八)不良贷款清收乏力。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农村信用社存款总额逐年增长,贷款规模不断扩大,而部分信贷员风险意识淡薄,存在着只收取贷款利息,本金不收也可的思想,不采取有力措施积极清收老欠贷款。更为严重的是有的信用社为完成收息任务,采取纸上作业的方式,以贷收息,致使借款户借款余额逐年累增,潜在风险逐年加大。
因此,目前农村信用社贷款质量问题,既有内在原因,也有外部原因,两者综合作用、共同影响,使贷款质量问题日益严重,信贷风险越来越大。如何及时有效地解决贷款质量问题,防范与化解信贷风险,需要国家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完善农村信用社的经营体制。同时也需要自身努力,不断加强信贷管理,增强职工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和危机感。
二、提高贷款质量、防范与化解信贷风险策略。
信贷资产质量是农村信用社的生命线。实现信贷资产的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始终是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的重要课题。农村信用社如何加强贷款风险防范,提高资产质量,已成为农村信用社管理人员的必修课。
(一)转变观念是前提。防范和化解农村信用社的信贷风险,首先要实现经营观念的转变。一是在经营指导思想上要实现由追求“数量”到注重质量的转变。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要求农村信用社切实改变追求总量扩张,对安全、质量、效益较为淡薄的经营思想。因此,首先要树立安全、效益观念,把贷款的安全性和效益性视为信贷工作的生命线,在兼顾社会效益的同时,确立效益最大化和资产质量最优化的经营目标。其次,要树立竞争观念,正视农信社的现实,充分利用自身优势,开拓竞争,改变粗放式管理,实行集约化经营战略,创造最大的经济效益。最后,要树立发展的观念,不断开拓业务领域,实施规模经营战略,学习国内外的先进管理经验。二是对信贷资产的管理上要实现由“高风险、低收益”到“低风险、高收益”的转变。首先,充分利用目前国有企业优化资本结构的良机,支持和帮助企业实现资产重组。把风险承担的主体转移到高效低险的企业,降低风险系数,提高信贷资产的收益。其次,建立信贷风险防范预警系统。从贷前调查入手,通过确立科学的贷前调查分析指标,全面分析贷款的安全性、效益性、可偿还性等指标,提出科学的贷前预报;贷后要建立跟踪检查系统,形成信贷资金网络风险管理,及时发现问题,起到预警、报警作用。再次,健全贷款放、收一条龙责任制,实行全过程的严格管理,逐步将过去追求规模、铺新摊子,以外延扩张为主的粗放式经营改变为注重效益,讲求效率,以内涵为主的集约化经营模式,从而使信贷资产达到高效低险。
(二)理顺审贷体制,完善贷款风险防范制度。(1)理顺审贷体制,必须坚持实行审贷分离制度,并以此为依托完善贷款风险防范制度。当前各级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层对建立审贷分离制度都形成共识,但应避免步入误区。一是(地)市以上农信社管理部门,受产权制度和管理体制的制约,基于尊重基层县联社、农信社法人自主权的需要,对大额贷款审批,没有采取审批制,而是采取报备制,遗样,虽然一方面坚持了县以下农倌社的经营自主权,但另一方面却出现了管理者权责不对称的局面。对大额贷款审批与管理应建立起逐级上报审批制,各级管理者应承担起相应职级的管理责任,避免出现“有权无责”和“有责无权”的现象。二是对于建立农信社的审贷分离制度,各级农信社管理部门应参照其他金融机构的成功案例,对制度建立不应局限于概念的提出与明确,而应该加强制度具体设计与安排,出台系统内统一执行的制度标准和实际措施,明确岗位职责、操作流程、责任认定与追究,使审贷分离制度真正具有可操作性。(2)理顺审贷体制,必须建立起贷款问责制。从农信社经营现状分析,导致贷款风险形成的主要因素在于从业人员的道德风险。因而,农信社必须建立起严密科学的贷款问责制,使贷款管理每个环节,每个岗位,每个经办与相关人员都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形成有效的风险承担机制,切实解决贷款形成风险“谁负责”、“怎样负责”的问题。理顺审贷体制,要以经办信贷员为主,进行贷款调查评估与审批发放。在农信社贷款流程和管理层次中,经办信贷员处于最前沿和第一层次,对贷款户资信调查、抵押物价值与流动性的评估,都具有最直观和最有效的判断。作为贷款发放管理的第一责任人,经办信贷员就需要实现责、权、利对称,对贷款能否发放,发放多少拥有最有影响的发言权,从贷款发放的源头上把关。同时,其他相关的管理人员和有贷款审批权人员应承担相应比例的责任。
(三)建立贷后管理制度,实行贷款客户年度综合评价。(1)加强贷后管理是进行有效的贷款风险防范的关键性环节和必要措施。做好贷后管理工作就能够在贷款发放后进行严格的监控与管理,及时发现并控制、化解风险,把风险损失控制在最小的范围以内。加强贷后管理,目的是防范风险,而要防范风险必须及时识别风险,推行贷款客户年度综合评价可为及时识别风险提供了有力的途径和手段。(2)贷款客户年度综合评价是由农信社信贷人员在贷款发放后,深人客户,跟踪了解记录其外部环境、行业趋势、财务状况、管理架构、产品与市场、归还信用社贷款本息的信用状况与诚信观念等重要事项,每一年度做出评价定位并做出相应信贷对策的机制,其实质就是分析客户经营中的优势、劣势、发展的机会和面临的挑战,分析客户的风险和信用程度,并确定相应处置措施的过程。(3)根据评价结果相应做出对贷款户继续支持、限制支持,限期收回全部贷款本息等多种处置措施。这样,一方面,在贷前调查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深化对客户的评估、监测。另一方面,通过信息的采集、分析,及时识别风险,预警风险,更为重要的是,在当前社会征信系统亟待完善的形势下,通过客户年度综合评价的连续记录与反映(包括不具备条件被信用社拒贷的劣质客户的记录),农信社能够及时建立起自己的客户“信用档案”,从而为贷款决策、管理尤其是防范风险,提供及时而强有力的信息支持与服务。
(四)加大清收不良贷款的力度,积极寻求补救措施,化解风险贷款。农村信用社要坚决执行贷款谁发放、谁收回的制度,联社要在划分责任的基础上全面落实清收不良贷款的任务,并与职工个人劳动报酬挂钩,要实行信贷责任追究制度。在清收过程中,要针对不良贷款的风险程度,制定不同的清收计划,要采取岗位清收、责任清收、委托清收、依法清收等方式打好清收不良贷款攻坚战。目前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数量较大,清收转化的难度也大,而且大部分是历史上长期积累形成的,责任不清。为加大清收转化的力度,要广开渠道,充分依靠各级政府、各部门的帮助,抓住时机,采取有针对性措施清理各笔风险贷款。同时,要采取适当奖励措施,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对清收工作做得好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重奖。要根据不同的风险贷款充分利用银行的优势、积极引导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提高经济效益,提高企业还贷、付息能力,对扭亏无望的企业,要及时停放贷款,积极处理抵押品,收回旧贷。对宣告破产的企业,要依法清收银行贷款,要运用法律手段排除风险,紧紧依靠公、检、法、工商等部门的配合,抓住时机,逐户上门清收,对“老大难”、“钉子户”要敢于碰硬,依法起拆,抓典型,动真格,重点突破,扩大影响,发挥法律的震慑力。
(五)建立农业保险制度。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在农业比重较大的区、市建立农村保险合作社主要经营种养业保险。在发展农村合作保险的基础上,创造条件成立国家和地方保险公司,主要为农村保险合作社办理分保和再保险业务。农户在申请贷款时,必须提供种养业保险单证,这样,在借款人遭受自然灾害损失时,农村信用社的贷款损失能得到一定程度的补偿。
(六)加强监管,发挥有效制约作用。人民银行加强对农村信用社资产质量的监管是降低不良贷款的有效手段。一要加强对新增贷款和大户贷款的监管。对造成新增贷款风险的信用社进行分类监管,按新增贷款不良占比高低分别实行约见谈话、专项业务考试、新增贷款事后报送稽核、开展新增贷款质量检查等分类监管措施。对大户贷款要关注以转制名义实行企业分立、以企业法人名义的贷款和以社团贷款形式变相“垒大户”以逃避人民银行监管的现象。二要加大对违规现象的查处力度。有查不究或处理不力是造成有章不循的主要原因之一,要从根本上消灭有章不循贷款行为的随意性和盲目性,有查必究、处理必严是尽有效的手段和途径。
(七)明晰产权关系,吸纳外部独立理、监事督促农信社依法合规经营。(1)农信社贷款风险防范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在农信社信贷相关制度健全规范后,必须通过相应的监督机制,使制度执行落实到位,切实做到依法合规经营,有效防范贷款风险。当前,随着农信社改革的不断深化,产权制度改革正逐步推进,但是农信社不论是采取股份制,股份合作制还是继续完善合作制,都应该在明晰产权关系,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基础上,引入独立理、监事制度。农信社理、监事属于入股社员的代理人或受托人,以维护人股社员利益为其最高和惟一目标。(2)吸纳外部独立理、监事将有效防止“内部人控制”,保障依法合规经营。所谓独立理、监事就是指不在农信社担任除理、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在的农信社及其主要经营管理者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理、监事。为确保外部独立理、监事有效发挥职能作用,农信社必须建立独立理、监事决策支持体系,一是明确独立理、监事可以索取有关信息和接触员工,以便了解情况,农信社经营者必须予以支持;二是明确独立理、监事可以咨询有关专业中介机构、专家意见,由农信社承担费用;三是允许独立理、监事参加贷款审批会议,并拥有质询权和否决权。贷款发放遭到独立理、监事否决后,申请复议时,必须由半数以上理、监事同意提请,三分之二以上理、监事表决通过;四是外部独立理、监事的选任与薪酬必须由社员代表大会决定。其中计酬方式可以从单项业务报酬或年度综合报酬等方式中进行选择。
(八)建立独立监督、监测机制,准确客观评价信贷员及经营者的业绩和能力。(1)贷款业务是农村信用社业务经营的核心内容。要做好贷款业务,有效防范风险,兼顾安全性与盈利性,就必须坚持科学的发展观。而科学的发展观,本质就是以人为本。因此,可通过建立独立的监督、监测机制,准确地评价农信社信贷员及经营者的业绩及能力,激励他们牢固树立风险意识、责任意识,切实做好贷款风险防范工作。(2)建立独立的监督、监测机制,可以借鉴国外金融同业经验,推行“四眼”监测原则。即在农信社现有信贷管理部门之外,通过其他专门机构和途径,加强对贷款的监督、监测,“两双眼睛”监测,避免现有信贷管理部门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一方面可以通过在农信社内部设立相对独立的监督、监测贷款发放、管理、收回全过程的专门机构,并且根据相应的监督、监测指标与标准,为每笔贷款、每个经办信贷员、经营者建立详细、连续的贷款业务办理档案,及时全面客观反映信贷员及经营者的业绩及能力;另一方面,监测每个贷款客户的相关情况,及时掌握贷款客户动态,同时还可以通过引入外部中介机构,按照国际组织或行业标准,对贷款风险进行监测,对信贷员及经营者进行评估,以作为内部监督、监测的补充。通过独立的监督、监测机制,全面、客观反映信贷管理成果。对因失职、违规行为形成贷款风险的信贷员及经营者追究责任,严肃处理,对依法合规并创造良好效益的信贷员及经营者给予奖励并优先提拔。
参 考 文 献
1、吕宏忠,《农村信用社贷款风险防范策略研究》,《中国农村信用合作》2004年第2期。
2、蒋怀兵,《对农村信用社信贷风险成因的分析》,《中国农村信用合作》2005年第2期。
3、刘兴强,《加强信贷管理防范金融风险》,《南方金融》2004年第 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