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通过介绍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的发展现状,并揭示其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最后指出促进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持续、健康发展应采取的一些相关对策。
目录
一、概述1
二、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现状2
1.运作模式实现了跨越2
2.监管体系初步建立2
3.产品创新意识普遍增强2
4.基金投资理念趋于成熟,投资运作水平不断提高2
三、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2
1.基金规模偏小,缺乏机构投资者2
2.信托关系不清晰3
3.信息披露及外部监管力度不大3
4.专业人才匮乏3
四、促进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发展的几点对策4
1.逐步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4
2.扩大市场规模,发展机构投资者,调整费率结构4
3.加强市场监管,规范信息披露,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4
4.完善基金的治理结构5
5.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5
一、概述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式,即通过发行基金单位,集中投资者的资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投资。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间接的证券投资方式,投资者是通过购买基金而间接投资于证券市场的。
证券投资基金具有以下特点:⑴组合投资、分散风险。证券投资基金通过汇集众多中小投资者的资金,形成雄厚的资金实力,可以同时把资金分散投资于多种股票,分散了投资风险。⑵专业理财。基金资产由专业的基金管理公司负责管理。基金管理公司的投资专家掌握了广博的投资分析和投资组合理论知识以及相当丰富的经验。⑶方便投资。解决了中小投资者“钱不多,入市难”的问题。
1997年11月,国务院证券委颁布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不久我国首家基金管理公司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并相继推出了第一只封闭式基金——基金开元,2001年9月第一只开放式基金华安创新又成功发行。7年来,我国基金业的发展如芝麻开花,尤其是从去年下半年开始,基金的发行更如过江之鲫,几乎每月甚至每周都有。到今年3月末,国内现有的49家基金公司向市场提供的基金产品已达123只,基金存量规模接近2500亿。这标志着我国基金业的发展已步入繁荣的春天。由第一只封闭式基金发行,到第一只开放式基金登陆,再到今年6月1日以保护投资者利益为核心的《证券投资基金法》的正式实施,我国基金业的发展不断迈出一个个崭新的里程碑。
二、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现状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经过七年的快速发展,已经形成了相对完善的基金行业运作与监管体系,正处于一个规范制度基础上的迅速发展和大力推广阶段的新起点上。在发展的过程中,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逐步壮大和成熟,目前已经取得了许多可喜的进步,主要体现在:
1.运作模式实现了跨越
开放式基金的推出,从根本上改变了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原有以封闭式基金为主的运作模式,开放式基金正逐渐成为基金行业发展的主流。开放式基金的申购赎回机制,能较好地保障基金投资者利益,激励基金经理人勤勉理财,促使基金经理人努力提高基金业绩,减少其管理的道德风险。
2.监管体系初步建立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出台后,随着基金业的发展和一些实际问题的出现,中国证监会颁布了一系列相关法规文件有效地补充了该管理办法,主要监管框架得以基本确立,在基金管理公司成立、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基金发行、基金投资管理、基金信息披露等方面作出了较详尽的规定,对基金业发展运作的整个过程进行严格的监管。监管部门的思路也发生了变化,从原先较被动的查处违规变为鼓励创新,推动基金公司在发展中规范自己。
3.产品创新意识普遍增强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在市场规模扩大的同时,创新也十分活跃,基金新品种不断涌现,产品设计更加细化,适应市场不同层次、多种需求的、特别是低风险的各种创新基金产品大量推出。证券投资基金的品种开始呈现多样化格局,在原有基金品种如成长型、平衡型、优化指数型、成长价值复合型、动态平衡、行业成长、资产重组等的基础上,证券投资基金的品种不断推陈出新,令人目不暇接,打破了原有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方向趋同且个性不鲜明的局面,基金品种创新有了实质性的进展。
4.基金投资理念趋于成熟,投资运作水平不断提高
随着我国股市自2001年6月以来的下跌和管理当局加大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力度,基金的投资理念和风格也开始发生明显转变,基本面分析、组合投资、提高资产流动性、注重风险控制的投资理念和投资策略已在基金中悄然形成。特别是2003年上半年以来,以汽车、银行、钢铁、石化等行业为代表的绩优蓝筹股成为基金价值投资的主流品种,基金所倡导的价值投资理念开始受到市场广大参与者的广泛认同与接受,并有效地引导了市场的投资方向,真正发挥了证券投资基金对培育机构投资者、树立成熟的投资理念和稳定证券市场的重要作用。随着我国基金行业规模迅速扩大,这种影响将日益扩大。
三、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然而在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取得较大成绩的同时,其快速发展过程也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必须引起我们的重视,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基金规模偏小,缺乏机构投资者
基金的规模大小包含三层意思:一是投资基金的资产总额,二是单个基金的融资量,三是单位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基金数量。我国目前基金总资产净值为2500亿元,而在基金业发达的英国1998年底就达到了4191亿美元。基金资产规模的大小决定了基金在证券市场乃至整个经济运行中的影响力,规模偏小将使基金难以发挥稳定市场的作用。
此外,我国单个基金的资产规模还偏小,根据投资组合理论,单个基金资产规模偏小会限制基金的投资范围,无法进行有效的投资组合,将弱化基金分散风险的功能。且截止到今年3月末,国内现有的49家基金公司向市场提供的基金产品只有123只,一家基金公司平均只管理3只左右的基金产品,在抵御风险、降低成本、提供全方位服务和多样化产品上都没有很大的竞争优势。
我国的基金业一直缺乏机构投资者,随着三类企业入市和保险公司连接类账户的出现才有了一点改观,但要完全起到扩大基金市场规模的作用,力量还十分微薄。从委托代理理论来看,由于缺乏机构投资者,基金持有人多为中小投资者,因此对基金管理公司监督的成本内化和收益外化问题更加突出,这会加剧持有人在监督上的“搭便车”行为,从而不能有效监控基金管理公司的运作。
2.信托关系不清晰
按照国际惯例,基金内部的信托关系应十分明晰,即投资人出资形成基金资产,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的投资管理,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基金资产。其之所以形成这样一种相互制约、相互联系的运行机制,就在于投资基金所涉足的是高风险的投资领域,再加上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投资者利益保护成了投资基金存在和发展的核心问题。基金组织结构是否规范合理是实现内部制约机制,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关键。我国有相当多的基金把基金发起人、受理人、保管人合于一体,通常在发起人内部设立一个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基金管理部,充当管理人,而发起人同时又充当基金受托人等等情况,让同一主体担任各个角色,违背了基本的信托关系,违背了资产管理与保管分开的原则,往往产生基金经理人越权现象和侵权投资者利益的现象,从而给基金的实际操作和管理带来了相当大的难度和尖锐的利益摩擦,这就影响了证券投资基金这种金融商品应有的可信度。
3.信息披露及外部监管力度不大
我国在1999年出台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必须及时、准确地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在初期,基金管理公司基本上按要求进行较透明的披露,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各公司信息披露的时间越来越长,内容越来越空,并且存在严重的信息误导。对于新增、剔除股票明细的披露,各基金往往采取保留象征性余额的方法逃避披露,至于关联交易更是不可能在会计报告书附注中得到解释说明。由此可见,我国信息的披露及在基金的实践过程中在准确、及时、可靠方面都存在不少问题。与此同时,证监会往往无法深入到基金的具体运作细节进行实质性监督,法规条例的不完善也让基金有“对策”可用,因此这种信息披露已经不能对基金管理公司的不规范行为进行有效制约。
4.专业人才匮乏
投资基金的管理和操作对人才素质的要求,可以说比任何其他领域都要高。这是因为基金投资主要投向金融产品,而要把握瞬息万变的金融市场行情及其变动趋势,就要求投资人士具备广博的经济、金融及至政治、社会方面的知识以及灵敏的反应能力与果断的判断力。同时,基金投资的一个突出特点是组合投资,如何将一笔庞大的资金分散投资于不同地区的不同金融商品,以取得最佳的收益与风险组合,也需要基金管理者具有深厚的专业知识和相关知识以及丰富的经验。而在我国,具备这样素质的专业人士还为数不多,普遍的状况是很多基金的管理和操作人员既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更无投资经验而言,不少基金的管理和操作人员是仓促上阵,临时拼凑。此外,基金托管人不熟悉托管业务,投资咨询顾问业不发达,一些基金律师、会计师、会计师、审计师更是形同虚设,所有这些都直接影响到投资基金业务在我国的顺利开展。
四、促进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发展的几点对策
1.逐步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发展投资基金也应是立法先行,坚持“先立法,后试点”的原则,做到未雨绸缪,而不是亡羊补牢。投资基金的法律体系是由一系列法律组成,它包括《证券法》、《投资基金法》、《投资顾问法》、《信托法》、《公司法》等,根据我国的现有情况,同时借鉴国际一些发达国家立法的经验,建议我国建立以《投资基金法》为核心的投资基金法律体系。我国投资基金的历史还不长,在制定法律时可以借鉴国外成熟的金融市场的法律法规,对可能出现的情况做出必要的规定。同时还应根据试点中出现的新情况,及时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发布监管通知,以保证基金规范有序地发展。
2.扩大市场规模,发展机构投资者,调整费率结构
我国投资基金在总体规模上,与发达国家还相距甚远。只有我国投资基金的总体规模不断扩大的情况下,才能发挥它市场稳定器的功能,加强我国证券市场的理性投资理念。
要扩大我国基金总体规模,首先,应扩大证券市场的容量。批准符合上市条件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增加债券种类和数量,允许保险公司和社保基金全面进入证券市场。其次,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我国应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允许和鼓励各类工商企业、保险机构、公益性事业机构加入和成立投资基金,以扩大基金的总体规模。最后,降低投资基金的费率。封闭式基金取消固定的管理人费用,代之以按绩效取酬;开放式基金实行差别费率,即增持费率低,申购费率高;申购越多,费率越低;持有时间越长,费率越低;赎回变现时间越长,费率越低等。
3.加强市场监管,规范信息披露,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
当前,在我国证券市场以股票市场为主,上市公司是证券市场的主要载体,提高上市公司的业绩是我国投资基金良好发展前提,然而我国上市公司业绩却不尽如人意。因此,必须加大对上市公司的监管,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规范信息披露,为投资基金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使投资基金理性投资的理念得以发挥,降低基金的投资风险。
我国投资基金自成立以来,投资组合违规、异常交易行为、不合理关联交易等现象屡见不鲜,因此对于投资基金自身的监管也亟待加强。对基金的监管主要应包括:(1)对基金设立时的审核,把住基金监管的第一道关卡。(2)基金运作的监管。将基金的投机性交易控制在一定范围内;经常抽查基金的投资比例,防止基金投资的过分集中;严格限制基金的关联交易。(3)完整及时的信息披露。借鉴发达国家经验,通过补充规定的形式对基金的信息披露做出完整的规定,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也有利于公开监督基金的各种行为。
证券投资基金是技术性、专业性很强的行业,仅靠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还需通过建立行业协会,在行业内形成自我协调、自我平衡的制约机制,作为主管机构的有效补充。
4.完善基金的治理结构
保护基金持有人权益,是我国证券投资基金运作中亟待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问题在于,如何通过完善基金的治理结构来形成基金组织对基金管理公司的监督制约机制,从而将保护基金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机制真正落到实处。我国主要实行的是契约型基金方式,其治理结构是一个完整的基于信托法律建立起来的基金组织、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人三者相互制衡关系。
我国这种契约型投资基金的治理结构对投资者的权益保护方面还存在着“天然”的漏洞:第一,由于基金持有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基金持有人难以切实行使监督权利。第二,由于基金持有人的弱委托和基金经理人的强代理关系,导致基金经理人的道德风险。第三,基金托管人为了自身的利益,在监督基金管理人方面存在着不作为现象。
改善基金的治理结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在今后设立基金中,开放式基金为主。由于封闭式基金经理的经营业绩并不是封闭式基金价格的决定因素,因而投资者难以从基金的价格上判断和监督基金人的行为,另外封闭式基金的清盘期限也导致了基金经理不需为道德风险付出代价,相比之下,开放式基金的清盘机制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基金经理的道德风险行为倾向,有利于保护基金持有者的利益。(2)成立公司型投资基金。公司型投资基金通过基金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来代表股东的利益,来管理和监督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的行为,这种基于产权关系形成的基金治理结构,在保护基金股东的利益上明显优于契约型投资基金。(3)实行独立董事制度。我国投资基金主要是契约型,基金组织不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这样在我国实行独立董事制度主要是针对基金管理公司而言。由于基金业绩是衡量基金管理公司优劣的一个重要标准,以及考虑到独立懂事是作为第三方站在一个公正的位置上,因而独立董事能够通过约束基金经理间接地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⑷认真贯彻实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法》是一部明确将保护投资人财产作为立法基础和立法准则的重要法律,它第一次将“保护投资人利益”写入条文之中并放在首位。其对一些存在的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比如,针对“在信托关系中,基金投资人作为委托人的权力并没有得到体现,对基金经理的行为难以约束”这样的问题提出了持有人大会制度。《基金法》还规定,“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不得为同一人,不得相互出资或者持有股份”,这将进一步确保基金托管人与管理人的相互独立,增强托管人监督的有效性,完善基金的治理结构。
5.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
有效的内部控制是基金管理公司控制投资风险、加强内部监督、实现高效的分工合作的总称。在我国,基金经理在基金管理中拥有相当大的权威,集证券选择、风险研究、投资交易于一身,这样的内部组织方式很难制约基金经理的行为,大大削弱了对基金持有人利益的保护。
良好的内部控制制度,首先强调基金管理中通过量化方法形成对风险科学的准确的识别和控制;其次是稽查监督部门、风险控制委员会和内部审计部门在基金内部形成对基金经理相对独立的内部监督;最后保证基金管理内部各个部门之间高效的分工合作与权责之间的匹配。此外,良好的内控制度还应包括记录制度和报告制度,对基金运作的各个流程都有及时,准确的记录,并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督部门报告基金的风险状况、资产组成状况和重大交易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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